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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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为了更好地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际运作,财政部1月19日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并同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解读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解读一、本指引与征求意见稿异同分析在《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未颁布之前,大多数咨询单位在进行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时依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167号文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哪些改变?(1)、定性评价略有改动,较征求意见稿相对简略1)本指引的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中,由7个基本指标变为6个:将绩效导向指标和鼓励创新合并为一项指标,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潜力变为可融资性;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的权重分配仅给出了范围,权重的确定要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2)本指引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比较简单粗略,没有给出附加指标的指标说明和可参考的评分标准,仅说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3)定性评价专家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较征求意见稿多出了资产评估、会计、行业等领域专家,并且没有指出最少专家人数。
本指引将可融资性作为基本指标并引入资产评估、会计等专家作为定性评价专家,足以见得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更加成熟,PPP项目可融资性也是项目开展的关键。
(2)、定量评价与财金[2015]21号文联系,参数选取标准变动1)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分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现值。
2)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原征求意见稿中PSC值的折现率通常参考资本加权平均成本,资本资产定价或无风险利率等确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项目类型等因素确定基准折现率,21号文中规定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简称“92号文”)是继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规范推进PPP项目健康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简洁明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个文件也是对今年以来财政部官员多次公开场合强调PPP运行要规范与创新并举,抓规范、严监管、控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落实。
围绕文件要求,结合PPP政策文件学习和实务操作经验,从实操视角,解读“92号文”文件相关要求,谈谈如何做好PPP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透明,仅供大家一起交流。
一、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范围92号文针对信息平台两类PPP项目分别提出严格的入库标准,这两类项目有不同的特征和规模。
一是已经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纳入管理库的项目。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9月末,入库项目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额17.8万亿元,其中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项目合计6778个,纳入管理库,总投资10.1万亿元。
意味着根据92号文件精神,个数接近50%,投资超过55%的已经纳入管理库项目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已经增加)。
二是新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识别阶段,纳入储备库的项目。
截止2017年9月末,处于识别阶段项目7442个,投资额7.7亿元,分别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52.3%和43.3%,也需要根据92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也已经增加)。
PPP模式“VFM”评价

PPP模式“VFM”评价两大评估体系怎么用PPP项目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特定项目的评估体系,主要用于比较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传统模式之间的优劣。
简单地说,物有所值评价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本项目采用PPP 模式是否会比采用传统政府单独建设运营模式更优,即采用PPP模式运行该项目是否“物有所值”。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应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在笔者看来,这一要求可以解读为:定性分析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规定动作”;定量分析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可选动作”,视项目本身特点和各地实情开展。
1定性评价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主要从相对宏观、粗略的角度去分析特定项目采用PPP模式比传统模式具有哪些优势。
根据《操作指南》规定,定性评价应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因此,在定性分析中,要着眼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后,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比传统模式更具优势:一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量是否可以有效增加;二是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分配是否更加合理;三是项目运营效率是否能够提高;四是是否可以促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五是是否有利于公平竞争,进而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
《操作指南》中提到: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咨询机构在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中,可结合定性评审重点关注点和相关文件所列的列举情形,将各方面要求量化成具体的VFM定性评审指标,借以开展评价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2015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
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物有所值 评价指引 (财金〔2015〕167号)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第五条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
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七条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第二章评价准备第八条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第九条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并明确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其权重、评分标准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第三章定性评价第十一条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附表1:
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分析专家评分表
指标
权重
评分
①全生命周期整合潜
15%
力
②风险识别与分配
15%
③绩效导向
15%
基本指 ④潜在竞争程度
15%
标 ⑤鼓励创新
5%
⑥政0%
潜力
基本指标小计
80%
——
附加指 标(不 少于三 项)
附加指标小计 合计 专家签字:
年
20% 100%
(一)基本指标说明 1.全生命周期整合潜力。 主要通过察看项目计划整合全生命周期 各环节的情况来评分。采用PPP模式,将项目的设计、建造、融资、运 营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整合起来,通过一个长期合同全部交由社会 资本合作方实施,是实现物有所值的重要机理。 2.风险识别与分配。 主要通过察看在项目识别阶段对项目风险的 认识情况来评分。清晰识别和优化分配风险,是物有所值的一个主要驱 动因素。在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开始前,着手风险识别工 作,有利于在后续工作实现风险分配优化。 3.绩效导向。 本指标主要通过察看在项目识别阶段项目绩效指标 的设置情况来评分。PPP项目的绩效指标,特别是关键绩效指标,主要 确定对PP项目运营维护和产出进行检测的要求和标准,例如,针对公共 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或可用性)等。绩效指标越符合项目具体情 况,越全面合理,越清晰明确,则绩效导向程度越高。 4.潜在竞争程度。 主要通过察看项目将引起社会资本(或其联合 体)之间竞争的潜力,以及预计在随后的项目准备、采购等阶段是否能 够采取促进竞争的措施等来评分。 5.鼓励创新。要通过察看项目产出说明来评分。一般来讲,产出 说明应主要规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付产出的规格要求,尽可能不对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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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与《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衔接。
第三条【物有所值评价定义】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采购模式实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估方法。
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直接负责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工作(含委托他人执行其中部分工作),并承担项目主要风险,一般不奉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采购模式。
第四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第五条【基本原则】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公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物有所值定性分析第六条【定性分析的含义】定性分析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公共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
具体定性分析方法见附件一。
第七条【定性分析的组织实施】定性分析在项目识别阶段开展,由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实施。
第八条【专家小组构成】专家小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至少包括工程技术、金融、项目管理、财政和法律专家各一名。
第九条【定性分析结论】通过定性分析的项目,可列入当地PPP 项目目录,进行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未通过定性分析的,不宜采用PPP 模式。
第三章物有所值定量分析第十条【定量分析的含义】定量分析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的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的净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具体定量分析方法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定量分析开展的节点】定量分析可在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阶段分别开展。
第十二条【项目识别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识别阶段,定量分析主要包括:(一)根据项目产出说明,设定参照项目并计算PSC值;(二)根据初步实施方案,计算影子报价PPP值(简称PPPs值);(三)比较PSC值与PPPs值。
PPPs值小于PSC值的,项目转入准备阶段;否则不宜采用PPP模式,应从当地PPP项目目录中剔除。
第十三条【项目准备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方案与初步实施方案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PSC值和PPPs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PPPs值小于PSC值的,项目转入采购阶段;否则不宜采用PPP模式,应从当地PPP项目目录中剔除。
第十四条【项目采购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采购阶段,根据社会资本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等测算实际报价PPP值(简称PPPa值)。
项目实施机构将PSC值作为采购评判依据的,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布初始PSC值等关键参数,并明确全部采购响应文件所对应的PPPa值均盖于PSC值的,将终止采购或重新采购。
中选社会资本确定后,可根据最终签订的项目合同测算PPPa值。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和移交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执行期内和移交后可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跟踪定量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定量分析的组织实施】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定量分析。
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是申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章评价报告第十七条【报告环节】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应组织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将本地区的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信息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报告内容】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基础信息。
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产出说明、项目运作方式和风险分配框架等。
(二)定性分析结果。
主要包括评价指标及权重、专家意见、评分结果等。
(三)定量分析结果。
主要包括参照项目及其合理性说明,PSC 值和PPPs值计算及调整的依据和结果,PPPa值计算的依据和结果等。
(四)评价结论。
根据分析结果,明确项目是否通过物有所值评价。
(五)附件。
通常包括项目初步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新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机构和专家的遴选与监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遴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上报财政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建立信用记录,定期公布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外,财政部门应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关键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信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做好定性和定量分析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一:物有所值定性分析方法附件二: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方法附件1:物有所值定性分析方法.doc附件2: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方法.doc附件1:物有所值定性分析方法物有所值定性分析采用专家评分法,主要包括确定定性分析指标、组成专家小组、召开专家小组会议和做出定性分析结论等。
一、确定定性分析指标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专家评分表(附表1)中已给定的基本指标及其权重基础上,组织确定不少于三项附加指标及其权重。
附加指标可以从推荐的附加指标中选取,也可另行提出,但不可与基本指标重复,附加指标权重之和为20%。
基本指标和推荐附加指标的评分参考标准见附表2;另行提出附加指标的,应一并提出相应的评分参考标准。
(一)基本指标说明1.全生命周期整合潜力。
主要通过察看项目计划整合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情况来评分。
采用PPP模式,将项目的设计、建造、融资、运营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整合起来,通过一个长期合同全部交由社会资本合作方实施,是实现物有所值的重要机理。
2.风险识别与分配。
主要通过察看在项目识别阶段对项目风险的认识情况来评分。
清晰识别和优化分配风险,是物有所值的一个主要驱动因素。
在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开始前,着手风险识别工作,有利于在后续工作实现风险分配优化。
3.绩效导向。
本指标主要通过察看在项目识别阶段项目绩效指标的设置情况来评分。
PPP项目的绩效指标,特别是关键绩效指标,主要确定对PP项目运营维护和产出进行检测的要求和标准,例如,针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或可用性)等。
绩效指标越符合项目具体情况,越全面合理,越清晰明确,则绩效导向程度越高。
4.潜在竞争程度。
主要通过察看项目将引起社会资本(或其联合体)之间竞争的潜力,以及预计在随后的项目准备、采购等阶段是否能够采取促进竞争的措施等来评分。
5.鼓励创新。
要通过察看项目产出说明来评分。
一般来讲,产出说明应主要规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付产出的规格要求,尽可能不对项目的投入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具体实施等如何交付问题提出要求,从而为社会资本合作方提供创新机会。
6.政府机构能力。
主要通过察看政府的PPP理念,以及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察看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的PPP能力等来评分。
PPP理念主要包括依法依合同平等合作、风险分担、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等,以及PPP不仅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融资手段,更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的重要手段。
政府的PPP 能力主要包括知识、技能和经验等,包括可通过购买服务获得的能力。
7.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潜力。
主要通过预计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潜力,以及预计在随后的项目准备、采购等阶段是否能够进一步采取落实措施等来评分。
物有所值是政府采购的价值取向,不仅指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还包括有效落实促进内资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国外技术转让、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以及必要时限制外资参与项目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推荐的附加指标说明8.项目规模。
主要依据项目的投资额或资产价值来评分。
PPP项目的准备、论证、采购等前期环节的费用较大,只有项目规模足够大,才能使这些前期费用占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比例处于合理和较低水平。
此外,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规模越大,才能够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9.项目资产寿命。
主要依据项目的资产预期使用寿命来评分。
项目的资产使用寿命长,为利用PPP模式提高效率和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提供了基础条件。
10.项目资产种类。
主要依据PPP项目包含的资产种类多少来评分。
一个项目可以包含多个种类的资产,一般来说,项目的资产种类越多,由社会资本方实施,将实现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果。
11.全生命周期成本估计准确性。
主要通过察看项目对采用PPP模式的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以及全生命周期成本将被准确预估的可能性来评分。
全生命周期成本是确定PPP 合作期长短、付费多少、政府补贴等的重要依据。
12.法律和政策环境。
主要通过察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限制政府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来评分。
13.资产利用及收益。
主要通过预计社会资本合作方增加额外收入的可能程度来评分。
社会资本合作方通过实施项目,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增加额外收入,可以降低政府的成本和公众的支出。
14.融资可行性。
主要通过预计项目对金融机构(贷款和债券市场)的吸引力来评分。
吸引力越大,项目越具有融资可行性,越能够顺利完成融资交割和较快进入建设、运营阶段,实现较快增加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组成专家小组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取不少于7名物有所值评价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确定组长。
专家小组至少包括工程技术、金融、项目管理、财政和法律等五个领域的专家各一名。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已公布物有所值评价专家推荐名单的,应从推荐名单中遴选专家,并应在满足前述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随机遴选。
定性分析所需材料应于专家小组会议召开之日前5个工作日送达专家。
三、召开专家小组会议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小组会议。
专家小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第一,专家在充分讨论项目情况后,对照评分参考标准(见附表2),按指标对项目进行评分,填入专家评分表(附表1)并签名;第二,针对每个指标求专家评分的总分,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计算每个指标对应的平均分,再对平均分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分,得到评分结果,具体见附表3;第三,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具体见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