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矿业权登记数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晋国土资函[2014]123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
的通知
(晋国土资函〔2014〕12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印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37号),对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进行了规范。
为贯彻省政府〔2013〕13号和省政府〔2013〕26号通知精神,大力支持全省煤矿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就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必须按照“晋国土资发〔2013〕23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贷款合同贷款人和抵押合同抵押人属非全资子公司关系或无任何关系,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除提供工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全体股东同意的股东会决议书。
三、向非银行机构进行融资,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需提供非银行机构法人经营范围含贷款业务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27日。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掌控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促进矿山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时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采矿权人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的技术规定、规程和要求,对当年开采的矿山定期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核查、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包括矿山储量检测、矿山储量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依据。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统一发布有关技术要求;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厅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负责甲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储量检测;负责乙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组织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国土资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根据《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建立矿业权有计划公开出让制度,现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出让计划的报送程序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应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对新设立的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年度公开出让计划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公开出让计划选择符合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市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省厅从上报的计划当中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经厅规划、地勘、储量、地质环境、矿产开发、执法监察等部门会签审查后,经厅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年度公开出让计划。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由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
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采矿权时如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该表。
三、对2009年7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新设探矿权、新设采矿权申请和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变更申请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批准发证前,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补充相应的范围核查表。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晋地发[1992]28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地发〔1992〕28号199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勘查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矿产资源勘查,包括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申请勘查登记项目(含地质勘查市场项目)的单位,须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申请的勘查项目须属于批准的业务范围。
未取得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不属于批准业务范围的项目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驻地不在山西省的勘查单位,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须事先持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征得省计委和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再接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勘查主管部门(勘查单位)应按《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报主管部门之前,向省计委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计划(含已登记的项目),由省计委进行协调平衡,平衡后再各自上报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管理审批权限批准下达。
未经省计委平衡的勘查项目,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勘查登记严格按省计委平衡后的正式年度计划办理登记手续。
有效期内已登记的项目,凡未列入正式年度计划的,视为不再工作,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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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
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39号)的要求,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面结束,并通过了部级验收。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的要求,为尽快推动核查成果的应用,现就开展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经实地核查的全部有效矿业权。
自2009年7月1日起已按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12号)要求,矿区范围在“1980西安坐标系”下换发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再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二、换证原则与权限
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单位将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提交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尽快开展矿业权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
本次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要按照“谁登记谁换证”的原则进行。
部发证的矿业权,由省厅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报部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省发证的矿业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报省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