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租赁合同的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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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

甲方:

注册地址:

注册号: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房产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乙方承诺维护甲方和丙方及街的利益和声誉并正常营业,对丙方提供的优惠等事宜,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认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确认:

1、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2月16日就丰街第区层号房屋(以下简称该

房屋)租赁事宜签订编号为的《房产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该房屋租赁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出租方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

2、前述租赁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与丙方就该房产签订了编号为的《深圳

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9年12月26日)及相关该房屋买卖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

3、甲乙丙三方对前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及效力均予确认,不持

任何异议。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及同意:

1、前述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自2009年12月26日起由甲方变更为丙方,在前述租赁

合同中以及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甲方(出租方)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均转归丙方享有、行使和承担。相应地,甲方不再享有、行使和承担前述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的效力、补充、变更、终止和履行也均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作为承租人对丙方(出租人)继续履行前述租赁合同;并对丙方享有、

行使和承担在前述租赁合同中,以及在合同履行中所生的其相关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和所作承诺。

3、乙方应支付丙方的租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款到账

才视为丙方完成付款:

3.1、银行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2、丙方如变更付款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承诺并保证:

1、在租赁期间,不以任何形式、方式组织、参与、开展任何有损甲方或街商

誉、声誉、名誉等活动,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制作、黏贴或散发标语或传单、聚众、游行、打条幅、集会、上访、擅自停止营业等妨碍街的经营秩序、妨碍其它商户的经营、贬损或诋毁街商誉、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及活动。

2、在租赁期间,严格履行双方租赁合同、商户手册及商户协议、业主规约和物业

管理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每天7:00~23:00期间确保租赁房屋的店铺招牌以及橱窗的灯光保持开启状态等等。

3、在租赁期间,确保在街日常经营时段保持乙方商铺正常开门营

业,且未经事前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停止经营、歇业或暂停营业。

4、在租赁期间,乙方无条件接收甲方街的业态调整,乙方须予以配合。

5、在租赁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每日的进店人流量批次、接待人数、试用人数、

成交人数、总销售额、成交单数、购买顾客数量、成交率等相关经营数据。乙方每日在结束营业时必须将上述数据填入汇总表(见附件),在次日上午交与甲方营运部工作人员。

四、若乙方履行了前述第三条承诺,并经甲方及丙方确认,则丙方同意给予乙方租

金优惠如下:

1、延长免租期:乙方免租期延长至2010年05月31日;

2、给予乙方租金优惠期:自2010年06月01日起至2011年06月30日期优惠期

租金总额,按每月¥1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计付租金。

五、若在租赁期间,乙方如违反前述第三条承诺和保证中的任何一项,甲方、丙方

均有权单方取消第四条给予乙方的各项租金优惠,租金起租和计付时间、免租期及租赁期间全部租金标准等均仍须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丙方并有权追偿乙方少缴的全部租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直至解除租赁合同,丙方并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六、保密义务:

甲乙丙三方对本确认书内容均需履行保密义务,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以及终止后2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本确认书所确定的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保密义务给本确认书的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其他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七、本确认书为租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叁方各执

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一店铺客流统计调查表

日期:年月日星期天气:. 铺号:商户名称:经营项目:

附件二商户每日销售记录

铺位号:

商户名称:

经营项目:

记录期间:年月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

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

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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