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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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估值指引

金融衍生品估值指引

金融衍生品估值指引1. 引言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通过合约衍生出的金融工具,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由于其复杂性和特殊性质,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准确的估值至关重要。

本指引旨在提供一个全面、详细且深入的方法,用于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2. 估值方法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基于市场数据的定价模型和基于风险中性评估的定价模型。

2.1 基于市场数据的定价模型基于市场数据的定价模型是根据市场上已存在的交易数据和价格信息来计算衍生品的价值。

这些模型通常包括期权定价模型(如Black-Scholes模型)、利率互换曲线构建模型等。

这些模型需要输入相关市场数据来计算出衍生品的合理价格。

2.2 基于风险中性评估的定价模型基于风险中性评估的定价模型是建立在风险中性假设下,通过考虑未来可能发生事件及其概率来计算衍生品的价值。

这些模型通常包括风险中性评估模型、蒙特卡洛模拟等。

这些模型需要输入未来预期的事件概率和相关参数来计算衍生品的合理价格。

3. 估值要素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估值时,需要考虑以下要素:3.1 基础资产价格基础资产价格是衍生品估值的核心要素之一。

对于股票期权,基础资产价格即为股票价格;对于利率互换,基础资产价格即为利率曲线。

3.2 波动率波动率是衡量市场风险程度的指标,也是期权定价模型中的重要参数。

波动率越高,期权的价值越高。

3.3 到期时间到期时间是指衍生品合约到期日与当前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到期时间越长,衍生品的价值越高。

3.4 利率利率是影响金融衍生品估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金融衍生品对利率敏感程度不同。

3.5 分红和股息支付对于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分红和股息支付也是影响其估值的重要因素。

4. 估值步骤进行金融衍生品估值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4.1 收集市场数据收集相关市场数据,包括基础资产价格、波动率、利率等。

4.2 确定估值模型根据衍生品的类型和特性,选择合适的估值模型。

可以根据市场上已有的交易数据和价格信息来确定合理的估值模型。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是针对基金估值的一套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在基金估值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估值方法、公允价值、风险管理等方面。

首先,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规定了三种估值方法,分别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其中,市场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其核心是基于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基金的估值;收益法是通过分析基金未来的现金流收益来确定其净现值,是一种相对较为复杂的估值方法;成本法则是以基金买入投资的成本为基础,考虑资产负债和未来现金流等因素来确定基金的估值水平。

估值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基金类型和特点、市场情况和流动性等因素而定。

其次,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关注基金的公允价值问题。

公允价值是基金估值的关键要素之一,指的是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估价,以反映其正常交易状态下能够获取的价格水平。

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规定了公允价值的基本原则和估值技术,包括品种分类、估值调整因素、估值检查等。

同时,还要求对于投资于退出交易不足10个交易日或未有可靠市场报价的工具,基金管理人应按持有成本或其他公允价值可确定的价格进行估值。

最后,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还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估值的不准确性和不一致性可能导致基金业务运营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估值制度和内部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规范内部管理流程,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是规范基金估值的一套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而言,应该密切关注基金的估值情况,理性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同时注意风险管理和投资风险的控制。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基金业协会是中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致力于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提供指导和规范。

其中,估值是基金业协会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它涉及到基金产品的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制定。

下面,我将为您提供一些估值指引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基金业协会强调了基金净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业协会的估值准则进行净值计算。

净值计算应当遵循净资产法,即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

对于未上市的证券,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可行的方法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其次,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合理的估值准则。

估值准则应当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原则,包括相似交易、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等。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设立严格的估值监督办法,对估值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估值风控系统,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另外,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估值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定期发布基金净值,并在信息披露中明确净值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的公告、网站或其他途径获取到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估值过程进行内部审核和复核,确保估值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最后,基金业协会强调了基金估值的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识别和评估基金估值中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估值误差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估值中的风险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主要包括净值计算准确性和公平性、合理的估值准则、估值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估值指引进行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制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1.引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具有灵活性高和收益稳健等优势,深受投资者的青睐,但产品估值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

为了规范理财产品的估值工作,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本指引试行,旨在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提供指引和借鉴。

2. 账面净值法(1)概念:即利用资产负债表上的价值加以计算,将净值除以产品份额计算出产品的单位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持有人每日都有权进行赎回或交易;银行分账、分户管理不方便;资产规模较大的产品或定向销售的产品。

(3)注意事项: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原则。

3.市场法(1)概念:即参考市场上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估值。

最常用的市场法估值是参照同类产品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价格,用其平均值除以净资产计算出产品的单位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交易频繁,流动性高;与其他市场交易品种具有可比性;市场价格稳定,不存在较大波动;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3)注意事项:基金、债券等产品均可通过市场法进行估值计算。

4.协定法(1)概念:即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产品的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产品明确约定时间期限和利率。

(3)注意事项:在计算净值时,需严格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引起纠纷。

5.风险调整法(1)概念:即样本模拟方法或模型计算方法计算产品净值,并考虑风险溢价进行调整。

根据产品风险特征,确定风险调整因子,将收益率乘以调整因子,得出相应的风险调整收益率再计算产品净值。

(2)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风险性较高、交易不便或流动性不高的产品。

(3)注意事项:在进行风险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风险特征和实际市场情况,注意可控度和精细度。

6.其他法(1)概念: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理财产品估值时采用的特殊估值方法,如权益法、收益资本化法、重建成本法等。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及估值指引解读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及估值指引解读

一、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1.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或委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投资项目。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有风险大、回报高等特点,因此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 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

这些文件规定了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投资限额、投资对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稳健投资。

3. 在适用范围方面,监管政策规定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

投资限额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保险资产总额的30。

投资对象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对象应当是有稳定经营状况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标的应当为非控股、非控制投资。

4.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是监管政策关注的重点。

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年度报告等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

二、估值指引解读1. 估值是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关键环节。

估值指引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程序,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估值指引通常包括了基础估值方法、估值过程控制和估值程序等内容。

在基础估值方法方面,通常包括市场方法、成本方法、收益法等多种估值方法的应用。

在估值过程控制方面,指引规定了估值的程序主体、程序具体工作、程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在估值程序方面,指引针对股权投资不同阶段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操作流程和程序控制要求。

3. 诚信、公平、独立是估值指引的核心价值观。

估值工作要求估值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不正当利益干扰,确保估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估值过程中,要求估值机构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估值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标准化投资品估值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五、金融资产减值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六)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对最近交易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fof基金估值指引

fof基金估值指引

fof基金估值指引摘要:1.FOF 基金概述2.FOF 基金的估值方法3.FOF 基金的估值指引4.FOF 基金的投资策略5.FOF 基金的风险控制正文:FOF 基金,即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种以投资其他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产品。

FOF 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先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筛选出一篮子优秀的基金,然后将这些基金组合成一个新的基金,从而实现对多个基金的统一管理和投资。

这种基金产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方式,同时也能够降低单一基金的投资风险。

FOF 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市值法,另一种是采用净值法。

市值法是指根据FOF 基金持有的各个基金的市值来计算FOF 基金的净值,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反映出FOF 基金的真实价值,缺点是计算过程较为复杂。

净值法是指根据FOF 基金持有的各个基金的净值来计算FOF 基金的净值,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过程较为简单,缺点是不能反映出FOF 基金的真实价值。

FOF 基金的估值指引是为了保证FOF 基金的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FOF 基金的估值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FOF 基金的估值应该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即FOF 基金的净值应该反映出其持有的各个基金的真实价值;二是FOF 基金的估值应该遵循一致性原则,即FOF 基金的净值计算方法应该保持一致,除非有特殊情况;三是FOF 基金的估值应该遵循及时性原则,即FOF 基金的净值应该及时更新,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投资情况。

FOF 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是指FOF 基金管理人先对市场进行宏观分析,然后根据市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是指FOF 基金管理人先对各个基金进行微观分析,然后根据基金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标准化投资品估值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五、金融资产减值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六)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对最近交易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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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l rl D DDCPCFV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此种方法可称为指数收益法。

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二)可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

此种方法可称为可比公司法或相对估值法。

使用可比公司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选出与该股票上市公司可比的其他可以取得合理市场价格的公司。

所谓“可比”,主要是指行业、地区、主营业务、公司规模、财务结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二步:在估值日,以可比公司的股票平均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三)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和市场指数的相关性,根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

此种方法可称为市场价格模型方法。

使用市场价格模型方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该股票价格与某个市场指数或行业指数的相关性指标,如BETA值。

第二步:根据相关性指标和指数收益率,计算该股票的日收益率。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四)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流折现法(DCF)、市盈率法(Earnings Multiple)等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第二章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第九条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第十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十二条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三条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第十四条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

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具体估值方法如下:未上市的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其应计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

同时,每一估值日交易所收盘价对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若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

同时,每一估值日,采用公允价值(第三方中债登公布)对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委托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 “摊余成本”确定的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综合风险收益后确定。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应参照本章前述方法确定各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

第三章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第十七条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第十八条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第十九条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第二十条场内申购获得的ETF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ETF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产品收益。

场内赎回ETF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供退补数据;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第二十一条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持有的场外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第二十二条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

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方法估值。

第二十三条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第四章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第二十四条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第二十五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二十六条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第二十七条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第五章存款的估值方法第二十八条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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