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一)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一)引言概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它允许投资者通过购买REITs股票参与房地产市场,从中获得收益。
REITs具有多样化的组合,投资于各种房地产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和工业物业。
本文将介绍REITs的基本概念,其主要优点和风险,并详细解释REITs的市场表现、税务特征和投资策略。
正文:一、REITs的定义和运作机制1. REITs的基本定义:REITs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旨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参与房地产市场的机会。
2. REITs的运作机制:投资者购买REITs股票,将其资金汇入REITs基金,基金管理人将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各类房地产项目。
二、REITs的优点和风险1. 优点:a. 高回报率:REITs通过租金收入和资产增值提供高回报率。
b. 可流动性:REITs的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买卖,提供更高的流动性。
c. 分散风险:REITs投资于多种房地产项目,减少单一项目风险。
d. 透明度:REITs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披露,提供更高的透明度。
2. 风险:a. 房地产市场波动:REITs的价值受到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影响。
b. 利率风险:REITs投资于借贷资金,利率上升可能导致成本增加。
c. 法规风险:REITs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如税务和证券市场规定。
三、REITs的市场表现1. 收益表现:REITs的回报率相对较高,尤其是与其他投资工具相比。
2. 风险表现:REITs的波动性相对较高,但在长期投资中表现稳定。
四、REITs的税务特征1. 免税要求:REITs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分发90%的税前收入,以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投资者税务:投资者将从REITs获得的收益视为个人投资所得,并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
五、REITs的投资策略1. 核心房地产投资:投资于稳定收入的核心房地产项目,如商业中心和写字楼。
2. 混合房地产投资:投资于不同风险和回报特征的房地产项目,以实现风险分散和回报最大化。
中国养老地产REITs运作模式研究

中国养老地产REITs运作模式研究杨思家;臧微;孙业亮【摘要】养老地产作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和养老等基本需求的基础产业,面临着以融资困境为主的一系列发展制约.在分析目前中国养老地产的资金需求、主要融资方式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内涵和发展现状,提出了引入养老地产REITs这种新型融资模式,并设计了具体实施方案,最后就中国目前推动养老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能遇到的阻碍提出政策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学术版)》【年(卷),期】2016(000)012【总页数】7页(P21-27)【关键词】养老地产;REITs;融资模式【作者】杨思家;臧微;孙业亮【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300071;天津商业大学理学院,天津 300134;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 518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1.1 养老地产内涵养老地产是一种将养老与地产相结合的复合型地产,是基于适老化和为老化设计,以养老住宅为基础,辅以餐饮、文体、养生、护理、保健、医疗及购物等商业配套设施,并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运营模式探索,实现整个链条运作的新的地产模式。
养老地产具有特殊消费群体、适老化设计、养老集约化和深度金融产品开发等特点,能够满足居住、生活休闲、文化娱乐、医疗护理、服务、商业等综合功能。
1.2 中国养老地产资金需求估算本文将尝试对“十三五”期间养老地产开发资金需求量现值进行估算,具体如下。
养老住宅面积:《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老年住宅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平方米,卫生间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另外,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米。
由于规范并未对每套住宅居住人数进行规定,本文假定1.5人/套,故人均面积最少约为24平方米。
“十二五”期间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为30.3张(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1.4386亿。
物业评估是防范REITs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

物业评估是防范REITs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第2期文/本刊记者冯京津在中国,REITs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从试点工作启动、产品框架搭建到现今国内多支类REITs产品的成功挂牌,一直都备受政府、市场及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青睐。
首先,REITs产品的推出是对中央深化金融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主导作用这一执政理念的积极响应。
早在2008年底中央已提出要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发行REITs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4年1月,证监会批复同意中信证券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此举加快了REITs产品推进工作的节奏。
同年9月,央行及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其中“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更是《通知》中的重中之重。
其次,REITs产品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经过二三十年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我国已逐步进入存量房时代,房地产行业已从“拿地一建设一开发一出售”赚取价差为主的传统、粗放式的“销售模式”,转为更加注重运营自持资产、盘活现有存量资产的转变。
目前市场上房地产项目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信托、基金等常规融资,创新型的融资品种较少,无法形成规模。
尤其像商业地产这种前期成本投入大、后期逐渐收回租金的传统运营模式,常会出现项目投资收益期限过长、房企资金周转率变慢、运营期间管理不善等一系列问题。
而REITs产品正是商业地产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退出的一款主流工具,它可以缩短资金回笼周期,增加经营效率。
另一方面,REITs产品的推出也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门槛。
随着国内房价长期以来地持续上涨,虽然更多的中小型投资者对于投资房地产市场趋之若鹜,但却苦于缺乏投资渠道。
房地产投资中的物业评估与估值方法

房地产投资中的物业评估与估值方法房地产投资领域中,物业评估与估值方法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与估值,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判断物业的价值,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投资中的物业评估与估值方法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方法。
一、物业评估方法1. 直接比较法直接比较法是物业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它通过将待评估物业与市场上类似物业进行对比,来确定其相对价值。
在进行直接比较时,需要考虑到物业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朝向、楼层等因素。
通过对比相似物业的成交价,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估值。
2. 收益法收益法适用于那些用于商业目的的物业投资。
该方法基于物业的收益潜力来评估其价值。
投资者需要考虑租金收入、租金增长率以及物业维护费用等因素,来计算物业的净现值。
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判断物业的投资回报率,并决定是否值得投资。
3. 成本法成本法主要针对新建物业或待建物业进行评估。
它基于重建成本或建造成本来确定物业的价值。
这种方法主要考虑到土地价格、建筑材料费用、人工成本等因素。
但是,成本法容易受到市场波动和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物业估值方法1. 市场估值法市场估值法是一种常用的物业估值方法,它基于市场上类似物业的价格水平来判断物业的价值。
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市场比较活跃、相似物业较多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通过研究市场数据和趋势,得出物业的市场价格,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2. 收益估值法收益估值法主要用于商业地产的估值。
它基于物业的租金收入和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
投资者需要考虑到租金水平、租期、租金增长率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因素。
通过计算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可以得出物业的净现值,从而确定估值。
3. 投资估值法投资估值法是一种综合的估值方法,它综合考虑了市场估值法和收益估值法的因素。
在进行投资估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和预期收益,同时也需要考虑物业的风险和市场状况等因素。
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各部分内容的差异

时隔16年,更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主要内容如下:1、整体来说,调整了章节划分,更加全面细化完善各章节内容;2、删除了原规范的第二章术语,先行单独发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对房地产估价术语进行了更全面的解析;3、删除了旧版《房地产估价规范》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4、方法的新增: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5、估价目的的新增:增加了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等目的的估价;以下就以章节形式分述《房地产估价规范》各部分内容的差异(仅涉及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调整的部分不再赘述):一、估价原则1、强化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其提至各原则之首,“独立、客观、公正"不再作为估价的通用原则,而是房地产估价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将价值时点原则与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顺序调整;2、吸收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谨慎原则正式列入房地产估价规范;3、明确规范中所载5大原则仅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其他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的评估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随意;4、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中,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5、增加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
二、估价程序1、增加受理估价委托、审核估价报告、交付估价报告三个步骤;2、估价委托中,明确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的签订要求,明确除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可以只有一名估价师全程参与、实地查勘、撰写报告,但报告签署必须两名;3、明确价值时点在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中可以到周、旬、月、季、半年、年等;4、新增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方式和内容规定;5、增加估价人员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部查勘时的处理方式;6、内部审核流程正式纳入房地产估价规范中;7、存档材料的增加:新增估价对象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
reits评估指引

reits评估指引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通过募集资金购买、持有和管理
不动产产生收益的投资工具。
随着REITs市场日益成熟和发展,REITs 的评估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下面是一些关于REITs评估的指引: 1.计算净资产值:REITs的净资产值是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权益。
计算净资产值的方法是将所有不动产资产减去负债和其他扣除项,如未分配收益和退休金。
2.计算现金流:REITs的现金流是其收入减去支出的结果。
计算现金流时,需要考虑到REITs的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资本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因素。
3.考虑市场环境:REITs的价值也受市场环境的影响。
考虑市场环境时,需要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利率、经济状况等因素。
4.分析REITs的业务模式:REITs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策略也会影响其价值。
分析REITs的业务模式时,需要考虑到其不动产的类型、地理位置、租赁合同等因素。
5.评估REITs的风险:REITs的投资风险也需要被评估。
评估REITs的风险时,需要考虑到其租户的财务状况、不动产的状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总之,REITs的评估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REITs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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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3.28
•【文号】银监办发[2006]92号
•【施行日期】2006.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92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房地产抵押估价的管理,防范信托投资公司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投资等方式办理自营和信托业务,涉及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应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见附件)有关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2015最新】.

关于印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房学…2015‟4号各地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为有利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我会制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评估活动中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附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附件下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2015年9月10日附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或者拟持有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财产(以下简称信托物业)进行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评估,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是指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简称信托物业估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一个信托物业评估项目的评估内容,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包括收购、经营、出售信托物业)、退出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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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或者拟持有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财产(以下简称信托物业)进行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评估,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是指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简称信托物业估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一个信托物业评估项目的评估内容,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包括收购、经营、出售信托物业)、退出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信托物业评估所依据的资料进行审慎检查,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信托物业评估,不得撰写、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受理:(一)本机构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有股权直接从属关系等利害关系,或者与评估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二)本机构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接受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决定受理信托物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内容(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价值评估三者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名称、坐落等),评估要求(评估工作完成时间等),委托日期等内容。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内容、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评估报告及其交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评估委托书和评估委托合同就同一事项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评估委托书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的需要,选派熟悉本指引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具有相关资格或者相应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托物业评估中遇有本机构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应当寻求专业帮助,聘请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或者向其进行咨询,并在信托物业评估报告中说明。
评估人员、提供专业帮助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
第九条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了同一评估目的的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时点应当一致。
第十条信托物业评估作业期自受理评估委托之日起至评估报告出具之日止,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数量和规模、评估的复杂程度和深度等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随意缩短或者拖延。
第二章信托物业状况评价第十一条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包括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评价,以及运营费用分析与预测。
信托物业实物状况评价应当有具有建筑学、建筑结构、建筑设备、物业管理等方面资格或者相应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
信托物业权益状况评价应当有熟悉房地产法规政策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者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信托物业实物状况评价通过查阅信托物业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维修记录,询问信托物业的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实地观察、检查信托物业的结构、装修、设备以及使用、维护状况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信托物业实物状况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托物业性能评定;(二)信托物业完损状况评定;(三)信托物业新旧程度评定。
第十四条信托物业性能评定包括下列内容:(一)信托物业适用性能评定。
包括对信托物业的平面布臵、空间布局、内部交通、保温、隔热、隔声、设备设施配臵、建筑装饰装修、利用率等满足目标客户需要的程度作出评定。
(二)信托物业环境性能评定。
包括对信托物业的用地与规划、建筑造型、绿地与活动场地、环境污染、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系统等作出评定。
(三)信托物业经济性能评定。
包括对信托物业的节能、节水等作出评定。
(四)信托物业安全性能评定。
包括对信托物业的场地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建筑防火安全、建筑设备安全、日常安全防范措施等作出评定。
(五)信托物业耐久性能评定。
包括对信托物业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保证正常使用的年限分别作出评定。
第十五条信托物业完损状况评定根据信托物业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做出。
第十六条信托物业新旧程度评定根据信托物业的年龄与预期寿命的比值做出。
信托物业的年龄宜采用有效年龄。
有效年龄根据建筑物的施工、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状况,在建筑物实际年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减调整得出。
难以得出有效年龄的,可以采用实际年龄。
信托物业的预期寿命宜采用预期经济寿命。
预期经济寿命自建筑物竣工时起计算,可在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的施工、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状况,以及周围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
难以确定预期经济寿命的,可以采用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信托物业权益状况评价通过查阅信托物业的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和有关批文、证书、合同,要求委托人提供或者协助取得有关证明、说明或者书面确认,引用法律意见书中有关信托物业权益的法律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信托物业权益状况评价应当说明下列内容,特别要关注产权的合法性、瑕疵和交易受限情况:(一)土地所有权状况,包括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人。
(二)土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取得方式(如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方式取得的还是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期限(如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期限及其起止日期、剩余使用期限、续期的有关规定或约定)。
(三)房屋所有权状况。
(四)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设立情况。
(五)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否不明确或者归属有争议;土地取得、房屋开发建设等手续是否不全;是否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或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是否被依法查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是否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或者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或者征用范围。
第十九条信托物业区位状况评价,应当对信托物业的位臵、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周围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景观)以及未来规划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条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应当以照片或者文字方式记录发现的信托物业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缺陷或者瑕疵。
对于其中的严重缺陷和瑕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信托物业运营费用分析与预测应当列明信托物业运营费用的构成,说明至少近3年实际发生的各年运营费用,预测未来10年以上的各年运营费用,特别要关注未来弥补信托物业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缺陷或者瑕疵以及重新装饰装修、大修、更新改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章信托物业市场调研第二十二条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二)信托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三)信托物业所在地区同类物业市场状况;(四)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
第二十三条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研,应当根据信托物业类型(用途、档次等),有针对性地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有关规划、计划和其他可能影响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等进行调查和分析。
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臵、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
经济环境包括GDP增长,人均GDP及其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长,产业结构、布局和规划,基础设施状况(包括基础设施现状和建设规划),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利率等。
社会环境包括人口规模和结构,城镇化水平和人口增长,家庭规模和构成等。
政策环境包括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特别是房地产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特别是房地产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包括土地供应和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等相关法规政策)等。
有关规划和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信托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调研,应当对全国房地产市场概况和信托物业所在城市的土地供应量、房地产开发投资、物业供应量(新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成交量、价格水平、租金水平、空臵量或者空臵率等及其变化进行调查和分析,并结合历史数据,判断房地产市场趋势。
第二十五条信托物业所在地区同类物业市场状况调研,应当包括同类物业的存量、新增供应量、价格水平、租金水平或者经营收入水平、空臵量或者空臵率、客户构成等状况调查,供给和需求影响因素分析,未来的供给、需求、价格、租金或者经营收入、空臵量或者空臵率等变化趋势预测。
对信托物业为出租型物业的,应当重点进行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调研。
第二十六条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调研,应当包括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研、商圈调研和竞争性物业对比分析。
第二十七条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研,应当包括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查、分析和预测。
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查,应当查阅信托物业有关租赁合同,采取抽样调查或者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全面调查等方式走访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调查内容包括至少近3年的承租人基本情况、租赁面积、免租期、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租金水平及调整、续租条款、换租期等。
信托物业租赁状况分析,包括至少近3年的承租人构成、出租率等状况分析。
对于商铺、写字楼、工业信托物业,还应当按照租赁面积或者租金额排序确定前10大承租人,并对其背景信息等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信托物业租赁状况预测,包括预测信托物业未来10年以上出租率和租金水平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适合进行商圈调研的信托物业,应当进行商圈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