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奸党罪研究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明朝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明朝下面是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
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
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 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
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
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
同时规定对《大明律》不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
《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
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为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
明朝灭亡的内因分析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3(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清朝入关后编制的第一部《大清会典》是SSS_SINGLE_SELA 顺治会典B 雍正会典C 康熙会典D 乾隆会典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三节中的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这里关键是要理解《大清会典》的内容是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第一部《大清会典》并不是在入关后第一个皇帝顺治时期编制的,而是在康熙时期,这可能是由于入关初期相关制度还不完善,所以不能编订针对性的会典。
2.再嫁妇女不得带走从娘家获得的财产。
法律首次明文作此规定的朝代是SSS_SINGLE_SELA 宋朝B 元朝C 明朝D 清朝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一节中的元朝婚姻继承制度。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对于此类一改前例的制度变化,需要注意更改的时期,以及之后沿用情况。
3.元朝法律规定强奸幼女罪中,“幼女”的年龄是SSS_SINGLE_SELA 八岁以下B 十岁以下C 十二岁以下D 十四岁以下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一节中的元代刑事立法。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
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2‐综‐69)1、奸党罪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
仅洪武年问,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2、充军充军刑在宋元时已存在,明朝得到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
充军原无里程规定,后逐渐形成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六种不同的里程等级。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者,也以充军发落。
充军犯人根据身份在戍地或服劳役,或充当军士。
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充军远比流刑为重。
3、廷杖廷杖是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罚。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
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体现了皇权专制的淫威。
【疑难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
清人薛允升比较唐、明律后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都可以没官为奴。
中国法制史自考-3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中国法制史自考-3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中国历史上实行两千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废除是在______•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明初统治者重典治国,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朱元璋以“谋反”罪名大量杀戮官员,在洪武十三年左丞相胡惟庸谋反,先后杀戮近三万人,并废除在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宰相制度,皇权高度集中。
2.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其主要作用是______• A.征发徭役• B.征收丁银• C.主持调解民间轻微纠纷• D.考察基层官吏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明初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申明亭,在申明亭里不仅定期张贴朝廷文告,公布本地犯罪或犯错人员的姓名及其罪错内容;而且推举本地德高望重之人,在申明亭主持调解民间轻微纠纷。
3.《大明律》共有______•**篇•**篇•**篇**篇SSS_SIMPLE_SIN分值: 2答案:B[解析] 《大明律》的编纂体例不同于前代律典,包括《名例律》及其以下的《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7篇,30卷,460条。
4.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______• A.《大明令》• B.《大梁新定格律令》• C.《泰和令》• D.《吴删定格令》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解析] 吴元年(1367)朱元璋下令制定律令,令完成于明朝建立以后,称为《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惟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典。
5.明初作为特别刑事法规的大诰共有______• A.二编• B.三编• C.四编• D.五编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共四编。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1、《大明律》——(朱元璋)开始(洪武)30年颁行。
7篇30卷460条。
结构:改传统刑律体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2、《明大诰》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从洪武18年至洪武20,手订四篇《大诰》236条,法律效力=《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点治世”的思想。
3、大诰(特别刑事法规)——渊源: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特点:1.大诰对律中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2.“重点治吏”(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影响: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家必备,科举必考,(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4、罪名、刑罚——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惩办官吏—危害皇权统治的罪名。
——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的罪名,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别。
——从重从新:《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比唐律重典礼及风俗教化,明律比唐律轻5、明清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复核驳正,“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都察院—>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13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省、府(直隶州)、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任是司法行政合一,掌管狱讼之事。
明代越讼受重罚。
6、管辖制度——交叉案件管辖—>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大明律——精选推荐

明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3、《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
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通政使司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
通政使“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
浅析奸党罪

后的 唐、 宋、 元,查其律典都没有奸党罪的记载, 但这并不说 后又 被朱氏 王朝作为政 治工具 大肆运 用. 虽是明 奸党 朝首创 之罪名, 有关奸 汉以 然而
建社会后期的典型代表.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明朝法制有许多新 上文所说,有充分的理由推澳奸党行为必是历代所禁止的。 I 变化以适应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厂卫特务机构干预司法,频 单说明朝,由于所见材料有限,现存 ‘ 大明律>皆系洪武三十 大明律》首禁。据 ‘ 明会典)卷 繁使用廷杖,大兴文字狱,还首创奸党罪并正式写入律条。‘ 年所颁,很难断言奸党行为就是 ‘ 大明 “ 洪武元年令……凡诸奸邪进谗言, 律・ 吏律 ・ 职制> “ :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斩。 若犯罪, 律该 百七十七, 问拟刑名”条,“ 不在原免。 ”很明显这与明律中奸党罪所禁 孙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 左使杀人者,虽遇大赦, 洪武十九年颁布的 ‘ 御制大诰三编) “ 有 朋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 的第一种行为完全一致。 条, 今潘行等不思朝廷教育之恩, 不知荣身立名之道,不 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奸匿党” “ ” 此奸党条禁止四种行为,e.( ) P 1 进谗言左使杀人:( )巧言谏免, 能造福于民,惟匿朋友之私,迷于贿赂之得,乃敢匿告反之情,再 2 如此同恶肆贪, 朋奸罔上, 罪怒神人, 法不容宥. 暗邀人心;(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 )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 三设计陷害原告。 3 4 使出入人罪。奸党罪缘何产生?历史上有没有类似的罪名?奸党罪 这种行为与奸党罪之规定也是很接近。由此可见,早在洪武元年, 洪武十九年时已有奸党行为的相关规定了。 背后是什么?本文将主要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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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奸党罪”研究摘要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明朝法制有许多交化,首创设奸党罪是其中一项.特殊的背景孕育了奸党罪的产生,而其产生后又彼朱氏王朝作为政治工具大肆运用.奸党罪是明朝首创之罪名。
基于这一背景,笔者从分析奸党罪概述、明代奸党罪的立法、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以及明代奸党罪的立法动机及作用来总结了奸党罪对后世影响.关键词奸党罪;明朝;后世影响ABSTRACT The M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dynasty in the late feudal society of China, the Ming dynasty legal system has many minimization algorithm, is one of the first set camarilla sin. Special background bred the camarilla sin, and it produces again after he chu dynasty as a political tool use. Camarilla sin originated the charges of the Ming dynasty. 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the author analyzes camarilla sin overview, camarilla crime legislation in Ming dynasty, Ming dynasty camarilla crime judicial practice as well as the Ming dynasty camarilla crime legislation motive and effect to summarizes the camarilla sin influence on later generations.KEY WORDS Camarilla sin; The Ming dynasty. Affect future generations目录一、前言 (3)二、奸党罪概述 (3)(一)奸党罪的界定 (3)(二)奸党罪的历史渊源 (4)(三)明代奸党罪产生的历史背景 (5)三、明代奸党罪的立法 (6)(一)《大明律》中奸党罪的规定 (6)(二)奸党罪的立法演变 (7)四、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 (8)(一)胡惟庸案 (8)(二)蓝玉案 (9)五、明代奸党罪的立法动机及作用 (9)(一)立法目的 (9)(二)奸党罪的作用 (11)(三)奸党罪产生的问题 (11)六、对后世影响 (11)(一)对封建政治体制的影响 (12)(二)对现代法制的影响 (12)参考文献 (13)明代“奸党罪”研究一、前言所谓“奸党罪”,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巩固皇权.鉴于历代臣下结党营私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太祖朱元璋首创奸党罪,旨在于巩固封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当前,对明代奸党罪开展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奸党罪概述(一)奸党罪的界定什么叫“奸党罪”?《大明律》中对其有所界定,但界定的概念相当宽泛:“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属奸党.处以斩刑;“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I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职制》卷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有(下官小吏)上青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蚁.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职制》卷2). 以上是《大明律》巾有关奸党罪的一项界定.我们将其作个总结:(1)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纲.这一条是历朝历代都曾出现的“常景”.朱兀璋立法禁止.那有人说,我们都在朝为官.交个朋友,一日.官场上有难.相互援助一下.在老百姓那里叫得可难听叫做“官官相护”,其实电是我们当官人的交友,人家农民有农民删友.叫仡子有叫花子的朋友,难道我们在朝当官的就不允许相互做朋友?划’.最好相互问少来往,朱皇帝可犯忌了: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有事没事老往宰相胡惟庸家跑.不是么.跑出事来,“胡党大狱”来了.(2)如有人犯罪.按律要处死的,当官的你给我听好了.千万不要为这种犯了死罪的人胡言乱语,开脱罪责.(3)司法部门和各个地方的州府县一把手,你们是围家的司法主干,国家的法律能否公正地贯彻执行.就看你们按不按《大明律》条执行了.如果你们听从你们的上司的暗示而任意乱判案件.本皇帝将要以“奸党罪”论处你们.(4)巧言令色或进献谗言从而使得上司杀错了人,那也得按“奸党罪”论处.(5)大臣不向皇帝举荐人才,而擅自提拔任用下官属吏的,也以“奸党罪”论处.(6)下官上言赞美主政大臣.用今天话来说,就是下面的官员12表为自己的卜司歌功颂德.这不仅不允许.而且还要被治以“女党罪”.一旦被定为犯有“奸党罪”.受到的处置那将是十分严厉.洪武时期,奸党罪名列十恶大罪巾“藻叛”之后.罪犯本人处斩,家芷没官.亲属为奴.(《明太祖实录.巷1㈨)I阿从《御制大浩》的记载来看.实际处置还要严厉:“江浦县知县杨立.为钦差旗军到县追征胡党李茂实盐货事.知县杨立每日于各里长家饮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并不以为公务为重.及见旗军催督追盐.本官先与给事中句端面约.故不答应.却用掌}-己书写事情.差皂隶送至给事中句端家.句端接人房内.备写缘南.仍令皂隶将回.传递消息.别无上司明文,却称我于给事叶1处讨得分晓来了,如令不要追盐,每引止折钞四贯.如此结交近侍.欺罔朝廷,事发.凌迟示众.”(【明】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1,P68()) 南”奸党罪”再延伸.虽没被列入奸党罪名下.但其行为也属于严禁行列.凡是上级官员及其所派遣的官吏路过,或按察司官、监察御史出巡到当地.所在地方上的各衙门官员都不得出城迎送.违者一律处于杖刑九十;违者上司或监察官员默认或知情不纠的,处以相同的刑罚.(《大明律集解附例•礼律•仪制》卷12) 朱元璋之所以要这样严处.就是怕臣下交结朋党、混淆视听.就是要为大明清平政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奸党罪的历史渊源从内涵上来分析,奸党罪是明、清律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一种罪名,追其产生背景,始于明代洪武年间。
关于奸党罪的定性,《大明律》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规定:其一,凡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人要处死;其二,凡是给犯下应当处死罪行的说情,但心怀不轨的人,也要处死;其三,朝中的官员,如果彼此结成利益集团,扰乱朝廷秩序的人,都要处死,其妻子儿女也要贬为奴隶,一切私有财产也要充公。
其四,如果刑部及其下属机关的各级官员,没有依照律法行使,而听从上司的的指示判人有罪,则要承担相同的罪过,但如果不惧怕上级的权势,明确的展示出证据,并且亲自到皇帝面前告知,则告知的人免罪,并将犯人的财产给予他作为奖赏。
根据历史史料的记载,这些律令,作为惩罚奸党罪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
除奸党条外,明律吏律职制下的一些条款也有一系列惩治奸党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一系列的法律条款,从历史观的角度分析可知,关于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罚,作为封建统治者巩固权利的重要工具,对强化君主专制体制,削弱下属权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罚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封建社会的政治运行秩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奸党罪的认定的核心宗旨在于巩固皇权的极端专制化,明朝很多皇帝都利用这一规定来排除异己,导致很多有功之臣被无情杀戮,也使得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被阻碍,更被许多投机之人所利用,对政治决策的制定产生许多消极的影响。
(三)明代奸党罪产生的历史背景根据对历史相关文献的分析可知,明代奸党罪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宏观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来看,在元代末年,统治阶级大兴土木,增大了对广大人民的剥削力度,同时社会贪腐问题严重,民不聊生,社会矛盾逐步激化,最终被新生政权所推翻。
而新的政权的建立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原有政治体制中弊病,才能获取人心。
而奸党罪则正是在消除腐败,澄清吏治的社会诉求下进行的。
从奸党罪的推行者朱元璋这一微观主体来看,朱元璋的出身十分贫寒,生活的困境使他在年轻时就给人当雇工,甚至是为了饱暖而出家当了和尚。
由于不堪压迫,他愤然参加了农民大起义,并逐步建立功勋,拉拢势力,建立了大明王朝。
在此过程中,他深刻地体会到元代统治者的腐败,为了巩固新建王朝的统治,朱元璋面对社会现实,确定以“治乱世用重典”作为自己的治国宗旨.所有这些都为奸党罪的产生起了催生的作用.朱元璋是个权力欲极强、猜忌心极重的人.他认为“联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他必然要借助一个合法途径来解决那些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大臣.奸党罪便由此而生.凡是心怀不轨、行动跋启的危险大臣、地主,都被罗织进党狱.明建国之初,统治集团上层权贵们争权夺利.淮人在政治、军事、经济上占压倒性的优势,极力排挤非淮人.而非淮人也想尽办法取得朱元璋的信任,借机扩大自己的势力.朱元璋深知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衰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所以为了进一步巩固君主的集权统治和为子孙后代剪除后患,他借用奸产罪}a,大搞株连,使明初许多功臣大将死于奸党罪.正如《明史.功臣表》所说“党狱芡延,划削艾戮,存者不及三四.”三、明代奸党罪的立法(一)《大明律》中奸党罪的规定《大明律•吏律》规定:其一,凡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人要处死;其二,凡是给犯下应当处死罪行的说情,但心怀不轨的人,也要处死;其三,朝中的官员,如果彼此结成利益集团,扰乱朝廷秩序的人,都要处死,其妻子儿女也要贬为奴隶,一切私有财产也要充公。
其四,如果刑部及其下属机关的各级官员,没有依照律法行使,而听从上司的的指示判人有罪,则要承担相同的罪过,但如果不惧怕上级的权势,明确的展示出证据,并且亲自到皇帝面前告知,则告知的人免罪,并将犯人的财产给予他作为奖赏。
上述规定,如从封建刑事法律观念来看,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或运用计谋使人脱逃死刑处罚,或听凭主司出人人罪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一律予以处斩,显然是重罪重罚.但“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所谓罪名,并无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并且后者比前者处罚更为严厉.“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同为朱元璋制律时所增设.从实质上看,以上二罪是“奸党”罪的延伸与发展.如《大明律•吏律》说:“上言宰政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在明朝统治者看来,这两种罪既然与“奸党”罪属同一性质,所以,犯“交结近侍官员”罪与“上言大臣德政”罪,或者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或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毫不宽恕.(二)奸党罪的立法演变洪武定律以后,《大明律》被宣布为万世不易之典,[1]所以虽然明代此后法律也经过修改,但多用“附例”形式,加以完善,这种律中附例的形式,为后来清代所继承.所以终明之世,“奸党律”再无修改,到万历三十八年,重刊《大明律集解附例》时,“奸党”没有附例.清入关后,承明制,法律上“准依明律”,一直持续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期间从顺治元年到三年五月,入主中原的新朝也开始进行了修订新朝法律的活动.对于“奸党”罪条,有所更改,但并未出现过颠覆性的改动.顺治三年律中,主要是针对明代“奸党”律文增加了个别小注,律文并小注附于下:奸党凡奸邪将不该死的人进谗言.左道使朝廷杀人者,斩.监候.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 监候.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赋产入宦.顺治十七年(1660年),世祖采纳礼科给事中杨雍建的奏议,下令严禁社盟,“以破朋党之根”. 此前,大学士陈名夏曾以包藏祸心,结党行私被处死.至康熙中叶,满汉官倾轧不已,南北党牵连报复,为此圣祖警告群臣说:“倘执迷不悟,复蹈前非,朕将穷极根株,悉坐以交结朋党之罪.”世宗更以朋党罪名打击异己,一时诛窜者颇众.乾隆时,高宗还在胡中藻狱案兴起前,便下谕说:“徇惰曲庇,即是党援门户之渐.昔皇考洞悉此等陋习,大加振刷.”“倘以日久渐弛,复萌故智,将来如有似查嗣庭、吕留良不法之案,朕亦非不能执国宪以警奸顽者.诸臣其共惕之.”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巾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此外,大臣如交结内侍,或京官与家赀富厚之人滥行结纳,或斩,或充军.“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闲罢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拿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卷九《交结近侍官员》条按语中说:“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者,固已不遗余力矣.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之流,士保容容之福,遇重大事件,则唯诺盈廷,无所可否,于国事究何裨乎!”但这却是消除对皇权的威胁,保证专制主义集权所必需的.至于依法严禁内外官交结,表现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历代特别是明朝宦官干政招致覆亡的历史教训的重视.早在顺治时期就特立铁牌,严禁太监涉猎政治,太监如结纳官员,擅奏外事者凌迟处死.同时,允许地方官员监督外出的太监,高宗时,热河巡检张若瀛杖责不法太监,特旨擢升七级.为了防止太监形成自身的权力系统,废除了明时的十三衙门,由内务府严格管理.四、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一)胡惟庸案从历史观的角度上来看,“胡惟庸奸党案”是明朝期间非常有名的事件,对研究奸党罪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