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涉诉案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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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上海银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银发〔2023〕32号上海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第七条。

二、将《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删除《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57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将《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第十四条修改为“举报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

”五、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8〕28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修改为“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8.13•【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4]123号2004年8月13日)本市各中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局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海银监发[2003]19号)以来,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单位发生的各种重大情况,为我局、银监会及政府有关方面准确掌握金融领域内发生的各类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风险处置争取了时间,提供了决策依据,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送渠道不统一,不规范,延误处理时机。

为规范报送方式,提高重大事项接报后的处理效率,现再次重申: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所有重大报告事项,均以正式行文报送我局办公室,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可以抄送但不能主报主送。

紧急事项在以传真方式报送我局后,仍须以正式文件寄送我局。

二、重大事项报告须按我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我局在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后,及时进行案情通报,以利各单位及时加强防范。

同时还将根据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制定的《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要求,对有关案情进行分析梳理,半年进行一次通报,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

四、根据《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规定,列入通报案件的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

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沪银监通[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7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经上海银监局2011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以及《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沪银监通〔2005〕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四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沪银监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18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上海辖内实际,提出2013年上海银行业继续下沉案防工作重心,突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明确基层机构负责人的案防职责,进一步发挥内审稽核的作用,牢牢把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核心任务,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遏制案件多发势头的工作思路,具体归纳起来为“一重点、二制度、三推进、四巩固”,注重做好安保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突出重点根据《意见》有关要充分发挥案防现场检查作用,强化案件风险和各类问题的整改实效,更有效地传导案防工作要求,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高发频发的精神。

今年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对相关机构2009年至2011年间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2012年轮岗、对账及内审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辖内银行检查频率高于非银行机构,后者每一类机构至少检查一家。

各机构要以现场检查为突破口,重视和关注以往发生案件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认真分析、归纳,总结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深究案发原因,检验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是否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加强对共性问题的防范,从而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细化落实两项制度,拓宽抓手今年我局将推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二)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项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版))【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4]29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日期】2014.12.24【实施日期】2014.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4〕29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做好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要求,我分行修订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修订版))。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报告制度》(修订版),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力求报告流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责任人员。

二、各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两名联络员,互为A、 B角,确保联络渠道顺畅。

联络员如有变更,须立即上报。

三、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

具体报送格式参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附件二)。

四、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行报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附件三),并逐项填写《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作为自查报告附件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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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涉诉案件是指篇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xx]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

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一)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二)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窃(泄)密以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三)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调查的案件;(四)发生重大涉诉事件;(五)境外母公司(行)出现经营危机;(六)发生集体上访、投诉、静坐等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二)发生挤提事件;(三)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情况、涉及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含人员、财产等)、风险蔓延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事件本身性质等。

第九条为做好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月度、季度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二)金融机构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三)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情况;(四)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季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进行分类考评;本季度未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下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零报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专项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201*年]第**期关于***情况的报告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篇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知识试题库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试题目录一、单选题................................................. ................................................... ................................................... ..2二、多选题................................................. ................................................... ................................................... ..4三、判断对错................................................. ................................................... . (8)四、填空题................................................. ................................................... ...................................................10五、简答题................................................. ................................................... ...................................................11一、单选题1、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是(b)a董事长b行长(或总经理)c监事长d合规总监2、合规总监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d)报告。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专门委员会d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d)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a1b2c3d4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开展监管评价,按照不低于(b)的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法人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

a10%b15%c20%d30%5、监管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c)为“黄牌”。

a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b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c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d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6、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c)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a一百b五百c一千d五千7、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c)(含)以上处分;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8、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a)(含)以上处分。

a降级b撤职c留用察看d开除9、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b)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10、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c)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a1b2c3d61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c)()万元以上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a一b五c十d二十12、商业银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数额在(d)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a五b十c二十d三十1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d)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a十b二十c五十d一百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b)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a一b二c五d十15、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a)万元以上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a一b二c五d十16、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c)以内。

a、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1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d)负责制a董事长b行长c监事长d专案18、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期限原则上以为限,轮岗率要求;(d)a半年;50%b半年;100%c一年;50%d 一年;100%19、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轮岗率。

(d)a1;50%b1;100%c2;50%d2;100%20、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c)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a1b2c3d521、鉴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柜员的配臵、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轮岗期限不超过(a)年;a1b2c3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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