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及适用标准讨论
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标准来源: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以火电和水电建设项目为例,简要说明进行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
相同点:l、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中都需要将工程概况情况进行介绍。
如火电项目需介绍电站锅炉的吨位数量、汽轮机数量和规模,年发电量情况,以及公用工程和附属工程等项目组成情况;水电项目也需介绍电站装机规模,年发电量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其中包括首部枢纽、引水系统和地下厂房系统。
2、另外,项目需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如火电厂施工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态影响,运营期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设备噪声、废水产生情况、固体废弃物如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占地、绿地减少、生物数量减少、施工人员进出对施工期区域的影响、施工噪声、粉尘,施工期的取土场、弃土场等占地极有可能水土流失等等,运营期水电站产生的废水、噪声、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等。
3、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都需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国家标准GB_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4 . 4 . 2 . 6 . , 测点布设应尽量远离公路 、 航道 、 工厂、 施工现场 等非铁路 噪声 源。当无法远 离时 , 测量应
2
TB/T 3 05 0- 2 00 2
尽量在时间上 避开 这些非铁 路噪 声的干扰。 如在测量时 受到偶然干扰, 应在记录中说明干扰的声 级、 类
应有 3 个测点。 4 . 4 . 2 . 5 补 充测 点的布设
需确 定铁路两 侧噪 声分布时, 应增设补充测点。在 边界与敏感点或敏感区 之间可按照 距边 界3 0 m , 6 0 m , 1 2 0 m 设 置测点, 必要时 可增加2 4 0 m的 测点。当 测点位置不 便于测量时, 可以 适当 前移或 后移测点。
I E C 6 5 1 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பைடு நூலகம் 1
铁路 噪声 r a i l w a y n o i s e
铁路机 车车辆 运行和铁路 沿线 站、 场、 段、 所作业 中产生的噪声。
3. 2
铁路 噪声测量边界 b o u n d a r y o f m e a s u r i n g r a i l w a y n o i s e 边界 b o u n d a r y 距铁 路外侧轨道中 心线 3 0 m处或铁路沿 线站、 场、 段、 所的边界。
下列文件中的 条款通过本标准的 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 然 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 期的 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 本标准口 G B / I ' 3 7 8 5 声级计电、 声 性能 及测试方 法 G B / I 1 2 5 2 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 B / I ' 1 7 1 8 1 积分平均声级 计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六、测量时间:1)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
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2)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
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 ;3)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 L50、L90 ;4)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监测结果评价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10min 的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
七、测量方法:1、功能区普查监(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1)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 (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
2)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3)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 Leq 、Ln 、Ld 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 ,L50 ,L 90等。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监测结果评价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 n 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2、定点测量方法:1)噪声污染时间分布在标准规定的城市建成区中,优化选取一个或多个有代表性的测点,进行长期定点噪声监测,进行24h测量,测量每小时的Leq及Ld和Ln。
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标准》并且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对于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标准》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一是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二是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三是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四是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五是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这两项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原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此次为第一次修订。
而此次专门针对生活噪声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则是因为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公众也要求所购住房物有所值。而生活噪声离人们太近了,躲也躲不开,所以,以前并不是很受重视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噪声大了,公众就有意见,就要投诉。调查显示,在所有环境投诉中,不管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噪声污染投诉在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都是最高的,而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又是所有噪声污染投诉中比例最高的。
噪声监测与标准解读、看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 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 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器,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 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 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 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间 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 通 (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 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 度的20min值。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社会生活噪声: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 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边界: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 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 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生源发出的环境噪声总和。 倍频带带声压级: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 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 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 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 ~ 707 Hz。
铁路线路噪声调查及评价

铁路线路噪声调查及评价一、前言随着铁路“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我国铁路还将面临较大规模的发展,与此同时,伴随铁路建设运营的噪声影响问题还将继续与铁路发展并存,因此将铁路线路噪声调查及评价纳入铁路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对进一步了解和全面掌握铁路噪声污染问题,定性定量描述铁路线路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出科学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尤为重要。
二、铁路线路噪声源特点铁路线路噪声主要以轮轨噪声为主[1]。
轮轨噪声是由于轨道结构和轮对的振动经由空气传播而产生的,一般把它分为三类:即撞击声、滚动声与尖叫声。
撞击声是车轮经过钢轨接缝处或钢轨其它不连续部位(如辙叉)及表面呈波纹状钢轨时所产生的噪声;滚动声是由于车轮和钢轨接触表面粗糙所造成的;尖叫声是列车沿小半径曲线轨道运行时产生的强烈噪声。
轮轨噪声能量主要集中在频率范围500~2000Hz。
三、噪声调查及评价要求1、现状声源调查调查区域的主要声源的名称、数量、位置、影响的噪声级等相关情况,有边界噪声的改、扩建项目,应说明现有建设项目边界噪声的超标、达标情况及超标原因。
2、敏感目标调查调查铁路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敏感目标的名称、规模、人口分布等情况,并以图或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敏感目标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如方位、距离、高差等)。
3、现状噪声监测现状噪声监测应结合铁路工程特点,按照“点线结合,以点为主”的原则,采用敏感点布点法。
选择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集中居民住宅布设监测断面,测点分别布设在铁路边界处;临路第一排房前;村内不同距离处。
四、噪声预测及评价要求1、预测方法根据(铁计〔2010〕44号)[3],铁路噪声预测公式:Leq =10lg[1/T niti100.1(Lp0,i+Ci)]式中:T——评价时间,s;ni——第i类列车列数,列;ti——第i类列车通过的等效时间,s;Lp0,i——第i类列车最大垂向指向性的噪声辐射源强,dBA;Ci——第i类列车的噪声修正项,dBA。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附件:主题词:公路铁路环评问题通知抄送:交通部、铁道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参阅件:裴亚钦随着公路、铁路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等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建设经过已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乡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铁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环评工程师案例分析方法: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

环评工程师案例分析: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7.1复习要点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地铁、铁路等,这些项目主要建设在(或经过)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对周围敏感点影响较大。
此类项目的建设要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必要的地方要建声屏障,或与敏感建筑物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尽量减少其噪声影响。
7.1.1评价等级与范围⑴评价等级噪声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为:1)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或受噪声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O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限制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应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2)对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若其所在功能区属于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l类、2类标准的地区,或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较明显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增加较多的情况,应按二级评价进行工作。
3)对处在适用(GB3096-93规定的3类标准及以上的地区(指允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及以上的区域)的中型建设项目咀及处在GB3096-93规定的1、2类标准地区的小型建设项目,或者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的情况,应按三级评价进行工作。
4)对于处在非敏感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噪声评价只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相关的内容。
⑵评价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等项目两倒200m评价范围一般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若建设项目周边较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目标,可适当将评价范围延长至敏感目标处。
7.1.2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内容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目标、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价范围内各噪声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超标情况、边界噪声超标以及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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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的适用标准讨论关于在铁路两侧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讨论
无论是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还是解决铁路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都需要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
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测量铁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相关标准尚不完善,这不仅给监测工作造成不便,也给铁路两侧的环境管理造成困难。
本文讨论现有标准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的适用性,并建议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相关标准。
1 现有标准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的适用性
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通常参考和引用4个标准,它们是:(1)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2) GB/T 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3)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 TB/T3050-2002《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这4个标准各有各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它们都不是针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而制定的,因而引用它们来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难免会有生搬硬套的感觉。
1.1 GB12525-1990的适用范围
GB12525-1990是我国唯一规定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的国家标准,但是,该标准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处的噪声测量,仅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处的噪声评价。
对于乡
村地区,对于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以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该标准既无规定声功能区划定方法又无规定噪声测量方法。
1.2 GB/T 15190-1994的适用范围
GB/T 15190-1994规定了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仅适用于城市区域。
对于乡村受铁路噪声影响的两侧区域,该标准没有规定适用区划分方法。
其中,该标准的8.3.2条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该条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如下: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从铁路噪声的衰减规律来考虑,该条规定如果在测量乡村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时套用,就会产生与铁路噪声衰减规律不符的现象。
1.3 GB3096-2008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是对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但是,GB3096-2008如同它的前驱标准GB3096-93一样,仅提出了铁路两侧不通过了列车时的背景噪声限值,没有提及铁路两侧声环境功能区如何划
分,因此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指导意义不大。
关于GB3096-93
不适用于铁路环境噪声的测量和评价问题,焦大化在《铁路环境噪声的适用标准[1]》一文中具有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言。
1.4 TB/T 3050-2002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铁路沿线两侧噪声测量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适用于铁路沿线受铁路噪声影响区域的噪声测量,可用于铁路噪声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中铁路噪声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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