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有关的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等。
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明确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一般来说,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这里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进项税额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房地产项目办理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1. 概述房地产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收入的贡献起着重要作用。
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本文将主要介绍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包括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以及优惠政策等。
2. 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税种,适用范围广泛。
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企业根据销售额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指的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收入,税率是根据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和地区设定的,进项税额是指房地产企业购买、使用或进口用于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发生的增值税。
3. 增值税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的计算通常是指房地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收入。
在计算销售额时,需要注意除去房地产开发中的相关成本,例如土地成本、建筑材料成本等,以及不含税的销售额。
3.2 进项税额的计算房地产企业在购买、使用或进口用于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时产生了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一般包括购买房地产相关的增值税、筹备期间的进项税等。
3.3 税率的确定税率是指根据房地产的类型和地区设定的税收比率。
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税率,房地产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3.4 缴税申报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税。
申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上报销售额、进项税额等相关信息,并缴纳应纳增值税。
4.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政府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也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常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种:4.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中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标准、减免内容等可以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1. 简介房地产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对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业,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也存在一些独特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房地产企业与增值税相关的内容。
2. 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按照销售额或者货物增值额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款。
它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为征税对象,纳税人可以通过抵扣输入税额的方式减少实际应纳税额。
3.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在我国,房地产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其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销售房地产商品等经营所得方面。
4.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房地产企业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增值税的纳税。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获得利润额后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5.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1%。
这个税率适用于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相关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和项目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6.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国还出台了一些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抵扣增值税;购买普通住房和普通经营性用房的首次购买者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等。
需要根据具体政策进行操作。
7.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申报和缴纳程序可以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操作,并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8. 增值税的风险防控房地产企业在执行增值税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风险防控措施: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准确计算纳税义务、合规申报和缴纳税款、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账务管理等,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配合税务审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一、概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其涉及到的增值税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规范。
二、增值税基本原则1.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缴纳增值税。
2.税率适用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3.税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关纳税活动。
4.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5.增值税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件,可以在纳税期限内申请抵扣已缴纳的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政策细则1.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1) 住宅开发项目a)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对住宅开发项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b) 如果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2)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开发项目a)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开发项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b) 如果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2.拆迁与补偿1) 拆迁补偿费用a) 拆迁补偿费用不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b) 拆迁补偿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 房屋拆迁后重新开发a) 对拆迁后重新开发的房屋,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b) 可以在纳税期限内申请抵扣已缴纳的进项税额。
3.二手房买卖1) 二手房买卖不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2) 买方需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4.其他税收政策1)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a)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营业税改为增值税;b) 改税后,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和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
2) 减免税政策a)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b) 具体减免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批准。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书、进项发票等。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的扩大,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里我们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种及税率。
一、税种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进行销售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在3%至5%之间,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除了销售房地产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从事的其他业务,如金融租赁、装修、佣金等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 印花税印花税是经过国务院核准的法定税种,主要是对房地产购销、抵押和租赁等交易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置或者销售房地产的时候,需要缴纳印花税。
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也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3. 房产税房产税是在中国的税制改革中被废除了,自2011年至今,在中国国内缴纳房产税的规定都被取消了。
4.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出售的房产进行了重新评价,若新价格高于前次价格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通常在30%左右。
但是,在一些政策比较松散的地区,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土地增值税会相对较低。
二、税率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税率是根据制定的计税基础来确定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税率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1. 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利润中,增值税通常是最大的一项缴税。
在大多数地区,增值税的税率是5%左右,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其他的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缴纳时,除了会有一些抵扣项目之外,例如一个地区的政府可能会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的印花税,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2. 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置或者销售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在大多数地区会在0.5%左右。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印花税的税率可能会有所变化。
例如,在北京城六区外的地区,印花税的税率可能会在0.1%左右。
3.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大多数地区的税率会在30%左右。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众多税种和复杂的税收政策。
了解和掌握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合规经营、税务筹划以及购房者的合理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在房地产销售环节,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 9%。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存在预售收入,需要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税率为 3%至 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一、背景介绍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税收贡献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对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实务进行总结和分析,以帮助房地产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征收方式我国对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主要采取进口税后扣税方式,即对进口房地产与本国生产的房地产一样征收17%的增值税,并且对已交纳增值税的商品房销售价款,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住房销售增值税政策1. 首次购房契税优惠根据国家政策,首次购房的个人购房者可以享受契税减免或免征的优惠政策。
具体实施地区和金额可以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调整。
2. 住房销售免征增值税对于个人自住房和普通住房销售,免征增值税。
但要注意,如果通过购房转让盈利,超过一定金额的收益将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3. 商业用房销售增值税优惠商业用房的销售增值税较低,通常为5%。
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土地使用年限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1.赠送土地上建筑物享受增值税税前扣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租赁期满后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赠送给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享受增值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具体的税前扣除比例和实施细则由当地税务局制定。
2.若房地产项目满两年后出售,则可以减半征收增值税税率对于房地产企业持有两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出售的,可以减半征收增值税税率,即8.5%。
3.对保留型住房项目,可以适用转售差价增值税政策对于保留型住房项目,在销售之前,先将项目转让给另一房地产企业,再由该企业进行销售,可以享受转售差价增值税政策,即只需对转售差额部分征收增值税。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1.增值税发票实行电子票据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采用电子发票进行增值税开票。
电子发票管理能够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减少发票丢失和造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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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
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
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不
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1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收取的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3.差额扣除凭证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4.差额扣除其他特殊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允许在
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房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受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F同)、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属于上述“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5.差额扣除台账登记
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包括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视同销售
F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向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1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 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86号)中关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业
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和不动产,可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 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 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3.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 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4.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 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 1+3% ) X 3%
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 X 5%
5.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并 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年5月1 日后关事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不动产进项税
2016
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
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
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