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由于犯 罪分 子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没 有完成 犯罪 的行 为状 态 。其 的控 制之下 , 只要财 物被 带出该场所 控制 空间如 围墙 、 戒线之 警 中, 犯罪 未得逞 是区 分犯 罪 未遂 和 既遂 的主 要标志 。 谓未 得逞 外 即为既遂 。 所 是指行 为人 主观上 追求 的 、行为性 质所 决定 的危害结 果没有 发 但是, 对于 向公众开放 的服 务性场所 如商场 , 场所的控制空间
基本上 是通说 。 者结合 刑法 的基本 理论认 为失控 说较为合 理 。 任何地 方 。如 , 笔 院墙 、 铁丝 网、 栏等 , 栅 甚至包 括运输 中的 交通工
首先 , 刑法 的一般 理论上看 , 从 犯罪未遂 是指 已经着手实行犯 罪, 具 , 明显 的划定 范围 的空间 , 有 置于 其中 的财物则 直接处 于物主
如何 认定 盗窃罪 的既未 遂 , ~直 都是 见仁见智 、 观点不 一。
纵观 国内外刑 法理论 , 定标 准主要 有接触 说、 认 移动说 、 转移 说 、
隐匿 说、 取得 说、 失控说 、 控制 说 、 失控 说+ 控制 说等 , 其中控制 说 之 内。 凡是有特 定 范围的场 所 , 物主 的控制 空间及 于该场 所 内的
盗窃 控 制 空间 既遂 未遂
物的控制方式等方面探索了盗窃既未遂的判断。
中图分类 号 : 941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9(OO0. 2 2 lO 522 l)41 - 30 失有 效的控 制 , 时就成 立既遂 。 此 2场 所控 制空 间, . 即将财物 置于相对 独立 、 对隔离 的场所 相
L g ly tm An o it e a S se dS cey
己1年 月 下 口口 4 ( )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提问:
你好,请问什么是盗窃未遂?
贵阳律师解答:
第⼗⼆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的;
(⼆)以珍贵⽂物为盗窃⽬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
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采⽤破坏性⼿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 维护社 会秩 序 和公私 财产 安全 的 问题 , 同时也 涉及到 对 于犯 罪嫌疑人 定 不定 罪 、 处 不处 罚 的重大 问题 , 所 以我们 要加 强对 盗 窃既未遂 认 定标 准的认 识和探 讨 ,对公正 公 平的判 断刑 事盗 窃 既遂 与未遂 意 义重 大。本文 从 简介刑 事盗 窃罪未遂
状态, 即是否 是在 主观 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客观 上 是否是 通
( 四) 失 控 说 主 要 缺 陷
过秘密 窃取 等手段 而获 取财产对 其控制 的 , 或者 是否有 其意 志 以
外的某 些 外在 原 因等 等 。 所 以简而 言之 , 盗窃 罪既遂 与 未遂 的区
这 一理 论 的缺 陷也 很 明显 , 因为失控 说太过 片面 , 其 片面 的
上造成 了很大 的影 响和 困惑 。 因此 , 如何 正确 的认 定和判 断刑 事
( 二) 转移 说 的主要 缺 陷 .
盗 窃 既未遂 , 对 发展 我 国和谐社 会意 义重 大 。
这 一理论 的缺 陷主 要表现 在两 点, 首先是 , 盗 窃罪 是指 盗窃公 私财物 数 物 被移 离现 场与 否是 不 能够判 定犯 罪人 是否 实现 了非法 占有财 额较 大或 者多 次盗窃 、 入 户盗 窃、 携带 凶 器盗窃 、 扒窃 的行 为 。 而 物 的 目的 的, 因为没 有一 个转移 距离 的标准 去衡 量 , 其 次就 是理 这 样 的盗窃 一般意 义上是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的, 秘密 的去窃取 公 论 没有 与实 际结合 , 理论 上成立 的东 西 , 现 实中采 用起来 不一 定 共 或 私人 财物 。 据 我 国犯 罪率 的统 计结 果显示 , 盗 窃罪 是我 国历 适 用 , 有 时候 甚至 用起 来有 点牵 强附会 。 来 最高 频发 的财产犯 罪之 一 , 所 以完善 和透 析盗 窃罪未 遂与 既遂 的标 准学说 是关 系到能 否正确认 定和适 用刑法 的 , 以及 能否 有效 ( 三) 藏 匿说 的主要缺 陷 这 一学 说显 然 在表 面 上就 把行 为人 对所 要盗 窃财物 实 际所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离开 即被 乙发 现 , 随后 乙及 其 妻 丙 两人 合 力 追赶 甲 , 后
罪 既遂 , 窃 滑 轴线 数 量 为五 根 。 我们 对 此 持 有不 同 盗 但
看法 。试 问 , 果 上述 两 案 例 均属 既遂 。 么在 案 例一 如 那
害程 度 亦没 有 达到 最 大化 。 只有 行 为人 按 主或
予 以藏 匿 ) 实 际控 制 被 盗 财 物 , 能 认 定 犯 罪 未 遂 。 并 才
[ 案例一 】 甲于一菜 市场 用刀 片划破 乙的上 衣 口
下如 果 A、 C、 由于 内 心醒 悟 , B、 D 在盗 出五 根 滑轴 线
线 已被 配 电室工作 人 员发 现 并抬 回配 电室。
一
后 就地 又 将 五根 滑 轴 线 塞 回配 电室 内 ,那 么 四人 行 为 应认 定 为 什 么 呢? 是 犯罪 既遂 后 的 中止 抑 或 是犯 罪 既 遂后 的悔 罪行 为 ? 罪 既遂 是 犯罪 的终 结状 态 , 就 是 犯 也 说 , 旦 认定 犯 罪 既 遂 . 行 为 就 不可 能 继续 向其 他 行 一 其 为状 态 发展 ,如 果 犯罪 既 遂 还 能 够 向其 他行 为状 态 转
得 被 盗 财 物 、 带被 盗 财物 脱 离案 发 现 场 ( 对被 盗 财 物 予 以藏 匿 ) 过程 中 因意志 以外 的 因素 而未 携 或 等 能 实际控 制被 盗财 物 , 应 认 定犯 罪 未遂 , 主要 原 因在 于行 为人 的主 观 计 划 尚未 完成 . 法益 的侵 都 其 对
2 1 年第 5 ( 01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4期 , 2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案例 : 某厂矿排 岩 车间排 弃 的废物 与周 围高地 自然形 成一 个 山坡状 料堆 , 犯罪 嫌 疑人 李某 伙 同牟 某 、 某 、 某等 人于 某 日 张 宋 夜, 从该 料堆 爬入 该厂 矿 盗窃 堆放 在排 岩车 间 内的废 旧设备 , 将 盗来废 钢铁 顺着 该 料堆 推下 去 , 并藏 于料堆 附近 的耕地 旁 。 在几 名犯罪 嫌疑 人取 赃 的时 候铍 巡逻 至此 的警 察 发现而 取走 赃物 。 盗 窃罪 的既遂 未遂标 准 , 向来 众说纷 纭 , 致有接 触说 、 大 失控 说 、 制说 、 控 失控加 控制 说 等论 点 , 目前通 说采 失控 说 , 财物 但 所 有人 失去 对该 财 物 的控制 即为犯 罪 既遂 。从 刑法 理论 的角度 讲, 要正 确认定 这一 标准 , 要科 学地 认 定某一 行 为是 否具备 盗 就 窃 犯罪 的构 成要 件 。 行为 人主 体 上系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人 , 负完 即 全 刑事 责任 的人 , 观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主 客观上 以秘 密窃 取 为 手段 , 法使该 财物 脱离 事主 的控制 , 非 侵犯 了公 私财产 所有 权 。
施犯罪 的环 境 等作 出判 断 。
1大件 物 品等不 易 隐藏 的物 品 。 明确 的管理 范 围的 , . 有 以越 过范 围为 失控 。 如被 盗单 位位 于 其总 厂院 内 , 实践 中要判 断 该单 位 是否 是独 立核 算 的单位 , 如果 是独 立 核算 的单位 , 以被盗 物 则 品运 出该单 位为 失控 , 则要求 运 出总 厂才 能认 定 为失控 。 明 否 无 确 管理 范 围的 , 盗物 品从 原来 的位 置移 走 即为 失控 , 这种 移 被 但 动 是 否 要 求 有一 定 的 空 间距 离 呢 ?这 种 距 离 规 定 为 多 少 合 适 呢 ?这些 显然 需要我 们在 实践 中灵活 掌握 , 果 以一般人 无视 野 如 障 碍范 围为 界 限, 野 内但 有障 碍l 断 , 视 5 且 以障 碍 的 界限作 为判 断 该财物 是否脱 离所 有人 的 控制 为好 。 ‘ 2 贵重 、 . 易隐藏 的小件 物 品。一 般地 , 以行 为人将 该物 品 从 原 物主 的 口袋 、 包裹 内偷出放 入 自己的 口袋 及 包裹 中 , 或者 处 于 行 为人 的控制 之下 , 为 遂 。如货 币、 即 手表 等 。 3 货 币。 . 单独 把货 币作 为犯 罪对 象 来研 究盗 窃犯 罪既遂 、 未 遂 的 问题 , 看起 来有 点小题 大 做 , 实 际办案 中 以货 币为 盗窃 对 但 象 的犯罪 很普 遍 , 而且 货 币作 为一 股种 类物 , 研究 它作 为犯 罪对 象 的既遂 未遂 问题 也有 其独 到的特 点 , 为人 只要将 货 币窃 取到 行 手 并实际 占有 了 , 是 遂 。 就 4 有 价票 证 。 种 是不 挂 失或者 无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于这 . 一 对 种票 证 占有 为所 有 , 要 窃取到 手 , 只 即为 既遂 : 一种 是 可挂 另 失 、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有 其特 点 在于 行为 人不 仅要持 有 该票 证而 且要 与票 证上 登记 的权 利 人相 符或 掌握 密 码才 能获 得票 证 相关 的利益 , 因此 只是 占有该 票证 , 并不 意味着 财物所 有权 的丧 失 , 只 有将 财产 性的 权利 从系 统 中转 出, 是失控 。 盗 窃带 有密码 的 才 如 银 行存折 , 据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根 以行 为人实 际从银 行 存折 上支 出 的数额 作 为既遂 的 数额 ,没 有支 出的部 分只 作 为量刑 情节 考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必要对律文作 出更进一步 的分析。 唐律从宏观上将盗窃罪 的客体物分为器物之属、 阑圈系 闭之属、 放逸飞走之属及伴 随物 , 并对不同客体规定了不 同的标准 。现分别对其作如
尽管盗窃罪是最古老 的犯罪之一, 但是至今对其既未
类, 须 专 制在 己 , 不得 自由 , 乃 成 为 盗 。『 若 畜 产 伴 类 随之J ,
遂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现在的观 点大都 以西
方 刑法 学 为 参考 , 所 提 出 的各 类学 说 标准 , 在 认 定 既未 遂 时 忽 略 了居 于核 心 地 位 的被 盗物 的特 性 。 同时 , 立 法 上 又 无 详细、 明 确 的认 定标 准 , 以致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对 其 既 未 遂 的 认 定标 准 也 是 游 离不 定 , 在 不 同 的时 期具 有 不 同的认
类, 须 出 阑 圈及 绝 离 系 闭之 处 。 『 放逸 飞走 之 属J , 谓 鹰 犬 之
这类物 品的特点就是重、 大, 必须借助外力 的作用才能将其
搬走 。 ( 二) 阑 圈 系闭 之属
唐律所谓“ 阑圈系 闭之属” , 是指马、 牛、 驼、 骡之类, 饲 养在 阑圈封闭场所 内的牲 畜。该类物 的饲养方式、 场所及
外便无更加具体 的法律规定。 唐律在前代的基础上 , 在《 唐
律 疏 议》 卷第 二 十 《 贼 盗》 “ 公取 窃 取 皆为盗 ” 条中, 根据 被 盗 物的特性, 分 别 规 定 了不 同的认 定标 准 , 具体 内容 如下 : 器物 之 属 须移 徙 , 阑圈系 闭之属 须 绝离 常 处 , 放逸 飞 走 之属须专制, 乃成盗。 若 畜产 伴类 随之 , 不 并计 。即将 入 己 及 盗 其 母 而子 随者 , 皆并 计 之 。 《 疏议》 日: 注云 『 器 物 之 属 须移 徙 J 者, 谓器物、 钱 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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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一、盗窃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被告人李某,男,20岁。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成立犯罪未遂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人李某在盗到支票的次日到商店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商品,只是由于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须次日进帐后方能提货,李某出于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应属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盗窃罪既遂。
因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其行为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为犯罪既遂。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已窃得了某校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偷盖了印签和财务专用章,该盖有印签的空白转帐支票已成了持有人可随时购买货物的有价证券,即持有人李某已经实际非法拥有了该转帐支票代表的所有权,某校已失去了对该财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至于其在经过思想斗争之后未去提货,只是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争议及其缺陷分析(一)、争议盗窃既遂是盗窃罪的完成形态,盗窃未遂是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取得说、损失说和失控+控制说等观点。
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财物为标准;藏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已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控制说以行为人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转移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失控说以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保管人是否实际丧失对该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取得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实际占有为标准;损失说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为标准;失控+控制说则是对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予以采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占有之下为标准划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凡是已经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也已经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尚未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控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二)、缺陷与不足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
盗窃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各种财物,既包括有形物(既各种可移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包括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既可以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违禁品、非法所得等)。
由于实践中盗窃犯罪具体形态千差万别,再加上发案情形错综复杂,行为人对所盗财物的实际占有各不相同,因而上述诸理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具体作如下阐述:1、对于接触说而言,“接触”不等于“占有”,也不必然导致既遂,其有悖于盗窃罪之主观特征,扩大了盗窃罪的既遂范围。
2、对于藏匿说而言,缩小了行为人对所盗财物实际占有的手段范围,将所盗财物加以藏匿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
3、对转移说而言,一则将所盗财物转移至多长距离算即遂难以界定,二则对所盗的无形财产大多难以将之转移,三则转移并非非法占有之实现,因而存在较多不妥之处。
4、对损失说而言,并非所有既遂的盗窃行为都要损失公私财物,这样界定无疑会缩小了“非法占有财物”内涵。
5、对取得说而言,单纯以手接触财物不属既遂,但也无须将财物转移现场或隐匿起来才构成既遂。
其实,“取得”并不等于“非法占有”,仅为其前提之一,否则,对盗窃既遂所界定的范围过宽。
比方说,某甲在一家大商场盗取得一部手提电脑在出该商场大门时被保安察觉并扭送派出所,其虽先行取得财物,但也只能构成盗窃罪未遂。
6、就控制说而言,在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行为人实际控制该财物同时并存或紧接发生时,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不存在异议。
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却有不同理解。
举例说,某甲在其友某乙家窃得钻戒三枚和金项链两条,因怕其友查觉,遂将之藏于院墙瓦上一隐匿处,以备次日再伺机取走,未及取走而案发。
持此说者亦存在两种看法:有的认为,这时行为人未能实际获得对首饰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有的则认为,首饰已脱离物主的控制,已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首饰藏匿处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其次日便可伺机取走应属犯罪既遂,由上述分歧可见控制说之局限性。
7、对于失控说而言,在某些情况下,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也没有取得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结果并不存在,此时,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某甲窃得瘫痪在床的某乙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时,某乙查觉并大呼“抓贼”,在周围群众的追捕下,某甲在慌忙逃离现场后不慎将钱包掉进某乙家附近的大河里,可见,只采纳失控说亦不足取。
三、笔者的观点与理由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认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实施故意犯罪并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主张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既遂,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未遂。
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里则可以有不同的表现。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而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难以把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分开来,因而不够全面和确切:其一,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未遂。
例如,诬告陷害罪以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犯罪完成和既遂成立的标志,而不是以行为人达到了诬陷他人并使他人负刑事责任的目的才构成犯罪既遂②。
其二、虽然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但它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的标志。
例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第105条、114条、117条等的危险犯、举动犯就不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而“构成要件说”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遵循贯彻,而且能适用于一切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直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各犯罪停止形态的标准。
我认为,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实行我国刑法理论中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
换言之,应以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
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是以所有人或占有人脱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对财物的获得为标准?我认为,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本人的非法占有。
因此,“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和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财物的失控。
我认为,在理解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上,采取“失控+控制”这一学说更为科学,理由如下:第一,犯罪的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
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财物既已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已实现,犯罪即告完成,理应认为是盗窃既遂。
第二,失控+控制说反映了盗窃罪的法定内涵。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的内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客观上的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占有就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二者含义是相同的。
非法占有被窃财物,就是实际控制该财物。
盗窃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换言之,即以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失控+控制说正是把握盗窃罪的内涵,以是否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作为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第三,失控+控制说反映了盗窃既遂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