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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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公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一、什么是盗窃?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许霆案法律分析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盗窃罪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处分司法解释盗窃罪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到达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屡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到达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拟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缺乏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缺乏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试论盗窃罪的法定刑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定刑问题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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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论 盗 窃 罪 的 法 定 刑 问 题
吴 坚芳
摘 要
关键词
关立 法的完善 有所 助益 。
王 艳 华
本文对盗窃罪的法定刑问题做 了简要的论述 ,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 刑法 对该罪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 以期对相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 官在立 法规 定的法 定刑 幅度 内准 确依 据法 定 、酌定 的量 刑情 金 融机 构数 额虽 然达 到 了特 别 巨大 ,但 其他 情节并 不是特 别严
刑 相适应 原则 要求立 法上 要稚 刑均 衡 ,只有 立法 上做 到罪 刑均 刑 不相适 应 。 限作 出裁判 的 。但 是 , "反观 立法 , 我1 1 ] 立法 上的罪 刑均 衡只 能在 罪 中 , 抢劫 罪应 当 比盗窃罪 的主 观恶 性更 重、 社会危 害性 更大的 司法 审判实 践 中得 到检 验 , 特别 是通 过个 案来 检验 , 刑法 定原 罪
是 : 多大的罪 , 应承担 多大 的刑事 责任 , 院也应 该判处其相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犯 就 法 但是 , 盗窃金 融机 构 , 旦达 到数额特 别 巨大 , 一 应轻重 的刑 罚, 到重 罪重 罚、 罪轻 罚 、 做 轻 稚行相 称 、 当其 罪 。 罚 则处 无期徒 刑 、 刑 。 额上 有衔接 , 刑罚上却 没有衔 接 , 1 死 数 但 从 O
盗 窃罪 法定刑 罪责刑相 适应 原 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5 22 0 ) -9 —2 10 . 9 (0 91 l 50 0 O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 3

盗窃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定罪分歧研究

盗窃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定罪分歧研究

成 立 要 件 ,并 都 具 有 数 额 加 重 和 情 节 加 重 的 相 关
规 定 。 司 法 解 释 所 规 定 的数 额 认 定 来 看 , 论 是 个 从 无 人 盗 窃 还 是 抢 夺 , 数 额 较 大 ” “ 额 巨 大 ” “ 额 特 “ 、数 、数 别 巨大 ” 标 准 均 分 别 为 “0 的 5 0元 至 2 0 元 以 上 ” 00 、
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吉 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文 社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a o l oma U i ri ( u a i e & S ca S i c d i ) o r l f inN r l n es y H m nt s n Ji v t i o i c n eE io l e tn

关 于 盗 窃 罪 与 抢 夺 罪 界 分 问题 上 的 分 歧
案 例 一 : 告 人 林 某 ( 累 犯 ) 某 通 信 器 材 商 被 系 到 店 内 , 称 买 手 机 , 店 主 李 某 某 将 2部 手 机 交 给 林 谎 当 某后 , 某 以店 内信号 不好 需要 到店 外试 手机 为 由 , 林 走 出 店 外 , 店 主 不 注 意 时 , 2 部 手 机 拿 走 。 被 告 趁 将 人 林 某 利 用 上 述 手 段 , 非 法 获 得 手 机 1 部 ( 计 共 O 共 价 值 人 民 币 1 5 5元 ) 12 。检 察 院 以 抢 夺 罪 对 林 某 提 起 公 诉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人 林 某 犯 盗 窃 罪 . 有 期 徒 处 刑 4年 , 处 罚 金 4 0 并 0 0元 。 一 审 判 决 后 . 察 院 以 检

法 实 践 中 界 分 盗 窃 罪 和 抢 夺 罪 没 多 少 意 思 。 后 来 这 种 观 点 得 到 改 变 , 为 《 法 》 2 7条 第 2款 规 定 : 因 刑 第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盗窃罪 量刑指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盗窃罪 量刑指导
分享:
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
为有期徒刑十年数ຫໍສະໝຸດ 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之一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调节幅度
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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