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未经被盗物品所属者同意,盗取其财物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在刑法中也被明确规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之一。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指在判断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是否犯有罪时,以何种标准衡量,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价值不足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在1500元至3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超过3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其次,以犯罪手段或者犯罪情节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采取以暴力、胁迫、恐吓等犯罪手段从事盗窃行为,并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当犯罪人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即构成盗窃罪;当犯罪人以轻率冒险的手段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
再次,以损失程度来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在1000元至2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超过2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此外,以盗窃行为的次数作为数额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时,其数额认定标准会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如果犯罪人仅仅限于一次盗窃行为,则其所获得财物不超过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如果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其每次盗窃行为所获得财物的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即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犯罪手段或者情节、损失程度及盗窃行为的次数来作为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在判断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以上述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确定犯罪主体是否犯有这一罪行。
总之,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盗窃罪的重要认定依据,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的因素,准确的划分犯罪的等级,以便于实施有效的刑事司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盗窃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盗窃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盗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妨碍他人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六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二)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意图非法占有。
(四)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七条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第三章盗窃案件的管辖第八条盗窃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九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实施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第四章盗窃案件的侦查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盗窃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报案人。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
偷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为盗窃罪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偷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一般是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
当然要是属于入户盗窃、扒窃等特殊情况的话,则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而我国并不存在什么偷盗罪,在说到偷盗罪量刑标准的时候,其实也就是指对盗窃罪的处罚。
下面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偷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如何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工作心得: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最新)

工作心得: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最新)一、轻微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X年至X年,X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108404件140965人,办结106171件137224人。
办结案件中属于轻微盗窃案件的80036件96784人,占总人数的70.5%,其中作不起诉处理6405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90379人。
轻微盗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外来人员犯罪比例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轻微盗窃案件涉案人员共有外来人员75298人,占轻微盗窃案件总人数的77.8%。
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60765人,高中文化程度3087人。
二是以2万元以内、多次盗窃的类型居多。
认定轻微盗窃案件主要有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五种情形。
其中,盗窃金额不满2万元的34736件,占43.4%;多次盗窃的20409件,占25.5%,这两种情形数量最多,此类案件对人身权的威胁较小。
另有入户盗窃14326件、扒窃8084件、携带凶器盗窃2481件,分别占轻微盗窃案件总数的17.9%、10.1%、3.1%,此类案件对人身权的威胁较大。
三是犯罪嫌疑人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占一定比例。
轻微盗窃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全省共有7844件轻微盗窃案件达成了刑事和解,占轻微盗窃案件总件数的9.8%。
如X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涉嫌盗窃的1913人中,有退赔情节的犯罪嫌疑人270人,占14.1%;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有169人,占8.8%;同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有158人,占8.3%。
四是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率低。
盗窃犯罪作不起诉处理的有6405人,占轻微盗窃犯罪总人数的6.6%,不起诉后重新犯罪3人,重新犯罪率低。
不起诉对教育挽救、防范重新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明显。
二、轻微盗窃行为入罪多的司法因素分析(略)三、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的实践经(略)四、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的路径选择在办理轻微盗窃案件中充分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必须深入推进“规范、理性、文明”的司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系统推进轻微盗窃公诉案件非罪化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意见书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检察官:关于某起轻微犯罪案件的不起诉意见,我向您提出如下论述。
案情综述:依据我所了解的案情,嫌疑人某某因被控犯有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当天,嫌疑人进入一家超市,并将商品放入口袋中。
当嫌疑人欲走出超市时,被保安发现并截停。
保安搜出窃得的商品后,将嫌疑人交由警方处理。
量刑准则: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包括拘役、监禁、管制、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数额较小的一般定为轻微;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则定为普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定为严重。
案件事实分析:嫌疑人某某所盗窃的商品总价值仅为1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小的情况,证据清楚,可以认定嫌疑人犯有盗窃罪。
然而,在考虑案件的整体情节时,认为该起案件可以视为轻微犯罪。
一方面,由于嫌疑人盗窃的商品总价值较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较小。
另一方面,嫌疑人是首次犯罪,没有过去的犯罪记录,且其家庭情况艰难,没有经济来源,导致其选择不法手段来解决生活问题。
同时,嫌疑人自愿认罪,并表示悔过态度,表示将改正错误并积极投入正常工作,希望通过以后的努力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调查中,其他线索也证明嫌疑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
因此,结合以上情况,建议在该案中不予起诉。
意见建议:考虑到嫌疑人是首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商品价值较低,且嫌疑人已表现出积极的改过态度和赔偿受害者的意愿,我认为可以对其发出轻微处理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对于该案件,为了帮助嫌疑人重回社会,我建议通过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等措施,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以防止其再次触犯法律,并希望他能够从这次错误中汲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您的仔细阅读和审议!此致敬礼。
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一、盗窃罪立案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千元为起点。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25份以上的。
二、可以不作犯罪处理: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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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发布日期:2011-05-26 作者:王成律师郝卫东盗窃案——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73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郝卫东,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逮捕。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郝卫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请求法院对郝卫东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郝卫东是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关系胜似近亲属;郝卫东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陕西省府谷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卫东系被害人郝喜厚亲侄孙。
2008年4月28日上午1l时许,郝卫东到府谷镇阴塔村郝喜厚家院内,见郝家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
郝卫东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喜厚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开,盗走该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3000元,然后将其中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还债。
当日下午,郝卫东被公安人员抓获。
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郝卫东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对被告人郝卫东量刑时有以下几点需要酌定从宽考虑:1.被告人郝卫东确系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从小与被害人生活在一起,双方关系密切,感情较好。
双方关系虽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近亲属”,但属于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郝卫东盗窃自己亲属财物之行为有别于其他盗窃行为,在量刑时应该区别对待。
2.被告人所盗窃的赃款在案发当天仅隔数小时后即被追回,未给失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3.失主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因本案特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郝卫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因本案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郝卫东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其所盗钱款大部分被迫回,且其家长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因此对郝卫东可以从宽处理,原判对郝卫东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仍然过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08]府刑初字第103号对被告人郝卫东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陕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郝卫东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主要问题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三、裁判理由本案被告人郝卫东盗窃他人5.3万元,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具有多个从宽情节,但是毕竟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适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综合犯罪对象、犯罪造成的具体后果、犯罪人的罪后表现等从宽情节,对被告人郝卫东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数额是认定盗窃犯罪情节轻微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
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不能“唯数额论”。
理由如下:(一)认定“数额犯”的情节轻微不以数额为唯一依据,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基础首先,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法定刑设置模式决定的。
从刑法理论上说,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应当结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评定。
定罪情节是案件事实中具有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要素,能够说明犯罪的基本性质。
量刑情节,是指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刑轻重的情节。
量刑情节在定罪情节的基础上说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具体程度,由此决定选择适用法定刑幅度和具体的刑罚点。
刑法中关于数额犯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以犯罪数额为基础决定基准刑的方式。
犯罪数额对于法定刑幅度的选择具有直接的决定力,并且是决定具体宣告刑的依据。
这样设置的合理性在于数额是情节的主要内容,并且是一种相对比较容易标示、易于客观区分和衡量的情节,所以,刑法将其格外、明确地突出出来,作为判定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客观度量标准。
盗窃罪就是一种典型的数额犯,盗窃数额是通常情况下定罪量刑的客观度量标准。
但是“法有限,情无穷”,刑法在具体个罪的条文中无法一列举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情节,简单、僵化地以数额论处会导致具体情况下犯罪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
正因为如此,刑法预留了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情况,来缓解成文法特别是我国刑法法定刑规定模式下僵化的问题。
所以,数额的客观度量标准功能是相对的,在不具备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是判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准,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可以突破数额减刑、免刑,甚至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这是由量刑情节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量刑情节不仅包括犯罪构成事实,而且包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有关的所有事实,如犯罪的具体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所引起的社会反应、犯罪对构成要件客体之外的非构成要件客体所造成的影响,等等。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数额以外的情节要素,左右了情节严重程度。
如盗窃亲属财产的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就应综合考虑盗窃的次数、与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过于注重犯罪数额,而忽略了其他情节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会带来量刑的偏差。
再次,这是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观决定的。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深入贯彻该政策,就必须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对那些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推进和谐司法,对那些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尽量从宽处理,争取挽救、教育,该减则减,该免则免。
对情况确实特殊的案件,突破数额的限制,予以减刑、免刑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更好地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处理盗窃等“数额犯”案件中,主要是以数额为依据,确定案件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但也不能让数额成为定罪量刑的桎梏。
在特殊情形下,要敢于突破数额,发挥法定刑以下判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作用,克服片面性,真正做到宽严相济,正确裁量,罚当其罪。
(二)认定“数额犯”的情节轻微不以数额为唯一依据,是刑法和司法解释的一贯立场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可以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定从宽及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
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包含有大量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条款,在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时可以参照。
司法解释在不断明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同时,不断明确犯罪数额并不是“数额犯”案件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这么一个原则。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并没有关于“已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明文规定,但司法解释有相关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应与在礼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这一规定,从文字上理解,是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定性及量刑作了规定,从其所表明的立场能够推出这样一个精神:数额并不是在任何盗窃案件中都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在特殊情况下,数额达到了犯罪标准,仍然可以作“除罪化”处理,即便“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通常是指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也要有所区别,甚至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郝卫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应根据犯罪情节存在的不同场合和时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况进行认定。
罪前情况包括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情况等;罪中情况表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犯罪对象及具体损害结果等;罪后情况包括犯罪人对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态度,包括自首、坦白、退赃等。
只有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郝卫东盗窃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陕西省榆林地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为5万元)的标准,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量刑。
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其理由如下:1.本案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
如果被告人郝卫东偷拿家人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那么就可以直接适用《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