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未经被盗物品所属者同意,盗取其财物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在刑法中也被明确规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之一。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指在判断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是否犯有罪时,以何种标准衡量,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价值不足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在1500元至3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超过3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其次,以犯罪手段或者犯罪情节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采取以暴力、胁迫、恐吓等犯罪手段从事盗窃行为,并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当犯罪人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即构成盗窃罪;当犯罪人以轻率冒险的手段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
再次,以损失程度来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在1000元至2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超过2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此外,以盗窃行为的次数作为数额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时,其数额认定标准会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如果犯罪人仅仅限于一次盗窃行为,则其所获得财物不超过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如果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其每次盗窃行为所获得财物的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即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犯罪手段或者情节、损失程度及盗窃行为的次数来作为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在判断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以上述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确定犯罪主体是否犯有这一罪行。
总之,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盗窃罪的重要认定依据,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的因素,准确的划分犯罪的等级,以便于实施有效的刑事司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安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辽宁省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依据一定的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文将围绕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公安机关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二是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
客观构成即指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的对象、方式、结果等。
主观故意则是指盗窃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占有行为并且有意实施的行为。
其次,对于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辽宁省公安机关一般认定为,盗窃行为的对象为他人的财物;盗窃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包括非法侵入、非法使用他人财物等;盗窃行为的结果是他人的财物被盗。
在认定盗窃行为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符合法定要求。
再次,对于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辽宁省公安机关一般认定为,盗窃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即明知是非法的占有行为并且有意实施的行为。
在认定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调查取证,包括对盗窃行为人的讯问、调查取证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符合法定要求。
最后,对于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认定盗窃行为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确保立案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循的标准,包括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故意两个方面。
公安机关在认定盗窃行为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促进辽宁省盗窃案件的侦办工作。
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

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
入室盗窃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罪行,严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必须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才能确定涉嫌入室盗窃的行为。
首先,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应当从行为主体的身份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入室盗窃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主体是非法入室的情况下,才构成入室盗窃罪。
因此,如果行为主体是房屋业主、亲属或者其他具有合法入室权利的人,他们的行为就不属于入室盗窃,不需要认定。
其次,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应当从行为目的上来考虑。
如果行为主体以盗取其他人的财物为目的进行非法入室,则构成入室盗窃罪;如果行为主体以非盗取财物为目的进行非法入室,这种行为也属于入室盗窃,但是处罚量可能较轻。
此外,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还应当考虑行为结果。
如果行为主体在入室后成功盗取财物,则构成入室盗窃罪;如果行为主体在入室后未能成功盗取财物,则构成入室盗窃罪的附带行为,处罚量可能较轻。
以上就是入室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任何一个涉嫌入室盗窃的行为,都可以通过以上标准来进行认定。
只有当行为主体是非法入室的、
以盗取财物为目的、并且在入室后成功盗取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入室盗窃罪。
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盗窃罪指的是以⾮法占有被⼈财务为⽬的,进⾏盗窃的⼀种犯罪⾏为。
这种⾏为是⼀种不道德的⾏为。
盗窃罪⼀般是按照盗窃的⾦额作为处罚标准。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盗窃罪⽴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数额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伸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
(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
)这⼀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的标准。
最⾼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统⼀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定。
(3)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
⼆、情节标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般违法⾏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
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一、构成要件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盗窃行为、财物、占有和非法占有。
具体而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财物是指一切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占有是指能够支配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力,而非所有权。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财物,不必是完全剥夺了原占有人的占有权。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十分明确,容易被证明。
一旦证实了以上四个要素,即可认定被告人犯有盗窃罪。
二、量刑标准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的轻重,法院可以判处盗窃罪的以下刑罚:1、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从刑罚的具体分配可以看出,刑法对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的盗窃案件量刑标准进行了区分,这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三、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抢劫罪和盗窃罪都属于财产犯罪,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比盗窃罪多了一个暴力或胁迫,且更具侵害性。
因此,抢劫罪的刑罚要重于盗窃罪,情节恶劣者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十分明确,有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明确区分,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
盗窃罪如何认定

盗窃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将盗窃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章,它是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种犯罪。
那么,盗窃罪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盗窃罪如何认定
从构成要件⼊⼿认定盗窃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为。
3、是⼀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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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一、偷钱多少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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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一、盗窃罪立案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千元为起点。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25份以上的。
二、可以不作犯罪处理: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闽高法[1997]216号为了及时、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实施修改后刑法、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关于盗窃数额起刑标准问题会议认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各地盗窃犯罪起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XX市辖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XX市辖区;XX市辖区、石狮市、XX市、南安市;XX市辖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XX市辖区、XX县;XX市辖区、永安市;XX市辖区;XX市辖区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一千五百元。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
前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为二千元的地区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一万五千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九万元。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多次盗窃"问题。
会议认为,对于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盗窃犯罪的情节问题。
会议认为:(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6、累犯;7、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上列第1、3、6、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关于盗窃国家文物犯罪的量刑问题。
会议认为,对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各级文物的,可以按照盗窃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3件以上的,可以按盗窃高一级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上述"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第1、3、6、8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
五、关于盗窃信用卡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如果行为人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给合法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大于行为人使用的数额的,其盗窃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使用的数额认定,由此给合法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计入盗窃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关于盗窃增值税等专用发票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在250份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数量2500份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罚金刑问题。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其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一千元以上判处罚金。
八、本纪要所指的数额标准,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