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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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4.2.11.4结业考核
培训结束后,由各专业基地小组制定结业应试培训计划,并上报科教科,对每位住院医师进行技能应试培训,并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参加省毕教委统一组织的理论、技能考核。
4.2.12考核结果的认定
4.2.12.1轮转考核不合格者,将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延长该轮转科室的轮转时间,考核仍不及格者终止培训。
文件标题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QHYY-KJ-ZD-2021-013-02
适用范围
全院
制定部门/
科室
科教科
拟稿人
审核人
1目的
加强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完善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参考文献
2.1《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卫生厅第214号2011年制订)
4.2.2.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2.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2.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2.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4.2.3原则上采取住院医师跟随指导老师的做法,包括跟随门诊、病房、手术、会诊、值班等。
4.4.2.4严格执行查房制度,指导并督促住院医师认真管理病人、收集病史、汇报病史、书写病历。
4.4.2.5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采取启发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住院医师的表达能力、沟通交流技巧、临床思维能力、临床基本技能等。
(4)住院医师应当如实将各类工作完成情况网上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网上信息,由指导教师、科室主任逐级审核。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浙卫办科教[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5]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现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6月17日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的管理和运行,提升培训能力,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以下简称“基地联合体”)是指以一家国家级培训基地为龙头,由若干家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联合组成,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

第二条建立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由国家级培训基地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联合基地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国家级培训基地的科教、医政、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联合基地科教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联合体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管理联合体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家级培训基地职能部门,负责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统筹组织安排联合体的管理、招录、教学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基地联合体要建立以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责任、共同协商的管理体系,建立基地联合体议事规则和运行沟通反馈机制。

制定基地联合体的发展规划、联合培训方案等,制定基地联合体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浙卫发[2011]238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3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科教处。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促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省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

各地参照省毕教委组成方式成立相应毕教委,负责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贯彻落实省毕教委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浙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讨论二稿

浙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讨论二稿

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讨论二稿)(试行)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对象与招录(一)培训对象是指拟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中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中医类专科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

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年度招录计划,经审核后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每年7月底前公布全省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年度招录计划。

(三)培训对象根据培训基地招录数和地域情况等,选择填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根据报名情况录取相应的培训对象。

(四)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所辖区域内各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

涉及培训对象辖区外调配的,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筹解决。

(五)招录工作于每年8月底完成,各培训基地将录取对象逐级上报至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培训对象于当年9月份进入培训基地实施培训。

二、培训实施(一)培训目标:经过培训,使中医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必要的西医学有关临床知识和技术,能独立承担全科或专科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及危重病症的中医诊疗工作的中医临床医师。

(二)培训内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设11个学科,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康复、骨伤、耳鼻喉科、眼科和中医全科。

培训对象按照《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接受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培训、跟师学习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

1、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态度、责任感培养,树立热爱中医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观念。

2、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包括通科培训、轮转培训、专业培训,学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中医临床技能和必要的西医学有关临床技能。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儿科住院医师培训细则儿科是一门研究小儿营养、生长发育规律、提高小儿身心健康水平和疾病防治的综合性医学学科。

它的服务对象从胎儿到青少年,因此其生理、病理、疾病表现等方面与成人不同,具有动态生长和发育的特点。

专业范围包括:儿童保健、围生医学、新生儿、感染、消化、呼吸、心血管、泌尿、血液及肿瘤、神经、精神心理、内分泌、免疫、遗传代谢、急救、康复、营养等。

儿科住院医师培训阶段为3年,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儿科医学亚专业的培训。

一、培训目标本阶段为基础培训,要求掌握儿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

在巩固大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阅读儿科的经典著作,学习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按要求完成门诊及住院病历的规范化书写。

熟练地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对儿科的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及预防等有较详细的了解,并能独立处理。

对轮转科室各专业的内容有基本了解,熟悉其诊疗常规。

参加危重病人的抢救。

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参加实习医师的带教工作。

到第3年结束时能够具备独立处理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二、培训方法采取在儿科各专业轮转的形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表:轮转科室时间(月)儿童保健3(其中1个月在基层)新生儿、产婴室、心血管、肾脏、神经、血液、肿瘤、各2~3(共27个月)消化、呼吸、传染病、ICU、内分泌等专业视培训基地具体情况安排门诊、急诊6三、培训内容与要求(一)儿童保健(3个月)1轮转目的掌握:小儿生长发育规律、发育评价的方法;小儿营养的基本知识及正确的喂养方法;计划免疫的内容及其禁忌证、常见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儿童四病(佝偻病、贫血、肺炎、腹泻病)的防治方案;小儿常见疾病及防治。

(营养不良、锌缺乏症、肥胖症、注意力缺陷多动综合征、遗尿症等)的诊断熟悉:各种心理行为测试的方法及其适应年龄、结果的解释与评价;散居儿童及集体儿童的管理;身材矮小、厌食症、发育迟缓等症状的鉴别诊断;儿童早期发育的评价、咨询和干预;儿童保健的卫生宣教。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浙卫发[2015]3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5]3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现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4月8日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国家级培训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从三级乙等及以上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综合医院中遴选。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我省将优先从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中分批推荐申报国家级培训基地。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精讲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精讲

浙江省中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中医临床住院医师培训,是对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中医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规范化培训,是整个中医临床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目的是通过培养合格的中医住院医师,为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医德、扎实专业知识,全面临床能力的中医临床医师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浙江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有关精神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医药队伍实际情况,对中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培训目标:经过规范化培训,使培训对象全面具备中医住院医师岗位工作的要求,达到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所规定的主治中医师水平。

具体要求如下: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医德医风;2、掌握较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学术新进展;3、熟练掌握本专业临床诊疗技能,具有独立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4、熟练科学的临床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带教能力;5、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古典医籍和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阅读一种外文期刊。

二、实施范围:实施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主要在达到全国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及以上的中医院进行( 同级其它医院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参照执行) 。

有些二级医院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可暂缓参加,由市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中医局备案。

三、培训年限:每一周期培训时间分别为l、应届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五年,专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七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培训二年,七年制毕业生培训三年,从参加工作当年8月1日起。

2、其他中医住院医师,按其取得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年份起培训五年;上半年取得中医师职务从当年8月1 日起,下半年取得中医师职务从次年1月1日起。

3、高年资住院医师学分要求见附表一。

四、培训内容及学分分配: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注重医疗道德教育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同时加强专业知识的补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如下三部分:1 、思想政治和医疗道德。

浙江住院医师规范化

浙江住院医师规范化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11版)浙江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目录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总则 (1)内科 (2)外科 (18)妇产科 (26)儿科 (31)急诊科 (38)神经内科 (60)皮肤科 (66)眼科 (76)耳鼻咽喉科 (82)精神科 (92)儿外科 (99)康复医学科 (114)麻醉科 (120)医学影像科 (126)医学检验科 (140)临床病理科 (158)口腔科 (163)全科医学科 (171)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总则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总则。

一、培训要求1政治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

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

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

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专业理论:根据住院医师培养相关专科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病历书写等临床知识和临床技能。

掌握重点传染病基本防治知识,能及时、正确报告传染病病例。

4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5专业外语能力:掌握一门与本专科有关的外语常识,能基本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和文献资料。

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

6科研写作能力:了解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有能力者结合临床实践,能写出1篇文献综述或读书报告。

7经考核考试证明能胜任与其相对应的专科医师临床工作。

二、培训内容(一)公共科目理论学习内容1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侵权责任法等。

2循证医学与临床科研。

3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包括医患沟通)。

4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包括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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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医学科教中心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08 )浙卫发〔2011〕23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科教处。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促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省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

各地参照省毕教委组成方式成立相应毕教委,负责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贯彻落实省毕教委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三)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毕教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全省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和管理、各专业培训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培训过程和培训经费的管理等。

(四)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接受省毕教委领导,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作用,负责完善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拟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和师资培训计划,参与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完成省毕教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五)各培训基地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所在医院领导任组长,科教、医政、人事、后勤、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管理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负责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各学科培训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

二、培训基地(一)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

临床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培训基地下设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由区域内符合培训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

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由各专科临床培训基地组成;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共同组成。

(二)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带教师资与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2。

(三)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对象的思想和业务指导,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培训对象及招录(一)培训对象是指拟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培训对象的招录渠道为通过用人单位委托或直接面向社会招录。

以用人单位委托培训为主,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为辅。

(三)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

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年度招录计划,经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毕教委办公室”)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毕教委办公室,省毕教委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布全省各培训基地招录计划。

培训对象根据公布的招录计划和所能选择的培训基地范围填报所选择的培训基地志愿,各培训基地根据志愿先后录取相应的培训对象,各级毕教委办公室根据本区域内培训资源和培训需求逐级统筹调配安置未被基地录取的培训对象,对区域内缺乏的培训学科或区域内无法调剂的培训对象向上级毕教委办公室提出调剂申请进行调剂。

(四)招录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各培训基地将录取对象上报到当地毕教委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到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培训对象于当年9月份进入培训基地实施培训。

四、培训实施(一)培训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提高培训对象的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使其在职业态度、知识和技能方面得到全方位的实践培训,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

1.职业道德:进行职业责任感、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树立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观念。

2.专业理论知识: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病历书写等临床操作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

4.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能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二)培训方法:以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为重点,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实践轮转的方式,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

(三)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11版)》要求,完成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任务,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循证医学、医学伦理、临床科研、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公共科目知识学习。

(四)培训时间: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已毕业研究生的培训时间根据以下规定,由市毕教委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培训时间并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1.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五)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对象和带教师资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纸质《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2011版)》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中,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培训考核(一)培训考核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由省毕教委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培训过程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分为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三)考核实施1.各培训基地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各市毕教委组织年度考核。

培训过程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2. 省毕教委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结业考核笔试由卫生部统一命题、组卷、印制,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

临床技能考核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重点评价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

参加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内容的培训,以及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对结业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由省毕教委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培训合格的依据,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并逐步成为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

(四)未通过过程考核者,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

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考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次年重新进行报名审核。

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累计两次未通过者,经省毕教委审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五)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考核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委托单位、培训基地、个人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

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等。

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选送单位承担,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培训基地承担。

培训经费的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二)对已与委托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培训对象,委托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合同。

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返回委托单位工作。

(三)对培训基地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四)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

培训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

培训期间计算工龄。

(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三年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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