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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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是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完成情况和安全性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这个标准规程是一个包含多个步骤的验证过程,包括审查文件、检查现场、测试等步骤。

这个过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符合设计标准及技术要求,安全性能满足国家安全标准,并满足当局、业主、投资者、用户的要求和制定的建设方案。

作为水利水电建设验收的参考指导文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阶段的验收:这个阶段是建立在施工前的设计与规划基础上的。

它是一个实施计划的阶段,该计划包括实现如何、何时、以何种方式建设水利水电工程。

这个阶段的验收是确保施工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例如测量标准,建筑材料的质量,项目管理过程等等。

2.安全性能的验收:安全性能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验收期间,需要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潜在的危险因素,检验所需安全设备的合法性和适用性,并且排除一切可能对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因素。

3.质量验收: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完成后,需要对工程成果做出质量评估。

这一步将针对工程的设计、构建和完工,评估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质量验收”是针对工程的成果和实际性能的一个全面检查。

在这个过程中,将对所有相关指标进行测试,包括所用材料的强度和安全顶限、基础处理等问题的合法性。

4.维护、保养与管理的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完成后,该工程的维护保养将成为一个永久性的任务,要保证其持久性和优化的运行。

这项维护保养工作除了针对设施、设备、机器等进行随时检查外,还会进行有组织的定期维护等工作。

总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是一个涵盖各方面、有系统性与具体性的复杂工作,必须保证各个阶段的方法正确、符合标准、达到质量保障的目的。

这个规程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确定性的重要手段,需要严格实施。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 开 按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本条明确采用国际标准 的纸 张规格
分部工程验收
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 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 程质量负责 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 改为自愿参 加验收
本条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作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列席法人验收会议 监 督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位的同意
财务部门的审查 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 水
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的要求
编制 内容是否完整 科目是否合适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调整
意见 审查后不用提正式审查意见 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审计规定
进行审计后 要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 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工作
可分开进行 也可连续进行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在验收的条件和内容上 与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均有不同 这里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 主持单位 验收条件和内容作出规定 原则上 单位工程投入使 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但对于部分建管分离的项目 为便于工 程移交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 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本条系新增加条款 强调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要落实 并做好处理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改为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在新的验收体系中为法人验收 等同于原 规程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增加了对参加验收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 考 虑到单位工程验收涉及较多专业 因而验收工作组每个参加单位 一般以 人为宜
情况 所需协调和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地发生在首台和最后一台
机组的启动过程中 但对于部分机组规模较小的项目 其首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1.完成最终验收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
12.工程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13.工程结构、材料、施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
14.工程设施应安全、稳定、完好,符合工程功能要求。
15.工程环保要求应到位,符合环保标准。
五、验收结论
16.验收结论分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6.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7.监理单位牵头召开验收会议,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
8.验收会议应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形成验收结论。
9.若工程存在问题,验收会议应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10.完成整改后,重新召开验收会议进行最终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总则
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内容包括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
二、验收依据
3.验收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约定等。
4.各项工程验收应严格依据相关依据进行。
三、验收程序
22.对于不服从验收结论的情况,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希望这份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17.合格:工程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可正常投入使用。
18.整改合格:工程存在部分问题,经整改后符合验收标准,可投入使用。
19.不合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整改不合格部分后方可重新验收。
六、附则
20.工程验收应当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1.工程验收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2008)( 替代 SL223—1999)1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 级、2 级、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模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验收工作应按照前期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技术标准及有关验收规范等进行。

第五条验收依据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水渠、泵站等,验收范围涵盖工程全过程。

第七条按照验收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

第八条初验收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检查、设备材料验收等。

第九条终验收主要包括实际工程的功能、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条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组织验收、结果评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工程进行全面、真正的描述。

第十二条准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组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

第十四条结果评定时,验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对工程进行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定。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五条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验收标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和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验收标准应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验收标准应体现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要求,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五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可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通过验收来确定工程质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1. 验收申请: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施工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组成:需组成验收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验收组应该由5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 现场勘察:验收前需要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的情况、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

二、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场地选址、地基、建筑结构、设备及线路等进行质量检测。

2. 工程技术:工程技术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工程设计、构造等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和确认。

3. 工程安全:工程安全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测。

三、验收程序1. 接受验收申请:验收组按照验收任务书确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工程勘察,检查工程现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了解工程施工实施情况。

2. 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

3.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以及工程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4. 评定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依据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如果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验收标准,则评定为“合格”。

5. 审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审批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提交至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标准1. 静态水压试验(1) 浦管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5倍,成桩支撑的水闸门和溢洪道委员会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2倍。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

0。

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

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0。

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

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

0。

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是指对经过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的过程。

验收的目的在于确认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证项目能够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益。

需要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包括前期准备、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会议、验收评定等环节。

建设单位负责水利水电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批。

第五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和长期运行情况的评估,依法合规地进行验收。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且考虑到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第八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组织进行竣工图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填写验收记录。

第十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

第三章验收流程第十一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验收资料准备:验收单位组织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确定验收范围和时间。

(三)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查项目建设情况,并由验收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验收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的验收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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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实施 2008-06-032008-03-03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23-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号22008年第现予以公布。

为水利行业标准,(SL22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二○○八年三月三日言前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30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进行修订。

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SLl准编写规定》—200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条和23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SL223 对—1999——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184--86——1999——SL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批准部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本标参编单位: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出版、发行单位: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次目总则1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分部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验收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5 阶段验收6一般规定 6.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专项验收7 竣工验收8一般规定8.1竣工验收自查8.2工程质量抽样检测8.3 竣工技术预验收8.4竣工验收8.5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9工程交接 9.1 工程移交 9.2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9.4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A 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 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 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G 附录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H 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I 附录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J 附录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K 附录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L 附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M 附录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N 附录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O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P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Q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R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S 附录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T 附录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U 附录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V 附录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附录W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总则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1.0.1制定本规程。

3级、21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级、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1.0.3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0.4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1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3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4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5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6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0.5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1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2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3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4 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6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工作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1.0.7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8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0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附录B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

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标。

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297mm)标准A4(210mm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5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机构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0.5验收工作是否及时;1验收条件是否具备;2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3验收程序是否规范;4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5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6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受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C见附录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分部工程验收3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其它工程的验收工名。

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

项目法人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3.0.4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1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2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0.5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1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2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3.0.6听取施工单位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1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3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4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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