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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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

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

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以下简称中科院信息所)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研究所之一,成立于1959年,为中国科学院的信息化建设和科技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与科学研究。

中科院信息所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信息的获取、整理、存储、传播和利用的方法与技术,并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为了实现这一使命,中科院信息所的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图书馆学、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传播等。

中科院信息所拥有一流的科研团队和雄厚的科研力量。

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不仅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能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科学研究。

研究所致力于开发高效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技术,提供科学项目的文献检索、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管理等服务。

中科院信息所还承担着中国科学院的科技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研究所拥有大量的科技文献和科技数据,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管理方法,将这些科技信息资源整理、分类、存储和传播,并提供给国内外的用户和科研机构。

中科院信息所通过建设和维护多个数据库,为科学研究人员提供科技文献、期刊、专利、标准、图书等多种科技信息资源的检索与获取。

研究所的数据库覆盖了众多学科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药卫生、农业科学、社会科学等。

中科院信息所通过科技信息化的手段,促进科研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研究所开展了多项国内外的合作项目,促进了国内与国际科研团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学术交流。

中科院信息所在信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研究所的科研成果被广泛应用于科技信息服务领域,提高了科学研究的效率和质量。

研究所的工作也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认可,为中国科学院走向世界科学舞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

总之,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作为中国科学院下属的研究所,以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和推进科技信息化为使命,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与研究,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用于项目研究与开发活动,间接费用用于项目管理与过程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科技经费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配套经费的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资金支付、使用和归还。

第二章配套经费申报与评审第七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时,应当同时提出省级配套经费需求。

第八条配套经费申报应当提供项目的详细预算及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要求进行分项评审。

第九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配套经费的申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支付第十一条配套经费拨付应当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阶段性拨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配套经费的支付应当通过科技部门指定的审核支付渠道进行,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使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时,应当按照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使用经费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形成相关支出凭证,记录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接受科技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深入实施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推动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经费管理制度

信息经费管理制度

信息经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信息部门的经费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信息部门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经费管理制度。

二、经费来源1. 信息部门经费主要来源于单位的财政拨款、项目资金、经费收入等。

2. 信息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3. 信息部门的工作经费应用于保障信息工作的正常运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软件购置、宣传推广等。

三、经费使用程序1. 信息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经费使用计划,并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2. 经费使用计划应明确经费用途、金额、使用时限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3. 经费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经费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经费用途、金额等内容,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 信息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经费支出情况、经费结余情况、经费使用效果等。

四、经费管理责任1. 信息部门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负全面责任。

2. 信息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不得私自挪用、挥霍经费。

3. 信息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对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5. 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使用合理有效。

6. 单位主管部门应对信息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五、经费使用标准1. 信息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经费使用标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实际情况。

2. 信息部门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3. 信息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经费使用标准。

4. 单位主管部门应对信息部门的经费使用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软课题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软课题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
联合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以前,请先查阅《中科院信息办信息化软课题管
理办法(暂行)》,详见,并在网站上下载申请书模板,根据要求由课题承担单位填写。

二、申请书内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清晰、内容应简明扼
要,突出重点和关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申请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三、所有申请书请采用A4幅面纸,于左侧装订成册。

一式4份,
双面印刷,普通装订,不要加装其他封面。

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课题研究目标及时间进度
二、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三、预期研究成果及形式
四、课题的考核指标
五、经费概算
六、申请单位、项目负责情况
1.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在该领域的基本情况
2.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情况
七、审核意见。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涵盖了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直接关联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各种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自筹资金两部分。

科研经费及与之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确保各级责任主体有效行使管理职责;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预算并执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要、承担单位、负责人与研究人员、研制周期、总投资与资金来源、预算安排等,项目应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拨付经费、审批决算、监督检查等;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监督使用情况、组织财务决算审计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督促资金到位、监督检查等;项目研制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确保自筹资金到位、成本核算与控制、编报决算等。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和项目收益。

项目成本涵盖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等,具体包括为开展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例如,设计费包括计算费、论证费等;专用费涉及购买或租赁专用设备的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和运输费用;外协费指支付给外部单位的检测、加工费用;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等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此外,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也有具体的规定。

重大科研项目可计列系统协调费,而某些费用如赔偿费、违约金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xx]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xx]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预算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

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研院科研项目经费核算与管理,根据国家、科学院、省市地方相关政策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科学院项目经费及工研院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项目、人才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等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中科院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承担院级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包括先导专项、修购专项等专项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应当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书面合同。

工研院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根据发展战略规划、领域前沿布局和学科发展支持,使用中科院拨付的基本科研经费、项目课题结题结余经费、捐赠经费以及单位内部统筹经费等自主设立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条工研院所属各部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财务资产部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由科技发展部统一下达开题通知书,财务资产部在 ARP 核算系统对各课题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条款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调剂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工研院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对课题申报立项阶段进行组织和指导,对预算编制阶段进行咨询和服务,对组织实施阶段进行协调和支撑,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监督,对结题验收阶段进行检验和凝练,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第六条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课题任务书、合同(协议)条款,按照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工研院财务报销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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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专项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息化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承担单位专项配套经费和其它渠道经费。

专项资金应合理配置,加强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其它渠道经费应按经费提供方的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信息化专项经费应当集中用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信息化专项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杜绝随意性;(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信息化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使用,不得与其它项目经费混收混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经费实行层级管理。

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指导和组织项目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评审和批复;根据立项决定,集中财力配置经费及时下拨;指导和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专项项目财务验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任务、节点目标,指导和组织具体承担单位编制预算;组织编写项目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组织课题、子课题财务验收等。

(三)承担单位负责:编报年度财务预算;落实专项配套资金;按预算使用经费;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编制任务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及总决算;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课题经费开支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租用特殊用途车辆和物品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对于承担单位内部非法人的高性能计算、数据云存储与分析、虚拟服务器等计算分析、测试化验平台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在实行了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并制定了技术分析和测试化验等收费办法及合理的收费标准,且能够出具每次技术分析、测试化验结算清单的,也可列入课题成本的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对信息化专项课题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能够按照每台的额定功率、使用时间等进行分摊,且有详细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和计算依据,也可列入课题成本的燃料动力费。

(五)差旅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软硬件设备续保服务、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网络信道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信息化专项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博士后、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优秀高校毕业生、由信息化专项课题聘用的研发人员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劳务派遣管理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费,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聘用的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其在信息化专项课题中的岗位)。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参与本课题研究的人员。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它费用,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外的其它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它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专项说明特殊性,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承担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管理,采购内容须与预算相符,并做到设备选型、合同签订、审批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完善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出库、退库等手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信息化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各类硬件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间接费用预算由院直接下达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承担单位在院下达的间接费用预算以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在信息化专项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九条信息化专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年度预算编制应根据信息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专项经费、配套经费和其它渠道经费的使用内容和重点,支出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测算应有科学真实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满足专项任务的合理需要,确保任务的有效完成。

第十条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各承担单位根据任务书共同编制年度预算,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报条财局。

第十一条条财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将采取聘请中介机构评审或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

各专项应根据评审意见,对预算进行调整后报条财局批复。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复后的年度经费预算调整相应的课题(子课题)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书由条财局与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签署。

年度经费预算书是信息化专项承担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条财局按照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预算书情况,将经费直接下达至承担单位。

子任务尚未分解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下达至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待后续细化经费分解和确定承担单位后,将有关情况报条财局备案。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十五条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年度任务,细化阶段目标、节点目标及预算执行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第十六条信息化专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严禁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做调整。

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程序。

(一)年度预算总额需要调整的在信息化专项执行期间出现任务、目标、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课题因故中止,致使项目、课题、子课题年度预算总额发生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报条财局审批。

(二)经费支出科目需要调整的项目在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设备研制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原则和完成信息化专项任务的合理需要提出申请,并写明详细理由和调整明细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承担单位审批后执行。

设备购置费、专项外协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其它费用一般不得调增,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它方面支出。

(三)预算科目支出内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各预算科目(除设备购置费以外)支出内容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项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合理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承担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信息化专项实行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制度。

各承担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年度财务经费使用报告。

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

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条财局。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信息化专项经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由条财局、项目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分别实施。

(一)条财局负责建立信息化专项的监督检查机制。

根据信息化专项的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监督检查的机构或人员对各项目实施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各课题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和整改结果报送条财局备案;(三)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条财局、监察审计局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信息化专项经费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资金到位、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和支出内容合规有效、资产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批后终止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信息化专项资格三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因故中止,承担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条财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已完成的项目、课题和子课题应及时编制经费总决算报告,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提供财务决算报告、资产清单等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财务验收实行逐级验收制度。

课题、子课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验收;项目由条财局组织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采取专家组验收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验收两种方式。

验收专家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

与被验收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成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验收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专项通过财务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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