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2011版

合集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闽政[2011]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5.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现提出2011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全省目标任务2011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农业减少1%以上)、1%(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农业减少1%以上)、1%、1%。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目标任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围绕实现全省减排目标,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减排项目,进一步挖掘减排空间和项目,确保实现本辖区年度减排目标,各地2011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如下:福州市COD、NH3N、SO2、NOx要分别减少3%(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2%,农业减少5%以上)、2.1%(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5%,农业减少5%以上)、3%、6.6%。

厦门市COD、NH3N、SO2、NOx要分别减少1%(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农业减少5%以上)、1.2%(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2%,农业减少5%以上)、5%、2.3%。

泉州市COD、NH3N、SO2、NOx要分别减少2%(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2%,农业减少5%以上)、5%(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5%,农业减少5%以上)、3%、1.3%。

漳州市COD、NH3N、SO2、NOx要分别减少2.7%(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减少5%以上)、2.5%(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8%,农业减少5%以上)、0%、8.8%。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莆政综〔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莆政综〔201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莆田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第一年,必须确保起好步、开好局。

为保证“十二五”莆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及省环保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一下”指标的函》(闽环保总量[2011]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1年全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2%(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2%(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1.3%、0.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年度减排任务的责任单位,对已制订的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减排目标低于上述要求的,要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挖掘减排项目,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据预测,全市2011年削减总量分别为:COD 4388.2吨、NH3N 393.6吨、SO2 429.4吨(含市本级项目)、NOx 28.9吨(不包括农业养殖和机动车减排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COD、NH3N、SO2、NOx削减量具体见附件1;仙游县COD(生活+工业)削减量797吨,NH3N(生活+工业)削减量71吨,SO2削减量162.5吨,NOx削减量5.8吨;荔城区COD(生活+工业)削减量1454吨(含闽中污水处理厂的564吨),NH3N(生活+工业)削减量122.4吨(含闽中污水处理厂的44.4吨),SO2削减量16.4吨,NOx削减量3.4吨;城厢区COD(生活+工业)削减量850.7吨(含闽中污水处理厂的564吨和秀屿区污水处理厂的96吨),NH3N(生活+工业)削减量64.1吨(含闽中污水处理厂的44.4吨和秀屿区污水处理厂的15吨),SO2削减量40.3吨,NOx削减量9.1吨;涵江区COD(生活+工业)削减量848.5吨(含闽中污水处理厂的752吨),NH3N(生活+工业)削减量68.6吨(含闽中污水处理厂的59.2吨),SO2削减量90.8吨,NOx削减量6.8吨;秀屿区COD(生活+工业)削减量384吨,NH3N(生活+工业)削减量60吨,SO2削减量19.4吨,NOx削减量3.8吨;湄洲岛管委会COD削减量36吨,NH3N削减量5吨,SO2削减量0吨,NOx削减量0吨;北岸管委会COD削减量18吨,NH3N削减量2.5吨,SO2削减量0吨,NOx削减量0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发[2011]7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30【实施日期】2011.09.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确保实现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为工作方针,以巩固成果、突破难点、深化拓展为基本思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今年污染减排任务,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打好基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3.《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4.《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二上稿)》;5.《浙江统计年鉴2010》;6.浙江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环境统计有关材料。

三、编制原则(一)系统控制原则。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资源消耗、人口变化、结构调整、工程治理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全面系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汇总稿2011年12月13日2范文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汇总稿2011年12月13日2范文

第四节农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一、农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原则(一)农业污染主要来源于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

“十二五”期间将农业污染物减排纳入约束性指标进行控制,重点推进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

(二)农业污染源排放量核算范围与污染源普查口径相衔接。

畜禽养殖业排放量核算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原则上,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需逐一核算减排项目;养殖专业户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核算;水产养殖业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种植业COD总量减排基于排放基数进行核算。

(三)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根据种养面积合理确定养殖数量,达到产用平衡。

鼓励规模化养殖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处理污染物,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污水进行厌氧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复合肥。

(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具有连续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对已有的运行设施要通过日常督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对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排放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五)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贮存或处理。

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方式的现有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清粪方式。

(六)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量比例较大的省份,应采取措施引导专业户向规模化转移,鼓励对养殖专业户进行污染综合治理,统一收集、统一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物。

对治理效果显著的省份,在资金、政策、措施、监管落实到位的情况下,经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认可后,可酌情调整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

(七)畜禽养殖业排放量核算所需的养殖量、变化率等数据,原则上采用省级农业畜牧部门快报数据。

如无快报数据,按照《中国畜牧业年鉴》公布的各地近十年各类畜禽养殖数量的年际变化率均值核算。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2011]4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5【实施日期】2011.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青政[2011]4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青海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二0一一年七月)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推动“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落实“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任务,促进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二氧化硫(SO )和氮氧化物(NO )控制增长比例,结合全省2011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减排潜力,制订本计划。

一、编制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四个发展”为主要路径,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持续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控力度,严格控制增量,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全面加强农村环境和机动车尾气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综合推进,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二)编制原则1.把握动态变化原则。

以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计划编制基数。

在新增量的预测方面,按照GDP、人口、能源消耗等变化趋势动态测算污染物新增量;在削减量的测算方面,以工程为基础,以资金、措施落实为重要依据,动态测算新增削减量。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是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一种环保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该政策在中国的环保治理历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策背景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长期环境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立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

然而,由于当时的政策执行方式不同,各省市对该政策的执行结果也不尽相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国家环保部门加强了对该政策的解释,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二、政策意义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可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标。

此外,该政策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1.为中国环保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中国作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环保政策的出台需要立法和政策的支持。

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国家提出了一种新的、创新的思路,同时有效地提高了环保政策制定的效率。

2.加强了环境治理的透明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的出台,可以加强环境治理的透明度。

政府可以公布各地区减排的目标和完成情况,取得公众的支持。

同时,也可以加强环保管理部门对各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监督。

3.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各个企业必须对自己的排放情况进行核算,对其进行减排控制。

这将有效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其推进绿色生产,优化技术和改善管理,从而逐步向低污染、高效益的方向转变。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内容1.排放总量的核算对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排放总量的核算对象作了定义,其中包括:(1)区域内每个行业的污染排放总量;(2)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污染源的位置。

通过对排放总量进行分析,可以掌握每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了解污染源的分布,并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2.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的核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以及《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具体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一)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二)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除外。

(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工业项目。

(四)生产性、中试及以上规模的研发机构应参照产业项目进行总量计算。

二、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一)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只需计算总量,无需说明总量指标来源。

三、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一)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如下:E水= Q水×C水×10-6式中:E水——废水污染物总量,单位:吨/年;Q水——废水量,单位:吨/年;C水——废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一、背景和意义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和法规。

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一种有效的环保措施,旨在通过控制和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环境污染的整体减少。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公正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3.综合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综合考虑单位面积、单位产值、单位能耗等因素,以合理反映不同企业的减排效果。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步骤和方法1.数据收集:相关企业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包括排放浓度、排放强度、排放量等。

2.数据核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核算方法和公式,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算。

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并经过科学验证。

3.核算结果评价:对核算得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评价和分析,评估减排效果。

评价应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包括排放强度、减排率等。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应用和推广1.应用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应用范围包括各类污染源,如工业企业、燃煤发电厂、交通运输等。

同时,还应涵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以保证核算的全面性和灵活性。

2.推广政策:为推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包括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减排、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等。

同时,还应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机构对核算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数据共享:为了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和信息系统,方便核算工作的开展。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监督机制,确保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洪府厅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南昌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南昌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全省“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及2011年减排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减排实际,特制定本减排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我省环鄱阳湖生态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契机和市政府建设更高水平“两篇文章”的决策部署,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动员各方面力量,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我市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与“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目标同步削减,为经济发展提供容量保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减排目标2011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动态削减量为10321吨,氨氮动态削减量为791吨,二氧化硫动态削减量为1705吨,氮氧化物动态削减量为2240吨其中机动车1394吨;减排措施全面落实,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市县区开发区减排计划及主要减排项目详见附表一至表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doc72页).doc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SO2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4
60
8.2
64
8.5
64
8.0
64
8.7
63
8.2
59
8.1
76
9.7
69
9.0
72
9.4
65
7.7
67
8.7
68
8.0
65
8.7
60
7.7
64
8.0
66
8.0
70
9.1
67
8.3
64
7.9
重庆

68
8.7
四川
71
8.7
贵州
64
8.0
云南
71
8.5
西藏
59
7.7
陕西
61
7.9
甘肃
59
7.8
青海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
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 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 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 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参照本细则执行。
镇生活新增量。
2. 各地区的e综合参见下表。 表2-1 各省(区、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及衰减系数表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e综合
COD(克/人·日) 氨氮(克/人·日)
79
9.7
68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 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 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 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 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 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新增生活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采用综合产污系数法计算,计
算公式为: E生活新增=P新增×e综合×D×10-6 (式2-5)
式中:E生活新增—核算期新增生活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 吨;
P新增—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万人; e综合—人均主要水污染物综合产污系数,克/人·日;
二、 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单独治理设施增加的化学需 氧量(氨氮)削减量和建设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化学需氧 量(氨氮)削减量。
二类是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非重点调查单位,核算方法、核算原则与基 于环境统计数据的方法、原则一致。
(一)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是指淘汰、取缔、关闭纳入上年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或设施而减少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 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R工业结构 =ΣR企业结构 (2-9)
式中:R工业结构—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R企业结构—关闭淘汰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
削减量,万吨。 关闭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原则如下: (1)削减量按上年全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计算,不再分月度结转。 (2)关闭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
量。关闭部分生产线、淘汰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 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闭部分生产线的削减量。应按照物 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单独计算削减量,但不能超过企业上年环统排放 量。
吨;
E上年—上年同期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
吨;
R—核算期工业和生活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农业=E畜禽+E水产+E种植 (式2-2)
式中: E农业—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水产—核算期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种植—2010年同期种植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式中:R—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R工业结构—核算期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
万吨; R工业工程—核算期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
量,万吨; R污水厂—核算期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一、 工业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是指当年关闭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含破 产企业)新增的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 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2011年核 算时,第一类是纳入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
(3)历年都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但排放量有突变的 企业,应按照突变年度有关资料,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进行校 核。不在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仅上年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能提供生产销售凭证等 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4)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 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和生产设备是永久性关闭。实施停产治 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不计算结构调整削减量。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 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 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 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 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 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二)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校核 1. 上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未采用公布数据计算 的省份,应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低主要水污染物 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对上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量进行校 核,将差值计入当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2. 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参照主要涉水产品的产排污系数或新增工业 废水量对各市(州、盟)当年的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数 据进行校核。
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 4.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 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3%;达到90% 的为2.6%;达到80%的为2.2%;达到70%的为1.8%;达到60%的为1.4%; 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 关规定进行确定。
D—计算天数,天;年度核算为全年天数,半年核算为183。
公式(2-5)中各参数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
1. 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采用各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计算;核查期暂
无法提供公布数据的,可采用统计局快报数据或上年城镇常住人口
增长率计算。
上年城镇生活新增量未采用公布数据计算的省份,须采用统计局公
布数据重新核算上年城镇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新增量,将差值计入当年城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 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 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 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 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 制定本细则。
60
7.8
宁夏
62
7.8
新疆
63
7.7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活综合产污系数同新疆自治区。 第二节 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是指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 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定的化学 需氧量、氨氮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R = R工业结构+R工业工程+R污水厂 (2-7)
2011年计算工业新增量时,β2011计算公式如下: β2011=(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2005
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0.2 公式(2-4)中各参数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 1. 扣除各种因素后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负值时,则当年该地区新 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零。 2. 当年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 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当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均 须采用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可采用统计局 快报数据。 3. 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黑 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 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烟草制 造业;家具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个低氨氮排放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 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 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各行业的排放强度适当调整2到3个
E生活新增 —核算期新增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工业排放量的核算
(一)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核算 计算公式为: E工业新增=E上年工业×[t×(1-V低规上/V工业规上)×β-α] (式2-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