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一、召回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召回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食品相关企业的召回行为。
其中,生产、流通企业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仓储企业。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食品召回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召回要求,并对消费者实施告知。
2.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的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召回行为的安全效果进行评估。
3. 食品召回应当具有专门的召回责任人,召回行为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并寻求其指导。
4.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以释疑解惑。
6. 食品召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并记录下召回相关信息。
7. 食品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食品召回程序1.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包括:确定召回原因、确定召回产品、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过程监督、召回结束及召回后追踪等环节。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措施计划,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3.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快速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责任追溯制度1. 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责任追溯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找出食品责任单位。
2. 主管同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责任单位体系效果进行核查。
3. 主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的食品责任单位实施监控。
五、食品召回信息发布1.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电台、电视、社交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2.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召回原因、销售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
3.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区分不同召回环节的产品。
六、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督召回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
2. 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对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通过对这些规定的认真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我国的食品召回工作能够以更加规范、科学的方式进行。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3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规范,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以及消费者食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流出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工作。
3.定义和简称3.1召回。
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召回不安全食品;4.2品管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的调查处理;4.3其他相关部门。
配合执行。
5.工作程序5.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5.1.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5.1.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5.1.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
5.2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5.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公司品管部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
5.3.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⑵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⑶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⑷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5.3.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并防止其流入市场,以保护公众健康。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和检测:建立监督和检测机制,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检和监测,检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的风险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
三、食品召回义务1.本公司发现其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本公司应立即组织内部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并进行评估风险等级。
3.本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召回申请。
4.本公司应及时公告食品安全问题和召回信息,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警示。
5.本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进入市场。
四、召回程序1.制定召回计划。
本公司应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
3.召回追溯。
本公司应通过追溯系统追踪召回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情况,以确保所召回产品的全面回收。
4.召回处理。
本公司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处置、退货等,确保召回产品不再流入市场,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5.召回报告。
本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明确召回过程、结果和整改措施。
五、相关责任1.食品安全责任人。
本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召回工作,负责召回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并在召回过程中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内部协调责任。
本公司应建立召回协调小组,包括生产、品质、销售等相关部门,并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
3.配合调查责任。
本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
4.消费者赔偿责任。
如因召回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本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召回后整改措施1.本公司应根据召回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对召回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和彻底整改,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本公司应对召回后的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和质量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本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七、处罚措施1.本公司如未按照召回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食品召回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6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1、目的为确保已确定为不合格的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安全、及时的召回;防止不安全食品的扩散,所采取产品召回措施。
2、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对产品实施召回控制措施。
3、职责1)经理授权质检部负责启动召回程序,负责执行召回,负责以下事宜:a)做好产品销售记录。
b)保持与客户的联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将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按销售记录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c)参与各部门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评审,查找不合格原因。
d)在获得不合格产品需召回的信息后,要立即对该批次的产品留样,还要判断相邻批次产品是否留样进行复查,已证实是否不合格及其不合格原因。
e)根据不合格原因查清归属,通知责任部门;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f)根据不合格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监督检查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2)加工车间作为产品召回控制程序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召回产品的处理。
4、工作程序4.1当产品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况之一时,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1)产品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危害。
2)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害,但存在质量、规格、品质等缺陷。
3)产品不符合新规定时。
4)当产品经政府部门抽检发现不安全被责令召回时。
4.2启动召回时通知相关方:1)质检部负责报告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门关于产品召回计划详情,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产品销售区域、召回原因及相关危害;并由其负责通报产品召回后的产品评审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2)质检部负责通知顾客、消费者、承运者和仓储方,并负责产品召回的解释工作和召回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4.3召回措施实施步骤1)对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迅速调查清楚已交付数量和去向并按通知相关方程序进行实施。
2)质检部对产品进行追溯,监督检查回收产品的有效性,查清数量及标示情况,防止不合格产品遗漏。
3)根据调查情况,由质检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召回不合格产品时,要确保所有不合格产品及时识别并迅速清理出市场。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召回的组织机制、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召回工作的快速、高效、全面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召回工作。
3. 召回原则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实施召回,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原则:召回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开透明原则:召回信息要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宣传。
4. 召回程序4.1 召回发现和报告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关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并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4.2 召回方案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和风险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具体的召回方案,包括召回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
4.3 召回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召回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召回工作,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货物的收回和销毁等。
4.4 召回跟踪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跟踪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召回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改进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措施。
5. 召回责任和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召回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关的处罚。
6. 相关支持和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指导,为食品安全召回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协调服务。
7. 结论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召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尊敬的XX部门:我是XX食品公司的质量安全主管,我写这封信是为了就我公司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向贵部门提供一份范文,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不安全食品召回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我公司高度重视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下是我们的范文:一、召回目的与范围:1. 目的:旨在及时回收不安全食品,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二、召回程序:1. 接到投诉、检验机构检出不安全产品等信息后,立即成立召回小组,由质量安全主管担任组长,组织召回工作。
2. 将召回通知书下发给相关部门、经销商和销售渠道,要求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3. 对召回食品进行溯源,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要求消费者立即停止食用,并将产品退回指定地点。
4. 彻底清理不安全食品存货,确保召回范围内没有遗漏。
5. 建立召回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三、召回后的处理措施:1. 对受影响部门进行整改和培训,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 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 深入追查问题源头,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风险评估与改进:1. 定期对公司的生产流程、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和强化监控。
2.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加强对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控。
3. 组织内部检查,外部第三方检验和认证,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我们将严格按照以上制度进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并不断优化改进,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希望贵部门能在召回工作中给予我们指导和支持,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障努力!谢谢!真诚的,XXX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召回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维护食品行业的良好形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食品的各个环节。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1、目的当交付后的产品可能有批量的不适合(包括存在安全危害)时,能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方,实施产品召回,并迅速完全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2、范围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过程。
3、职责3.1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
3.3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
4、内容4.1召回的时机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应启动召回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a)顾客的投诉(见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适合的产品;c)媒体报告报告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见不合格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____)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4.2待召回产品的识别和评价a)食品质量、安全小组即产品召回小组,应监视与产品召回有关的信息。
b)出现4.1于情形时,管理者代表应立即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召回评审。
必要时,应要求最高管理者和法律顾问、各部门的其他主管参加。
c)召回评审的内容包括。
召回原因;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以往的产品安全记录,危害程度;政府____部门的流行病学咨询记录;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
d)只要可能,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复查,以证实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
其结果应作为召回评审的输入。
留样应保持到召回活动结束。
c)在有确切的信息支持时,召回的评审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
召回的产品识别和评价之后,应编制成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启动。
4.3召回的程序必须考虑顾客(包括分销商及其顾客)、合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供方、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____(包括媒体和消费者____)。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生产企业主动或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发现或接到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下,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过召回措施从市场上收回,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食品召回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召回组织机构:建立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组织机构或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
2. 召回依据和标准:明确召回的依据和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的内部标准等。
3. 召回责任主体:规定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等。
4. 召回范围和方式:明确召回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召回的产品种类、数量和召回的方式(如公告召回、电话通知召回、线下回收等)。
5. 召回程序和要求:规定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召回的时间限制、召回的步骤和流程等。
6. 召回报告和跟踪: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对召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7. 处理召回食品:规定对召回的食品的处理方法,包括销毁、退回等。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建立规范的召回机制,能有效地保证召回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的危害。
同时,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也能促使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企业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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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一: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