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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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而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人民、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

客体:国家权力、人身和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五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权利:资格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

权利与权力区别:内容、主体、范围、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实现方式和要求。

(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家庭教育权。

受教育权: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和发展。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联系: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区别:二者的主体不同;二者的来源不同。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教育法没有阶级性

(2)教育政策比教育法律调整范围要广

(3)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应该平等

2、论述题,如:

(1)教育法的作用?

(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关系?

(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第一节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概念特征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特征: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

(二)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职业学校: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4.有相应的经费。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

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4、对农民的培训;5、创业培训;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

(二)成人教育体系

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

特点:实用性、职业性、社会性、多样性、终身性。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

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节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

二、学位制度

(二)学位等级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四节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教育督导的方式:1、综合督导;2、专项督导;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

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

(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

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实践性p49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水平考试p59

(3)文凭一般是指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证书p68

2、论述题,如:

(1)你认为我国的高考制度应该如何改革?p61

(2)谈谈你对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看法。

3、案例分析题,如:

(1)某专科学校学生王某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请人代考,结果该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被宣布无效,而且被处以停考2年的处罚。你认为这种处罚是否合理?为什么?p65

第三章高等学校

第一节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

简答: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1、参加行政管理权;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节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批。

第三节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

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

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

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4、开展教学、科

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论;6、进行人员考核;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10、依法管理财务。

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公立高等学校和私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平等

(2)公立高等学校不能营利。

(3)学校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96

2、论述题,如:

(1)高等学校应该如何行驶自己的权利?

(2)应该如何依法治校?

(3)高等学校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3、案例分析题,如:

(1)2004年高考录取工作中,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李先生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国内一所著名大学录取,但附加条件是必须交10万元,否则领不到录取通知书。李

先生拒绝后,发现该考生真的被退档了。经过几番周折,孩子被录取后,李家被要求将10万元存入该大学下属的某公司账户。你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四章高校教师

第一节高校教师的地位

简答:一、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一)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二)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三)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二、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一)广泛开展科学研究;(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节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简答:一、高校教师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二)教育教学的义务;(三)思想教育的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第三节高校教师的资格制度

(一)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以文理学士学位作为教育专业训练的前提;在教育研究院中实施新的教育专业课程,颁发教育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依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4、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第四节高校教师的职务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五节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

称定期聘任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3、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高校教师是公务员

(2)获取报酬待遇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3)进修培训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4)教师资格证终身有效

2、论述题,如:

(1)高校教师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2)高校教师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3、案例分析题,如:

(1)韩国教育部2002年6月出台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教师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体罚的情形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同学,要在有其他老师在场,要说清理由。体罚的工具:对小学生和初中生可以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高中生的木棍可以达到直径1.5厘米、长度不

超过60厘米。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位。体罚的数量:初中和高中学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你认为我国教师有无体罚学生的权利?体罚为什么在我国屡禁不止?

第五章高校学生

第一节高校学生的地位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1、学生是人;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二)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利界说: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考试题型

1、辨析题,如:

(1)受教育权可以转让

(2)教育公平和教育平等是一致的

(3)申诉起诉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2、论述题,如:

(1)应该如何保护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

(2)谈谈你对教育平等、均等和公平的看法?

3、案例分析题,如:

(1)大学生孟某因为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学校决定不予注册,结果该生将学校告到省教育厅并准备向法院起诉,说学校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你认为学校的处理是否合法或合理?孟某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责任的法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2、违法或违约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

吊销许可证。(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节教育法律救济

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 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包括( A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2.高等教育分为( D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C ) A.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C.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D.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 4.《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操作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抑制性规范。 5.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有( D) A.学科、专业设置权 B.招生权 C.教学自主权 D.以上都对 6.《教育法》中关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允许性规范 D.权利性规范。 7.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应当( B ) A.公开、公正、公平 B.客观、公正、准确 C.公平、客观、准确 D.客观、公正、公开 8.《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A ) A.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B.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C.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D.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9.下列各项中,( D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学生受教育权 10.教育法的( D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实施 B.适用 C. 解释 D. 遵守 11.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 B )责任原则。 A.公平 B.过错 C.严格 D.补偿 12.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有三个,请把下列选项中不是的挑出来:( D )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 13.不属于我国人身伤害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C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1、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13、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4、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6、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20套题加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试题1 一、单选题(每题1分,40题,共计40分) 1、下列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D A.依照法律的导向来约束自己的行为;B.根据法律规范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C.通过实施法律规范来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D.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D 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3、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分别是每年的()。B A.12月1日和3月13日; B.12月4日和3月15日; C.12月3日和3月16日; D.12月5日和3月15日 4、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A.通过法治教育,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仍需进一步提

高; B.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 C.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 D.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 5、从逻辑的结构上看,任何单一、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这三个组成部分。A A.法律后果; B.法律责任; C.行为结果; D.法律依据 6、不属于教育法律的责任种类的是()。D A.行政法律责任; B.民事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行为法律责任 7、表述义务性教育法律通常采用的字样是()。A A.“必须”; B.“可以”; C.“有权”; D.“有……的自由” 8、作为一个部门法,教育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具有的特征,除了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之外,还包括()。B A.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B.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C.国家强制性; D.法律规

福建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doc

高等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某,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同年6月30日,该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其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三个多月后,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诉称:学校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应发给我的2500元课酬费给了宋某。现要求大学返回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误工费945元。 问: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课酬费吗?为什么? 能。因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李某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李某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某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因而,李某能要回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不对。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因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或者重修机会。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大学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规章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因而该大学依该校规取消授予武某学位资格的做法是不对的。 2000年,西北大学教师林某,通过了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的评审,但在2001年,学校又作出《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林某不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57岁的林某等来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决定》。 问题: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原理,分析上述案例中西北大学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有无可诉性? 法院能否支持林某的诉求,关键是看林某与学校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西北大学是依法律授权的、享有对本校教师进行职务评审权的学校,因而其作出的《关于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涉及林某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属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会支持林某的诉求。 某省一中学生因合伙盗窃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该中学生当年参加高考。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二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但《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升学不受歧视。

完整word版-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网络授课作业——退学与纪律处分关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网络授课作业 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退学与纪律处分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退学,是学籍处置的一种。应予退学的有六种情形: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上述6点可以看出,退学这一学籍处置是基于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在校学习的条件来评判的,无论是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就学手续还是本人意愿,达不到继续在校学习的要求,即可按退学处理。这里不涉及针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只是对学生能否继续在校的资格的评估。 退学,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由校方决定。 而纪律处分不同,没有自己申请的,都是被动接受的,纪律处分原因都是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违反现有的国家法律,也包括违反学校纪律,如扰乱课堂、打架、酗酒、辱骂老师、作弊等。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分类,它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在处置原因、处置程序和处置目的均不同。应予开除学籍的有以下7种情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由以上7种情形可以看出,开除学籍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是惩罚性的处理措施。 退学和纪律处分都是对学生的一种处理。退学是由学籍管理的部门负责,不是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纪律处分是由学生部负责,是对学生的一种惩罚,记入学生档案。纪律处分还可以在处分者进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都应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都应有记录和书面形式的决定书送交本人。关于退学者,本科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在规定内没有工作单位的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学条件,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现代化防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

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 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 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尊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 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活着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超过学校规定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活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完整word版)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行非确定性指引 【答案】错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人权 【答案】错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 【答案】错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而存在 【答案】错 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判断题】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答案】错 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某种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答案】错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答案】错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也不尽相同。 【判断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答案】错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判断题】任何单一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 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包含这三个要件。 比如: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西安交通大学月课程考试《法学概论》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法学概论》作业考核试题 一、多选题(共25 道试题,共50 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 B. 行政主体不仅是由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C. 行政法的主体就是行政主体 D.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正确答案:BD 2. 人民法院对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A.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B.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C.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D. 认为一审判决轻的可以在二审加重刑罚。 正确答案:ABC 3. 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说法正确的是()。 A.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B.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无论复议是否加重相对人的责任,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都是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ABC 4. 下列不可以作为公司资本出资的是()。 A. 土地所有权 B. 公共设施 C. 劳务 D. 专利 正确答案:ABC 5. 法律关系三要素是()。 A. 主体 B. 物 C. 客体 D. 内容 正确答案:ACD 6. 下列属于适用缓刑的情形的是() A.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原判刑罚的执行,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 C. 刑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其有悔改,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可以缓刑 D. 缓刑可以适用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正确答案:AB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附答案修订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三)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 c )。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会负责制 8.高等学校应当为( 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9.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a ) A.聘任制 B.聘用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2020年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参照模板

1.学位证书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 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合。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 1

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扫除文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立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同时,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校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它们是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2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P1-2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P6 3、教育法的特点。P6-7 4、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5、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1-14 6、试述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P19-24 7、如何理解我国教育法的地位。P14-16 8、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其有哪几部分构成?P28,30-32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教育法制的概念。P35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意义与作用。P36,41-43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P44-48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4-56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53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立法、法律适用、遵守法律的概念:P57,61,62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P60-61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P61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P65-66 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P76-77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P75-76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77-78 5、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 6、教育行政管理分为几种形式?P72-73 7、能够构成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哪些?P86-87 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P90-91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P92-94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P94

香港法概论网上作业答案

香港法概论网上作业答 案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香港法概论资料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设立陪审团的法院有(高等法院 4、在香港,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其中,只有(土地审裁处)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出席。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6、由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联合主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市民提供律师代表及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计划称之为(当值律师计划) 7、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制定的只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9、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5号”的是(白纸草案)。 10、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和九位大法官组成,每宗上诉案件通常由(三位)大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理。 1、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夫妻离婚后,法庭处理子女管养权问题时会采取(子女的福利)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2、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帮助确定一个人的法定父母亲身份。 3、若某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等权利,这一行为属于(公众性妨扰)。 4、对于(环境权)的侵犯,私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而必须由律政司司长代表公众提起诉讼。

5、某人占有、损害、毁灭、擅自卖掉或处置、拒绝交还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侵占)。 6、民事侵权所侵犯的是私人的权利,游行、示威等权利属于(受限制权利)。 7、根据香港法例,民事侵权的起诉期限一般为(6年)。 8、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这一原则称为(事实自证法则)。9、在香港,如夫妻单方面申请离婚,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居最少连续(一年),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 10、任何一方虽然能在缔结婚姻时,给予对方一个有效的同意,但因患有精神紊乱而不适宜参与婚姻生活。那么,这段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1、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28天内)提出上诉。 2、如果裁判官拒绝保释,被告人仍然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 3、下列(乱伦)案件,法例规定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才能提出检控。 4、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非正审)程序。 5、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押记令)这种执行方法。 6、根据香港对刑事罪行的分类,盗窃罪属于(双重性质)。 7、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司法复核)程序。 8、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应具备(显着性)。 9、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五比二)通过。 10、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呈请书)的状书程序。 二、判断题 1、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错误 2、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对当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国会法例进行了全面检讨,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相关内容,这项工程称为“法律本地化”或称“法律适应化”。正确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 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七部 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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