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诚信评价办法(最新)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最新)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发〔X〕7X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四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选择政务诚信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公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统筹、指导全省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各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评价相关工作,支持、指导、监督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依据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在广泛采集、核实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依照下列四个方面12项指标,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一)依法行政情况。
主要评价科学民主决策、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尽责3项指标。
(二)勤政高效情况。
主要评价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2项指标。
(三)守信践诺情况。
主要评价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承诺兑现、合同协议履行3项指标。
政务诚信是评价方案

政务诚信是评价方案政务诚信是指政府在运行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推动政务工作的透明化、公正化、高效化,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众信任度,实现良好的政务治理。
评价政务诚信的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政务信息公开: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公众披露政务信息,包括政府决策、行政行为、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等。
评价方案应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透明度和便捷性,并对不公开信息和违规操作进行惩罚。
2. 政务决策公正性: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公正、公开,尊重民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评价方案应对政务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进行评估,并追究不公正决策的责任。
3. 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政府部门应提高办事效率,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评价方案应考核政务办事流程是否简化、是否存在拖延、腐败等问题,评估政务服务满意度,并对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的部门进行问责。
4. 执法公正与廉洁:政府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公正、廉洁,依法行政,不能滥用权力。
评价方案应考核政府部门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滥权等问题,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
5.政务责任承诺:政务诚信评价方案应明确政务部门的责任承诺,要求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诚信承诺,推动政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对未能履行诚信承诺的政府部门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政务诚信评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对政务诚信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同时,对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增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务诚信的落实。
政务诚信评价方案的建立可以促进政府部门的自律,改善政府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内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表率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考核约束和多方监督机制,着力治理政务失信行为,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诚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政府诚信履职工作体系。
1.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履职尽责。
健全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作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举行听证会。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2.推进政务公开。
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统一公开渠道。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8〕10号)和《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发改财字〔2018〕62号)精神,加强局系统政务诚信建设,提升部门公信力,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山西”“信用太原”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公务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局系统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行政。
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2.坚持政务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 坚持勤政高效。
按照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要求,加强行风建设,深入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持续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水平。
4.坚持守信践诺。
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

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沈阳市位于辽宁省中部,是辽宁省经济重要的中心城市,街道和乡镇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组织,担负着推进政府行政事业、促进社会治安等重要职能。
为了推进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我们针对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和规范,提出了下述措施。
首先,对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进行全面考核。
针对政务诚信建设情况,以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将政务服务、政策保障、政务活动等多方面考核纳入评估范围,对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的总体水平进行考核和科学评定。
其次,要健全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的后勤保障机制。
针对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的特定需求,加强政策保障机制,设立专门投入,统一指挥和部署,充分保障其资金项目;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提高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政务宣传机制,树立政务诚信形象,提高政务公信力和公众参与度。
再次,要深入推进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采取多种手段和形式,定期发布政务诚信活动的宣传文章,开展政务诚信主题宣传活动,为推动政务诚信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广泛开展政务诚信培训,让所有政府部门拥有贯彻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价指标的规范性知识和技能;加强政务诚信宣传报道,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的成果,全面提升政府形象。
最后,要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文化建设。
要深入开展政务诚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上树立政务诚信的公众形象;要充分发挥政府形象的推动作用,在街道和乡镇推行“重诚信、轻文书”理念,让政务诚信文化成为全民共享的文化常态;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文化普及,让政务诚信文化深入人心,真正走进百姓家庭。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带来有益的帮助。
在推进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协作配合,统筹谋划,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最终把沈阳市街道和乡镇诚信建设成功推向全面、深入、落实的高度,为沈阳市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最新)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最新)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发〔X〕7X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四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选择政务诚信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公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统筹、指导全省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各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评价相关工作,支持、指导、监督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依据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在广泛采集、核实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依照下列四个方面12项指标,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一)依法行政情况。
主要评价科学民主决策、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尽责3项指标。
(二)勤政高效情况。
主要评价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2项指标。
(三)守信践诺情况。
主要评价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承诺兑现、合同协议履行3项指标。
市政务诚信先进做法

市政务诚信先进做法
市政务诚信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保障政府行政服务的公
正性、透明度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市政务诚信先进做法的介绍:
1. 建立诚信评价体系:为了提高市政务诚信水平,一些地
方政府建立了诚信评价体系。
这个体系以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廉洁性和服务态度为评价指标,通过定期评估来激励政府工作人员遵守诚信原则。
2. 实施阳光行政:阳光行政是指政府行政工作的公开透明化。
政府通过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将政务信息及时、全面地向公众公开,包括行政程序、政策文件、预算报告等。
这种做法确保市政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强化廉政教育:廉政教育是培养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意识的重要手段。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培训,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4. 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确保市政务诚信的重要环节。
政府建立健全了行政监督机制,确保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妥善处理。
同时,政府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推动政府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5. 加强创新驱动:市政务诚信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驱动。
政府鼓励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推动市政务工作朝着高效、便捷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降低行政审批的成本和时间。
以上是一些市政务诚信先进做法的简要介绍。
通过建立诚
信评价体系、实施阳光行政、加强廉政教育、强化行政监督和推动创新驱动,市政府能够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诚信的服务。
浙江省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2版

浙江省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指弓1(2022版)一、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定义政府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也称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是指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对政府机构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政府机构评价对象分为两类: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
根据国内外通行做法和专家建议,考虑公众的可识别性,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划分为优秀(AN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SAV800)、较差(700SAV750)、差(A<700)五个等级。
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每季度更新一次。
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政府的自身管理,也可作为基础性信息依法有序公开共享,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二、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一)综合性。
设计多个维度,综合全面反映评价主体公共信用水平。
(二)重要性。
从每个维度中选取具有代表性、对评价主体公共信用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指标。
(三)公共性。
评价使用的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四)可得性。
在设计指标时充分考虑数据产生的连续性和可获取性。
三、政府机构公共信用画像通过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履职成效等五大要素刻画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信用形象。
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公共信用评价模型设计示意图四、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是应用专家打分法,对一、二、三级指标分别确定权重。
其中,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履职成效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45分、120分、200分、250分、185分;政府部门的分别为240分、150分、160分、270分、180分。
具体见下表:地方政府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政府部门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五、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方法根据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评分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发〔X〕7X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四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选择政务诚信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公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统筹、指导全省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各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评价相关工作,支持、指导、监督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在广泛采集、核实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依照下列四个方面12项指标,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依法行政情况。
主要评价科学民主决策、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尽责3项指标。
(二)勤政高效情况。
主要评价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2项指标。
(三)守信践诺情况。
主要评价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承诺兑现、合同协议履行3项指标。
(四)信用建设情况。
主要评价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公务员信用管理、政务失信惩戒4项指标。
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通过下列
渠道广泛收集反映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的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政务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从受评单位采集政务诚信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从人大、政协采集其对同级政府、政府部门及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信息;
(三)从人民法院采集政府及政府部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从监察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五)从审计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相关信息;
(六)从督查部门采集国家以及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督促检查的相关信息;
(七)从信访部门采集有明确结论的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不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的信息。
(八)从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采集重大决策、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九)从新闻媒体、主流社会媒体网站等采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创新、履约践诺以及社会各界的评价评议信息。
(十)从有关部门采集可查实的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举报、投诉信息。
(十一)深入辖区企业等市场主体调查了解其对政府管理服
务的评价和意见。
(十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集政务诚信信息。
第九条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评价机构的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评价机构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评价流程和规范
第十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至4月实施,4月底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下列顺序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一)组织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其上一年度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自查自评,并于1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当详实具体,涵盖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政务诚信评价内容。
(二)组织评价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并于3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评价机构应当以受评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为基础,结合自身收集的相关信息作出公正评价。
(三)组织评价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综合评价,并于4月30日前将评价报告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评价机构应当以受评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自身收集的相关信息作出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和规则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一)信息采集。
组建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全面收集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信息,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信息核实。
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应实地走访受评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请受评单位核实、补充政务诚信信息。
(三)初步评价。
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评价标准,采用加权法和百分制,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评分,形成初步评价报告。
(四)初评结果反馈。
将初步评分结果和评价报告送交受评单位确认。
受评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并说明理由。
受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评申请或未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的,初评结果即作为最终评价结果。
复评申请仅可提出一次。
(五)复评。
根据受评单位提出的复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分,修订评价报告。
(六)评价结果审核。
最终评分和评价报告确定后,报请委托部门进行规范性审核。
(七)评价报告信息上传。
政务诚信评价报告经委托部门规范性审核后,由评价机构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各级、各部门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出具的政务诚信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分和总体评价;
(二)单项评分及其说明;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X条每年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各级、各部门政务诚信评价报告汇编成册,并及时向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国家机关通报。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对受评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应当归档备查,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
试行期间,评价机构采集的各类政务诚信信息和评价结果暂不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受评单位对评价机构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有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人民
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或者提供信息失实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其诚信档案。
对经同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催促仍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的,评价机构有权依据自身掌握的信息独立作出政务诚信评价,并在评价报告中载明。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的,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年充分做好确定评价机构、制定评分细则、采集基础数据等各项准备工作。
从X年开始,每年开展上一年度政务诚信评价。
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和主要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