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林地占用审批事项政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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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琼财资环〔2024〕733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如下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一、支持重点和范围(一)支持重点。

坚持科学绿化,统筹考虑绿化空间和资源状况差异性,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以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森林质量提升为支持重点,兼顾人工造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防沙治沙等任务,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增强林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碳汇功能。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范围为“三北”工程区以外区域,促进形成以“北方扩面为主、南方提质为主”的科学绿化格局,持续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一)各市县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国土绿化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落实科学绿化用地、用水、用苗技术措施等要求,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和绿化成本,根据可用财力合理确定项目规模,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详见编制提纲)。

项目实施方案应合理可行,实施区域及内容要落实地块,在中央林草任务和国土绿化落图系统完成上图。

(二)按照集中连片、规模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单个市县或跨市县整合项目申报,并落实实施区域地块。

跨市县组织的项目,市县应地域相连,按照山脉、流域等自然地理环境,以综合治理区为单元统筹谋划项目。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琼府〔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

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

(二)科学引导项目选址。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将规划土地要素作为招商引资先决条件之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等管控范围。

确需占用的,应当充分论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6〕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本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占补平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使用林地时,市县人民政府须先履行补划林地义务,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大于或等于使用林地面积。

第四条林地占补平衡要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林地占补平衡方式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划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

(二)行政区域之间:对后备林地资源匮乏的市县,确属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凡永久占用林地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林地分级管控要求。

涉及占用公益林地的,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管理的规定,落实公益林地占补平衡,保持本市县公益林地总量不变。

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的,应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得损害或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六条补划的林地要与市县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进行补充,同时要避让已规划确定的耕地开垦区。

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必须恢复林地条件后方可作为补划林地。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琼林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琼林规〔2023〕3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为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强化“减证便民”服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办资字〔2023〕96号)和《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使用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和实行告知承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二)所申请采伐的林木不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省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限伐区域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不需计算蓄积量的树种以面积控制,下同)或蓄积量不超过15立方米,且同一林权宗地一年申请不超过3次的,实行采伐告知承诺制。

二、办理原则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简化审批申请材料,无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推行在线申请办理,逐步实现办证“零跑腿”。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采伐的林地面积3亩以下(含3亩)或林木蓄积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

(二)所采伐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三)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符合规定。

(四)所在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林木林权证等林木权属证明。

无林权证的,提供两个相邻林木林权权利人签名确认无纠纷的证明材料或村民小组出具的意见。

(三)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3日海南建省筹备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全面规划、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开发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条海南、市、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

乡(镇)行政区域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境外客商)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

对已用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政府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管理第五条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二)砍柴、放牧;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海南省林业厅2014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审核审批林地应当遵循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和林地占补平衡;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林地;严格控制工矿项目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占用林地的原则。

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提前介入进行服务性审查。

预审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并服务用地单位,提高审批效率,与用地单位前期工作并行实施,不占用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任何环节的审批时限。

第四条涉及下列永久占用征收林地的,都应进行占用林地预审:(一)审批制项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二)核准及备案制项目。

项目初步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对其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三)任何方式的土地供应在土地农转用前,对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四)开采矿藏使用林地的,在矿业权出让前,对采矿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不实行占用林地预审。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逐级组织实施:(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二)核准及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储备用地项目,由与核准、备案和储备用地审批机关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三)开采矿藏项目,由采矿许可机关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四)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其保护范围包括:(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海府[2001]5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海府〔2001〕54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土地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于1999年组织编制了《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0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规划》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一、《规划》期限以1996年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范围《规划》按我市行政辖区面积236.44平方公里的范围编制。

三、《规划》目标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海南省下达的各项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为:坚持土地可持续利用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发展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促使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显著的提高,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目标1.耕地保护根据严格控制耕地减少的要求和省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200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5527.26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4717.74公顷;选择集中连片、生产条件较好的水旱田和旱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350.71公顷;继续兴修水利,扩大灌溉面积,搞好渠道维修,整治排灌系统,提高灌溉效益,并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耕地总体质量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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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占用审批事项政务指南一、办理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承办部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三)《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六)《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1号)。

三、委托范围及办理方式(一)委托审批事项。

1.在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林地占用审批事项,除跨市县项目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全部委托给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2.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的民生项目、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林地占用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除跨市县项目外,相应的林地占用审批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委托给林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

3.将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相关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其规划调整权限属于市县人民政府,且涉及林地占用审批的权限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相应林地占用审批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委托给林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办理。

(二)办理方式。

因具体项目建设,需要将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相同)确定的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定合并办理规划调整和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具有以下情形的,规划调整和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分开办理:1.林地占用审批权限属于国家林草局的;2.规划调整审批权限属于省政府,林地占用审批权限属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3.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为市县政府,林地占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4.分开办理更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的。

四、审批条件(一)办理林地占用审批的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的项目准入范围。

所占用林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200米、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还应符合这些区域的准入条件。

2.涉及占用城镇、村庄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9〕35号)等项目准入规定。

3.符合林地占用计划。

林地占用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安排下达。

(二)规划调整及林地占用合并办理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办理林地占用审批事项条件;2.符合规划调整的条件;3.《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中补划的林地符合规定。

(三)补划林地要求。

1.具体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补划工作,在规划调整过程中予以落实。

林地占用审批过程中,不再按照《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194号)规定程序,编制报批《林地占补平衡方案》。

2.《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中补划的林地应当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符合林地划定条件的地块进行补充。

五、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一)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1份);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批准文件、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提供其一即可),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备案确认文件,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宗教、殡葬设施等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4.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各1份);5.勘测定界图(大地2000坐标系、CAD格式用地界线图)(原件2份);6.使用红树林、沿海防护林林地等需提供环评报告(原件1份);7.涉及海南省生态红线保护区,需提供符合《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琼府办〔2016〕239号)、《海南省生态红线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74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8.涉及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需提供符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16〕83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9.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规划调整以及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备案)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复印件1份)。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材料。

1.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2.项目使用林地公示及公示情况说明(原件1份);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1份)。

六、办理程序(一)根据规定,需报国家林草局审批的林地占用事项,不与规划调整审批合并办理,按照以下程序单独办理:1.申请。

建设单位向林地所在市县林业局提交林地占用审批申请材料。

2.市县办理程序。

(1)市县林业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对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按照规定进行其他初审工作。

(2)经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市县林业局将初审意见及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上报省林业局。

3.省级办理程序。

(1)对市县林业局上报的属于国家林草局审批的事项,省林业局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直接上报国家林草局审批。

(2)国家林草局批准相关林地占用事项后,省林业局按照规定批转相关林地占用审批事项,将有关审批情况函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二)根据规定,需报省级审批林地占用事项,按照以下程序:1.申请。

建设单位向林地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林地占用审批申请材料。

涉及规划调整与林地占用合并办理的,同时提交《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草案)》,但《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草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的除外。

2.市县办理程序。

(1)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给市县林业局。

(2)市县林业局接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来的相应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审查工作:①组织对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②审核拟占用林地属于何种林地,并确认林地占用审批权限;③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占用林地规定进行审核;④涉及与规划调整合并办理的,对《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中的补划林地情况进行审查。

(3)市县林业局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审查意见。

(4)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市县林业局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报送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请示。

3.省级办理程序。

(1)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受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林地占用请示事项后,将有关林地占用材料转省林业局提出审查;(2)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是否符合占用林地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3)省林业局将审查意见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4)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结合省林业局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抄送省林业局,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函复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依据。

(三)委托市县审批林地占用事项的办理程序。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实际工作中,对委托审批的林地占用事项,不与规划调整合并审批的,按照以下程序单独办理:1.申请。

建设单位向林地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林地占用审批申请材料。

2.市县办理程序。

(1)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给市县林业局。

(2)市县林业局接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来的相应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审查工作:①组织对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②审查拟占用林地地类,并确认林地占用审批权限;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④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占用林地规定进行审查。

(3)市县林业局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审查意见。

(4)结合市县林业局意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内部会审→不符合要求的,补充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填写《林地使用审批表》,并由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林地占用审批事项属于委托给市县政府审批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在《林地使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建设单位(拟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发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在批准文件上加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批专用章(其中,林地占用审批委托给市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林地占用、规划调整审批经市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林地占用批准文件可以单独印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已加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批专用章的批复文件→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林地占用审批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县林业局和省林业局。

七、委托事项的办理期限(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其中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时间为12个工作日(注:期限计算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审批完成,其中需上报市县政府审批的,至上报市县政府之日止,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642号)。

九、办理地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办理部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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