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节能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节能督导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科[2007]1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4.23
【实施日期】200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节能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建科〔2007〕198号)
各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保证今年建筑节能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决定开展全省建筑节能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工作情况
1、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落实情况;
2、市、县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3、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落实情况。
二、检查对象
各设区市、扩权县(。
【质监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质监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推广与监督,实施准入倒逼,以能效“领跑者”指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标准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以及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和实施监督体系,制修订省级节能地方标准80项,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20个,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标准化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以节能标准为依托开展节能工作。
省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节能标准制定和重要节能标准推广实施等事项,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节能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实行标准更新机制。
简化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从立项到发布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
建立节能地方标准立项快速通道,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节能地方标准立项项目,省质监部门每年下达节能地方标准专项计划,急需的节能标准可随时立项,及时发布。
根据建筑工程节能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下达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制修订计划。
建立节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承担节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科学运用能效能耗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将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先进节能技术、经验纳入地方标准。
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

附件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促进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或授权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节能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监察概念)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节能监察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授权、委托和指导下,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原则)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机构主要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邯郸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邯郸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正文:---------------------------------------------------------------------------------------------------------------------------------------------------- 邯郸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2007年7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对本市能源生产、供应、转换、使用、管理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约能源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节能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应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及数据库,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动态监察。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行为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对检举重大破坏、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

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0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0.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一九九0年五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社会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授权的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供应、转换和使用各环节实施监察、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监测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全省设置三级节能监测网。
省节约能源监测中心为省一级监测网员单位;各地、市节约能源监测站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的行业节约能源监测站为二级监测网员单位;县级市和工业比较集中耗能较多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节约能源监测分站,为三级监测网员单位。
第五条省节约能源监测中心设在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人员从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行业和地、市、县节约能源监测站的组建方式分别由省有关部门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监测机构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业务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各级监测机构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仪表、装备的配置,可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和本地、本行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站、所)承担节约能源监测任务后,仍实行自收自支。
确有困难时,当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九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辖区内的监测工作,省行业节能主管部门领导直属单位的监测工作。
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监测工作及监测网的建设、发展规划,下达各项监测计划和任务;制定监测的各项工作制度、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监测技术合作和交换。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构建了完善的运营管理监督体系,分领域推进全社会节约节省用能,讲求建立节能市场化机制,为规范河北省节约能源及其管理活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增加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缓解资源压力,深化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推动的法治保障。
下面是节水查字典范文网给大家提供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节约能源通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能效重复使用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引领、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县级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工作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以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具体指导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的节能主管部门原属人民政府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能源消耗本省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双重控制,建立节能首要目标责任制和管理体制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

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节能监督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节能监察中心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监察中心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依法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下文统称“节能监察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三)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四)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接受其它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政府部门交办的违法用能案件;(五)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宣传培训;(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节能监察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省节能监察机构组织专项节能监察时,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可跨行政区域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第八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二、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计划情况;三、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四、落实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情况;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六、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执行相关规定、标准的情况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检定校准情况;八、制定主要耗能设备的合理用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并依据节能标准评价设备合理用能状况的情况;九、参加和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节能监测与节能监察

一、节能监测
二、节能监测分类:综合节能监测和单项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分类 综合节能监测:是指对重点耗能单位整体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节能监测。 单项节能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的某台设备、某道工序等进行的现场测 试。 监测内容: 三、监测内容: 1.用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 2.能源转换、输配与利用系统的配置与运行效率; 3.用能工艺和操作技术; 4.企业能源管理技术状况; 5.能源利用的效果; 6.供能质量与用能品种; 2/22/2012 6 7.对生产、销售标明“节能型”的产品能耗指标。
一、节能监测
四、节能监测所具备的技术条件 1.监测应在生产正常、设备运行状况稳定下进行; 2.监测必须要按照与监测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 3.监测时间应根据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确定。 4.定期监测周期1~3年。 5.监测用仪表、仪器等在检定周期之内。
2/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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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监测
五、节能监测依据
(一)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GB/T15317-94 (二)工业热处理电炉节能监测方法GB/T1531894 (三)火焰加热炉节能监测方法GB/T15319-94 (四)热力输送系统节能监测GB/T15910-2009 (五)工业电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GB/T15911-95 (六)活塞式单级制冷机组及其供冷系统节能监测 方法 GB/T159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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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能监察
(八)执行节能管理制度情况:3项 执行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并制定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2.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3.落实节能奖惩制度情况。 (九)对落后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的情况:2项 对落后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的情况 1.是否仍在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2.是否制定淘汰计划。 对仍在使用又拒不制定淘汰计划的企业,按照节能法规定,应责令停止使用,没 收淘汰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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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14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7号)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并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网址。
第六条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
第七条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年消耗能源在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在省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对年消耗能源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并将监察结果报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第八条(一)在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在用能项目建成后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用能产品及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的淘汰及限制使用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
(四)生产的能源产品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