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政策解答
办理社会保险的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社会保险的常见问题解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办理社会保险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大家解答一些办理社会保险的常见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社会保险事务。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
每一种保险都有其特定的目标和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医疗保险则是为了应对因病就医所带来的高额费用,失业保险则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工伤保险则是为了应对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而生育保险则是为了帮助家庭应对生育所带来的费用压力。
二、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需要首先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办理社会保险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证明等。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三、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哪些?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可以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是指个人根据自身工资和收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单位缴费则是由雇主根据员工的工资和收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来说,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的待遇如何享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年龄一般为60岁(男性)或55岁(女性),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要求。
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则需要在参保期间患病并就医,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报销比例和限额要求。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具体的待遇享受条件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五、社会保险的权益如何维护?在办理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纠纷。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目录一、基本概念 (3)1.1 社会保险的定义 (4)1.2 社会保险的特点 (4)1.3 社会保险的作用 (5)二、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 (6)2.1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7)2.2 各类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 (8)2.3 社会保险的缴纳与支付 (10)三、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10)3.1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11)3.2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12)3.3 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 (13)3.4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 (13)四、社会保险的缴纳 (14)4.1 缴纳基数与比例 (15)4.2 缴纳方式与时限 (17)4.3 缴纳记录查询 (17)五、社会保险待遇 (19)5.1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5.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5.3 工伤保险待遇 (22)5.4 生育保险待遇 (23)六、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 (25)6.1 转移条件与流程 (26)6.2 接续办理时限与方式 (27)6.3 转移后待遇处理 (27)七、社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 (29)7.1 监督机构与职责 (30)7.2 管理办法与措施 (31)7.3 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33)八、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34)8.1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4)8.2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35)8.3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36)九、社会保险的热点问题解答 (37)9.1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38)9.2 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40)9.3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41)9.4 社会保险违规行为查处问题 (42)十、典型案例分析 (43)10.1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44)10.2 社会保险政策影响案例分析 (45)10.3 社会保险改革创新案例分析 (46)一、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
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答一、为什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答:我市从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我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县市。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我市于2011年12月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纳入一个制度统筹考虑,出台了《仪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仪政发[2011]19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二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三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四是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五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有几个档次?政府给予参保人员多少补贴?答: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5个档次,政府根据缴费档次给予参保人员每年30-70元的参保补贴;低保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五保和优抚对象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3个档次,政府给予参保人员每年100元的参保补贴。
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
(年个人缴费及参保补贴标准见下表)四、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答:城乡居民需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规定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概述1、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之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由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3、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答:社会保险有以下基本特征: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储蓄性;4、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答: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创建和谐海宁,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多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影响了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积极性;为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企业及职工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后,将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确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质量,达到方便参保、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的目的;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管理和按工资总额直接征缴将是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5、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变化答: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各险种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相关险种规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首先由缴费单位申报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交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若发生人员增减须按月及时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6、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法律依据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我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政策依据答:根据海宁市的实际,我市制订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9号、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06178号;8、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适用范围答:征缴范围为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7个人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9、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实施步骤答:2006年12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实行全覆盖全部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比例为: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0%;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的50%,以后逐年提高参保比例;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或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的含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或35%核定缴费;高于30%或35%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的,按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核定缴费,高于50%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今后将逐年提高参保比例,达到应保尽保;10、对参保比例的理解1缴费单位中本地职工必须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若全部本地职工参加五项保险后,参保比例仍不到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由外来务工人员补足;若缴费单位中职工全部为外来务工人员,则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按30%或35%的比例参加五项保险,其余部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若本地职工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比例已超过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则按实征缴,不得参加单险种或某几个险种;2缴费单位中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若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外来务工人员人数超过70%的,则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的50%,无其他第三种参保办法;3缴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能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若缴费单位中无外来务工人员,则本单位全部职工统一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缴费单位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姓名和身份必须相一致;6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社会保险含参加一险、两险、三险、五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分本地工或外来工必须全部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7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或原参保单位中新增的参保人员实行本地籍参保职工必须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二、社会保险登记1、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资料,办理程序如何答:所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程序: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两楼申报登记业务窗口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3、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如何处置答: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对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详细名单,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媒体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答: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5、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答: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同时凭有关变更证明和材料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缴费登记的注销答:缴费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等因各种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首先应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然后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即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再注销缴费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罚款等;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1、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答: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首先应按有关规定在每月的20日之前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职工名册含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用人单位上报的参保职工名册,核定参保职工人数及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缴费单位还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费额,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附表及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过的参保职工名册,申报缴纳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从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申报方式答: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通过浙江地税系统网上申报;一般来说,缴费单位或个人采用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税费款相同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3、用人单位不申报参保职工名册,应如何处理答: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应在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职工名册含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若缴费单位未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将无法核定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无法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在办理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后,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再凭参保职工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若用人单位虽已按规定比例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能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的,则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有关待遇则无法得到享受即无保障对象;<2>若用人单位已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了参保职工名册,但没有同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出现欠费或在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金额不足,则参保职工不得享受各项社保待遇;<3>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比例按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在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时,参保职工人数未达到有关规定即参保率不足,则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不得作抵缴下月应扣缴数处理;4、缴费单位如何办理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答: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应将按规定扣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税征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为确保申报的正确性,应于申报前查询市地税网税系统公布的本单位当月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个人应缴数,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申报;5、缴费单位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应扣缴数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答:如属缴费单位少扣少报的,应由缴费单位于当月补扣补报补缴,否则参保人员不得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如属缴费单位多扣多报的,则可抵缴下月应扣缴数;如缴费单位认为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应扣缴数有差错,应及时与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联系衔接,查明原因作出调整;6、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如何进行申报答:如当月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应在每月的20日前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动表或海宁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动表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上报的,作下月增减业务处理;7、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有两种选择,一是可按企业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其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也将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缴费工资基数一律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定额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也可按现行办法自谋职业者缴费办法参保缴费;建议目前按第二种方法办理;8、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1-10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10、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办法参保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答: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企业标准及办法参保的人员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内的临时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1-10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11、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根据海委办20066号文件的精神,村干部按企业标准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1-10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四、社会保险费的缴纳1、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20%目前按18%比例在征缴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大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缴费费率为3%,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或%视行业风险程度不同而定,目前按%比例在征缴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统一为%,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从2006年12月起统一为%,职工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7%,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补充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每月缴2元/人,职工个人每月缴2元;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8%含退休职人员,职工个人不缴纳;2、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超出部分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绝对额确定;其中2006年7月-2007年6月为1360元/月;3、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哪个部门核定答:对用人单位中已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将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后作为当年度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计算确定该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度新增的职工,在上报参保职工增减表时,应同时上报新增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作为当年度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计算确定该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缴费单位按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4、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但是必须注意:<1>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大病保险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参保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参保人数,若低于,则按60%进行征收,上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保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保人数,若超过,则按300%进行征收;<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数;若超过则按上月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征收,上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保人数;对部分按海政发2001141号文件规定,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的80%缴纳即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纳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统一按规定缴费基数即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有的80%的缴费基数相应取消;5、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答:缴费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其中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单位报送的职工参保名册,自确认职工已履行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义务之月起,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每月按其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即以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划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分不同的年龄段每月按其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35周岁以下为%,35-45周岁为4%,45-退休职为%,退休人员75周岁以下为5%,75周岁以上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6%,以上均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原按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一律改为按建帐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台帐;6、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统称自谋职业者,仍可按现有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在每年的7月份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及相对应的缴费金额标准缴费档次及标准于每年的7月份起调整,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参保登记表到全市中国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即办理储蓄卡,最后参保者根据自己在社保中心登记时选择的缴费档次及相对应的金额扣缴标准,于每月的20日之前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存足应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原有的参保人员若从次年的7月份起不改变原有的缴费档次例如: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一档,今年7月份仍选择第一档,则参保人员只需按时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按新的缴费标准存入相对应的扣缴金额即可,不需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其他手续;若原有的参保人员从次年的7月份起要改变原有的缴费档次例如: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一档,今年7月份要改为第二档;或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二档,今年7月份起要改为第一档的,必须于今年7月份及时到市社保中心登记处办理缴费标准变更手续;个体劳动者参保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1>、首次参保的需提供:本人一寸彩照3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外来人员须携带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未参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该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从去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梯次推进,全面展开,各项政策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这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此次审议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该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哪些重要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关注?答:《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和贯彻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期盼;三是坚持和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四是坚持和贯彻了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科学态度。
三项社保费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解答
案例一: 我是一名企业的员工,听说国家出台了阶段性
减免社保费政策,是不是企业不用代扣代缴我 们的社保了?
阶段性减免政策针对的是单位缴费部分, 不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因此参保单位的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企 业仍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二: 如果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
案例六
退费是退到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 局退费账号吗?
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 多缴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无需再 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 关部门会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案例七
我是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费吗?
如果您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可以参照 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即免征 2-6月属期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您是以个人身 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社保费政策减免。
给予免征。
2020年2月至4 月,对市区及 县(市)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缴费部分 实行减半征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 三项社保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 纳金。 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的, 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缴, 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解读
202005
文件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黑人社发[2020]6号
适用范围: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内容
适用主体
免征
减征
不享受
中小微企业以及以 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
各类大型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各类社会
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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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铺将会继续努力、改进、创新,给大家提供更加优质符合大家需求的文档。
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一、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定义及重要性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它是一种社会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集中筹集资金,为参加保险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服务,以减轻他们在面临生、老、病、死、失业等社会风险时的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险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保险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最后,社会保险是社会公平的体现,能够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
灵活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以非全日制、非固定岗位、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从事各种合法劳动的就业人员。
他们不受企业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约束,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相对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体经营者,如小商贩、摊贩等。
其次,自由职业者,如作家、艺术家、律师等。
再次,家政服务员、快递员、外卖员等从事服务业的就业人员。
此外,还包括那些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非正规渠道就业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种类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中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种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21、22条政策解读

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21、22条政策解读根据您的问题,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条款中的第21和22条政策将会被解读。
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21条政策解读: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条款的第21条政策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在退休金计算上的一些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1.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根据这一政策,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主要考虑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这一调整将使退休人员享受到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养老金待遇。
2.考虑工作年限对退休金的影响:新政策将更加注重参保人的工作年限对退休金的影响。
参保人工作年限越长,其退休金将会更高。
这样的调整将鼓励人们更长时间地参与工作,以增加自己的退休金待遇。
3.鼓励延迟退休:根据新政策,如果参保人选择延迟退休,其退休金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
这一政策将鼓励人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以增加养老金的积累。
4.考虑就业对退休金的影响:新政策中还考虑了参保人在退休前的就业情况。
如果参保人在退休前继续工作,其退休金将会相应增加。
这一政策将鼓励人们在退休前积极就业,以增加退休金收入。
22条政策解读: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条款的第22条政策主要涉及社会保险领域的另一项重要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1.调整医疗保险费率:根据这一政策,将对医疗保险的费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范围和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这一调整旨在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平衡性。
2.扩大医保范围:新政策将扩大医保范围,将更多的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这将使参保人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和保障。
3.强化医保支付监管:新政策将加强对医保支付的监管。
通过建立完善的医保支付审查机制,有效控制医保支付的风险和滥用,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推动跨地区医保互通:根据新政策,将推动跨地区医保互通。
这将使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能够享受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医保待遇,方便和保障外地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
综上所述,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条款的第21和22条政策,将通过调整退休金计算和医疗保险体系来提高参保人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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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政策解答一、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哪些?答: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以下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医疗、失业保险费。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如何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答: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社平工资计算)。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o.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
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省规定执行。
三、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定义的?答: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答;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缴费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缴费单位从地税部门传递)、《缴费基数核定通知书》,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
五、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答:1、缴费单位按月在每月10日前到所属的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缴费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携带上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缴费个人申报核定次年(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并负责从缴费个人本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应缴费额。
核定后的单位人数变动时,按月申报缴费人数变动情况。
3、新参保的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一并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款;(2)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七、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1) 按本人缴费工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利息。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部分: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计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3)前两项的利息。
八、职工怎样了解本人参保缴费情况?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参保缴费情况:(1)缴费单位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2)企、事业单位将单位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纳入厂务,事务公开内容;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写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条款。
(3)缴费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经本人签章,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发放上年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答: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支付。
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八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比照—次住院处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承担。
失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3)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限在—年以上。
十、哪些个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同时办理参加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十一、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个人参保者可以在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300%之间,选择确定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目前,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为20%,下岗、失业职工凭有效的下岗、失业证执行17%的缴费费率,今后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十二、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1、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参保者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失业金期满60日内,可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2、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的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全年在1月份一次性足额缴纳。
十三、个人参保者如何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保登记后,于次月1日至23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合肥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徽商银行营业部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各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纳金额须与参保个人向劳动部门申报审核的缴费金额相一致。
十四、个人参保者如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按年预缴。
本人上期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期满时需及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再次申报,续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若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的,需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十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帐。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六、个人参保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
在统筹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
十七、个人参保者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参保者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按《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30号、合政办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82号)有关规定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7%)。
十八、个人参保者退休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个人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