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学习会(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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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非税股会议培训计划

社保非税股会议培训计划

社保非税股会议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提高社保非税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

二、培训对象社保非税股全体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一个月,每周安排2-3天的培训时间。

四、培训内容1. 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 了解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定。

- 学习最新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如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

2. 社保业务知识的深入学习- 学习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和领取条件、福利待遇等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 学习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社保卡申领、待遇申领、报销、异地就医等相关业务。

3. 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培养良好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意识和质量,要求工作人员尊重客户,做到耐心细致,积极解决客户的问题。

- 强化职业道德,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加强培养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能力。

4. 应急处置和问题处理能力的提高- 培养工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处理客户纠纷、意外事故等。

- 学习解决社保业务中常见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理解和把握,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五、培训方式1. 理论学习- 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资深工作人员主讲,通过讲解、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理论学习。

- 组织参观学习,到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如社保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保局等。

2. 实践操作- 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操作,包括社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填写各种表格等。

- 制定实操任务,要求工作人员在真实的业务场景中进行训练和练习。

3. 案例分析-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引导工作人员进行深入思考和学习。

- 培训过程中,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教育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社保业务中的各类问题。

六、培训考核1. 理论考核- 定期进行理论知识的测试,考核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疫情防控社会保险费和非税_收入优惠政策讲解

疫情防控社会保险费和非税_收入优惠政策讲解

02
疫情防控相关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阶段性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
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 2020年5月13日,《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2020年2月-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 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第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 2020年2月-2020年6月,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
北京市减免社保费政策文件及主要内容
第五、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 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 缴费费率统一调整至0.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 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4号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支持物资供应 二、鼓励公益捐赠 三、支持复工复产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的经办流程:
注意事项
●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社保费应缴费额
,并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字段记录已减免金 额,同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费 率、减免费额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 息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通过社保费共享平 台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
重点针对随人社发 〔2020〕1号和随 医保发〔2020〕4 号进行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
免、减、延、缓四类政策适用效果有何不同?
社保费免、延、缓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 尽快恢复生产而实施的组合拳。
减免政策是为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缓解缴费压力, 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而释放的政策红利;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 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 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 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稳定社会预期,2月21日,国家医 保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 医保发﹝2020﹞6号,要求各省指 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 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 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 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对象认定中涉及到跨层级参保登记而难以 认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人社、医保部 门商编制部门,统一获取相关登记信息。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0〕 7号)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期限:
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共5个月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保费,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 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 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 社保费,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事迹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事迹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事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对于国家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别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两个角度进行叙述。

社会保险费是指个人和企业为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

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个人工资和企业利润。

个人从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而企业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些社会保险费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以及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稳定,是一种公平和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政府收入。

非税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入等。

非税收入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元化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获得的收益,如国有企业利润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的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有关的费用。

经营性收入是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如公共交通运输、文化娱乐等领域的收入。

这些非税收入的筹集可以为国家提供财政支持,支持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如教育、医疗、文化等。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都是当代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非税收入的筹集可以为国家提供财政支持,支持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

这两个方面的发展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推动。

通过合理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交接已成为必然趋势。

某县作为改革试点,面临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交接任务。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完成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交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2.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税收环境。

3.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三、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划转交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坚持稳妥有序,确保划转交接工作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3.坚持优化流程,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四、工作内容1.划转职责: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由原部门划转至新成立的税务机关。

2.人员划转: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原部门人员至税务机关,确保工作衔接。

3.业务培训:对划转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征管能力。

4.资料交接:将原部门的相关资料、数据、档案等移交给税务机关,确保工作连续性。

5.系统对接:实现原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工作步骤1.启动阶段:成立划转交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2.宣传培训阶段: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划转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业务水平。

3.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职责划转、人员划转、业务培训、资料交接、系统对接等工作。

4.督导检查阶段:对划转交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划转交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落实责任追究:对划转交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划转交接工作。

4.提高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划转交接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期为2020年2-4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 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 金。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减免政策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只适用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 (二)缓缴政策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也可办理三项社保费的缓缴。 2、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 的企业和完全停产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3、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 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 支持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 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谢谢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 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 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文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文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成为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问题,需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等,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征收和管理的能力,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信息系统。

政府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征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征收和管理的效率。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问题,需要加强对征收主体和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应加大对征收主体和纳税人的宣传力度,普及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政策,提高征收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遵纳税法的能力和水平,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政府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论坛等平台,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和信息,借鉴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征收和管理水平。

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征收主体和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相关问题,保障社会稳定,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务系统非税收入与社保费征收管理培训

税务系统非税收入与社保费征收管理培训
0.5
4.现场教学
3
非课程模块
(4天)
1.开班仪式、项目说明
0
2.休息
2
3.报到返程
2
合 计
14
税务系统非税收入与社保费征收管理培训
项目计划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障相关理论、政策、法律、业务流程、征缴实务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参训学员的理论与业务水平,提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培训对象与时间
培训对象:从事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
模块
(3天)
1.社保费制度改革与降费解读
0.5
2.国外社会保险制度分析与借鉴
0.5
3.社会保险法解读
0.5
4.劳动合同法解读
00.5
6.录像教学——廉政警示教育
0.5
综合业务
模块
(4.5天)
1.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0.5
2.法治思维与税收法治
0.5
3.团队建设——破冰拓展训练
培训时间:14天
三、课程设置
模 块
培 训 内 容
课时(天)
非税收入
模块
(2.5天)
1.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非税收入管理前提
0.5
2.非税收入征缴问题研究
0.5
3.新预算法下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0.5
4.非税收入项目解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费等
0.5
5.研讨交流——各地区做法与经验借鉴
0.5
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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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税收入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
优 惠
财税【2016】12号
关键词


文 件
月10万元(季 30)以下
缴纳义务 人

全免






财税【2019】13号
关键词
水利基金不适 用!!!
无门槛
仅限小规 模纳税人
减半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二、支持物资供应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 三、鼓励公益捐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11号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 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 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学习会
2020年7月16日
01
社会保险费政策
社会保险费
养老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生育 保险
工伤 保险
பைடு நூலகம்
单位部分16%,2019年5月1日前为19% 个人部分8% 单位部分6.5% 个人部分2% 单位部分0.5% 个人部分0.5%
单位缴纳0.5%
实行8档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
2020〕3号)
施方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滁医保〔2020〕19号)
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
号)
《滁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滁人社发〔2020〕49号)
1、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基本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2、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 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3、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11号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 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 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突 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 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 》(税总办发〔2020〕5号)
《滁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 滁人社发〔2020〕49号)
安徽省文件
《关于滁州市阶段性减征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
报验登记纳税人水利基金征收问题,省局答复如下: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免政策
计算公式: 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 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解决方法:将税务登记信息的HY_DM(行业) 以及JDXZ_DM(街道乡镇)补充完整,再次申报 即可。
必须熟记:
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社保费工作要求:“ 两个不得一个务必”,即,“不得采取任 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 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 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 实质性下降”
社保费网络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社保缴纳失败,在已缴、未缴、 异常税款处理中都查询不到记录。
解决方法:原因是税款被锁定了,需要联系所属税务机关提
交中软运维处理解锁。
某纳税人在单位社会保险费日常 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点击 “保存并 开票”时,报错误提示,具体见附
件,如下:
原因: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是调用外部接口的 时间出问题了,一般是因为税务登记信息不完整导 致的,请核实HY_DM(行业)或者JDXZ_DM( 街道乡镇)是否为空。
社会保险费降率综合方案的主要精神
一降
二调
一统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主要政策
国家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滁州市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
文件
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
企业划型
《关于滁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滁医保〔2020〕19号)
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7%的各类企业(不含机关事业 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延期补缴与缓缴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可在疫情解除后三 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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