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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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10.09•【字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施行日期】199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1991年10月9日)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

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5928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5928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31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二)年满十八周岁;(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1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6441一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12523一19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文《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部发 [1996]423 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统计)〔2008〕6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0】1020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安监[2008]23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GE-299.001-2010《华润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FP-299.002-2010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3.1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精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精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六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六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厅: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现颁发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作业;起重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 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

199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199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1.11.3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1.11.30【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法规、制度发展概况回顾半个世纪以来的安全教育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教育法规和安全培训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1954年,劳动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在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

《决定》还对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行各业遵照执行。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规程要求:对各级管理生产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应进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科技知识教育和考核,并作为晋职升级的参考依据。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习称“五项规定”,安全教育就是其中的一项。

该规定要求:对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国务院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1980年4月17日,国务院在给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的批示中强调: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法令、法规、条例、规定、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大家增强法制观念,遵章守纪。

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了《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提出在全国建立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有计划地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

据统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先后建立了近80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各行业、企业建立了数千个劳动保护教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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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11130【实施日期】 19911130【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章名】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车辆消防常识。

4.10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章名】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2.2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基础知识4.1.1力学基本知识。

4.1.2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4.2.1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4.3.1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架子工5.1.1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5.2.1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章名】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2.2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防雷保护。

4.1.11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电气运行安全。

4.2.1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触电急救。

5.2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正确布线。

5.5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接地电阻的测量。

5.9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登高作业。

【章名】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气瓶安全要求。

4.2.5管道安全措施。

4.2.6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焊接安全用电。

4.3.1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触电急救。

4.4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安全操作规程。

4.7安全防火制度。

4.8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触电急救。

5.6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章名】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

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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