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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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及报废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 术语 放射源:特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 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本公司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4.1.1委托进行放射线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 4.1.2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新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三同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 4.1.3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局举办的培、复训; 4.1.4定期组织接触辐射人员参加职业体检; 4.1.5对各单位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4.1.6组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报废后的处置办理; 4.2采购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采购的管理和控制。 4.3销售二部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外运输进行安全监管。 4.4生产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及临时贮存。

4.5保卫部 4.5.1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进行安全监管; 4.5.2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厂外运输入厂安全检查。 4.5.3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防盗管理。 4.6 质量检查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检测仪表的定期检定。 4.7机制维修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设备归口管理。 4.8 使用单位 4.7.1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7.2负责异常情况(超剂量照射、丢失、被盗)的报告。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 5.1.1 采购前,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通过许可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5.1.2选择国内供方,供方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5.1.3采购时,须与供方明确报废回收要求,签订回收协议;进口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5.2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运输 5.2.1运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必须通过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5.2.2运输车辆须设辐射安全标识,配备防火、防盗设施。 5.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贮存 5.3.1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5.3.2贮存场所应设施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5.3.3贮存、领取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216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 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 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 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 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 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H/ACXⅡ6号第2.0版批准人:牟文恒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臵管理,有效监控放射源和射线装臵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放射源、射线装臵管理。 3 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 3.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4《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臵: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

的装臵。 4.4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5 职责 5.1 环保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臵的综合管理; 5.2 武装保卫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臵保卫工作; 5.3 物流管控中心负责放射源、射线装臵的暂时储存; 5.4 物资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臵的采购; 5.5 自动化管控中心 5.5.1 负责厂际间计量、检测的放射源的日常管理; 5.5.2 负责除提钒炼钢一厂之外的放射源、射线装臵及其配套仪表的安装、维护、拆除、拆迁等工作; 5.5.3 负责建立辐射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应急防护用品,执行应急任务。 5.6 规划发展部、项目指挥部负责建设项目中放射源、射线装臵管理。 5.7 提钒炼钢一厂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装、拆卸、贮存及其配套仪表的维护等工作。 5.8 放射源或射线装臵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厂内用于计量、检测、分析等的放射源和射线装臵的日常管理及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确保本单位放射源、射线装臵安全受控。 6 管理要点 6.1 机构、人员配备及责任 6.1.1 放射源、射线装臵使用单位/部门要明确放射源、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申报登记表 变更或申报年度: □□□□ 申报单位详细名称: (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开业年份(N4): 年 申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填报类别(划√):新申报√□变更申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间:_____________ 放射防护设施验收:□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 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颁发时间:_______ 申报填表人: 申报审核人:________ 申报日期:20 年月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

填写说明 1.〈变更或申报年度〉由4位数字表示申报登记或变更事项发生的年度。 2.〈申报单位详细名称〉按照单位的公章详细填写,不能填写简称。 3.〈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这一代码标识在“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和“社团法人代码证书”上。 4.〈法定代表人〉填入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5.〈开业年份〉指申报单位最早的开业年份。 6.〈申报单位地址〉按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及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详细填写。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防护设施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这三项指标主要是指申报单位是否依法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有则填写“1”,然后填写办理日期,没有则填写“0”。 8.应用类型:填写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按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填写。主要应用用途如下表:

一、应用类型概况 说明:应用类型和应用用途可参考填写说明;目前状况指:在用、闲置、废弃。 二、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表 说明:放射源编码是指每个放射源的12位国家编码,2005年1月1日前出厂的放射源在企业申报后由省环保局统一编码,2005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放射源,其编码由生产厂家在销售时提供给用户。放射源类别:根据活度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此表不够可自行添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医院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自查报告

******医院 Ⅲ类射线装置自查报告 一、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情况:已申领,证书编号*环辐证【*****】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我院放射科建筑的四周墙壁、门和观察窗均采用国家规定的辐射防护材料进 行防护,专业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均已配备了铅围裙、铅围脖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放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对X射线机房进行剂量检测,减少或消除辐射危害因素的存在,及时监控放射专业人员的个人剂量,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剂量负担;放射专业人员佩戴的个人剂量计经监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应指标。 三、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一)我院已建立了辐射安全和防护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安全和防护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严格按照 1

国家及省厅有关放射的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放射制度,建立了放射工作技术档案,加强自查自纠。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均已申请省市环保、卫生监督部门重新检查检测验收后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等资质后再行营业。 (三)对已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安排定期健康体检,检查符合要求者参加放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证》方能继续上岗执业。 四、辐射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1名,按照制定的《放射安全防护制度》的规定每季度对放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并与“三基三严”考核相结合,制定专门针对放射专业的考试,合格者继续上岗,不合格者暂停执业,待合格后再上岗。 五、放射性同位素情况和射线装置台账建立 我院按照省环保厅的相关要求已建立了射线装置台账;我院没有放射性同位素相关设备。不存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 六、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我院定期申请省环保厅和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辐射计量水平监测,数据均符合要求;医院 也建立了个人计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均佩戴省职防院提供的个人剂量监测计,每三个月送检一次,目前为止3次监测数据均符合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 报告的年份共页 第1页 报告单位名称: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 报告递交日期:年月日

1.单位信息 1.1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范围 单位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联系电话E-mail地址辐射安全与环 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E-mail地址 是否已编制环评报告是()、否() 是否获得环 评批复 是()、否() 是否已进行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 是()、否()验收日期 验收结论 核技术应用类型(请选择相应类型打钩) 1、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含其它源) 核技术应用起始年份 2、Ⅱ类射线装置(含其它装置) 3、乙级非密封放射源工作场所(含其它场所) 1.2201*年度单位基本信息变动情况 本部分用于描述201*年度内单位基本信息与上一年度的变动情况,包括如:法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变更、是否有核技 术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退役等等。特别是涉及许可范围和许 可内容变更的信息必须进行详细描述。 1.3201*年度单位重大活动 本部分用于描述201*年度内单位进行的一些重要活动情况,如:源的更新活动、装置的更新与维修活动等。描述内容应包括:活动时间、 参加的人员、简单的过程描述、是否涉及安全问题、采取了哪些安全措

施、取得了什么经验和教训等。 1.4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单位信息维护 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活动种类、范围、放射源台账、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监测仪器、辐射工作人员等)是否已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整录入并及时进行更新。 2.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台帐 本部分对单位现有的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密封性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数量和强度进行准确描述,并将台帐清单作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数量较多时应采用附件形式,并对附件加以说明)。本年度内如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转让、退役及及送贮,应将相应的批准手续材料作为本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3.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3.1安全和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本部分应对主要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包括年检、半年检、月检及日检查等)和试验情况进行描述(包括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执行情况)。将本年度最后一次执行的定期检查和试验的记录作为本报告的附件提交。 3.2安全和防护设施的维修与改进情况 本部分应对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故障情况、维修情况及相关设施的设计改进情况(特别是与原设计或取得许可证时的状态不相符合的改动)进行描述。 4.辐射工作人员情况 4.1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本部分应提供单位所有辐射工作人员的名单(所指“辐射工作人员” 包括所有经常进入辐射控制区域的工作人员),需要参加环境保护部和省局培训的人员名单,按附件3辐射工作人员清单要求详细填写。4.2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内外部培训的落实情况 本部分应提供单位所有辐射工作人员的变动包括新进人员,离退休及辞职人员、工作岗位调整的人员,以及接受相关岗位相应级别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的情况。5.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年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9号(2019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受控状态: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辐射事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安装、检修维护和管理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昆钢控安[2007]274 3 术语、定义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X射线、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 4.1.1 是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国家和地方环保管理规定组织办理本厂所需配置的放射源的准购、使用报批及报废手续,并建立相关管理台帐。 4.1.2 负责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对放射防护检查、监督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4.1.3 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负责联系放射源检测部门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进行检测。 4.1.4 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 厂党群工作部负责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工作。 4.3 电气自动化作业区 4.3.1是放射源(Cs-137)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放射源(Cs-137)的储存、保管、安装和维护。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5.《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项目审批 (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1、分类管理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②、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③、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④、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①、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②、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③、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④、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⑤、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⑥、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3)、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①、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②、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2、审批条件 ①、项目建设是否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 ②、项目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 ④、是否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环境风险防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⑤、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有辐射环境安全培训计划,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且无职业禁忌症。 ⑥、提出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有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经济、人员管理能力。 ⑦、开展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处置设施和相应能力。 ⑧、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3、审批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Ⅰ类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审批,其他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需要由市环保局出具审查见。 二、许可证审批 (一)、提交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更新日期:【2011-04-26】来源:环保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 报告单位名称: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 报告递交日期:年月日

1.单位信息 1.1单位基本信息 1.2201*年度单位基本信息变动情况 本部分用于描述201*年度内单位基本信息与上一年度的变动情况,包括如:法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变更、是否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退役等等。特别是涉及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变更的信息必须进行详细描述。 1.3201*年度单位重大活动 本部分用于描述201*年度内单位进行的一些重要活动情况,如:源的更新活动、装置的更新与维修活动等。描述内容应包括:活动时间、参加的人员、简单的过程描述、是否涉及安全问题、采取了哪些安全措

施、取得了什么经验和教训等。 1.4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单位信息维护 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活动种类、范围、放射源台账、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监测仪器、辐射工作人员等)是否已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整录入并及时进行更新。 2.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台帐 本部分对单位现有的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密封性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数量和强度进行准确描述,并将台帐清单作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数量较多时应采用附件形式,并对附件加以说明)。本年度内如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转让、退役及及送贮,应将相应的批准手续材料作为本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3.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3.1安全和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本部分应对主要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包括年检、半年检、月检及日检查等)和试验情况进行描述(包括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执行情况)。将本年度最后一次执行的定期检查和试验的记录作为本报告的附件提交。 3.2安全和防护设施的维修与改进情况 本部分应对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故障情况、维修情况及相关设施的设计改进情况(特别是与原设计或取得许可证时的状态不相符合的改动)进行描述。 4.辐射工作人员情况 4.1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本部分应提供单位所有辐射工作人员的名单(所指“辐射工作人员”包括所有经常进入辐射控制区域的工作人员),需要参加环境保护部和省局培训的人员名单,按附件3辐射工作人员清单要求详细填写。 4.2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内外部培训的落实情况 本部分应提供单位所有辐射工作人员的变动包括新进人员,离退休及辞职人员、工作岗位调整的人员,以及接受相关岗位相应级别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的情况。5.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工业用含放射源设备与射线装置

1 / 16 注:1.如表格不够填写,请自行复印。2.设备使用状态栏:按设备的实际使用状态,在相应的“□”内划“√”。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表 2007年 表 号:G115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2007) 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 注:经初步监测作为伴生放射性的采矿行业、矿产资源冶炼和加工行业填写此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G114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工业用电磁辐射设备 电磁辐射设备是指产生电磁辐射并用于企业生产及辅助活动的设备。频率大于500Hz且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电磁辐射设备纳入普查范围。 【1.电磁辐射设备名称、2.代码】按表19填报。 【3.设备型号】填报设备铭牌上的型号。 【4.标称功率】填报设备铭牌或说明书上的最大功率。单位kW。 【5.工作频率】填报设备铭牌或说明书上的最大工作频率。单位kHz。 【6.启用时间】填报设备第一次使用的时间。例:若设备2000年6月启用,则填写“2000.06” 【7、设备使用状态】如果设备在生产使用,则在在用后的□中划√;如果设备已经废弃或闲置不再使用,或已报废,但尚未送相关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则在闲置或废弃后的□中划√。 二、工业用含放射源设备和射线装置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和射线装置的普查对象填报本表。 【1.含放射源设备/射线装置名称、2代码】按表20填报。 表20 含源设备和射线装置的名称代码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订) (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

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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