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A临床试验用生物技术药物病毒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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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

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

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生物药物是基于生物技术的药物,主要包括蛋白质药物、基因治疗药物和细胞治疗药物等。

这些药物具有高度的特异性和活性,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包括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和感染性疾病等。

然而,与传统的化学药物相比,生物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更为复杂,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本文将对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

1. 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涉及许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毒性研究毒性研究是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评估药物在体内的毒性及其对组织和器官的影响。

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等。

在毒性研究中,需要进行的实验包括体内实验和体外实验。

体内实验包括常规的动物实验,例如小鼠、大鼠、猴子等。

而体外实验一般采用细胞实验或人血清。

1.2 免疫原性评价免疫原性评价是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药物在体内可能会引起免疫反应,包括过敏反应、免疫抗原性和免疫抑制作用等。

在免疫原性评价中,首先需要对药物进行免疫学检测。

免疫学检测包括抗体检测和细胞免疫检测。

通过检测抗体水平或细胞免疫反应,可以评估药物的免疫原性。

1.3 稳定性评价稳定性评价是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另一方面。

由于生物药物具有活性,因此需要考虑药物的稳定性。

包括温度、离子强度、pH值等等因素的影响。

药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需要考虑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的影响。

稳定性评价包括物理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

物理稳定性评价主要考虑药物的杂质含量、颗粒度和输液过滤性。

化学稳定性评价主要考虑药物分解和降解等。

1.4 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评价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也是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方面。

药代动力学评价主要关注药物在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行为。

药效学评价主要考虑药物的治疗效果和其与体内靶点的相互作用。

药代动力学评价主要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方面。

这些方面对药物治疗效果、毒性和免疫原性都有着重要影响。

药物临床实验法律法规依据

药物临床实验法律法规依据

药物临床实验法律法规依据药物临床实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评价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并提供依据供药品监管部门决策。

为了保障实验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药物临床实验的进行。

本文将重点探讨药物临床实验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际法律法规药物临床实验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源自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其中,世界卫生组织(WHO)对药物临床实验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了制定。

例如,WHO《药物临床试验规范》规定了实验的伦理要求、试验设计、试验对象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各国参考和遵循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此外,药物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依据还体现在国际公约中。

例如,国际人权法对实验对象的基本权利和人道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实验过程中需要得到被试者的知情同意,并尊重其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国际人权法为药物临床实验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实验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二、国家法律法规各个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药物临床实验的进行。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伦理审查制度、实验设施和人员的资质要求、试验对象的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该办法要求实验机构和研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循伦理要求,在实验过程中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此外,中国还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标准和指导文件,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三、伦理准则除了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伦理准则对药物临床实验提供了指导。

例如,赫尔辛基宣言是国际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制定的重要准则之一,它规定了人体试验的伦理原则和要求,要求研究人员在所有的实验过程中考虑试验对象的权益和福祉,确保实验的道德性和合法性。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指南。

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MEA)发布了《关于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和指导方针》,其中明确规定了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emea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问答》

emea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问答》

审评四部审评七室陈俊春??高晨燕EMEA自2002年对《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EMEA指导原则)修订后,于2006年7月发布了《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问答》(以下简称EMEA指导原则问答)对该原则的一些重要部分作出解释。

以下就其问答全文结合我国的《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我国指导原则)与EMEA指导原则做一简介。

1.、生物等效判定时对Cmax的要求EMEA指导原则的生物利用度等效评价要求Cmax比值的90%置信区间在0.80 –1.25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如药物治疗窗窄,则可接受的区间范围应更窄。

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可接受更宽的区间范围,如0.75-1.33;而且该区间应事先确定,即在试验设计时应考虑到接受大于常规区间范围的情况,事后扩大原方案中确定的可接受区间的做法不可取;并应证明该范围对于病人更换制剂时在安全和有效性方面的合理性。

EMEA指导原则在此提及的增加Cmax比值(非AUC)可接受区间范围的情况并不多见,并且仅扩大了一点 (0.75 ? 1.33),仍窄于我国指导原则中规定的范围0.70-1.43。

扩大时仅限于以下情况:1)该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PK/PD相关性资料足以显示Cmax可接受区间的扩大不会显着影响其临床药效。

2)如PK/PD资料不充分,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可以作为替代,但这些资料仅限于该研究药物。

3)药物在个体内的生物利用度具有高变异性。

EMEA和我国的指导原则都对高变异性药物做了定义(即:个体内变异系数大于30%),但是要评价其个体内变异性需要设计重复试验。

2. 关于离群值EMEA指导原则要求试验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判定生物学上不合理的离群值方法。

数据或个体的排除仅限于违反方案的情况,如呕吐、腹泻,分析失败等。

这些情况应在所有受试者中排查,而与药代动力学参数数值大小或其偏离的程度无关。

不能仅因统计分析或药代动力学的原因排除数据,因为无法区分制剂影响因素和药代动力学影响因素。

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发展

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10506栏目中药药物评价>>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标题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发展作者笪红远部门药理毒理学部正文内容非临床安全性名词源自1989年“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简称ICH)”所制定的共同技术文件中安全性技术指导原则内【1】,是注册新药毒理学动物试验研究全部内容的统称;ICH系由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洲联盟的前身)、美国、日本三方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药品生产研发部门协商成立。

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指注册申请新药中药所提供的非临床动物试验研究中全部毒理学试验和安全药理试验的实验数据和评价资料。

中药新药注册法规的建设、新药研究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的发展历经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变革,走过了从模仿转化到吸收融合、由自主成长到共同发展的道路。

通过回顾新药注册法规体系发展和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经历,对了解中药新药研发和评价的特点、探究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规律、遵循正确的中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发展方向,启发和帮助我们用正确的理念指导中药新药开发研究,促进和帮助提高中药新药研发水平和评价质量都是十分有益。

一、中药新药管理的历史沿革中药新药名称的出现在近三十年,其中后二十多年时间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当规模的生物制药产业链,传统中医药行业在现代经济发展环境下焕发了新生机。

几千年来,中医药为人类健康繁衍做出了巨大贡献,迄今仍然是我国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药是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的重要载体,中药产业作为我国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民族产业,历来备受关注。

二十一世纪初,2002年国家八部委联合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明确提出开展中药现代化研究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2007年十六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将中药产业发展确定为后15年优先发展领域之一;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并提出一系列相应的对策和要求【2】;“十二五”规划任务对生物医药领域包括发展中医药产业。

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简介

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简介

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简介关键字:评价临床药物病人试验测试进行痴呆诊断研究治疗标准认知方法能力摘要:摘要:本文对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Alzheimer’s Disease,AD)治疗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做一简介,内容主要涉及阿尔茨海默氏病的诊断、临床试验受试者入选标准、疗效评价指标、试验分期及相应要求等。

关键词:阿尔茨海默氏病,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痴呆是老年常见病之一,目前相关治疗药物的研发也比较活跃。

EMEA于1998年发布了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阿尔茨海默氏病(Alzheimer发表于:2009-12-13 21:19:10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简介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简介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简介审评四部审评八室赵建中摘要:本文对EMEA阿尔茨海默氏病(Alzheimer’s Disease,AD)治疗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做一简介,内容主要涉及阿尔茨海默氏病的诊断、临床试验受试者入选标准、疗效评价指标、试验分期及相应要求等。

关键词:阿尔茨海默氏病,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痴呆是老年常见病之一,目前相关治疗药物的研发也比较活跃。

EMEA于1998年发布了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阿尔茨海默氏病(Alzheimer’s Disease,AD)治疗药物的临床试验,也可适用于其它类型痴呆。

本文对此指导原则做一简介,以其对国内相关药物的临床试验有所借鉴。

1.诊断1.1痴呆及其严重程度痴呆的诊断标准在《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DSM-Ⅲ-R, DSM-Ⅳ)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中进行了定义。

简单的筛选测试,例如“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等,也可以用来证明认知障碍。

DSM-Ⅳ和ICD-10包括了轻、中、重度痴呆的诊断标准,应以此对研究中纳入病人的痴呆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并应说明评定所用的方法。

EMEA临床试验用生物技术药物病毒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EMEA临床试验用生物技术药物病毒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091022栏目生物制品评价>>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标题EMEA临床试验用生物技术药物病毒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作者李敏罗建辉部门审评五部正文内容EMEA临床试验用生物技术药物病毒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译自欧盟发布的guideline on virus safety evaluation ofbiotechnogical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审评五部李敏罗建辉关键词:病毒安全性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研究用药(IMPs)译稿说明本文系国外指导原则的中文译稿,翻译自2009年2月1日由欧盟颁布执行的“Guideline on virus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gical investigationalmedicinal products”,意在向关注国内外同类技术问题评价要求新动向的业界人士提供一个信息,可作为国内研究过程中科学技术相关层面的借鉴,但不代表药审中心出台的生物技术类药品指导原则。

执行概要本文件为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提供科学性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前及临床试验阶段所应完成病毒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及其范围。

2)可作为参考内容用于病毒安全性评价的内部经验的范围。

3)安全性评价中应纳入的风险评估。

1、简介确保生物制品的病毒安全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靠的IMP病毒安全性评价是非常关键的。

本指导原则为人用生物制品申报临床时应提交的病毒安全性研究数据及资料提供建议。

本原则参考ICH Q5A(见参考文献)制定,ICH Q5A定义了药品上市申请(MAA)时应提供的研究数据。

尽管ICH Q5A并未提供专供临床阶段用生物制品的相关指导原则,但其基本思想是恰当的且适用于本指导原则的。

本指导原则提供了一种经协约认可的IMPs病毒安全性评价方法,同时适用于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药品制造商和监管部门。

本指导原则尤其有益于指导多中心临床研究,包括涉及多个国家参与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完整版)EMEA发布的《非劣效性界值选择的指导原则》

(完整版)EMEA发布的《非劣效性界值选择的指导原则》

EMEA发布的《非劣效性界值选择的指导原则》部门正文内容审评四部审评八室黄钦审校伦敦,2005年7月27日索引:EMEA/CPMP/EWP/2158/99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生效日期2006年1月目录前言 (2)1.背景 (3)2.一般考虑 (4)3.证明疗效 (5)3.1 三个组的试验:试验产品、参照品和安慰剂 (5)3.2 两个组的试验: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 (6)3.3 不能肯定优于安慰剂的情况 (7)4.确定与活性对照药相比可接受的疗效 (8)5. 难以证明有合理大小的非劣效性界值的情况 (9)5.1使用升高显著性水平的优效性 (9)5.2在另一方面有优势的产品 (11)6.结论 (11)前言许多将一种试验产品与一种活性对照药物进行比较的临床试验被设计为非劣效性试验。

目前“非劣效性”这一术语已得到普遍认可,但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可能会产生误导。

非劣效性试验的目的往往声明为了证实试验产品不亚于对照药物。

但只有优效性试验才能证实这一点。

事实上非劣效性试验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试验产品不如对照产品的程度,不超过事先指定的一个较小的量。

这个量被称为非劣效性界值(non-inferiority margin),或称为Δ。

在许多情况下,可能进行非劣效性试验而不做优效性试验,或者除了做优效性试验,另外再做劣效性试验。

这些情况包括:➢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时(例如缓释产品或局部用制剂),根据基本上相似的情况提出的申请;➢与标准治疗相比安全性方面可能有优势的产品需要与标准治疗进行疗效比较,以便进行风险-受益评价;➢需要直接与活性对照进行比较以协助风险受益评价的情况;➢与活性对照相比疗效没有显著降低可以接受的情况;➢不能用安慰剂组,要用活性对照试验以证实试验产品疗效的某些疾病。

在以上最后4种情况下,如果能显示优于参照产品则不一定要做非劣效性试验。

为证实非劣效性,推荐的方法是在方案中事先指定一个非劣效性的界值。

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生物类似药的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近年来,生物药快速发展并在治疗一些疾病方面显示出明显的临床优势。

随着原研生物药专利到期及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类似药的研发有助于提高生物药的可及性和降低价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为规范生物类似药的研发与评价,推动生物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生物类似药的研发与评价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并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导原则所述生物类似药是指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获准注册的参照药具有相似性的治疗用生物制品。

生物类似药候选药物的氨基酸序列原则上应与参照药相同。

对研发过程中采用不同于参照药所用的宿主细胞、表达体系等的,需进行充分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结构和功能明确的治疗用重组蛋白质制品。

对聚乙二醇等修饰的产品及抗体偶联药物类产品等,应慎重考虑。

本指导原则所述参照药是指已获批准注册的,在生物类似药研发过程中与之进行比对试验研究用的产品,包括生产用的或由成品中提取的活性成分,通常为原研产品。

研发过程中各阶段所使用的参照药,应尽可能使用相同产地来源的产品。

临床比对试验研究用的参照药,应在我国批准注册。

对比对试验研究需使用活性成分的,可以采用适宜方法分离,但需考虑并分析这些方法对活性成分的结构和功能等质量特性的影响。

按生物类似药批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可用作参照药。

生物类似药研发是以比对试验研究证明其与参照药的相似性为基础,支持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每一阶段的每一个比对试验研究,均应与参照药同时进行,并设立相似性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研发可采用逐步递进的顺序,分阶段证明候选药与参照药的相似性。

根据比对试验研究结果设计后续比对试验研究的内容。

对前一阶段比对试验研究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在后续研究阶段还必须选择敏感的技术和方法设计有针对性的比对试验进行研究,并评价对产品的影响。

生物类似药的研发和评价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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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A临床试验用生物技术药物病毒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审中心》)--译自欧盟发布的guideline on virus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gical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审评五部李敏罗建辉关键词:病毒安全性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研究用药(IMPs)译稿说明本文系国外指导原则的中文译稿,翻译自2009年2月1日由欧盟颁布执行的“Guideline on virus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gical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意在向关注国内外同类技术问题评价要求新动向的业界人士提供一个信息,可作为国内研究过程中科学技术相关层面的借鉴,但不代表药审中心出台的生物技术类药品指导原则。

执行概要本文件为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提供科学性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前及临床试验阶段所应完成病毒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及其范围。

2)可作为参考内容用于病毒安全性评价的内部经验的范围。

3)安全性评价中应纳入的风险评估。

1、简介确保生物制品的病毒安全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靠的IMP病毒安全性评价是非常关键的。

本指导原则为人用生物制品申报临床时应提交的病毒安全性研究数据及资料提供建议。

本原则参考ICH Q5A(见参考文献)制定,ICH Q5A定义了药品上市申请(MAA)时应提供的研究数据。

尽管ICH Q5A并未提供专供临床阶段用生物制品的相关指导原则,但其基本思想是恰当的且适用于本指导原则的。

本指导原则提供了一种经协约认可的IMPs病毒安全性评价方法,同时适用于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药品制造商和监管部门。

本指导原则尤其有益于指导多中心临床研究,包括涉及多个国家参与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2、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由按照Q5A要求建立的人源或动物源细胞库经细胞培养制备的人用生物技术类IMPs。

许多IMPs源于已得到良好认知的啮齿动物细胞系如CHO、NS0或SP2/0,但目前仍有一系列其它细胞系在使用和建立过程中,对于这些细胞系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case-by-case)。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单克隆抗体和包括重组亚单位疫苗在内的DNA重组类IMPs的病毒安全性评价。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重组病毒或细菌类IMPs(复制型和非复制型)、减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的病毒安全性评价。

来源于体外培养杂交瘤细胞的IMPs亦不在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内。

本指导原则概述了适用于临床试验任一阶段的IMPs病毒安全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仅用于临床前研究的IMPs评价。

ICH Q5A提供了用于上市申请(MAA)所需研究数据的要求。

3、法规基础欧盟的临床试验受“指令2001/20/EC”(Directive 2001/20/EC,参见参考文献)的监控,保证临床试验研究用药按照GMP规范制造是各成员国应担负的责任,上述均是临床试验研究用药评价所要求的。

4、指导原则正文4.1 一般原则生物技术类IMPs病毒安全性研究的目的是为证明一个可接受的、能保证临床受试者安全性的病毒安全性水平。

一个获证上市生物制品的病毒安全性由三种互补的途径加以确保,包括:1)细胞系的筛选和检测,其他人源或动物源性原材料的筛选和病毒因子污染检测;2)下游工艺清除感染性病毒能力的判定;3)在适宜的步骤进行产品病毒污染的检测(参见ICH Q5A)。

根据生物技术类IMP生产工艺及产品自身的性质特点,可以预期会存在较上市批准要求简化的临床阶段病毒安全性研究,这些简化表现在:第一,生产终点对生产细胞/收获液(unprocessed bulk)的病毒检测(见4.2.3部分);第二,病毒去除验证(见4.2.4部分)。

这种简化程序仅适用于ICH Q5A定义的“类型A”或“类型B”的细胞系。

内部经验(见4.2.4部分)的提供也将有助于病毒去除研究资料的简化。

除提供研究数据外,尚需提供以下包括下述几个或全部要素的风险评估:●细胞系的性质和历史;●细胞系特征的认知程度;●生产中人源和/或动物源原材料的使用和控制情况;●潜在的产品暴露于外源污染的可能性;●生产商采用该细胞系进行生产的经验;●特定病毒去除工艺步骤的使用经验;●已发表的文献数据。

4.2 保证生物技术类IMPs的病毒安全性4..2.1 细胞系认证:病毒检测临床I期实验前应按照Q5A要求进行主细胞库(MCB)病毒污染的检测。

工作细胞库(WCB)可能在临床试验进行期间才建立,因此,对一些早期临床使用的IMPs而言,使用当时WCB尚未建立。

一旦WCB建立,第一代WCB应按照ICH Q5A要求进行检测。

然而,如果按照4.2.3部分/表1要求进行收获液的检测,则不要求对达到体外细胞培养代次的细胞进行病毒安全性检测。

由于目前所使用的大多数细胞系均含有内源性逆转录病毒或病毒颗粒,且这些逆转录病毒或病毒样颗粒仍有可能在新的细胞系中出现,细胞检测中对逆转录病毒或病毒颗粒的存在应予以特别关注。

4.2.2 生物来源的原材料IMPs的病毒安全性需考虑用于生产的生物来源(尤其是人源或动物源)的原材料的安全性。

一种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原材料病毒安全性评估方法是可行的,该风险评估注重原材料的类型和来源,原材料的工艺条件及检测,该类型原材料在药品生产中的应用背景,收获液的检测(参见4.2.3部分)。

申报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关于生物源性原材料病毒安全性的资料。

本部分参考了牛血清相关指导原则和“尽可能降低动物海绵样脑组织病变传播风险”的指导原则(见参考文献)。

4.2.3 收获液的病毒检测与所处的临床试验阶段无关,每批用于临床试验的收获液均应按照Q5A的要求进行检测。

如果适用,检测样本应包括细胞,且检测应包括采用体外法和基于PCR原理方法进行的外源病毒因子和逆转录病毒样颗粒的评价。

CHO细胞系来源的原液无需进行更多的检测。

对于NS0或Sp2/0细胞系进行的生产,应进行一次性的感染性逆转录病毒检测,如果存在生产用细胞系的重大变更(如生产规模),则应重新进行检测。

对于采用其他种类细胞系进行的生产,需进行一次性的感染性逆转录病毒检测和体内法病毒检测(根据ICH Q5A 3.2.3部分),如果存在生产用细胞系的重大变更(如生产规模),则应重新进行检测。

这些检测要求见表1。

如果细胞系适于鼠细小病毒(MMV)的生长,则应考虑MMV的检测。

在进行收获液检测时,应结合细胞系来源和生产用原材料的病毒安全性(参见4.2.2部分)进行考虑。

如果应用了人源或动物源的原材料如牛血清,则可能会要求更多的特殊因子检测。

表1.收获液的检测要求对于灌注式细胞培养,生产商应确定并证明最适合的样品(含细胞的样品)收集步骤,收集超出批量生产代次的细胞检测样品也是可行的;在上述情况下,应证明采用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如果已有敏感度更高的方法可表明感性逆转录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则感染性逆转录病毒的检测可省略。

§仅需在研发的特定阶段对前三批原液进行逆转录病毒或逆转录病毒颗粒的检测(如果制备批次不足三批,也可用更少批次)。

4.2.4 病毒清除(virus reduction)验证病毒清除验证的目的有两个,首先,进行可被视为有效灭活/去除病毒工艺步骤的特征描述和评价;其次,进行病毒/病毒样颗粒去除总体水平的定量分析,如内源性逆转录病毒颗粒。

需综合细胞系的性质、生物源性原材料的应用情况和可有效灭活/去除病毒工艺步骤的性质,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进行病毒清除验证。

跳出生产细胞系的直接病毒检测结果来看,囿于病毒检测方法的局限性,IMP依然存在潜在的由原始细胞或生产细胞培养过程中由生物源性原材料带来的未知病毒污染的风险。

因而,即便在不使用生物源性原材料且细胞系已经全面检测的情况下,仍应进行IMP下游生产工艺病毒灭活/去除效果的评价。

病毒清除验证应在临床试验开始前进行。

潜在的病毒可能是有包膜病毒或无包膜病毒,病毒清除研究应包括有包膜病毒和小型的无包膜病毒,最好为细小病毒。

特别指出,必须可证明所有已知收获液中存在的病毒或病毒颗粒均可被下游生产工艺有效灭活/去除。

B型细胞(参见Q5A定义)含有内源性逆转录病毒或逆转录病毒样颗粒,故在病毒灭活/去除验证中应采用逆转录病毒证明收获液中存在的颗粒可被完全清除。

尽管下述的耐用性研究(如工艺参数对病毒清除的影响)并非所有情况下均要求进行,但病毒清除研究仍需按照Q5A的原则进行。

需对有病毒清除作用的产品纯化步骤进行描述,评定这些步骤的灭活/去除潜在病毒污染物的能力时需考虑生产细胞系的病毒安全性(如,内源性逆转录污染物的类型和水平),生产过程中人源和动物源性原材料的使用和可能的污染水平。

人用药物委员会(CHMP)在“病毒验证研究指导原则注解”中也提供了详细有用的信息。

鼓励对一步以上的生产用工艺进行病毒清除效果研究,同时,至少应进行两个互补步骤(Orthogonal steps)的评定。

互补步骤是指利用了不同作用机制进行的病毒灭活/去除的工艺步骤,有效步骤标准见“病毒验证研究指导原则注解”中的描述。

不需要对预期没有明显病毒清除效果的工艺步骤进行研究。

有效病毒清除步骤的可重复性应通过至少两次独立实验予以证明。

在验证研究进行过程中,一旦生产条件可获知,则应在研究中采用相应的工艺参数限度(如,最差状况)。

然而,在工艺研发过程中,新生产工艺往往缺少对较差状况限度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可以证明采用的设定点可代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条件,则这样的设定点也是合理的。

可支持上述研究简化的情况●如果可以证明某一步骤可有效清除包括小的无包膜病毒(如细小病毒)在内的广谱病毒,则仅进行单一步骤病毒灭活/去除步骤的研究可能即为充分的。

然而,对于B型细胞,为证实存在充分的逆转录病毒去除能力,通常需要对多于一步的工艺进行评价。

●特定下游生产工艺步骤的前期应用经验。

在生产商采用已建立并经鉴定的生产工艺生产同类产品时,由于采用的生产工艺相同,其它品种的病毒清除研究数据可能适用于新产品的申报。

通常,为采用该类型工艺步骤的数据,需对工艺步骤进行谨慎的评估,包括影响病毒清除工艺参数的全面研究。

如果可提供多于一个产品关于该步骤的研究数据,则这些产品在该步骤的病毒清除效率应是可比的。

新产品和已确立产品该特定工艺步骤前的生产工艺也应采用相似的策略。

应提供前期内部数据可用于新产品的依据。

例如,只有当特定工艺步骤前所得到的中间产物有相似的生化性质且为采用相同的纯化工艺得到时,该工艺步骤病毒清除数据才可能作为参考数据。

生产商应对作为借鉴数据用的工艺步骤进行工艺步骤关键分析和各自中间产物的组份分析。

例如,对于过滤步骤,包括过滤的类型、单位过滤面积的上样量、流速、压力和病毒过滤步骤中间产物的成分;对于层析步骤,包括层析参数如柱床高度、上样量、缓冲液成分、中间产物成分和线性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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