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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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性质为

劳务合同性质为

一、引言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提供劳务、完成一定工作内容而达成的协议。

在我国,劳务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二、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由劳动者提供自己的技能、知识、体力等,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的本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劳务合同的性质1. 民事合同性质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其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劳务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2)自愿性:劳务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3)有偿性: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

2. 劳动合同性质虽然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劳务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1)人身性: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能力为合同标的,具有人身属性。

(2)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务合同期间,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3)附随性:劳务合同往往与劳动合同相联系,劳动者在劳务合同期间,可能需要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四、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合同生效:劳务合同依法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4.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结语劳务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具有平等性、自愿性、有偿性等特点。

同时,劳务合同还具有人身性、从属性和附随性等特点。

了解劳务合同性质,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和谐发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又称契约。

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因此,《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包含关系。

②而《劳动法》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而《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而制定的,是《劳动法》的具体延伸,是一种递进关系。

③《合同法》和《劳动法》在调整权益主体范围上,是前者包含后者。

《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与特点解析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与特点解析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与特点解析引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是劳动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特点两个方面对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进行解析,以便深入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性质: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双方自愿达成合同关系,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2.非法性质: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其性质特别之处在于它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故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制度设置了特殊规定。

3.重要性质: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性,尤其是保护其劳动权益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合同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个性化:劳动合同是一种个性化的契约,即双方根据特定的条件和需求而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薪酬等都与双方的特殊情况有关。

2.双重属性:劳动合同既具有普通合同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不仅仅涉及两个个人之间的协议,还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长期性:劳动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甚至可以是长期合同。

这是考虑到长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4.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享有特殊的保护。

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标准化: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会参照法定模板或标准合同范本,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标准化劳动合同有助于避免劳动者在与雇主协商合同条款时的不平等地位。

结论: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法律性质和特点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金融危机下对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再思考

金融危机下对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再思考
年代 全面开展 市场 经济 建设 后方 才引 入社会 法一 词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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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 年 l 08 O月份 以来 , 国际金 融危机 的影响 , 国经 济下行 压 力加 大 , 业 面临更 大的压 力。 因此 , 文试 图借 受 我 企 本 重新审视劳动合 同法的社会法属性之特点, 强调经济越困难 , 越要 关注民生, 越要结合 当前的实际, 把劳动合 同法贯彻好,

试论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

试论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所谓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我国当前的劳动法理论和劳动法制实践仍然非常薄弱。

笔者认为,导致这种薄弱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

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首先有两点应当予以说明。

一是有学者从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出发,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性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是根本不同的。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劳动者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所决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合同。

如果仅从表面形式上来看,二者似乎有不少相同之处,”显然,如此看待劳动合同的性状是毫无疑义的。

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

更是因为这种说法从劳动合同的外在环境出发来看问题,而不是从事物的内部来看问题。

而我们知道,事物的性质取决于事物的内在要素。

二是,我国学者基本上都倾向于强调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区别。

笔者并不否认,两者在当事人、内容、法律效力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别,也不反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立法的做法。

但是,笔者认为,对两者之间差别的认识,应当界定在具体操作的范围内。

而在本质属性上来看,如果我们强调两者的差异,在显然是不恰当的。

相反,笔者认为,从本质属性来看,集体合同也是为了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集体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只不过,这种劳动合同是采取了集体的方式。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合同观不同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随着经济发展的脉搏而发展演变。

劳务合同法性质

劳务合同法性质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劳动者提供劳务为内容,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在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1.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2. 劳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3)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劳务合同的权利义务1.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1)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2)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3)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劳动者。

四、劳务合同的纠纷解决劳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1. 协商: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由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3. 仲裁:合同双方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 诉讼:合同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总之,劳务合同法性质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劳动合同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属于民事法律部门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及法律属性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劳动合同所属法律部门要确定劳动合同所属的法律部门,我们首先要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划分。

我国法律体系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接下来,我们分析劳动合同所属的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其相关法宪法及其相关法主要涉及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虽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涉及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等方面,因此不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部门。

2. 民法商法民法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动合同确实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工资、福利等),但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一般的财产关系。

因此,劳动合同不完全属于民法商法部门。

3. 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涉及的主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非劳动者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法部门。

4. 经济法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关系。

劳动合同虽然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但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关系。

因此,劳动合同不属于经济法部门。

5. 社会法社会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等社会领域的关系。

劳动合同正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属于社会法部门。

6. 刑法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劳动合同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但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如违约、侵权等)可能涉及刑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合同性质

劳动合同合同性质

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

但它还具有社会性质。

因为它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是有差别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因而劳动者与资本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力卖买契约,它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

而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铲除了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

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

这种特定的主体关系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仅存在合同关系,还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

2. 合同内容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强烈干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义务,而这些义务不能通过协商减少或免除。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3. 合同的人身从属性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依附关系。

这是劳动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这种关系体现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性。

4. 合同的有偿性劳动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这是劳动合同的基本交易内容。

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取得生活所需,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取得劳动力,这种交易关系体现了劳动合同的有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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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属性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

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模式,经历了诸多阶段。

建国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

就业、劳动力流动、职业、就业单位、就业地域均受到国家管理。

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

农村的孩子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

在国企,国家成了用人单位,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政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

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完全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19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

当时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推动和深化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

推行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国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也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逐渐转化形成了为一种三层次的调整模式,即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此时劳动法的规范仍然可以界定为行政主导关系。

但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呈现形式上的平等状况后,民事法律理论被运用其中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劳动法都根源于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规定“雇佣”章节,意大利直接把劳动法制定在民法典中。

我国的现行的劳动法理论也是以劳动合同为契机,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从民事法律理论发展起来的,因此劳动法也具有民事法律属性。

彼时,我国仍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劳动关系相对简单。

《劳动法》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

例如对促进就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社会保险等都只提出了一些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而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现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固有缺陷,直接影响了当前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随着劳动力国际化流动的加快,用工形式更加多样化,用工规则也随之变化。

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惯例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
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还未获得解决;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应对各国通行的口头合同及相应的管理模式应加以研究,用更加便捷的合同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各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歧视待遇,无论是在劳动标准还是在社会保障方面都与本地职工有着巨大的差别,而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又无人伸出援助之手。

由于《劳动法》确立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为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定下了基调。

各地在《劳动法》以及劳动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纷纷推出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例如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放宽医疗期的长度、限制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等等。

这些规定使法律的天平更加倾向于劳动者一方。

我国为了片面的“保护弱者”,制定了较高的“劳动基准”,但是这却是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难以承受的。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这些超过国家标准的部分逐步显现出其不合理。

从而各地掀起了新一轮地方立法的浪潮来消除这种不平衡。

而各地显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思路。

例如,北京市政府注重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强化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限制企业对劳动关系的随意解除;上海市尽力降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允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解除合同时,通过提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注重从财产关系上补偿劳动者,以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

近些年来,各类企业普通员工权益遭到雇主侵犯的现象似乎相当普遍。

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对于以前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企业解雇员工的权力将会受到更严格限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将会有所提高。

此一草案甫一公布,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

这些意见,以劳动合同的双方权益为各自的出发点,自然地形成所谓的“劳方派”与“资方派”。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披露,现在公布收到的意见4万多条,其中多数群众对草案的内容、结构表示认同。

在这种背景下,持不同意见的专家被冠以“劳方派”与“资方派”,又因风传“撤资风波”掀起阵阵浪潮。

草案的二读扑朔迷离。

究其根本,在于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确定问题。

劳动关系既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上述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关系方面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的形式,即劳动契约的形式,由雇员与雇主自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劳动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事宜。

从这点说,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民法范畴。

但是,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劳动者进行劳
动时是利用其人身产生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易的对象是劳动力而非劳动力创造的物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把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亦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

劳动关系双方实质又是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倾向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但就合同而言,却仍然适用民法的大部分原则。

而劳动者从来就居于弱者地位也是不争事实,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提出的。

产生于19世纪初叶的第一部劳动法是在雇主迫于对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不得不做出的让步。

皮尔勋爵于1802 年提出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获得国会通过。

这就是目前公认的最早的劳动法,实际上是第一部保护童工的劳动立法。

从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第一部标志性劳动法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面世的理由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由于市场地位不平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信息不对称(企业占有信息优势)和管理关系的不平等性,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向来采取倾斜立法,来获得社会层面的平等。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制定原则是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达到利益平衡与倾斜立法之间的统一。

利益平衡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而倾斜立法是必须采用的手段,但倾斜立法应当适度。

那么,立法者对该草案的属性是如何界定呢?
无可非议,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性,调整劳动关系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大部分规定较为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调整社会保障的规定应由国家调控、监管。

“社会保障”一词最初出现在美国的《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

社会保障的核心要素——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运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死亡等原因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进而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政策。

笔者认为,草案内容的属性界定可以一分为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包括广义的权利救济),则由国家充分行使立法权;而对于劳动合同性质部分的内容,尽量遵照契约原则,而不是将风险以及执法的因素添加进去。

草案的争议虽起因于劳动合同法草案条文,但根本分歧却在如何判断中国今日的社会矛
盾以及采取何种角度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问题。

草案争论的实质是如何看待市场经济产生的矛盾。

有人将争议描绘成:劳资对立、学者站队,是社会法与合同法在对立,是倾斜保护原则与平等保护原则在对立。

物权法有1万多条意见,《劳动合同法》收到19万条意见,从来没有哪部法律中的利益博弈表现得如此明显。

原计划4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推迟到明年,正是这种争执的体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应当具有鲜明的平等性和灵活性,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不应体现为努力给劳动者提供一个“铁饭碗”。

过分的倾斜只能使劳动关系僵化,反而是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

只有在给予企业充分管理权的前提下,专注于社会保障和权利救济性规定及补偿,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p align="right">史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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