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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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公司能够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及时向外委派工作人员,明确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项管理工作,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公司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向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接管的项目或合作单位委派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外派人员的遴选、调配、职级及工资福利待遇确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三、外派人员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其行政、工资和组织关系不作转移,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等继续由公司负责,在原单位工作时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及各类福利待遇不变并由原所在单位继续负责。

四、外派期间,外派人员除享受在原单位继续核发的工资外,另外增发一定数额的外派津贴。具体数额参考所派遣到地区的艰苦、偏远程度或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所担任的职务等级核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工资与外派津贴的总额为外派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时实际工资总额的1.5至2倍。

五、外派人员在派驻地工作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具体假期计算及交通费用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派人员调回原单位时,根据其担任的职务等级核定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外派期间享受的各项外派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从调回之日起予以取消。

七、关于外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如公司与合作单位签定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不足第四条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公司贴补。

八、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或未尽事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公司以前的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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