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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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

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

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

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

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

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1、行政管理类: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2、业务经营类: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3、会计财务类: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4、工程技术类: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

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2.1 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第一篇: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功能,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角色定位各外派人员在公司与各企业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立足于本职岗位并兼顾整合资源提升所在企业竞争力的职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生效期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主管、总工、主要技术人员等)。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原发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

第四条信息资源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企管部是信息资源归口管理部门,是所有外派人员请求资源支持、信息交流的归口部门。

各外派人员在业务上的技术请求与交流,各业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给予支持,其他事务由企管部协调处理。

第二章任职管理第五条工作职责外派人员具体职责见职位说明书,同时根据所在企业的要求经与公司协商可适当做调整。

各外派人员除所在单位确定的工作职责外,须按照自己的工作岗位权限执行或推动以下工作内容:(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行政类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公司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以工业危废处理为基础的跨区域性综合环保服务管理集团。

为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将对战略目标、产品开发、财务预算、知识产权、生产管理、品质目标、营销等实现一体化管理,逐步构建集团化管理为核心的战略规划体系。

各企业的个体利益必须符合公司战略一体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公司战略一体化的指导思想,逐步构建公司集团化管理为核心的战略规划体系。

各企业根据其发展战略拟订战略计划,战略计划由三年中长期计划、当年实施计划两部分组成。

2、经营计划管理为了切实实施公司整体战略部署, 完成预期的经营目标,公司将加强经营计划管理。

经营计划的正确制定,将使公司所有的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这有利于动员公司全体员工同心协力,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经2013年8月4日六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

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

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2. 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3. 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4. 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业务和劳务外包的管理,确保外包过程中问题的及时解决,保障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各部门职责1. 业务外包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和部门人员状况,确定外包需求的发起;负责外包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分配和检查。

2.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和修订外包人员管理办法;协调外包合作渠道的拓展和合作洽谈;监督外包业务的日常执行,并处理个体人员的意外险种上缴事宜。

3. 财务部门:负责外包合作的备案,根据协议办理外包费用的核算和结算。

4. 总经理:审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审核并批准相关部门的外包需求。

第2条外包人员定义外包人员指在公司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工作或项目需求时,临时外雇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这些人员将在公司或项目实施地提供劳务,并由公司进行任务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3条外包范围1. 软件开发、测试、美工等非核心业务。

2. 集成项目实施。

3. 公司可能增加的其他外包项目。

第4条外包合作渠道要求1. 法人企业:首选具有法律主体和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要求外包公司为其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险。

2. 施工队:特殊情况下,与施工团队合作时,施工队需指定人员负责沟通和管理,合作超过15天的,需办理意外险。

3. 个人:与个人合作时,超过15天的合作需办理意外险。

4. 所有合作均需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支付和结算方式等。

短期外包需口头约定服务内容,并将相关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 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外包公司或人员需提供证件原件及扫描件。

第5条外包发起流程1. 软件外包:软件部门根据项目需求,与人力资源部共同选择外包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

2. 集成项目外包:项目经理在项目立项时预估外包需求,系统集成部推荐合作渠道,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合作协议。

3. 其他临时外包:短期且费用较低的外包需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备案;长期或费用较高的需经总经理审批。

4. 保密项目外包:涉及保密事项的外包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六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六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六篇篇一: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对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外派参股、控股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公司)工作的人员。

3引用文件4管理内容4.1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4.1.1公司外派人员一律由公司统一任免。

其中外派到派驻公司担任高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公司正式文件进行推荐聘任。

其他外派人员由公司工程部进行调配。

4.1.2外派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变,仍在公司本部。

4.1.3外派人员应服从派驻公司的劳动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应和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4.1.4对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公司本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4.2外派人员薪酬保险等福利待遇管理4.2.1从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工资、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

外派人员中由公司派驻的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本公司的标准执行。

其他派驻人员的薪酬标准按派驻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但其薪酬水平不低于在本公司时的标准。

派驻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奖金、补贴等相关报表,由公司综合部核发工资。

4.2.2外派人员享受公司一切相关福利待遇。

4.3外派人员考勤及休假管理4.3.1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外派人员应结合派驻公司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4.3.2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公司负责记录并按公司本部考勤相关规定上报给公司综合部,作为发放工资依据。

4.3.3外派人员的休假管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4外派人员人事考核管理4.4.1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执行公司本部人事考核管理办法。

5附则5.1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5.2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单位的外派协议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投资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投资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投资公司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提升外派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投资公司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包括出差、驻场和长期派遣等形式的外派人员。

二、管理原则1.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公司制定的政策规定行事;2.突出安全和保障的重要性,保障外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3.注重沟通和协调,保持与外派人员之间的联系并及时解决问题;4.加强培训和指导,合理利用外派人员的工作能力;5.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定期检查、改进管理方式,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三、管理流程1.外派人员选派投资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对外派人员的岗位要求、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进行全面评估,从中选派合适的人员。

同时,要征求外派人员的意见,确保他们能够适应外派条件和工作环境。

2.外派人员筛选外派人员需提交个人简历、体检报告、护照等证明材料,并接受面试和全面的背景调查。

投资公司还应对外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合同制定投资公司应与外派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或劳动协议,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内容。

合同应明确工作期限和终止条件,以及外派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前期培训投资公司应对外派人员进行前期培训,包括海外文化知识、工作习惯、安全预防措施等方面。

同时,要为外派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当地文化、食宿、医疗等信息,以便他们适应工作环境。

5.工作安排投资公司应根据外派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任务。

外派人员应在外派前接受定期培训,了解公司的业务和流程,熟悉客户的需求,并掌握相关技能。

6.日常管理投资公司应对外派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工作进展、费用报销、安全防范等方面。

同时,还应加强对外派人员的关注和支持,保持与外派人员的联系,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7.回国流程外派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投资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协调工作并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将外派人员安全送回国内,并完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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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加强公司对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
(一)编制内: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常驻是指驻在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二)编制外:公司派驻到出资公司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派驻时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形象、传递公司文化,在公司与派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其中外派到政府部门的人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相互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不断推进公司业务在派入单位的开展;外派到下属公司的人员应本着立足于完成派入单位本职岗位工作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强化相互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系统的管理水平;外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全面完成派入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全面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及工作指标。

(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及派入单位秘密。

(五)遵守公司和派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外派到下属公司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建立职位说明书,由公司的归属部门与派入单位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共同协商确定。

各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派入单位的岗位工作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任务要求,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助理(含)以上行政人员一律由公司任免或推荐,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决定。

公司向参股企业派驻的上述人员,以函件方式进行推荐,由参股企业正式任免。

第七条编制内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编制外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派入公司,与派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派入公司管理。

第八条对公司派驻的人员,派入单位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或调整,应书面向公司提出更换或调整申请,由公司核实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征求派入单位意见后,对外派人员进行调配。

第九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入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派入单位应负责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保留完整的考勤记录,编制内的外派人员应由派入单位按规定
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记录造表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休假应按派入单位的规定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其中对连续休假超过5天的,需报公司本部审批。

第十一条薪酬福利
(一)编制内外派人员
1、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含季度和年度)由公司统一管理,具体薪酬福利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本部的薪酬福利对应级别执行,特殊福利待遇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除公司本部发放的薪酬和派入单位按规定统一享受的非货币性福利外,不得在派入单位领取其他货币性薪酬福利。

3、除政府部门和股份全资控股企业外的派入单位,应承担派入人员的人工费用,按外派人员在本单位的任职级别对应的标准核算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费用(包括各类工资、补贴、奖金,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年金等企业承担部分),提交给公司人事和财务资产部门确认后,按季度将该项费用转账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编制外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由派入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执行派入单位薪酬标准的外派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外派单位同意,按规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派入单位发放薪酬福利,并缴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具体考核评价由公司和派入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具体考核要求
(一)日常考核(各类期满考核等)
1、派入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参股单位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各类期满考核办法,征求派入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2、派入单位为公司控股单位的,派入单位考核评价占40%,由派入单位按照公司各类期满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归属部门考核占30%,分管领导考核占30%,由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或分管领导负责。

(二)年度考核
1、派入单位为政府部门的,由派入单位与公司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按照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办法共同考核评价,权重分别为60%和40%,其中派入单位的考核评价由人力资源部联系组织;
2、派入单位为公司控、参股单位的,由公司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制订年度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任出资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期内的考核以年度经营业绩为考核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的,视为考核合格,按期兑现绩效奖励;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按相关规定提议解聘。

(三)其他考核:涉及外派人员的其他专项考核,由外派人员的归属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无法按本条规定考核的特殊人员,经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可单独或委托考核。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党委研究确定,并按公司的规定进行运用。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应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外派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每半
年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外派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指定的党组织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各派入单位应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为外派人员安排住宿,费用由派入单位承担。

对工作地和家庭在同一地的外派人员,可不为其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外派人员的出差管理由派入单位负责,差旅费用由派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外派人员日常办公设备、用品由派入单位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下属企业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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