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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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一、采购目标和原则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目标是为了保证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采购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高效便捷以及保证质量和安全。

二、采购程序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编制、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和评价等环节。

在采购需求编制和采购方案编制阶段,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供应商竞争能力,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采购方式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等。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

四、供应商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注册登记,评价供应商的经营和质量绩效,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供应商的稳定和可靠。

五、采购合同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约监管、变更管理和索赔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并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合同履约的成功率。

以上是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五篇内容,通过细化采购目标和原则、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供应商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指导国有集团公司的采购工作,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采购预算和资金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在进行采购活动时需要制定采购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资金。

采购预算是在公司年度计划和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产品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因素,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资金管理方面,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

包括资金的预付和支付管理、财务审计和报告,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等方面。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行为,加强物资采购供应监督管理,保障国有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公司通过采购活动获取生产资料、办公用品、维修设备等物资的行为。

三、供应商的准入与退出1、供应商准入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采购条件、供应能力等因素,由国有公司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2、供应商退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自愿退出。

(2)在采购活动中连续3次未被评为合格供应商。

(3)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在廉政档案中存在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4)供应商产品、服务质量失信行为在承办部门范围内存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四、采购文件国有公司依据各自需求,需制定采购文件以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条件、供应商资格、报价报名、评审、结果通报等等。

五、招标方式国有公司依据各自采购需求,可采用招标、拟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六、评审方法1、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包括单项评审、两轮评审等。

2、竞争性谈判评审的方式包括对谈、文件询问、实质性问答等。

七、报价报名1、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报名等文件和资料。

2、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供应商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中标1、由成交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2、中标结果应当在采购公告或官方网站公示,并备案。

九、合同签订1、国有公司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类型、合同双方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等。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1、国有公司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2、当效力的特定情况出现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十一、考察和监督1、考察和监督应根据采购活动的不同阶段进行。

2、供应商、国有公司和其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结果相关行业组织等,均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考察。

十二、处罚措施1、违反采购行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国有集团公司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其采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一、采购管理框架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求、采购规模和特点等方面制定的一套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管理机制、采购流程、采购标准、采购实施、采购绩效评估等。

二、采购管理机制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机制主要涉及采购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具体来说,公司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采购计划的制订、采购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公司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确保采购标准和流程的公正、透明。

三、采购流程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公告、投标、评标、合同签订、交货验收等环节。

公司应根据采购规模和特点,制定不同的采购流程,并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和管理。

四、采购标准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制定适用的采购标准。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确保采购标准的科学合理。

五、采购实施国有集团公司采购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和标准进行实施,确保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司的采购利益。

六、采购绩效评估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绩效评估主要是对采购活动的效益、质量、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

目的是为了优化采购流程和标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采购绩效评估,进行效率和效益的优化。

综上所述,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是保障公司经济发展的关键,公司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创新采购理念、优化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开和公正,从而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权限、程序、方式和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专业化的采购团队,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等。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采购方案。

评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采购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签订合同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履约第十三条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履约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的采购活动,保障国有公司的利益,维护国有公司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采购活动的效益最大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第三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的原则,提倡绿色采购、可持续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室,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采购活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标、询价等公开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需求进行调研和明确,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范围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进行招标或询价公告。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员,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评估制度,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采购制度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文件、审批文件、合同文本等,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和产品库,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篇: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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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落实各相关单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物资、维修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

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五条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标准和权限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包括:(一)集团公司本部: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工程物资采购。

(二)各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的服务采购和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工程、工程物资和货物采购;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大宗物资、服务采购。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填定《XX公司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管理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本企业内控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单位单笔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物资、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和年度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按照《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 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集团公司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本细则所明确的采购类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采购单位的采购责任;(二)审批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预算)、本细则管理的采购申请及采购合同备案;(三)审定采购单位负责的采购项目中采购要素及控制价格编制原则;(四)审批涉及采购类项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采购管理、指导的部门。

由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汇总、审核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申请;(二)审核采购类项目的采购审批表,组织审核由各采购单位负责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含评标办法)及控制价格;(三)负责指导采购单位开展采购工作;(四)完成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作为采购人,其单位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部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计划。

依据市场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营销计划等,预测未来一定时期需要采购的项目、产品及规模,定期编制采购需求计划。

(二)负责提出采购申请。

根据具体项目或业务需要,编制采购需求申请、技术规范书或工作任务书等,说明需求的依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以及技术、质量、服务、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可以对采购方式、采购评审和供应商选择的规则和标准等提出建议。

填报采购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作为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履行主体,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和分发,并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开展合同权利义务的执行。

(四)督促检查本企业采购小组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数量质量验收、检测管理、供应商考察及供应商评价等相关工作。

处理需求计划与执行偏差相关问题,评估需求计划的准确性,优化需求预测机制。

(五)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办理采购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原则上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对技术复杂、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也可以处聘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应尽职履责,确保采购活动合法、规范、高效、廉洁。

第十五条采购小组是指为完成具体某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的临时性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根据采购实际需求选取具有相关知识、技术或商务能力的骨干员工(外聘专家)担任。

采购小组是本企业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供应市场分析、采购策略研究、寻源、供应商认证、采购方案沟通、评标、评选、谈判、询价、合同草拟等采购前期工作;(二)负责制定采购方案。

在完成采购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细化采购方式及适用依据、采购评审及供应商选择的规则和标准、评分细则、采购进度安排等,形成采购方案,并按本企业内控制度报本单位支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根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采购申请,修改采购方案,完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做好采购实施准备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根据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文书的编制与发出,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招标、比选、谈判、询价、专家抽选等活动的开展;(五)负责提出采购结果报告。

根据评标、评选、谈判、询价等总结报告,编写采购结果汇报材料,提出采购结果建议,并按本细则的规定,提交本单位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审议和决策;(六)负责归档采购实施文档资料。

及时收集整理采购实施过程各类文件资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七)负责完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四章采购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各采购单位应根据经营计划、项目进度、工作流程,以年度和季度为节点,提前向运营管理部提交年度采购计划和季度采购计划。

原则上不得超计划、无计划采购,需追加计划的应提供相关依据并按第十七条的审批流程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采购申请审批流程采购单位上报采购申请(包括《XX集团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附件一)、采购方案)→采购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联系)领导审核→运营管理部审核→运营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确定上会研究→运营管理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书面批复采购单位。

(一)采购单位:填写《XX集团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一式三份,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预算资金及来源等“四要素”,报采购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联系)领导,重点对采购活动的必要性和采购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运营管理部:重点对采购事项和填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根据采购事项和金额,提出初步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提出上会意见。

(三)总经理办公会:对初审合格的采购活动进行综合审议,形成包含“四要素”的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运营管理部要在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3日内书面批复采购单位,并督促指导各采购单位开展报名、澄清(含补遗)、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五章采购实施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本部的采购活动,由申请单位(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其他各采购单位的采购小组作为采购实施的主体,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集团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确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由综合管理部或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实施本细则所确定的采购项目,可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比选:是指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比选的采购方式。

比选应邀请不少于3家单位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选:(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操作流程:拟定比选文件→确定比选邀请单位→比选单位报价→采购小组在比选单位在场情况公开宣布各单位报价并确定价低者为中选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

(二)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对象应不少于3个供货商。

询价适用以下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操作流程:拟定询价文件→确定询价单位→询价→确定价格最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

(三)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向符合资格条件的商家(或厂家)发出采购或销售货物竞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或购买方进行多轮次公开或密封竞价,按对采购单位最有利的方式选出最优供应商或购买方的采购方式。

竞价对象应不少于3个供货商。

操作流程:拟定竞价文件→确定竞价单位→多轮次公开或密封竞价→确定价格最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以下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经两次公开招标但招标失败,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同意不再进行公开招标,且采购文件经过论证没有倾向性,确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的;(5)公开采购项目经公开采购后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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