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逻辑上海城市规划

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逻辑上海城市规划
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逻辑上海城市规划

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逻辑上海城市规划

许多特大城市发展存量开发重要制度的变迁是政府与

市场博弈的结果。政府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是考虑其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的平衡,工业用地的更新导向即是综合平衡长期的税收收益与短期的土地收益的结果。而且政策对工业用地更新的空间形态也产生影响,通过对空间指标、自持比例、使用年限、土地管理等多方面的政策调整,工业园区的形态变迁先后经历了三代历程,从卖地到卖楼再到卖园。以上海为例,解说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同时结合不同时期上海的工业园区建设,探讨制度变迁对园区空间形态的影响。

1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历程

上海工业用地普遍存在着产出低、比例高、使用粗放等共性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上海从1998年以来就开始颁布各类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笔者将其划分为3个阶段:1.1 第一阶段(1998年—2002年):宽松的政策,鼓励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转型1999年编制完成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明确提出,市域产业布局分为3个层次:内环线内以发展第三产业为重点;内外环间以发展高科技、高增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外环线以外以发展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重点,提高集约化水平。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政府积

极鼓励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更新,因此工业用地更新相对容易。这一时期的工业用地更新从用地性质上来说,是将工业用地转变为了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实现了中心城区多数用地的再城市化改造。从产权来说,是将原有模糊的产权明晰化了,原来大部分的工业用地是通过划拨得到的,通过用地更新,变成了明晰产权的经营性用地,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但从收益对象来说,主要是原有产权的利益人以及开放商,带来了大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寻租现象,政府从中获得收益较少,当政府意识到这点时,随后就收紧了工业用地更新政策。1.2 第二阶段(2002年—2005年):政策收紧之后的微调,中心城区非正式更新逐步增多在经历了第一阶段的更新,政府也意识到存在的问题,逐步收紧政策口径。国家和上海均出台政策,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严控在划拨用地上建设住宅。但是一系列政策使得市场需求被压抑,政府也无法取得相应的税收。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将厂房改造为商务办公或商业服务用途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这实际也属于工业用地更新的一种,称为“非正式更新”。这种更新方式随后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鼓励,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可以说其在一定时间内,平衡了政府、企业、投资方等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但也应看到,这也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需要探索正式更新的合理路径。1.3 第三阶段(2005年至今):探索正式更新的合理路径,逐步关

注郊区工业用地的转型一直以来,上海工业用地正式更新都是以一种模糊的方式来进行管控,希望以此取得利益的平衡。但随着产业转型的深入,这种限定宽泛的管理体系实际造成了市场五花八门的选择,对规划管理造成了困难。因此,政府提出新增地类,配套土地管理政策,对工业用地分类管理进行从严管理。然而,过严的管理方式对市场积极性的打压,使转型入口变窄。因此政府为了鼓励工业用地转型,对政策不断进行微调,通过放宽准入、加强自有物业比例的控制、实行弹性年租制、加强监管等方式鼓励转型,但在鼓励转型的过程中,也要防止工业用地转型被滥用。2更新制度变迁中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通过对上海市近年出台政策的整理,上海探索工业用地正式更新可分为4轮博弈。2.1 第一轮博弈:放宽工业用地指标这期间,工业用地容积率逐步上调,底线从0.6提高到0.8,上限调至2.0,局部3.0,但高度仍然维持在24m以下。因此部分工业用地在自持土地上增建办公楼,满足自身的研发办公需求。当然,也出现了部分利用容积率增加,以厂房形式增建的、用于出租的办公楼宇。这种现象的出现,客观上造成政府土地收益的流失,也造成了工业园区内部工业、办公、居住相互混杂、难以管理的尴尬局面,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办公楼也对正常通过招拍挂建设的办公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探索正式更新的制度变迁过程2.2 第二轮博弈:明确地类,

缺少政策在经历了第一轮发展后,上海开始意识到,需要对工业用地里所承载的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因此在2011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发),准则里提出增加工业研发用地(M4)和科研设计用地(C65),希望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功能加以区分,避免土地收益流失。工业研发用地(M4)指的是各类产品及其技术的研发、中试等设施用地,出让方式按工业用地出让;科研设计用地(C65)指的是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出让方式按C类用地出让。在相关土地操作细则未及时出台的情况下,这两类用地区分界线较为模糊,这种模糊也造成大部分工业用地更新更多地选择以操作更为简便、不用进行招拍挂的工业研发用地(M4)的形式进行出让开发,仍然没有解决工业、办公、居住混杂、政府土地收益流失的问题。M4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逐渐消失,上海市政府还在进一步寻找更适合的政策与制度。2.3 第三轮博弈:明确地类及出让政策,加强管理2013年上海推出《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023号),是在工业用地转型更新上迈出的重要一步。首先,它统一了工业研发用地(M4)和研发总部用地(C65);其次,允许C65以定向供地的形式出让,避免了重新招拍挂的风险;同时,明确规定了C65的使用范围,在“104区块”内;再者,明确了开发指标,容积率最

高可按不大于3.0控制,建筑高度最高按不大于60m控制;而且,它还明确了C65的土地出让价格与管理政策。可以说,这是一份比较完善的工业用地转型更新的政策,从用地性质、使用范围、开发指标、土地出让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操作规程。但由于其要求除全资国有的开发主体必须全部自主持有经营,对开发主体要求较高,风险较大;而全资国有主体又由于其资金有限,无法承担全部开发任务,因此整体市场反应平淡。2.4 第四轮博弈:顺应市场,政策微调在经历了政策收紧、市场反应平淡后,上海市进一步调整政策。2014年上海推出《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办法针对存量工业用地调整,进一步提升指标;调整细化了土地出让政策,提高了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地价;办法还提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方式,引入退出制度;同时,还针对上一轮博弈中影响市场反应的自持比例要求进行了修正,对非重点地区降低了自持比例,鼓励全资国有开发主体以外的单位入场。这一办法的出台,使工业用地更新转向正式更新路径又近了一步。它首先确保在“104区块”、195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更新后的产业属性,避免过量的办公用地对办公市场造成冲击。但也应看到,上海市仍然在尝试工业用地向办公用地(C8)的彻底更新,而这种方式土地成本太高,市场反应冷淡。反而经过调整后的更新政策正在逐步为市场所接受,成为工业用地更新的主要

方式。

3工业用地更新的经济学解释工业用地更新,存在着工业用地向工业研发用地(M4)、商务办公用地(C8)、居住用地(R)、总部研发类用地(C65)更新的多种可能性。政府更新的动力在于获得政府的综合收益,包括土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空间效益。而政府的综合收益受经济学一般均衡理论的影响,并寻求某种均衡:一般而言,政府关注土地收益(即短期收益)和税收收益(即长期收益)的权衡。

为了简化政府收益模型,短期收益可以用土地出让的增值收益替代,而长期收益可以用政府的税收收益(或GDP)替代。短期收益是一个向上的曲线,而长期收益是一个向下的曲线。政府收紧是从M4转向了C8或R等用地,目的是期望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但是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获得土地收益的产权利益人又无法达到,土地利益人没有用地更新的动力,于是非正式交易取代了政府收益。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的均衡比较

政府为了鼓励工业用地的转型与更新,于是把焦点又回到了C65上。研发办公用地在容积率和地价上是介于C8和工业用地之间的强度和价值,是一种比较折中的方案,而更改为C65后,政府可以获得部分的土地收益,也可获得更多税收收益(相比于低效的工业用地),从而取得综合收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当前政府鼓励工业用地更新为C65的经济学逻

辑。当然,如果政府当前财政紧张,可以鼓励更多的工业用地更新为R ,如果财政富裕,期望鼓励更多的企业入驻和吸引就业,政府可以鼓励更多的工业用地更新为M4。上海工业用地更新政策的转变,即是在这一利益权衡之下进行的,从在工业用地上鼓励转型到明确地类、明确收益,经历了多次转变,其转变的经济学解释就是政府要取得综合收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获得短期收益。4制度变迁与开发形态不同的制度决定了市场有不同的开发模式选择,而不同的开发模式会产生不同的空间形态,因此制度决定形态。笔者结合制度变迁对上海的工业园区规划进行总结,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代工业园区。

制度变迁与三代园区变迁

三代园区开发模式变迁

第一代工业园区:卖地模式——追求生产型空间,忽略开放空间容积率在0.6—1.5之间,高度在24m以下,这样的指标必然指向以卖地模式为主导的生产型空间;

第一代园区空间布局模式

第二代园区:卖楼模式——追求独立均好的办公空间逐步地放开容积率和限高要求,鼓励总部研发企业入园,此时的开发模式是以卖楼为主导的空间模式,然而这种“分栋出让”的政策也容易造成重视出让而忽视经营的问题,对园区整体的发展不利;

第二代园区空间布局模式

第三代园区:卖园模式——自持提升,注重经营,追求更高品质进一步放开容积率和限高,但对自持比例提出较高要求,开发主体更加注重园区整体环境的打造,因此此时的开发模式转变为以卖园租楼为主的空间模式。杭州的阿里巴巴西溪园区,便是第三代园区的典型代表。办公人员可以在园区内选择多样化的办公场所、休闲场所和交流场所,而这也是总部研发类企业所需要的办公空间。

阿里巴巴园区办公楼层功能示意图阿里巴巴园区底层功能示意图

上海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上海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正式 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_________人民政府委托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已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设立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兴办_________,生产_________产品。 二、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到位: 1、项目总投资:_________万元。 2、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3、资金到位安排:分二期到位,第一期自签约后三天到位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做土地证前按土地评估一次性到位土地征用款、城建配套款和间接用地费用_________万元。 三、项目用地 1、该土地位于,地块面积约为_________亩,具体以土管部门宗地图为准。 2、土地价格 甲方出让的土地价格为_________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面积约_________亩,合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间接用地补偿价格为每亩_________万元,面积约_________亩,合计约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如乙方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签订合同中土地出让单位高于与甲方的协议单价时,其超出部分在按上述出让单价付清土地款后,由甲方返还乙方。 3、出让土地状况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 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 用地出让管 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办〔20XX〕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_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

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 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历史 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 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 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 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 谐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市 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市产业 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 准、方法和程序等。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武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战略目标 聚焦中部崛起,打造中国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创造更具凝聚力的资源环境和更好的创新氛围,建设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战略导向找回武汉,重塑江城。抓住国家交通体系重构、国际产业转移和有利的政策环境等三大机遇,重点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打破区域封闭,领导区域发展;二是如何确立城市中心,再现中心城市辉煌;三是如何完善体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战略选择 战略之一——“都市内核,国际中枢”,建设整合武汉三镇的中央都市核心空间(UC,即Urban Core),引导武汉快速建立起华中金融、贸易、产业服务和现代物流的区域精密控制内核,作为武汉迈向国际化的载体。 战略之二——“智力先导,产城一体”,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导向的“十字型” 产业空间布局构想。 战略之三——“滨江而展,一带多心”,突破当前城市圈层构架,构筑沿长江两岸的综合城市发展走廊,通过带形的跳跃式增长提供城市持续的发展框架。 战略之四——“破环成带,轴向拉伸”,强化滨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区域式组团发展构架。战略之五——“以江为脊,连湖成网”,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打响“百湖江城”全球品牌的思路。 战略之六——“产业整合,价值链接”,以研发销售为核心,实现武汉区域“1+8”产业和区域契合发展,构成主导产业加工为依托的新城发展模式; 战略之七——“近展双翼,远视三极”,向东连接,武汉城市圈沿京广线和沿京九线两个带状区域,近期横跨京九京广的武汉都市走廊,未来构筑武汉、长沙和南昌为基点的三角经济区,继而形成中国的第四极三角经济区的目标。 战略之八——“多元并蓄,文化凝聚”,把汉正街为代表的汉味市民文化等传统型文化和UC 新都市文化、高科技文化等提升型核心文化转化为具有鲜明地缘识别性的城市形象。 场景分析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 (2016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 一六年一月

前言 在当前上海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效率亟待提高的背景下,为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顺应新时期推进产城融合、二三产业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信息化与城市化融合的“四个融合”发展要求,落实“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五量”调控原则,聚焦产业项目“全生产要素、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所有制”发展,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打造上海产业园区升级版,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本市《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沪府发〔2013〕3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在《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2版)》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上海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修订和编制了《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对产业项目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四项用地指标的控制、推荐、调整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提出了控制要求。其中对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和土地

税收产出率三项指标设置了均值、控制值、推荐值和调整值;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设置了均值和控制值。本指南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2-2014年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统计数据,及从上海市开发区产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2008年以来落地、开工、投产的千余家企业的实际案例。 本指南所涵盖的产业用地适用领域包括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以及物流仓储用地。此外涉及混合用地的,可根据本指南,按照相关用地比例进行折算。其中,与制造业相关的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2,结合上海实际,分为165个中类行业设置用地标准;物流仓储业项目用地按照仓储物品的属性分为通用仓储类、保温冷藏类、冷冻类、化学危险品类、城市配送类、农副产品类、堆场类等七个类别设置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和研发总部用地通用类作为单一类别,分别设置了全市统一的用地标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按照其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与相关产业领域的用地标准相衔接。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相关部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指南实施情况,对产业用地指南进行适时修订。 1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企业。 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完整版

上海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_________人民政府委托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已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设立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兴办_________,生产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面解读

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 面解读 4月8日刚刚出台的《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6】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是今年上海市首个涉及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政策的 文件,是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14号文为指导思想的落地性文件,是2014年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文的接续,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海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依据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上海城市建设、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地产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近几年出台的所有关于工业用地的新政及其脉络: 备注: 目前上海工业用地规划发展方向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其中,104区块是指全市 现有的约104个规划工业区块;195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实际面积约195平方公里;198区域指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约198平方公里。 表格清楚的揭示了本次22号文出台的政策背景,同时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消息:另一部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的文件即将出台! ? 关于本次22号文的全面解读 一,22号文重点解决了原土地权利人和新拿地企业如何参与土地转型开发 的问题。 对于原土地权利人: 由下表可知,文件给出了四种参与方式并对每种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新拿地企业: 主要有结余用地转让和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两种情形。

1,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可分割转让,但需要取得出让人同意且满足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2,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内且符合规划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以出租给符合所在区县或园区准入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确需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须经出让人同意,也可由出让人或园区开发平台优先收购,并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二,22号文虽有创新和突破,但国有平台公司的“国民待遇”特惠政策仍然存在: 三,22号文的影响 对产业地产商:可以说,文件内容不可谓不严苛,文件的出台是对非园区平台的产业地产商一个不小的打击,无论是转型为标准厂房类的不可分割转让规定还是转型为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的高比例持有,再加上区县政府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都将会对产业地产商的资金和招商构成很大压力。 对原土地权利人:虽然文件提供了4种转型方式,但除了收储外,其他3种方式的实现均非易事。 更多资讯请关注公众号:上海工业地产交流平台。

政策解读:198号上海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共治

【政策解读】198号上海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必治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今天的《法律大讲堂》向大家介绍一下上海的两个土地政策—198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共治(五违必治),我认为这两个政策在实践中是互相配合的政策,而且当中还有重合,甚至是分辨不清到底地方。对被拆迁的企业来讲有时候分不清自己的土地在哪个政策的范围内,今天我们从基本的概念上以及具体情况上来阐述下。 198工业用地减量化大约是在2015年提出的,上海分成104、195、198区块,104区块主要针对商业性行为,195区块是产业调整和土地用途转换。现在就腾退、环境治理、工业用地减量化的方面主要是198地块。 2014年上海市第六次规划土地工作会议也提出上海市工业用地负增长,2016-2017年要减少20平方公里的工业用地,基本就在198地块上实施。 198地块主要在青浦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浦东区等郊区范围内,现在在推动198工业用地减量化的过程中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来推动,并且一级压一级,市级压区级,区级压镇级。镇主体作为最小单位,落实具体指标。在这里发挥最大的行政力量去做这个事情主要是乡镇街道办,每年、每季度的任务也是由乡镇来完成的,而且超额完成的或自提量有奖励,都是行政手段在推动一个土地政策的实施。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统称为“五违”必治。五违必治和198工业用地减量化互相掺杂,在地块分割上不清楚。198地块如何来确定一些工业场地的腾退?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困难。困难在哪?据我们掌握的198地块中80%左右是集体建设用地,不是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一次性买断和出租等方式,企业在土地上进行的实际建设,都是经过乡镇政府的认可、签字盖章的。据说拨付了相关腾退补偿款项,不同的区域级拨放的款项也不一样,我们接触到的松江区拨70万,最高的在浦东新区可能给到108万。 主要是腾退一些工业上能耗大、污染大并且阶级贡献比较低的工业场地,腾退完毕后相关土地复工,也有可能进行重新利用建设,增加最大附加值。如果该工业能耗大、污染大并且阶级贡献比较低,就换一些好的基础工业项目进来。这就是198工业用地减量化的初衷。 由于资金缺口较大、缺乏相关技术等原因,区、镇各级在推进“198”区域减量化中遇到不少难题,各方面阻力也是很大的。这些中小企业都是来自于招商引资或者由于一定的历史渊源过来的。这样的话就造成企业在腾退搬迁的时候有实际存在的困难,阻力也是依次增

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逻辑上海城市规划

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逻辑上海城市规划 许多特大城市发展存量开发重要制度的变迁是政府与 市场博弈的结果。政府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是考虑其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的平衡,工业用地的更新导向即是综合平衡长期的税收收益与短期的土地收益的结果。而且政策对工业用地更新的空间形态也产生影响,通过对空间指标、自持比例、使用年限、土地管理等多方面的政策调整,工业园区的形态变迁先后经历了三代历程,从卖地到卖楼再到卖园。以上海为例,解说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变迁,同时结合不同时期上海的工业园区建设,探讨制度变迁对园区空间形态的影响。 1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的历程 上海工业用地普遍存在着产出低、比例高、使用粗放等共性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上海从1998年以来就开始颁布各类工业用地更新的制度。笔者将其划分为3个阶段:1.1 第一阶段(1998年—2002年):宽松的政策,鼓励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转型1999年编制完成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明确提出,市域产业布局分为3个层次:内环线内以发展第三产业为重点;内外环间以发展高科技、高增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外环线以外以发展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重点,提高集约化水平。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政府积

极鼓励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更新,因此工业用地更新相对容易。这一时期的工业用地更新从用地性质上来说,是将工业用地转变为了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实现了中心城区多数用地的再城市化改造。从产权来说,是将原有模糊的产权明晰化了,原来大部分的工业用地是通过划拨得到的,通过用地更新,变成了明晰产权的经营性用地,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但从收益对象来说,主要是原有产权的利益人以及开放商,带来了大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寻租现象,政府从中获得收益较少,当政府意识到这点时,随后就收紧了工业用地更新政策。1.2 第二阶段(2002年—2005年):政策收紧之后的微调,中心城区非正式更新逐步增多在经历了第一阶段的更新,政府也意识到存在的问题,逐步收紧政策口径。国家和上海均出台政策,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严控在划拨用地上建设住宅。但是一系列政策使得市场需求被压抑,政府也无法取得相应的税收。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将厂房改造为商务办公或商业服务用途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这实际也属于工业用地更新的一种,称为“非正式更新”。这种更新方式随后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鼓励,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可以说其在一定时间内,平衡了政府、企业、投资方等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但也应看到,这也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需要探索正式更新的合理路径。1.3 第三阶段(2005年至今):探索正式更新的合理路径,逐步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苏智良文汇报2013-04-08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国巴黎斯为第一,今上海之地,不啻海外之巴黎。”从此,“东方巴黎”之誉被世界舆论所认可。 明清时期的上海,已是“江海之通津,东南之都会”;但 作为松江府辖下的一个滨海小城,上海始终仰慕苏州,追随杭州。近代以来,上海接纳来自世界各地的淘金者,形成了一种开放传统,并迅速走向繁荣,不仅超越苏杭,而且卓然成为中国的首位城市。 上海近代化的起点 上海开埠后,即在世界上引发了淘金热潮,“到上海去” 的声音在巴黎、纽约及伦敦街头回荡。定期航轮从伦敦、从巴黎、从香港,驶至外滩,上海与世界的联系日益扩大。 英美法侨民首先进入上海;随后是近邻的日本人,最高时达10万以上。20世纪初2万俄国人和3万犹太人陆续抵沪。外国人来到上海后,建立了英租界(1845)、美租界(1848)、

法租界(1849)。租界既是中国受制于帝国主义的耻辱象征,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人学习先进技术的开端。一文不名的犹太人哈同,通过投资房地产业而成为首富。一个前奥匈帝国的士兵邬达克,因缘际会成为了上海最著名的建筑师,这位匈牙利人留下了60幢不同风格的建筑,国际饭店、大光明电影院、吴同文寓所……几乎每幢都是经典。音乐家魏登堡为躲避纳粹的反犹浪潮来沪后,成为国立音乐院的教授,培养了谭抒真、黄贻钧、陈传熙等一批乐坛优秀人才…… 晚清上海的市政建设,已处于亚洲领先水平。1876年,中国第一辆火车从苏州河畔驶向吴淞;1882年在南京路31号,世界第三个发电厂建成;又过了一年,两江总督李鸿章打开黄浦江边的引水闸门,上海进入了自来水时代;1908 年3月5日,第一辆电车从晨钟暮鼓的静安寺开到了熙熙攘攘的外滩。此后上海的商业化水平飞速提升,南京路上出现了先施公司(1917)、永安公司(1918)、19层的新永安大楼(1933)、新新公司(1926)和大新公司(1936),形成繁华的商业环境。金门饭店(1926)、都城饭店(1934)以及被誉为“远东第一高楼”的国际饭店(1934)等大型豪华高层饭店的诞生,也将人们的生活推向奢华的极致。这一切表明,上海已成为市政现代化程度最高、商业最繁华的城市。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

政策影响下上海市工业用地扩张与效益研究

政策影响下上海市工业用地扩张与效益研究 摘要:2003年以来,国家及上海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一些遏制工业用地的粗放扩张政策,那么其控制成效如何,工业郊区化只是工业转移还是带来更好的用地效益。针对这些问题,采用GIS空间分析、统计分析和边际效益建模等方法,探讨政策调控对上海市工业用地扩张的作用效果和对工业用地效益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上海市郊区工业用地扩张明显,空间上趋于分散,工业用地效益有所提升,但相比国外发达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政策驱动效果明显,工业郊区化转移并未给中心城区工业带来衰败迹象,郊区工业也并未体现出相应实力,控制工业用地扩张政策效果不佳;工业用地边际效益分析发现,边际效益呈递减趋势,工业经济增长仍主要依赖于工业用地的增加,粗放型增长未得到有效改善。 关键词:工业用地扩张;GIS;用地效益;政策;上海 中图分类号:K901.4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为促进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工业用地不断扩张,大量耕地被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中国

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05年和2011年分别有大约13.87万公顷和25.30万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新增工业用地的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1]。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的演变以及地方政府追求工业总产出最大化是导致中国工业用地低成 本过度扩张的直接原因[2],各地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而且占地面积越来越大,甚至超标[3]。同时,我国在工业用地管理和工业用地效率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比重偏高,但其开发强度和产出率明显偏低。调查显示,我国工业用地产出率不到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2%[4],与国外相比,我国工业大而不强,发展水平和效益水平仍有一定差距,2007年,工业增加值率仅为26.45%,不及英国和日本的33.04%和33.94%,更是远低于美国的44.85%[5],城市工业用地快速扩张与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现象十分突出。 尽管工业经济发展与工业用地规模具有紧密联系,工业经济增长对工业用地增加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但当用地达到一定规模后,依靠扩大用地规模来增加产值的方式不再可取,特别是对于城市用地紧缺的大城市;因此,有效控制城市工业用地空间扩展,最大限度地挖掘城市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效益必须引起相关部门和学术界的重视。当前,学术界对工业用地方面的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工业用地聚散动因分析与置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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