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平顶山律师娄底律师清远律师连云港律师临汾律师张家界律师哈密律师景德镇律师建筑工程涉及利益重大,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实施了严格的把控,建筑工程规划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环节,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规范管理、改善现存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因此,设置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此,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布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下文是对该规则的介绍,请大家阅读。
▲一、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定义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4)设备管道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5)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密度计算▲(一)建筑密度定义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二)建筑基底面积定义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
有裙楼的建筑计算主楼的基底面积时,可将裙楼屋面视为地面。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的垃圾用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 辆 / 100 ㎡ 建筑面积。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2.0㎡ 控制。
第八条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m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 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 10% 。
第十六条 附 则
1 .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五城区规划管理实际,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2010]71号)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调整条件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二)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且必须调整的;(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四)相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有关规范,且必须调整的;(五)规划条件调整后产生的必要调整;(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需要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局长办公会确定能否调整。
二、调整程序在签章阶段应同时完成以下工作:(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新存档页与存档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原有的各半个局技术管理专用章上盖“此件已调整”蓝章并签署时间;(二)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收回,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原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
已归档的,对档案内的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后,应在档案备考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三)核发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并收回,并按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依法实行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土地所有单位购地、租地。
(一)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超越设计级别进行设计的;
(二)临时性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四)未领取“建设许可证”施工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施工规范、标准和施工级别进行施工的;
(六)擅自改变或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计划时,应协调有关单位同时埋设、换修各类管线,在道路大修期间,各管线单位必须抓紧检修,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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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
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五城区规划管理
实际,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2010]71号)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条件
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
(二)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且必须调整的;
(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
(四)相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有关规范,且必须调整的;
(五)规划条件调整后产生的必要调整;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需要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局长办公会确定能否调整。
二、调整程序
在签章阶段应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新存档页与存档的调整后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在《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原有的各半个局技术管理专用章上盖“此件已调整”蓝章并签署时间;
(二)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收回,加盖“此件已调整,
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原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
已归档的,对档案内的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后,应在档案备考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三)核发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并收回,并按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三、申请材料
在报建时应收取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审单》1份;
(二)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说明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1:500或1:1000)4份;
(五)调整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2套;
(六)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图形数据格式》(成规管[2010]159号附件1)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光盘)1套;
(七)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原件2份,比例1:500);
(八)原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1套;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十)其它所需材料(按规划条件要求提供)。
四、其他要求
本补充规定中未尽事宜,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
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2010]7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