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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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8.31•【文号】司发[1990]158号•【施行日期】199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1990]158号1990年8月31日)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

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

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

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根据您提供的标题“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以下是符合该标题要求的内容:1. 奖励制度:- 表现良好:对于在狱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如增加探亲次数、提高狱内生活待遇等。

- 教育成就:鼓励罪犯参与教育课程,完成学业的罪犯可获得减刑机会。

- 工作表现:在狱中工作表现突出的罪犯,可获得额外的奖励积分,用于兑换减刑或其他福利。

2. 惩罚制度:- 违规行为:对违反狱规的罪犯,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如限制活动范围、取消特权等。

- 暴力行为:对于在狱中发生暴力行为的罪犯,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延长刑期、剥夺减刑机会等。

- 逃狱行为:任何企图逃狱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包括加重刑罚和取消所有奖励。

3. 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罪犯:对于未成年罪犯,将实行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注重教育和改造,减少惩罚性措施。

- 精神健康问题:对于有精神健康问题的罪犯,将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怀。

4. 执行与监督:- 公正执行:所有奖罚制度必须公正执行,确保每位罪犯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奖罚制度的执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滥用或不当影响。

5. 透明度:- 公开透明:奖罚制度的执行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 法律依据:- 法律框架:所有奖罚制度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执行,确保合法性。

- 法律更新:随着法律的更新和社会发展,奖罚制度也应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奖罚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来制定。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实务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实务
(2)五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1条,共4项)
《五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二)
(3)四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2条,共4项)
《四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三)
(4)三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3条,共4项)
《三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四) (5)二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2、降级条件
《评定办法》第17条就原判一年以上和 一年以下两类罪犯降级条件规定了5款内容, 前者规定为第1至4款,后者规定为第5款。
操作时先将原判刑期一年以下(含1年)和 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不含1年)的罪犯分别单 独归类,便于掌握考评等级评定时间和升 降级条件。
(1)原判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1至4项)
二、《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第1条)
(一)目的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是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的配套制 度,是为了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规范 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工作。
(二)依据
即《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就 “两个办法”来讲,《贵州监狱罪犯考评 奖罚办法》是基本制度。
非常感谢大家一下午的陪伴, 祝愿大家培训期间学习愉快!
心情超爽! ——你忠实的朋友:徐刚
谢谢大家!
明天上午再见!
第三章 贵州监狱罪犯 考评奖罚办法
讲授要点
第一节 罪犯考评奖罚概述
2、原判刑期1年以下(含1年)的罪犯每个月评 定一次。
(二)升降级的方法
1、一般方法
2、特殊规定
二、考评等级升降前必须进行等级评估
(一)刚性要求 1、《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
第4条第2、3款 2、对等级评估刚性要求的理解 (二)罪犯考评等级评估的操作实务

罪犯绩效考核办法

罪犯绩效考核办法

生产车间绩效考核办法一、目的1、根据监狱生产经营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监区生产需要,通过绩效管理提高每位服刑人员的劳动效率和改造积极性,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2、加强服刑人员考评管理工作,准确、客观地评价服刑人员的改造实绩。

3、为服刑人员半年评审和年终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客观的事实依据。

二、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车间生产一线的服刑人员。

2、后勤管理及辅助人员参照本方法另外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职责1、监区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和及时修正;负责指导、解决考核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服刑人员的绩效评估结果,对考核结果依据计分考核以及车间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2、分监区民警负责所属服刑人员和某项具体考核指标的绩效考核指标的绩效考核日常工作,根据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所属服刑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

3、全体服刑人员因积极参加分监区组织的小组日评议,对当日自己以及他犯的改造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分监区民警以及监区领导进行沟通和申辩,取得分监区民警以及监区领导的指导和帮助。

四、管理要求(一)基本原则1、“三公”原则:考核标准公平合理,人人都能平等;考核实行公开监督,人人掌握考核办法;考核做到公正客观,记录真实,考核结果准确。

2、“四严”原则:严格考核标准,即考核要求的标准具体、明确、客观、合理;严格考核制度,即考核的规程和考核的准则严格,使考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严肃考核态度,即考核的思想端正、态度认真,反对老好人思想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3、一级考一级原则:采取监区考评分拣的方法,最终考评结果由监区领导审核,即分监区民警或指定的专项指标负责人负责所属服刑人员或专项指标的考核工作,监区负责审核分监区民警或指定的专项指标考核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五、考核程序每周有分监区民警以及分管领导对本周所属服刑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制表审核、备案,月底由车间核算员将本月每位服刑人员各项考核得分及考评依据记录于《车间服刑人员绩效考核汇总表》上,报监区主要令审核。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同名20806)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同名20806)

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确执行刑罚,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计分考核应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

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

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筑府办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投资软环境,强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确保我市政务服务工作更加高效、廉洁和高质量、高水平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含联络制);(二)市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三)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二、考核奖惩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和“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的精神。

监狱狱政绩效考核细则

监狱狱政绩效考核细则

分监区狱政管理考核办法分监区每月狱政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监规纪律为40分;生活规范为20分;行为规范为20分;礼貌规范为10分;“三课”学习为10分。

一、监规纪律(40分)(一)罪犯管理方面30分1、罪犯违反“三人互监制度”的,每人次扣2分;2、罪犯发生争吵的扣2分,发生打架的扣3—5分,情节严重的交监区处理的扣5—8分,当月分监区不得评优。

3、罪犯私接电线,私自用热水器、电炉子、电饭煲的,每人次扣3分。

4、罪犯接见不按规定携带物品的,每人次扣1分。

5、罪犯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的,每人次扣5分。

6、罪犯私藏刀具的,每人次扣3分;私藏MP3、MP4的,每人次扣3分;罪犯私藏现金、手机的,每人次扣5分,分监区当月不得评优。

7、罪犯私发信件的,每次扣1分。

8、罪犯拉帮结伙的,每次2分。

9、罪犯偷窃、赌博或变相赌博、喝酒的,每次扣5分。

10、罪犯患病不配合治疗,看病不遵守纪律,私藏药品的,每次3分。

11、罪犯将危险品、违禁品、劳动工具带进监舍的,每次扣5分。

12、有其它违反监规纪律及各项规定情形的,每次扣1分。

(二)规范化管理方面10分1、分监区台账记载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2、分监区日收日结工作信息质量不高,对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整改的扣1分。

3、分监区当日罪犯各项改造成绩未及时张榜公布的扣1分,分监区日评工作不细致,流于形式扣1分。

4、罪犯考核日记载,记载不详细的扣1分,5、罪犯周评工作不及时开展的扣1分。

6、不按时填写上报加扣分单,且填写不规范、乱用条款,不按规定分值填写奖扣分的,每次扣1分。

7、分监区民警提供线索上交不及时,内容不详实或简单的扣1分。

8、分监区民警耳目台账填写不规范,内容简单,布控不合理,线索查证不及时,每次扣1分。

9、分监区狱情分析内容简单不全面,格式不正确,民警没签字或漏签字的扣1分。

10、分监区对危险犯、重点犯摸排不及时,包夹措施落实不到位,谈话教育工作滞后,造成一定后果较轻的扣1—2分。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

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罚工作。

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

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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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

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罚工作。

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

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

监区、分监区设立罪犯考评小组,监区长、分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分监区其他相关警察为成员,负责监区、分监区的罪犯考评奖罚工作。

第九条罪犯一次被扣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根据罪犯行为按本办法的规定扣罚;一次被扣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被扣4分以上不满6分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定;一次被处6分以上扣分的,应当报监狱审批。

罪犯一次获奖分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根据罪犯行为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获奖分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定;一次获奖4分以上的,应当报监狱审批。

第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符合本办法行政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和总结,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提请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的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结果、行政奖罚予以公示。

公示期分监区、监区和监狱分别为三个和五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不宜公示的,经监区申报,监狱业务部门审查,提请监狱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监狱长办公会批准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三条警察或罪犯对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行政奖罚等有疑义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仍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监区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回复。

第十四条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对监区或分监区在罪犯考评奖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考评结果予以撤销:(一)不符合考评奖罚规定条件的;(二)不按考评奖罚规定程序审批的;(三)弄虚作假的;(四)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的。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十五条监狱对罪犯考评的内容包括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

罪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处罚和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应当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监狱对罪犯考评实行日记载、周公示、月公布、综合评审。

(一)日记载:责任警察记录罪犯当天改造行为的奖、扣分事项及分值。

(二)周公示:分监区每周应当将罪犯奖、扣分事项及分值予以公示。

(三)月公布:监区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对罪犯上月的考核计分情况予以公布。

(四)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七条新收罪犯经入监教育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次月起进入考评;本省调监、转监的罪犯连接考评时间进行考评;从省外调入的罪犯从调入之日起进入考评,原改造成绩应当转换为本办法的考评成绩。

第十八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审可以定为合格:(一)认罪悔罪;(二)综合评审期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三)“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四)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五)考评积分周期届满;(六)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审时应当定为不合格:(一)不认罪悔罪的;(二)“三假”罪犯未核查清楚的;(三)综合评审期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四)“三课”教育成绩考核不合格的;(五)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抗拒劳动改造的;(六)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不退赃、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或不履行财产刑的;(七)其他应当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中止考评积分周期:(一)暂予监外执行的;(二)因余罪漏罪被解回再审的;(三)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四)其他需要中止考评积分周期的。

第二十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收监或案件终结之日的次月起恢复考评积分周期:(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的;(二)被解回再审未被加刑的;(三)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审理终结未被加刑的;(四)其他需要恢复考评积分周期的。

第二十一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收监或被加刑之日的次月起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收监执行的;(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因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的;(三)因解回再审被加刑的;(四)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五)其他需要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的。

第四章奖、扣分事项第二十二条罪犯在维护监管秩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分:(一)所在监区在监狱每月的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对该监区未受扣分以上处罚的罪犯每人奖1分;(二)所在监区在监狱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对该监区全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罪犯每人每月奖1分;(三)为侦破案件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已构成犯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奖5分;(四)检举、揭发或制止他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3、2、1分,检举、揭发、制止他人违规违纪行为应与被检举、揭发、制止的行为相对应,所获奖分不得高于所被扣分。

(五)积极反映、报告、制止他人实施自杀行为达不到行政奖励的,奖2至5分;(六)反映的狱情经监狱狱内侦查部门认定有价值的,奖1至3分;(七)及时反映、报告他人危、急、重症病情为处置和救治争取时间的,奖0.5至2分;(八)在抢救危、急、重症病人、重伤员或者在防止、消除灾难事故发生、扩大过程中表现突出经监狱相关业务部门认定的,奖1至3分;(九)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护理指定对象,当月内经监狱相关业务部门认定效果明显的,包夹罪犯奖1至2分,护理罪犯奖0.1至1.5分;(十)长期住院病犯积极追求改造,考评积分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奖10分;第二十三条罪犯在教育改造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分:(一)在狱内通过学习获得扫盲证书、小学、初中、高中学历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4分;(二)在狱内通过学习获得大专、大学本科文凭的,奖6分;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4分(相同科目不重复奖分);(三)参加职业技能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高、中、初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8、6、4分;(四)服刑期间有创造、发明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国家专业机构颁发一、二等奖的,获奖当月奖6分、4分;(五)技术革新或者合理化建议被监狱采纳和认定的,被采纳和认定的当月奖1分;(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化活动表现突出的,当月奖奖0.5至1.5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分;(七)在劳动时间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1%奖0.1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分;(八)特定岗位罪犯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以外警察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且表现突出的,奖0.5至2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分。

第二十四条罪犯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警告扣20分,记过扣30分,禁闭扣40分。

第二十五条罪犯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扣7至9分:(一)隐瞒、编造姓名住址、经历等个人信息,经查证属实的;(二)书写、散布反动或者反改造言论的;(三)有攻击监管改造制度、扰乱改造秩序言行的;(四)拒不服从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五)违规使用计算机的;(六)超越警戒线或者规定区域的;(七)违反“三集体”、“五固定”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八)损毁监管设施的;(九)侮辱、谩骂他人的;(十)教唆、怂恿他人违规违纪的;(十一)有同性恋行为的;(十二)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十三)索要、侵占他人财物的;(十四)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十五)以劝架挟私报复,或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对反映情况的罪犯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十七)故意传播疾病的;(十八)装病不参加正常改造的;(十九)有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二十)无理拒绝参加教育学习的;(二十一)故意扰乱学习、活动现场秩序的;(二十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者轻微事故的;(二十三)破坏、丢弃、藏匿劳动工具或者破坏设备,扰乱劳动秩序的;(二十四)故意损毁劳动产品的;(二十五)拒不服从劳动安排的;(二十六)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一定后果的;(二十七)私藏、使用、传递二类违禁物品的;(二十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罪犯有下列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扣4至6分:(一)不按规定着囚服或私改囚服的;(二)不服从法院判决、裁定,有过激言行的;(三)无理缠诉的;(四)宣扬犯罪史的;(五)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或不尊重警察的;(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七)诬陷他人的;(八)违反“联组联号”和“三集体”、“五固定”规定的;(九)拒绝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十)私自与外来人员接触的;(十一)有挑衅性言行的;(十二)违反规定请他人或帮他人捎信传话、传递物品的;(十三)交流犯罪经历、作案手段的;(十四)窃取他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的;(十五)故意损坏公物或藏匿、损毁他人物品的;(十六)私自拉接电线、使用电源的;(十七)私自使用火种、电热设备的;(十八)不配合治疗或就诊时提出无理要求的;(十九)考试作弊的;(二十)未通过监狱组织的相关考试、考核的;(二十一)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活动的;(二十二)私自拆卸、改装各种设备、工具的;(二十三)不按规定领取、使用、交回或者丢失劳动工具的;(二十四)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或做私活的;(二十五)从事特殊工种违反操作规程、岗位规范的;(二十六)有消极怠工行为的;(二十七)岗位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二十八)私藏、使用、传递三类违禁物品的;(二十九)有其他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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