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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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规程-X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X 我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在我市地域X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校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学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XX管理,不断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学校必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构建规X、和谐的校园。

第五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X字。

第六条依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除云岩、南明两区部分高级中学、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学校在市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以外,学校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八条学校要按照上级安排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重点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收非XX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各种形式争生源,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扩大班额。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统招学生任务的前提下招收择校生必须落实“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学校不得举办校内复读班,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学校原则上不能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小学和初中必须经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九条我市实行六三三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十条我市实行寒暑假放假制度,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十一条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严格限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十二条学校应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开除学生要严格控制,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落实好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学校应建立并完善助学和奖学金制度,按规定减免贫困生学、杂费,积极筹措资金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学校在教育过程中不得按成绩重新滚动式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在教育过程中随意打散班级。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起符合课程改革理念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章校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定期参加提高培训。校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学,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校内外各种关系,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第十八条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设置管理机构。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思教处、总务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小学设置教导处、总务处,30个班以上的中小学可增设安全保卫处和教科研机构;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小学不设职能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高效能学校,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条学校要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规X,使用得当,服务及时。

第四章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和教职工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

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制定校本培训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的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措施。教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铸就教师高尚人格,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每周一次的集体学习制度。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X》,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建立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体系。评价要以教职工的工作岗位为基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结果要公布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质量、考勤等方面对教职工提出具体要求。不允许教师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停薪留职,坚决清理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强制补课和收费补课。

第五章德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贯彻德育为首、育人为先的指导思想,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三十条学校要明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分管德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升降国旗制度。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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