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1)论文
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保护我国企业权益论文

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保护我国企业权益【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自形成以来已获wto成员的普遍认可,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今后各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
然而,我国由于入世时间不长,缺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刻了解,在国际贸易争端处理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本文重在研究如何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我国国际经贸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
【关键词】wto;国际贸易争端;技术标准;企业权益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近半个世纪的实践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关系的新发展而创立的一种崭新制度。
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并且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则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从内容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比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际贸易争端的制度更加明确、具体和独特的规则及程序。
这主要表现在:1、统一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统一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几乎包括国际贸易所有领域的争端,甚至包括《建立wto的协议》和《谅解》本身。
而对于一些特别协定,如《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则除了适用《谅解》的一般程序外,还需适用特别的或附加的程序。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后者。
这使得该机制在统一性下又不乏灵活性。
2、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英文简称dsb),《谅解》第8条第6款明确了该机构的职权:“据此建立dsb,以实施本谅解中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争端解决条款。
因此,dsb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维护监督规则与建议的执行及批准中止减让和有关规则的其他义务。
”[1]3、采用了“倒协商一致”表决方式。
具体指:争端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只要经申诉方请求,应在dsb首次将该项请求列入议事日程后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除非dsb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小组;在专家小组报告向各成员方散发后60天内,dsb应召开会议通过该报告,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dsb决定上诉或者dsb一致同意不通过该报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成员国散发后30天内由dsb通过,除非其一致同意不通过该报告;dsb根据执行方的请求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美贸易摩擦硕士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美贸易摩擦国际关系, 2011,硕士【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制度,是维护WTO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积极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活动,学习和适应多边贸易机制,以维护我国的合法贸易权益。
其中,提交争端解决机制的中美贸易摩擦占我国争端解决实践的最大比重。
中国入世以后,中美贸易摩擦的解决逐步地由双边谈判的外交方式转向多边磋商、专家审议的法律方式。
中美提交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有许多独特特征,研究提交争端解决机制的中美贸易摩擦,可以帮助我们总结这些主要特征,提高我们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中美贸易摩擦的能力,有效推动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良性前进,进而保持中美两国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国际经济法的独特视角入手,研究中国入世后中美经贸关系和两国贸易摩擦,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首先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与基本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GATT1947,乌拉圭回合谈判生成DSU标志着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建立;根据DSU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继承、维护权利与义务平衡、善意解决争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优惠待遇等原则。
其次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机构和... 更多还原【Abstract】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the core ofWTO system ,which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normaloperation of WTO. Since the accession to WTO , China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activities, learning and adjusting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trade interests. Among them, the Dispute Settlement activities about China-US trade friction account for the largest share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ce. China’s accession to WTO ch... 更多还原【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美贸易摩擦;;【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China-US trade friction;【索购全文】Q联系Q:138113721 Q联系Q: 139938848付费即发中文摘要5-7英文摘要7-9引言10-121. 选题的意义102. 国内外研究现状10-123. 写作的创新点与难点12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概述12-20(一)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和基本原则12-14(二)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机构和法律渊源14-16(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16-20二、中美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摩擦案件20-30(一)中国申诉、美国应诉的案件21-23(二)美国申诉、中国应诉的案件23-26(三)中美贸易摩擦典型案例分析26-30三、中美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摩擦的主要特征30-39(一)中国申诉、美国应诉的贸易摩擦的特征30-34(二)美国申诉、中国应诉的贸易摩擦的特征34-39四、善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应对中美贸易摩擦39-49(一)理性看待和处理中美贸易摩擦39-41(二)善于运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41-45(三)提高解决中美贸易摩擦的能力45-49结语49-50注释50-51参考文献。
免费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范文(通用15篇)

免费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范文(通用15篇)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由通识基础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四大基础模块和分阶段、渐进式教学安排组成。
通识基础课程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在校本科大学生都必须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学科(专业)基础课程是指在校本科生在进入专业课学习之前所必须掌握的本学科本专业特有的基本知识、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其目的是在修完通识基础课程基础上,为进入专业课程学习打好基础;专业课程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专业核心课,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特有的、在特定专业领域和范围内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设置这类课程,是为了强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以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
专业选修课是指在掌握专业核心课并修满学分的前提下,根据学生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一定数量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密切相关的若干其他课程,既可是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动态以及热点问题,也可是相关专业的新知识、新领域,以拓展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升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指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交融,动手与动脑相协调的实践性教学过程,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训练,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尽管有些高校根据本校师资状况、教学条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对上述课程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例如,南开大学课程设置的特点是“注重基础,简化课程,减少课时,注重训练”;武汉大学的课程设置上,主要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华南理工大学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课程设置上的特点:一是注重外语教学,外语课采用不断线的课程设计,第一阶段侧重于英语听说写三种能力的训练;第二阶段侧重于国际商务英语的学习,以强化专业语言功能。
二是注重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将实习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见习实习;第二阶段为外贸实习;第三阶段为毕业实习等,但主要课程设置上仍然大体相同,都没有对上述课程总体框架所规定的课程范围和内容做出实质性和突破。
2021年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六篇

【论文写作】国际贸易又称贸易,是指货物和服务的跨境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故又称进出口贸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国际贸易的论文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第一篇: 关于国际贸易的论文摘要现如今的国际贸易格局正处于不断分化的过程中,且开始不断趋于多极化发展,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快速崛起。
国际贸易分化致使多边贸易规则不断趋于弱化,使得不同规模、层级的贸易得以共存,推动了双边贸易协定的制定。
本文主要围绕国际贸易格局分化及国际贸易秩序演变展开了探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有效策略,以期为有关研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国际贸易;格局分划;秩序;演变;有效策略随着国际贸易交流合作的进行,国际贸易秩序逐渐变成了国家贸易的标准原则之一。
发展中国家进步速度不断加快,国家贸易格局逐渐由以美国为核心的一极化转变成多极化。
同时,世界贸易组织内部成员数量有所提升,协议内容也基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而改变。
所以,理应注重有效明晰和理解国际贸易的格局分化及秩序演变,有助于更好地适应全新的国际贸易格局,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一、国际贸易格局分化分析国际服务发展国际贸易的格局分化,使得服务贸易也变为了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之一,发展速度极快。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服务贸易总额已达至四千亿美元,发展至今,已高达五千亿美元,涨幅极高。
这使得服务贸易的整体地位产生了较大变化,各国对如何有效发展服务贸易提起的重视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发达国家。
具体表现为,欧盟服务贸易出口的总额度占据比例已接近货物贸易,美国服务贸易照比其他货物出口贸易明显较高。
我国近年来对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逐渐开始注重提高其在整体对外贸易中占据的比例,但照比发达国家而言依旧具有一定差距,这代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相对缓慢。
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具有较大差距,是国际贸易发展格局分化的结果。
发展中国迅速崛起,发达国家整体地位下降国际贸易格局分化的又一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实力的对比产生显著变化。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论文范文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论文范文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加强,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越来越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推荐的国际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服务贸易论文篇一:《国际服务贸易》摘要:作为货物贸易的派生需求,服务贸易随着世界货物贸易量的增长也呈快速增长趋势,同时GATS的生效实施也给国际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化提供了机遇。
从有关文献看,目前国内外关于服务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1)国际服务贸易的原理;(2)服务贸易惯例与不同国家对服务贸易的政策(3)服务贸易涉及的产业与具体分析。
本文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决定因素进行分析,试着解释服务贸易是如何随着经济发展和商品贸易扩张而发展的。
关键词:宏观因素、服务出口、服务增加值、开放市场、对策随着经济服务化程度的深化,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1980-2000年,世界货物贸易平均年增长率为5.9%,而商业服务贸易的平均年增长率为7.1%。
增长速度的差异导致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动:1980年,国际商业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5.2%,2000年,这一比重提高到18.6%。
国际贸易格局之所以发生如此变化,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纷纷把目光投向服务贸易,它们竞相抢滩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包括对发展中国家施以越来越大的压力,要求后者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目前,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领先国家几乎全部是发达国家,如2000年,服务出口总额处于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中国香港地区和比利时-卢森堡,这10个国家或地区的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59.3%。
显而易见,能否在服务贸易领域占领制高点已经成为决定各国在国际竞争中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的服务业发展还相当落后,如果说过去封闭的国内服务市场把我们与国际竞争隔离开来,使我们不能深切地感受到这种落后,那么加入WTO之后,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如果我们的服务业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必将感受到市场拱手让人的切肤之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2021整理)

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内容提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开展阶段。
由此,我国的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微观经营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工作论文围绕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对我国市场环境的影响这一主题,主要研讨参加世贸组织后,面临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我国的市场环境存在哪些问题、世贸组织将对市场环境带来哪些影响以及我们如何把握有机时机,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共分四个局部。
第一局部探讨了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对国际市场环境的影响。
主要观点有: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推进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石;投资自由化已经成为当前投资开展的主流以及投资成为经济增长的新支点、投资主体多元化、各国政府争相减少投资限制等近几年世界投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第二局部着重分析了当前国内市场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
国内市场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是:行政区划的市场分割更趋于小型化;买方市场形势下行业保护加剧;局部公共根底设施行业垄断经营;企业跨地区兼并难;国有企业改革面临不完善的市场环境;跨国公司引起市场格局变化;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市场扭曲和保护付出了较高代价;市场准入靠行政审批,缺少公开统一的标准;部门自定法规,缺少制约;政资合一代替了政府规制;产权不清是企业不计本钱分散竞争的根源,等等。
第三局部侧重于研究参加世贸组织对我国市场环境的影响。
我国可以享受多边贸易体系长期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但必须承诺市场开放的义务;无歧视的贸易待遇将使出口渠道更畅通;将会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将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利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加快;企业有一个比拟好的国际经贸环境;国内法律将更具透明度;有利于企业进口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等。
第四局部研究提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对策和建议。
最新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

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由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
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
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
WTO中的电信服务贸易1995年1月1日WTO规则开始正式生效。
然而作为服务贸易重要议题——电信服务贸易一直谈判到1997年,才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附件,即关于《电信的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协议》。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口头上也称《电信附件》。
它详细介绍了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它对过去已经定义过的技术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给予新的解释,或赋予新的内涵。
《电信附件》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
由此可以看出,该附件完全是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公用电信业务运营者的。
我国加入WTO,也要承诺最终开放我国的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基础电信业务。
《电信附件》又附有一个《电信参考文件》,后者是《电信附件》的组成部分。
《电信参考文件》是专门针对电信管制机构的,要求管制机构公平、无歧视监管电信市场,确保市场开放。
但《电信参考文件》至今并没有上升到成为WTO的法律文件。
各成员国只是要求对该文件表态,或全面、或部分、或拒绝接受。
基于以上缘故,WTO的发达国家成员正在致力于在新一轮谈判中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浅议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
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功运转的至关重要的保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争端迅速上升,但是由于我们本身的一些原因使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很被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之策。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对策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作为整个wto体系的核心,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四十多年的争端解决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原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缺陷做出了改革与创新。
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概括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了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本》中的所有协议;设置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来具体负责争端的解决;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敦促争端解决的及时性;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时采用“倒协商一致”原则,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处于“准自动通过”的状态,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wto争议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有利影响中国在入世以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一直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我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有利的一面具体体现在:1.有效遏制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我国在入世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国家集团多次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以使我国在外贸管制等方面做出妥协,尤其是美国利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我国采取报复和威胁;但入世后我国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使上述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
2.充分利用多边保护机制提高我国的谈判地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与欧美等大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在入世前我国不具有与其相抗衡的能力,但入世后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最惠国待遇、总理事会介入等诸多多边保护机制,提高了我国的谈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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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1)论文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
本文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累犯普通累犯单位普通累犯单位犯罪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对单位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立法现实,此前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论争已告尘埃落定。
但是,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种类、量刑情节等刑罚适用制度都是建立在处罚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的,对于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量刑情节如单位累犯等问题仍无明文规定,致使实践中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同单位犯罪作斗争。
因此,本文作者不揣浅陋就其中的单位普通累犯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纳入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确立了普通累犯制度,其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此为普通累犯之规定。
对于单位能否构成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刑法学界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有持肯定意见的,有持否定意见的,更多的学者对此则保持了沉默态度。
[1]目前,在刑法学界以杨凯博士为代表的个别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已经规定了单位累犯,需要研究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累犯问题。
[2]其论证现行刑法第65条已经将单位普通累犯包括在其中的主要论点是,“单位作为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在承担刑事责任时是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组织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管是采用双罚制还是采用单罚制,对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都只能意味着是对单位整体判处的刑罚,而不能看作是对上述各有关自然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罚主体判处的刑罚”。
[3]对于该论点的内容本身,笔者表示赞同,但认为从中并不能得出单位普通累犯已包括在现行刑法65条之中的结论。
因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单位自身,对单位自身适用的刑罚也只有罚金刑一种,虽然在“双罚制”下,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虽然其确实是因单位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但在其既已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之后,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单位脱离关系,必由其他自然人在单位中取其位置而代之,其意志无法继续在单位实现,该单位若再次犯罪一般情况下已与其意志无关。
因此,可以看出,其充其量只能算作是单位犯罪的刑罚分担主体。
为了将现行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的单位普通累犯强行纳入第65条的规定,置单位犯罪主体而不顾,牵强地适用刑罚分担主体的刑罚来满足现行刑法第65条普通累犯构成的罪责条件,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试图通过扩大解释刑法65条而将单位普通累犯制度强行纳入其中还将遇到一个难以绕开的障碍,就是单位累犯构成要件中作为时间要件中计算两罪间隔的起点问题。
在刑法中,累犯制度并非孤立的制度,它与同样是建立在自然人犯罪基础上的“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等制度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刑罚适用整体,对其中之一作扩大解释,可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机的后果,以致于影响到刑罚适用制度整体的协调。
赞成将单位普通累犯纳入刑法65条的学者认为计算两罪间隔的起点应确定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4]。
但是,问题是,如果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且一直在服刑未有减刑或赦免的情况,对犯罪的单位而言,因该自然人刑罚并未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因此,按照该标准,在其服刑期间,单位若再犯罪只能适用“数罪并罚” ----虽然,事实上在该自然人被判处刑罚后,该单位已与该自然人无任何关系。
而且,对单位而言,单位所犯前罪而判处的罚金刑可能在多年前就已经执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还对单位实行“并罚”是否有违情理?对单位荷责是否太重?另外,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在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后,将与单位脱离,他(她)是作为自然人而服刑的,其本人是否能被改造好、改造的进度以及在服刑过程中能否被减刑或赦免等等均具有不确定性,需视其自身被改造的具体情况而定,与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
笔者认为,将单位累犯时间要件的起点系在一个已与单位相脱离、全凭其自身的改造情况而最终决定服刑长短的自然人身上,一方面将使计算单位累犯时间要件的起点处于难以确定的状态,另一方面,这种确定方式于情理也说不通。
对现行刑法第65条作扩大解释而试图将单位普通累犯纳入其中,还将遇到一个对现行刑法中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制度如何协调的问题。
按照杨凯博士的设计,特殊累犯包括“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和单位毒品累犯”两种。
[5]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66条对特殊累犯是这样作明文规定的,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该条文的表述非常明确: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特殊累犯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一种,而并不包括其它。
因为在现行刑法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可由单位构成[6],所以,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将“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包括在其中,但因为该条文表述得非常简洁明确,故无论对其作怎样的解释,都无法将“单位毒品累犯”包括在内。
更何况,对于单位特殊累犯的组成,目前学术界的意见并不统一。
有学者认为应包括“毒品单位累犯和走私单位累犯”两种[7],有的学者甚至还主张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和第九节规定之罪等”都包括在其中。
[8]所以,欲将单位特殊累犯制度纳入现行刑法,势必要对第66条特殊累犯的规定作重新的修订。
那么,既然要对第66条作重新修订,又何必非得对第65条作牵强的解释,以致由此产生上文所述的诸多问题,而不重新修订第65条普通累犯的规定呢?虽然,笔者体会以上学者的良苦用心,因为法律法律自身具有的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以及法律语言的歧义等种种可能影响对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和适用的因素的存在,使得“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9]。
与立法相比,通过解释法律,即“通过类推及运用法律的方法来发展法律”,[10]比较容易且成本也较低,而且“漏洞补充”在法解释学中也是一项重要的解释方法。
[11]但对于何为“漏洞”,学者认为“假如欠缺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决定,则即使欠缺此等制度,亦不能谓有‘法漏洞’存在。
立法者假使有意对特定问题不为规整,将之划属‘法外空间’,于此亦无‘法漏洞’可言”。
[12]对于新刑法中缺乏单位累犯明文规定的情况,已有作者敏锐地指出,“与其说这是立法者的疏漏,不如说是在目前有关制度尚存争议,难以统一的情况下,立法者对单位犯罪的相关制度的故意回避”。
[13]对此观点,笔者持赞同意见。
因为在97年刑法修订之前,针对旧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缺位和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单位走私、偷税漏税等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从80年代中期开始,刑法学界争论最多、最激烈的是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在该阶段,对于单位犯罪的具体制度设计尚缺乏深入的探讨未达成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立法者毅然抛开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理论上的论争,在新刑法中明文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
但是,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从而影响到了立法的质量,新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对单位累犯、单位自首、单位立功等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重大量刑情节却未作明文规定,以致影响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以打击单位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学者出于从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希望对刑法65条作扩大解释而将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如果作这样的解释,势必破坏到现行刑法中累犯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以及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制度的协调,动摇了刑罚体系的完整性,造成法律适用的随意与混乱,最终是削足适履、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
试图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纳入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现实的做法应该是,必须认真地研究单位普通累犯的构成及相关的问题,争取在学理上达成共识,以期为刑法作进一步修订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单位普通累犯制度模式构建单位普通累犯的构成,参照自然人普通累犯的规定,有罪责条件、罪过条件、时间条件。
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罪责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既对犯罪单位处以罚金又对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但对某些单位犯罪只规定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采取的是“单罚制”。
如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仅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主张,对于采取“双罚制”的,应以对单位处以较大数额的罚金为准,至于具体数额的确定,“失之过高,则使单位普通累犯过于狭窄;失之过低,则使普通累犯的范围过于宽泛”[14],究竟以多大的数额作为“双罚制”下单位犯罪累犯成立的条件,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犯罪的特点而有待立法上予以明确的确立。
对于采用“单罚制”的,应以其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准。
在具体适用上,当前后罪适用同一刑罚原则时(如前后所犯之罪都是“双罚”之罪或都是“单罚”之罪),按照该刑罚原则予以适用自不待言;当前后罪适用不同的刑罚原则时,只要前后各自满足了“双罚制”或“单罚制”的单位犯罪所应满足的刑罚条件即可。
2、罪过条件。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犯罪,是刑事制裁的重点”[15]。
累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之一在于强调前后罪在主观上的关联性,即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从严打击再次犯罪提供法理依据。
由于单位犯罪不仅有单位故意犯罪,而且有单位过失犯罪[16],因为单位过失犯罪无再次危害社会的故意,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方面与单位故意犯罪有重大的差别,因此,单位累犯的前后罪的罪过形式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对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17]。
3、时间条件.对于单位累犯的构成应有期间的限制,若没有期限的限制,不仅不利于犯罪单位的改造,降低单位累犯制度的威慑力,而且还会产生适用刑罚不平等的诸多问题。
对于构成单位累犯前后罪时间的间隔,多数学者主张适用现行刑法规定的5年。
[18]笔者认为,单位作为社会组织暨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拥有雄厚的政治、经济资源,可以利用掌握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乃至特权,实施一些单个自然人或者简单的个人组合难以完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