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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保护我国企业权益论文

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保护我国企业权益论文

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保护我国企业权益【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自形成以来已获wto成员的普遍认可,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今后各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

然而,我国由于入世时间不长,缺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刻了解,在国际贸易争端处理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本文重在研究如何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我国国际经贸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

【关键词】wto;国际贸易争端;技术标准;企业权益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近半个世纪的实践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关系的新发展而创立的一种崭新制度。

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并且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则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从内容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比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际贸易争端的制度更加明确、具体和独特的规则及程序。

这主要表现在:1、统一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统一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几乎包括国际贸易所有领域的争端,甚至包括《建立wto的协议》和《谅解》本身。

而对于一些特别协定,如《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则除了适用《谅解》的一般程序外,还需适用特别的或附加的程序。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后者。

这使得该机制在统一性下又不乏灵活性。

2、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英文简称dsb),《谅解》第8条第6款明确了该机构的职权:“据此建立dsb,以实施本谅解中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争端解决条款。

因此,dsb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维护监督规则与建议的执行及批准中止减让和有关规则的其他义务。

”[1]3、采用了“倒协商一致”表决方式。

具体指:争端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只要经申诉方请求,应在dsb首次将该项请求列入议事日程后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除非dsb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小组;在专家小组报告向各成员方散发后60天内,dsb应召开会议通过该报告,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dsb决定上诉或者dsb一致同意不通过该报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成员国散发后30天内由dsb通过,除非其一致同意不通过该报告;dsb根据执行方的请求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

WTO规则与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之冲突与协调-

WTO规则与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之冲突与协调-

WTO规则与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之冲突与协调吴迪 10021005摘要:虽然目前在 WTO 框架内还未出现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争端,但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 WTO 规则之间的潜在冲突却是真实存在的。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越来越频繁地将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应用于进出口贸易管制,这种潜在冲突转化为现实冲突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

加拿大诉欧盟的石棉案是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协调环境贸易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阶段性标志,其不仅赋予GATT 第20 条在环境保护方面以实质意义,同时还进一步提出了TBT 协定对环境措施的适用问题,对把握WTO 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未来发展走势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关键词:利益诉求,绿色壁垒,石棉案, GATT1994 第20 条透过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不难发现,热衷将环境保护措施应用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主要是发达国家。

它们已完成工业化过程,国民的环保意识较强,并且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实力来制定和实施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措施。

但是,发展中国家囿于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限制而无法贯彻与发达国家同样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措施。

这种差别使得发达国家企业的环境成本相对较高,从而使其产品在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发达国家往往在进口环节设立环境法规、标准或其它措施从而增加外国产品的进口成本甚至干脆将部分外国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在有些情况下,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环境法规和标准超出了正当的需要,或者对进口产品适用比国产品更为严格和苛刻的环境法规和标准。

这种做法具有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造成了对正常贸易秩序的扭曲和 WTO 规则的违背,也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

一、WTO规则与环境保护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争隐藏在环境保护措施与 WTO 规则之间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

一方面,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

2021年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六篇

2021年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六篇

【论文写作】国际贸易又称贸易,是指货物和服务的跨境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故又称进出口贸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国际贸易的论文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第一篇: 关于国际贸易的论文摘要现如今的国际贸易格局正处于不断分化的过程中,且开始不断趋于多极化发展,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快速崛起。

国际贸易分化致使多边贸易规则不断趋于弱化,使得不同规模、层级的贸易得以共存,推动了双边贸易协定的制定。

本文主要围绕国际贸易格局分化及国际贸易秩序演变展开了探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有效策略,以期为有关研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国际贸易;格局分划;秩序;演变;有效策略随着国际贸易交流合作的进行,国际贸易秩序逐渐变成了国家贸易的标准原则之一。

发展中国家进步速度不断加快,国家贸易格局逐渐由以美国为核心的一极化转变成多极化。

同时,世界贸易组织内部成员数量有所提升,协议内容也基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而改变。

所以,理应注重有效明晰和理解国际贸易的格局分化及秩序演变,有助于更好地适应全新的国际贸易格局,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一、国际贸易格局分化分析国际服务发展国际贸易的格局分化,使得服务贸易也变为了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之一,发展速度极快。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服务贸易总额已达至四千亿美元,发展至今,已高达五千亿美元,涨幅极高。

这使得服务贸易的整体地位产生了较大变化,各国对如何有效发展服务贸易提起的重视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发达国家。

具体表现为,欧盟服务贸易出口的总额度占据比例已接近货物贸易,美国服务贸易照比其他货物出口贸易明显较高。

我国近年来对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逐渐开始注重提高其在整体对外贸易中占据的比例,但照比发达国家而言依旧具有一定差距,这代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相对缓慢。

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具有较大差距,是国际贸易发展格局分化的结果。

发展中国迅速崛起,发达国家整体地位下降国际贸易格局分化的又一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实力的对比产生显著变化。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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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论文范文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加强,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越来越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推荐的国际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服务贸易论文篇一:《国际服务贸易》摘要:作为货物贸易的派生需求,服务贸易随着世界货物贸易量的增长也呈快速增长趋势,同时GATS的生效实施也给国际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化提供了机遇。

从有关文献看,目前国内外关于服务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1)国际服务贸易的原理;(2)服务贸易惯例与不同国家对服务贸易的政策(3)服务贸易涉及的产业与具体分析。

本文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决定因素进行分析,试着解释服务贸易是如何随着经济发展和商品贸易扩张而发展的。

关键词:宏观因素、服务出口、服务增加值、开放市场、对策随着经济服务化程度的深化,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1980-2000年,世界货物贸易平均年增长率为5.9%,而商业服务贸易的平均年增长率为7.1%。

增长速度的差异导致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动:1980年,国际商业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5.2%,2000年,这一比重提高到18.6%。

国际贸易格局之所以发生如此变化,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纷纷把目光投向服务贸易,它们竞相抢滩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包括对发展中国家施以越来越大的压力,要求后者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目前,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领先国家几乎全部是发达国家,如2000年,服务出口总额处于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中国香港地区和比利时-卢森堡,这10个国家或地区的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59.3%。

显而易见,能否在服务贸易领域占领制高点已经成为决定各国在国际竞争中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的服务业发展还相当落后,如果说过去封闭的国内服务市场把我们与国际竞争隔离开来,使我们不能深切地感受到这种落后,那么加入WTO之后,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如果我们的服务业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必将感受到市场拱手让人的切肤之痛。

最新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

最新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

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由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

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

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

WTO中的电信服务贸易1995年1月1日WTO规则开始正式生效。

然而作为服务贸易重要议题——电信服务贸易一直谈判到1997年,才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附件,即关于《电信的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协议》。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口头上也称《电信附件》。

它详细介绍了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它对过去已经定义过的技术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给予新的解释,或赋予新的内涵。

《电信附件》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

由此可以看出,该附件完全是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公用电信业务运营者的。

我国加入WTO,也要承诺最终开放我国的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基础电信业务。

《电信附件》又附有一个《电信参考文件》,后者是《电信附件》的组成部分。

《电信参考文件》是专门针对电信管制机构的,要求管制机构公平、无歧视监管电信市场,确保市场开放。

但《电信参考文件》至今并没有上升到成为WTO的法律文件。

各成员国只是要求对该文件表态,或全面、或部分、或拒绝接受。

基于以上缘故,WTO的发达国家成员正在致力于在新一轮谈判中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浅议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

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功运转的至关重要的保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争端迅速上升,但是由于我们本身的一些原因使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很被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之策。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对策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作为整个wto体系的核心,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四十多年的争端解决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原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缺陷做出了改革与创新。

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概括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了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本》中的所有协议;设置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来具体负责争端的解决;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敦促争端解决的及时性;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时采用“倒协商一致”原则,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处于“准自动通过”的状态,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wto争议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有利影响中国在入世以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一直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我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有利的一面具体体现在:1.有效遏制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我国在入世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国家集团多次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以使我国在外贸管制等方面做出妥协,尤其是美国利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我国采取报复和威胁;但入世后我国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使上述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

2.充分利用多边保护机制提高我国的谈判地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与欧美等大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在入世前我国不具有与其相抗衡的能力,但入世后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最惠国待遇、总理事会介入等诸多多边保护机制,提高了我国的谈判地位。

WTO法对传统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1)论文

WTO法对传统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1)论文

WTO法对传统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1)论文中国加入WTO后,法学界关于WTO对中国具体法律制度的影响的研究成为热点,但是对WTO法本身的研究、特别是对WTO法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受到忽视。

本文将从WTO法基础理论着手,通过对WTO法律特征的学理分析,认为WTO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法制度,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较之传统国际法有诸多创新之处。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提出“世界法”的问题:“提出一种关于局部的立法和执行对统一化世界的普遍法律原则的关系的学说,可能成为今后法学家的迫切任务。

”1我们看到,就WTO来说,他的预言在当代法律实践中几乎已成为现实。

具体来讲,WTO法对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WTO法标志着国际法强制约束力的增强约定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一切国际条约的法律基础。

通常战争和报复是传统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行制裁的两种形式,是其强制力的主要表现。

2而WTO法的诞生使国际贸易规则的强制性日益强化成为必然趋势。

《建立WTO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

”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5款规定:“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作保留。

”这些条款的设定增强了WTO法的强制约束力。

更重要的是,WTO最独特的贡献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即是说创制了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为法律规则强制约束力提供了保障。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将专家组断案引为该谅解的灵魂,不仅使之成为完备的司法制度,并且突破传统国际法对国际性法院审判制度中“不得强迫当事国接受审判”的禁锢,赋予专家组以强制性管辖或审判权,并设立上诉机关做出终审判决。

为了更加强化这套司法制度,《谅解》还引用了传统国际法的“报复”手段作后盾。

《关贸总协定》第23条中原本就暗示有“在情势已严重到足以有理由采取行动时”可采取报复(“准许一个或几个[不执行专家组裁决的]缔约方中止履行减让或本协定其他义务”)。

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贸易争端策略选择论文

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贸易争端策略选择论文

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贸易争端策略选择摘要由于我国入世以后真正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的次数屈指可数,从而使这一机制沦为鸡肋,这显然有悖于我国入世的初衷。

所以,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入手,结合我国的现状,着重分析了我国利用该机制解决纠纷的制约因素,并基于此分析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wto dsb 争端解决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利用dsb解决贸易争端的制约因素(一)法律文化传统的制约。

中国的传统文化,不论是儒家还是道家,基本上都主张以和为贵,认为遇事应礼让三分,不可随意兴讼。

这一点显然与西方的传统文化有着天壤之别。

西方的法治传统源远流长,从而为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奠定了广泛而厚实的法治基础,所以,西方国家在遭遇纠纷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通过诉讼等司法机制进行解决,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应有之义。

dsb这一机制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在西方的主导下建立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之运用也自然得心应手。

相反,我国政府囿于传统理念的制约,总是倾向于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其本意当然是为了不伤和气,但在西方国家眼里,这只不过是一种理亏的表现形式罢了,确实得不偿失。

(二)相关制度的缺失。

由于参与dsb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商家和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这样的渠道,但是沟通效率十分低下。

另外,整个dsb处理争议的程序其实是一个准司法的程序,因此,需要参与者精通相关的条约等法律文件、掌握辩论的技巧以及善于收集相关的证据,而这些显然不是政府官员们擅长的,必须要有专业律师的参与,而目前政府部门与律师界的互动也十分有限。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律师界、企业界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十分不畅,因此没法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团队,从而制约了我国政府参与dsb的积极性。

(三)专业人才的不足。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所有的wto 案件的整个的处理过程使用的都是英语,这对于母语不是英语的我国法律人才而言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多的挑战;其次,我国加入wto 的时间尚短,而且之前也主要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到dsb的各种程序之中,无法积累一定的经验,从而缺乏利用dsb打赢官司维护国家利益的信心,最终陷入了一个越怕越不敢参与,越不敢参与越没有信心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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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国际商务
班级:11-8
姓名:娄书祥
学号:541112020814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特点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适用于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成为贸易伙伴的成员间的相同产品的贸易。

它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l)参加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都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2)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任何非成员方或与该非贸易条约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3)非多变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通过与多边贸易组织任何一成员签定含有双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要求对方将给予多边的贸易条约成员方或与这些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提供给该多边贸易条约非成员方或与该非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

当然,如在条约中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互惠性
互惠性是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单方面提供或享受的。

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
际条约相互给予彼此在一定范围内,如贸易、投资、航海、服务等领域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而不是单方面只承担义务即只为对方提供各种优惠而不享受相应的权利。

3.优惠性
优惠性是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得到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有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

4.无条件性
无条件性是指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

这里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相对应的。

这里的“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换言之,受惠国若想要享受给惠国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受惠国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回报给惠国,否则就享受不到各种优惠和特权。

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以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在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肯定其积极影响的同时,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搭便车”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刻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上意味着一成员方平等的对待所有其他成员方,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积极作用(1)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

(2)最惠国待遇原则能减轻“双边机会主义”的影响。

所谓“双边机会主义”是指两个贸易谈判国通过达成双赢的关税减让协议,对未参加贸易谈判国的利益构成了伤害,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

(3)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有效的平衡谈判国家的谈判力量。

如果谈判国家之间的谈判力量存在不平衡的话,势必会导致谈判中的大国独占谈判利益,而小国则获利较少,甚至受损。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出现,则可以平衡各国的谈判力量,从而有效的抑制贸易大国的单边行动或采取单边行动的威胁,改善了弱势国家在谈判中的不利地位,继而保障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多边贸易体制中来。

(4)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助于降低谈判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可以降低贸易谈判的谈判费用,而且还是得经
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的多,使其再也不必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而复杂的双边谈判。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消极作用。

最惠国待遇是一把“双刃剑“。

它对中国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外商基本上可以享受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切优惠,使它们在国内市场获得比中资企业更为优惠的待遇,加之它们本身就具有的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这必然要对国内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竞争。

一些不具备比较优势,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差的企业、产业或产品,如汽车及零部件、石化和机械等行业,将会面临严峻的形势,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

在面对国外商品竞争压力的同时,国内企业的一些来自政府的保护性措施或经营特权,如市场准入限制、合资企业的外资比例限制、便利的银行贷款权等将要被逐渐取消。

这种局面对国内经济将产生一定的冲击,一些企业可能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可能会破产倒闭。

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我们中国来说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即给了我们走向世界的资格,又给我们民族企业了巨大的挑战,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带给我们的机会和有利条件,更要督促民族企业的奋发图强,决不能让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首先,我们要加快国内企业的发展,不管是技术水平还是管
理模式,都必须得到快速发展,向世界水平看齐,只有自身实力强大了,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有一片立足之地,不然只能作其他国际的产品输出地,从而导致国际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其次,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带给我们的机会,把握好时机,把我们的国内商品打出国门走向世界,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了我们机会和压力,我们要正确处理这一原则带给我们的一切,把我们的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在国际竞争中打出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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