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课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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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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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
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 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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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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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 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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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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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
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 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主体: 1、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 2、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3、个人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办理现金缴存,但
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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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
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
务。(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
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
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

支付结算法律框架
支付结算法律框架由各类金融法规、政策文件和监管规定组成,确立了支付 结算的基本制度和规则体系。
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涉及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为支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合同法律要素
支付结算合同需要具备要约、接受、有偿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六个基本要素的要求,确保支付双方的权益。
支付结算纠纷解决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支 付结算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兴支付方式和金融科技的发 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PPT课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规范支付和结算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支付结 算的法律原则、制度框架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健全与规范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二、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1)概述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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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六、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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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
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定的职责、义务及约定义务(即违法行为) 而应承担的不利性(即制裁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违法、犯罪)和法律制裁紧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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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订 立的主体、形式、类型和效力,劳动合同的条款,医疗 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 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法律责任。
难点内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医疗期、经 济补偿、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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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
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 分类:
1、合法与违法行为
2、积极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与多方行为
5、要式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与代理行为
提示: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直 接原因。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要点是“当事人的主 观意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并且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变更、解除、 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以下3个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诸多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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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管理与监督
为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国家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将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06
CHAPTER
第6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了解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有助于企业合理避税,降低经营成本。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0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0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行为的概念
01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02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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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202X-12-24
目录
第1章 总论第2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5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6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01
CHAPTER
第1章 总论
03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依法进行,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消费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消费品,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或复合税率。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纳税人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税率
关税税率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五种。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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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即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原因的出现提前结束 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期限尚未届满。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2种)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难点内容: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仲裁裁 决、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诉讼时效。
2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
3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二、法律关系
提示: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客体等;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 风化的活动,如自杀、自残等;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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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 人依法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 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提示: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为双方行为,但如果因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 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单方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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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2010年判断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 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011年单选题1) (二)口头形式(2011年单选题2)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 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 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 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项目具体要求格式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提示】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原记载人更改+签章。

签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签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写规范①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份:“壹、贰、壹拾”前+零;日:“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零,“拾壹至拾玖”前+壹。

目的→防涂改,如“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③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高频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高频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高频考点四: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提示、交付、缴回)票据为文义证券(白纸黑字)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原因)特征和功能特征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提示】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涉足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最为频繁。

(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与一般经济活动遵循的自主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结算机制成为金融性业务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支付结算的委托人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结算或者停止其正常的支付结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按委托人的意志办事,代为给付货币资金,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26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支付结算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办法》、《银行本票业务办法》、《委托收款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相应的具体结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四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收付俩无欺。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支付结算制度之中并应严格遵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支付结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等方面,全面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广义上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和清算货币资金的媒介,并以此完成经济交换过程。

狭义上则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网络支付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

包括商法、十二五计划、金融法等相关法律。

商法第166条规定:“支付结算是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承兑、代收代付、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活动。

必须遵循商业法律的规定。

”商法明确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要遵从法律,保持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国家工商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实时性、合规性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1、支付机构监管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核心是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制订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标准,包括严格的监管资本金及适当的准备金要求、安全措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体系、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度、客户实名制及反欺诈措施等。

另外还要落实实地检查、财务审计等监管法律制度。

2、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支付机构应依据国家支付安全规范保护用户支付帐户、用户支付数据、用户身份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

支付结算中商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以协议书为基础,充分提高支付安全措施是业务合作的主要标准之一。

3、支付纠纷应对机制支付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因此,建立支付纠纷应对机制也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纠纷处理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的明确、适用业务规则的约定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证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安全守则的制定、支付纠纷的解决和支付资金的存管等。

支付结算法 ppt课件

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 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 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 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 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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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负责根据结算当事人的要求
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即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
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属收款人所的资金
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实
质上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
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
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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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严
格来说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的主要方式,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
方面受限制较多,因此单位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
据结算两大类,票据结算主要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2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批准的金融机构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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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选
• 甲公司成立后再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 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该账户性质属于( )。 • A.基本存款账户 • B.一般存款账户 • C.专用存款账户 • D.临时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 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 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开立多个) • 应按规定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 合同等有关证明。 •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 •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09综合(1)(2),07判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投资、消费、 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的银行卡业务账户纳入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储蓄账户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适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汇兑、 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 • 开户证明文件:P284八点; • 可以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P285十点; • 单位转给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每笔超过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 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和完税凭证。 ——单位若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 不用出具凭证。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 实名制 •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 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 可授权他人办理。 • 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通过开户银 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 户许可证的申请。 •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应与银行 按规定核对账务。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 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P280:12 类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注 意应出具的证明; • 涉及纳税的,需出具-。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 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1 2 3 4 5 可以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异地临时经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自然人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 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 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 借款合同; 2 隶属单位的证明。 3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第三节 银行卡
• 银行卡:消费信用、转账功能、存取现金
• 是否可透支;信用卡(是否需要交存备用金: 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转账卡、专用 卡、储值卡),另:联名认同卡 人民币卡、外币卡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磁条卡、芯片(IC)卡
银行卡申领
• 有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开户许可证; •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凭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 • 银行卡及其账户不得出租和转借; • 单位人民币卡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转入; • 单位外币卡,外汇账户,不得存取现钞; • 严谨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卡存储。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考题分布: 11年:单4选,多选6,判断1,不定项10 共21分 10年:单选5,多选6,判断3,不定项10 共24分 09年:单选4,多选4,判断2,综合题10, 共20分 08年:单选4,多选8,判断2,共14分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结算方式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
• 伪造: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 为; • 变造:无权更改者,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 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 行不予受理;——09综合(3) •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 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 章证明。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但不得透支[消费可透支,第3)点] 2) 贷记卡取现每笔授权,每日不超过2000元;借记卡 在ATM机(在柜台不限)每日提款不超过2万元;储 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 元人民币; 3)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单笔2、5万;月透支额 5、3%、10万;外币卡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 天。贷记卡的首月最 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行追偿透支和诈骗、向保证人追索、通过司法诉讼程 序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银行卡、 国内信用证 07年单选:不属于《票据法》调整的有: 汇票、支票、本票、发票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必须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票据凭证和 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 不受理; • 为银行账户保密,除非特别情况,一般不 得查询、冻结银行账户; • 不得伪造、变造凭证记载事项; • 凭证的填写要规范。
• 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核准之日)、备案类 (办理开户手续之日)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 开户银行2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1 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 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 撤销-P2794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 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 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 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 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应核对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 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 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支付结算:单位和个人进行货币给付、资 金清算的行为。(对应资金清算) •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 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主要支付工具(只讲国内结算)
票据结算
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 票]、支票、本票
• 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期货等不得支取现金; • 建设资金等需支取现金的,报人民银行批准; • 现金收付需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 •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外)只 付不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 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符合条件也可异 地开立; • 开户申请书中,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 人、主管单位、关联企业的,均应如实填 写; • 核准制: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 册验资、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 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 备案制: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 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增资 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 签章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 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结算凭证填写
• 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应记载全称或规 范化简称(需有排他性); • 出票日期:中文大写 ——加零(月:1.2.10;日:1~9.10.20.30) ——加壹(日:11~19) • 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同时;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凭证不受理
2002/01/15 2010/10/03
• 贰零零贰年零壹月壹拾伍日 • 贰零壹零年零壹拾月零叁日
• 07单选:3月20日——叁月零贰拾日
例题
• 例7-1:出票时未填大写金额,给人变造机会 • 例7-2:涉及正文未讲部分:票据上的签章为 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的签名加盖章;支票的签章为预留 银行的签章。发票专用章不行。 • 例7-3:支付结算原则 • 例7-4:票据记载,留意下该题
开户许可证
• 核准类的账户才有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颁发; • 临时存款账户还应注明有效期;
• 签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加盖章;个人的签名或盖 章 • 开户许可证、单位开立的账户名称一般应与预 留银行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例外: P278三点
账户的使用
•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 付款(收款没有限制)业务;——08单选 ——例外: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和因借 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银行卡注销和丧失
• 银行卡注销账户,单位卡有所剩余的退回 基本存款账户; • 银行卡丧失,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挂失。
10单选
• 关于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要求的下列表 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 款账户转账存入 B.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 账户转账存入 C.单位人同币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 D.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可以存入销货收入
临时存款账户
• 未讲(单位、个人)定期存款账户、活期储蓄 存款账户——这些不是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经营者姓名开立 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零余额账户:P288例7-8解答更具体 • 银行结算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 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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