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的要求。
(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突出城市特色。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科学选择植物种类,注重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提高绿化质量。
第六条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绿化日常管理(一)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和美观。
(三)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绿化植物保护(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1. 损坏绿化植物;2. 擅自采摘绿化植物果实;3. 在绿化植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4. 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绿化设施管理(一)绿化设施包括绿化小品、座椅、灯具、护栏、警示标志等。
(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1.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2. 在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3. 在绿化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沟开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4.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精选5篇)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
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㈡城市绿地率37%;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规划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县城建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园林管理所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全县人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县城建局应当组织县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管理所编制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县园林管理所应当根据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确定县城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二)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 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五) 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县城内河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益政办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4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划,制定相应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城市绿化委员会主管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负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60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区域内的园林绿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地责任。
第六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城市改造区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
第八条一切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绿地面积。
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绿化建设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条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市城市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管、规划、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公安、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中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承担植树义务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区内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绿化环境,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二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得减少绿地总面积,分布要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规划、设置各类绿地和风景林地,应切合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地形、地貌、水源、植被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等人文条件。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二)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面积的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旧城区改变后绿地率不低于总地面积的2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6%;(三)城区苗圃用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四)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五)公园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六)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七)新建成区主干道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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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及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镇规划区园林绿化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
县林业、国土、环保、财政、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住建局和各镇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县住建局应从全县实际出发,考虑城镇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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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好县城园林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其相配套的园林绿化规划。
第五条县住建局按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扎实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做到建设一处、绿化一处。
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七条在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必须编制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经县住建局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绿化用地面积达
标。
第八条城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等公共地段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县住建局审批。
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配套落实工程总造价2—5%的绿化建设资金,并按县住建局批准的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实施。
各类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完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年度绿化季节。
第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安排绿色经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计划安排。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县内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应积极控告、检举和制止。
第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分工负责管理:
(一)县城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含行道树)的绿化,由县住建局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县城规划区内背街小巷、村民聚集区小型绿地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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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关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各镇规划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及所管辖的道路绿化,由各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县住建局进行技术指导。
(四)城镇居民居住区和开发区的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
(五)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建设和养护。
各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范围,由各单位按统一规划负责建设和养护。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城镇各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应接受县住建、林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城镇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住建部门或园林绿化专业机构按规划提供苗木、组织栽植、负责管护的树木(含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和部门所管辖地段自行栽植的树木,归单位、部门所有;
(三)居民宅院内自行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居住区公用场地内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城镇公有或私有树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凡砍伐树木经申请批准的,应按“伐一栽三”的
原则予以补栽,并交纳树木成活保证金。
自然衰老需更新的树木,经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凡移植树木和占用树池(带状按实际面积计算,单株按1平方米计算),须按“移(占)一补三”原则补偿树木和绿地,并交纳移栽树木成活保证金,恢复绿化设施。
城镇规划区内除私有树木外,其他树木的修剪必须经县住建局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十五条经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含行道树树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作它用或出租转让。
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须经县住建局批准,并按规定补偿。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各类建成绿地(含行道树树池)。
确需占用的(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须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交纳占用费。
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城镇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应按设计规范距树木1米以外,并保护好树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和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树木,但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八条县住建、林业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建立城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落实管护责任。
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住户负责养护,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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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
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在城镇绿化管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绿化环境的行为;
(一)损坏城镇绿化树木的根、茎、花、叶、土壤及生长环境。
(二)损坏花卉的整体或局部;
(三)在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带践踏、挖掘或开路;
(四)在树木、花草周围取土、焚烧或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垃圾以及停放车辆、设置广告、堆放物品、放养牲畜等;
(五)依树盖房、搭棚、挂牌、系绳晾物等;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第二十条凡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费,由县住建局统一集中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全部用于城镇园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调出、调入本县的绿化苗木,县林业部门应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进行检疫。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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