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三)组织起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四)指导、督促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五)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六)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七)组织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八)承办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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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提出意见,起草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属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对市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所列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茂府办函[2012]117号【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4【实施日期】2012.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办函〔201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4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坚持忠于职守、廉洁高效、认真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二章收文、退文第六条省级及以上的或其他地市来文(含电报、信件)和邮局渠道送来的文电、信函(不含平件),由市府办秘书科签收、登记。
上述文电、信函,属领导同志的,迳送领导办公室;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科保密组转相关部门或市府办相关办文科室签收办理。
第七条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及报告,要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需一式六份)送市府办综合科。
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府办综合科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茂府[2010]73号【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3【实施日期】2010.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茂名市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对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同时决策程序要体现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决策原则。
除属应急的重大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都应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决定。
第四条政府重大决策实行决策议决、决策公开、决策评审、决策听证、决策反馈、决策评估、决策追责制度,加强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秘密事项和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政府重大决策范围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1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
具体办法由市法制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市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法规草案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80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2日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意见的工作制度。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论证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进行规划、审查、协调和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通过《宝鸡日报》或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办[2011]6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办〔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茂各单位:《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业经十届五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加快构建公正、公开、高效、廉洁、便民、信息化的行政服务平台,推进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促进高效廉洁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优质、高效、廉洁、便民”的原则。
坚持“投资者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群众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工作标准”的理念,为市民和企业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全市统一化行政服务体系的原则。
建立市、县(市、区)及经济功能区、镇三级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全市行政审批统一规范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察管理,统一运作要求,统一业务协作。
第四条应进必进原则。
市直、中央和省驻茂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含备案、登记、日常业务、日常监管)、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及这些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认为不宜进驻的除外),集中对外开展服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1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
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遵循《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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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
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茂府令[2016]1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7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茂名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茂府令﹝2016﹞1号 2017年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编制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
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公告。
第十一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立法建议项目书。
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调研论证的情况;起草的进度安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建议稿。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三条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期间提出。
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召开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建议稿和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建议稿,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
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确定后,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执行。
确需对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进行调整的,由提出调整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或者主要内容比较重大、复杂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起草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完成起草工作。
起草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八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