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茂府办[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12〕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业经十一届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幸福茂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
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粤西地区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置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住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3日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绿色殡葬的目标,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提高遗体火化率为重点,强化各种措施,规范殡葬管理,打击违规殡葬,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扭转殡葬管理被动局面,稳步扎实推进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基本完成了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全市现有殡仪馆2家,经营性公墓2家,公益性公墓41个,墓穴达16990穴,公益性骨灰楼(堂)32座;殡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遗体火化率逐步上升,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虽然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还严重偏低,遗体火化率区域性不平衡的现象相当突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薄弱,布局不合理性比较明显,违规殡葬现象禁而不止、打击不力,殡葬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程度还不高,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些农村地区葬礼改革进展缓慢,骨灰乱埋乱葬现象比较严重等。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茂名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茂名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3•【字号】茂府办函〔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茂名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茂府办函〔2014〕19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同意建立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如下:总召集人:梁罗跃副市长召集人:黄爽市政府副秘书长黄一才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吕国海市“两新”组织党工委专职副书记郭亿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苏雄兴市编办副主任何国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梁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调研员余义才市教育局副调研员李土华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君谋市民政局副局长邓广忠市司法局副局长郑忠义市财政局副局长张锋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征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海林市农业局副局长、市扶贫办主任黄伟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梁文超市审计局副局长王卫锋市统计局副局长许日斌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邱坚明市地税局副调研员陆颖市工商局副局长李亚富国家统计局茂名调查队副队长黄玲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工委会主任邹亮茂名银监分局纪委书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一才同志担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3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茂府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6〕4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区(茂南区、电白区城区)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茂南区、电白区政府以及市财政、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检查对象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
第五条检查范围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辖的城区环卫作业服务范围。
第六条检查内容包括环卫作业服务各相关工作,含城区的主次干道、内街内巷、城中村主干道、开放式小区、居民社区、绿化带(花坛、隔离带、渠化岛、公共绿地、小游园)和闲置空地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上门收集垃圾服务,公厕、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站管理,道路栏杆清洗,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清理保洁,河沟垃圾清理保洁及环卫应急作业等环卫作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检查机制第七条市成立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爱卫办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等组成,统一领导检查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环卫作业服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12.29 • 【字 号】茂府办[2012]113号 • 【施行日期】2013.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茂南区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 茂名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和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环卫服务覆盖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四条 对五保户、烈属、孤寡老人,以及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等符合减免条件者,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按茂名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批复》(茂价房字〔1998〕157号)、《关于茂名市区垃圾清运费的批复》(茂价房字〔1998〕158号)和《关于茂名市市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茂价〔2005〕183号)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 代收代缴。在市区现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茂价〔2005〕183号规定从2006年开征,其中居民每户3元/月)已经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的基础上,将现行居民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按茂价房字〔1998〕157号规定从1999年开征,其中居民每户8元/月)一并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中提取适当的代收手续费。 (一)自来水公司已抄表到户的,按一表一户11元/户?月的标准,由环卫部门核准,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二)物业管理公司(含华达环卫分公司等)服务的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华达分公司等)登记,报环卫部门核实后,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三)没有抄表到户的集体总表,由环卫部门或服务单位与住户业主代表核实后,按实际户数及标准报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四)城中村由村委会或居委会逐户登记,按实际户数及标准报环卫部门核实后,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五)流动人口由环卫部门或服务单位登记核实后,报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六)五保户、烈属、低保户等符合减免条件的对象持有效证件到环卫部门登记,实施减免。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商业门店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继续由环卫部门或服务单位按照茂名市物价局茂价房字〔1998〕157号、茂价房字〔1998〕158号、茂价〔2005〕183号批复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八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后,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中扣减已计入垃圾处理费相关费用。 第九条 环卫部门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中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日常监督管理运作费用。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的监督,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收集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批复》(茂价房〔1998〕157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上门(即到住户家门口)收集垃圾;对于不同意服务企业上门收集的住户,服务企业应当与其商定收集地点。 支付给收集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企业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支付标准以及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出具经营服务费用拨付意见书,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书按季度(或月份)分别向服务企业拨付经营服务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未提供上门服务的收集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企业,应当在拨付的经营服务费用中,扣减相应费用返还给相关住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茂南区政府、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茂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切实提高质量发展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充分发挥质量工作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建设质量强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大发展、城市大转型、民生大改善”的发展目标,以国内外先进质量水平为标杆,坚持安全为先、以质取胜,不断夯实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和计量基础工作,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将我市建设成为质量强市。
(二)主要目标。
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计量建设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到2015年,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20项以上;知识产权产出重要指标和综合指标水平稳步上升,全市专利申请量比2010年翻两番;知名品牌数量持续增长,获得省名牌产品60项以上、省著名商标60件以上;计量、标准化综合水平处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80项以上。
到2017年,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25项以上;全市年专利申请量2260件以上,《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累计到15件以上;获得省名牌产品65项以上、省著名商标70件以上;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0项以上。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茂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一日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住房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立足市情,统筹规划,建立和健全以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以及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居民不断增长的合理住房需求。
第四条住房建设应当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各类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区新建各类住房应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自建自用的名义或集资合作建房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商品住房的开发、经营。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是市人民政府对市区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等相关工作,均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6日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五老”人员。
以上对象除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五老人员,是指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实行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医疗保障水平在医疗保险政策保障的基础上,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使优抚对象享受到略高于当地一般社会群体的医疗待遇。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只享受标准最高的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茂府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茂府规〔2021〕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1〕2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要求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统一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1〕2号)规定,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均在5 -10万元/亩的实际情况,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统一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标准计提,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计提征地社保费不设地类调节系数。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具体情况如下:一是茂南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9.78万元/亩和8.99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二是电白区(含滨海新区、高新区和水东湾新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9.46万元/亩、8.59万元/亩和7.63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三是信宜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6.62万元/亩、6.22万元/亩和5.88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四是高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6.12万元/亩和5.78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五是化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7.30万元/亩和7.00万元/亩,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均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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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茂府办[2007]9号【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30【实施日期】2007.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茂府办〔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日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中共茂名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对“十一五”期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一、现状和问题㈠发展现状“十五”以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重视和加强信息化工作,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信息化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基本完成了“十五”提出的建成综合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制造业得到发展、信息产业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三大目标,全市信息化水平处于全省中游偏上水平。
1、经济社会信息化成效明显。
“十五”期间我市经济领域信息化快速发展:通信邮电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构筑市级电子商务平台,并建立了广东省数字认证茂名分中心;作为我市支柱产业之一的石油化工企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带动其它产业的企业信息化逐渐开展。
社会信息化进程明显加快:相继建成疫情信息系统、视频应急指挥系统、校园信息网等,全市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2、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通信网络建设不断加快,通信能力进一步加强,网络容量和网络覆盖率大幅度提升,固定电话业务从城市向农村拓展,全市已实现村村通电话,电信宽带网和网通服务到家,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
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全市城市农村,GSM和CDMA用户迅猛增长。
邮电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综合网和金融网,邮政业务品种多样化,在传统业务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国际国内特快专递、国际国内电子信函、国际国内邮政汇兑以及礼仪信函等业务得到快速发展。
至“十五”期末,全市电话交换机总容量为167.37万门;全市城乡电话机年末总数为129.34万部,移动电话年末户数127.97万户;全市固定电话普及率达73部/百户。
3、信息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
随着全国一系列“金卡”工程的实施,全市“十五”期间信息服务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信息咨询服务业、金融(银行证券保险)业、社会服务业、会展旅游业、现代物流业、房屋租赁业等逐步兴起,以信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
4、电子信息制造业初露端倪。
“十五”期间,全市电子信息业得到了初步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初露端倪。
以佳和(水东)电子城有限公司、茂名华电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化州威顿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企业初步形成规模,促进了我市激光数码、电子编码、电缆护套等电子信息类产业的发展。
5、电子政务走上科学发展轨道。
我市在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中,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
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为原则,对基础设施及政务信息骨干网络系统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对公共部分的OA系统和公共数据库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移植、资源共享。
重点建设政务信息网八大平台:统一管道网络平台、统一政务网络平台、统一OA交换平台、统一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应用系统平台、安全保密平台、技术支持平台、管理平台。
以平台为基础,大力开展“纵至底、横至边”的信息化应用。
6、信息化保障环境明显改善。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2005~2020)》等文件,指明了全省信息化发展道路,并制定了《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等政策法规。
市成立了茂名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管理全市信息化工作,初步解决信息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茂名市市区公众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茂名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对全市信息化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创造性的指导,较好地解决了各部门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
我市的信息化建设正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科学模式下进行。
㈡存在问题1、信息产业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我市信息制造业、软件业都刚刚起步,规模、产值小,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产业化水平不高;以信息内容业为主的信息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不高,新产品开发能力不足。
2、企业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
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信息化在我市进程缓慢,呈两极分化的现象。
一方面是以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为代表的大企业信息化开展很好;另一方面地方企业信息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企业信息化的程度决定着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也决定着利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调整经济结构目标的实现,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农村信息化发展滞后。
随着政府和社会在“十五”期间对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加大投资,以及省对高州、信宜两个山区市进行山区信息化的扶持,我市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取得了快速发展。
但全国普遍存在的农村信息化特点在我市仍然很明显,基础设施薄弱(特别是信息进村最后一公里问题)、基层信息化意识不强、农村信息化资金和技术人才匮乏、资源共享不够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变。
城乡信息化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信息化的滞后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制约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4、资源整合和共享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市统筹规划信息化建设较好地解决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共享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孤岛”现象仍然严重,如何解决信息资源共享是“十一五”期间最大的任务。
㈢发展环境1、信息化竞争带来巨大挑战。
信息技术已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因素,是新经济中的先导产业,信息化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综合运行效率等作用越来越明显。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社会事业也需要政府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加政府管理服务的公平、公正及透明度。
信息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2、“工业立市”发展战略对信息化提出更高更快的要求。
我市正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的阶段,实现工业化仍是我市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党的十六大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我市要把信息化放在突出的位置,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㈠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在“工业立市”和“四大跨越”发展战略带动下,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努力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信息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的比重,使信息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增创信息产业新优势;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加快信息化体制创新,强化信息化资源整合和共享,形成产用互动发展的新格局;大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加快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营造信息化发展新环境。
㈡基本原则──以市场导向,统筹规划。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信息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与导向性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全市的信息产业。
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整合网格技术,统一平台。
利用网格技术消除“信息孤岛”,解决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化资源分散、跨部门协作缺乏标准、部门间资源共享与协作困难等问题。
提高资源的整合,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成效。
在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平台下,把高速互联网、高性能计算机、大型数据库、传感器、远程设备等融为一体,达到资源的最充分共享。
──重点突破,全面互动。
以加强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构建信息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构筑全市性信息资源平台为重点突破口,促进信息化在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社会事业信息化、电子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全面协调发展。
──务实规范,安全可靠。
结合实际,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探索规范信息化发展的道路。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和监督体系的建设,保障信息化健康发展。
㈢奋斗目标实施“工业立市”和“四大跨越”发展战略,打造数字茂名,建设信息强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十一五”期间,争取在信息产业规模、消除信息化体制性障碍和数字鸿沟三个方面取得突破。
信息化带动作用发挥充分,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茂名的重要主导力量。
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信息化综合指数达到80以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建成统一信息资源、统一技术资源、统一办公平台、统一网络安全、统一管理协调、性能价格比高、运行成本低、政务流程优、互动机制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以上的企业达10家;──固定电话普及率达53%;──移动电话普及率65%;──互联网用户50万户;──全市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8%;──全市6个县(市、区)全部建成信息应用平台,信息网络到镇级政府职能部门,培养农村信息员2000~4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