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仿真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适用——以昆明城市学院为例
案例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拥有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李四因工作需要,向张三租赁该房产居住。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租赁期满后无违约行为,押金全额退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租赁期限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李四发现房屋的卫生间管道堵塞,多次联系张三进行维修,但张三以工作繁忙为由,一直未进行维修。
李四无奈之下,自行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共计2000元。
维修完成后,李四将维修费用发票交给张三,要求其承担维修费用。
张三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维修责任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存在瑕疵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因修理或者更换而影响租赁物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规,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虚拟仿真技术在实训中的应用

0 引 言
高 职 教 育 的 目标 是 培 养 适 应 生 产 、 设 、 理 、 务 第 一 建 管 服
线 需 要 的德 、 、 、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等 技术 应 用 型专 智 体 美
门人 才 。学 生 动 手 能力 强 、 作 技 能 强 、 悉 生 产 一 线 的 流 程 操 熟 等 , 高 职 学 生 区 别 于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的根 本 点 。 高技 能 培 养 是 目标 要 求 课 程 教 学 进 行 重 大 变 革 , 代 化 教学 手段 就成 为 教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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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仿真技术在 实训 中的应用
叶 建 海 , 营 营 张
( 河水利职业技 术学院, 黄 河南 开封 4 5 0 ) 7 0 4
摘 要 : 在现代职业技能教学中, 引入虚拟仿真技术, 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阐论 了虚拟仿 真 实训系统的方便 、 经济、 实用的功能及组成 , 分析 了虚拟仿真系统提供 的实训 学习环境 , 探析 了 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 的技术途径。 关键词 : 虚拟仿真技术 ; 虚拟仿真训练系统; 技能实训。
呈 现 出来 。
1 虚 拟 仿真 实训 系统 的功能 与组成
虚拟 仿 真 系统 是 指 以计 算 机 为 主 ,综 合 利 用 三 维 图形 、
多 媒 体 、 真 等 技 术 构 建 起 一 个 逼 真 的 虚 拟 系 统 。使 用 者 借 仿
助 于 专用 的视 、 、 觉 等 感 知 设 备 , 可 进 入 虚 拟 空 间 , 听 触 便 与
中图分 类号 :6 24 G 4 .4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编 号 :0 8 46 (0 0- 0 80 10 — 8X2 1)4 05 - 2 1
基于虚实结合的混合式实验教学方法探索与实践——以“扫描电子显微分析实验”课程为例

基于虚实结合的混合式实验教学方法探索与实践——以“扫
描电子显微分析实验”课程为例
来婧娟;武元鹏;西宇辰;刘丽
【期刊名称】《教育教学论坛》
【年(卷),期】2024()7
【摘要】扫描电子显微镜作为高等院校检测和分析材料的一种重要大型精密仪器,在材料科学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价值。
针对传统实验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虚拟仿真技术开发了扫描电子显微分析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统,探索并实践了以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和实体实验教学有机结合的混合式实验教学方法。
突破传统实验教学中时间、空间及教学方法的局限,丰富了实验教学内容和手段,激发教师的教学活力,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助力材料类专业对兼具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总页数】4页(P93-96)
【作者】来婧娟;武元鹏;西宇辰;刘丽
【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新能源与材料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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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学习导向下的虚实结合实验教学探索与实践
——以"工业机器人技术"实验课程为例2.航空动力类研究生虚实结合公共实验课
教学模式探索
——以"涡喷发动机测试与控制实验"课程为例3.线上线下虚实结合混合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以网络技术与应用综合实验为例4.大型仪器分析实验中虚实结合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以透射电子显微镜实验为例5.基于虚实结合的电路实验混合式教学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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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虚拟仿真技术在《信号与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虚拟仿真技术在《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虚拟仿真技术在《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张鑫
【期刊名称】《电脑与电信》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虚拟技术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结合《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课程中交通灯设计的实际案例,对虚拟技术在课程教学中应用作了分析和提出了教学建议.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张鑫
【作者单位】云南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云南丽江 674199【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68.1-4;G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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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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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仿真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适用——以昆明城市学院为例摘要:《民事诉讼法》系法学专业学生所要学习的一门必修课。
该门课程理论知识丰富、实践运用性强、学生动手实践的必要性高,使其在专业课程设置和司法实践中均具有突出且重要的地位。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若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力求提升《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就不能再将教学方式拘泥于传统,而必须在教学中努力探索路径,大胆创新。
虚拟仿真教学的应用,有效地突破了“以教师为中心,单纯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丰富了教学方式,增加了学生的课程体验,进而达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的目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虚拟仿真;模拟法庭;全真审判随着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使得法学学生较此前具有更大的就业和发展空间。
但社会在对法律人才需求增长的同时,对人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
当今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除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以外,还必须具有熟练的法务实践能力和全面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民事诉讼法在传统教学中所遭遇的困境《民事诉讼法》作为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内容无论立足于学生将来所要参加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是立足于大学毕业后,步入法律实践领域的具体应用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绝不能仅仅局限于课程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解读,而是需要在课程教学中,通过实践环节的穿插以实现“学习与思考结合,知识获取与实践活动统一”,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勇于思考和探索的精神。
但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活动中,因受理论知识量庞大与课时限制等诸多矛盾与因素的影响,使该门课程在传统教学中遭遇了困境。
(一)传统教学中实践性不足的困境偏重于课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也不例外,即教学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
这样“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模式并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加之,“诉讼”与“实体”相较,诉讼确实离学生生活较远,使得课程内容略显枯燥,学生学习兴趣降低,从而感觉对课程内容难以把握。
传统教学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获取和掌握显得被动,故而无法达到预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其次,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教师为了帮助学生对所学内容加以巩固,检测学生是否具备应用专业理论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除了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讲授以外,还会辅以相应的教学案例进行引导、检测与总结。
但由于受精力、时间等因素影响,加之《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多,考查范围广,与所授知识点一一对应的现实案例并不便于收集,致使教师所使用的案例大多来自于司法考试真题或网络习题。
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就教学案例加以分析,并在给定的选项中挑选出正确答案,造成课程教学的“应试性”表现过强,但“实践性”却往往被忽略的情况。
(二)传统模拟法庭中的困境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中,模拟法庭是普遍开展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在模拟法庭中,由学生根据现实的诉讼纠纷进行角色分配,并对诉讼文书进行准备,最后以庭审方式呈现教学指导效果,展现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
但从模拟法庭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效果亦不理想。
1.课程定位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模拟法庭多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及需求自由选择。
但这样的课程定位造成了课程的开放性不足,无法实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全员覆盖。
另外,模拟法庭的开展目的本是为了加深学生对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准确理解,锻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但现实开展中,却存在着学生、甚至有的教师忽视了模拟法庭重要性的情况,甚至将其简单地理解为理论课程的延伸,是理论课程的一种教学方法,而背离了模拟法庭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所要发挥的真正价值。
2.实践性欠缺,表演成分过浓传统模拟法庭大多数由学校教师担任指导老师,而缺乏实践性指导;缺乏学校与法律实务单位的联动。
很多高校教师的从业是“从高校到高校”,因未到法律实务单位从事过具体的实务工作,导致教师缺乏处理现实诉讼纠纷的实践经验。
如此现状,造成教师对模拟法庭的指导局限于理论中,对于实践方面的问题确实无法提出太多且具有实际意义的建议。
另外,在传统的模拟法庭中,学生通常是根据课程要求,按“找寻裁判文书——分配诉讼角色——形成庭审脚本——预先排练——法庭呈现”的步骤完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学生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脚本“照本宣科”,导致模拟法庭的庭审情况总显得千篇一律,毫无创新可言,根本无法真正体现学生独立思考、分析与解决纠纷的能力,也无益于诉讼思路形成、文书撰写等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虚拟仿真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必要性(一)实现教学理念的转变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能力需求,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创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和培养方法。
从人才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出发,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虚拟仿真教学使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
使得学生熟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并能将其娴熟应用于现实民事纠纷案件的分析、解决之中。
以适应未来职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将知识传授、能力提高和职业素质的养成进行统一。
(二)增加学生的课程体验虚拟仿真教学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该种教学方式的植入,将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师讲授,学生接受” 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引导,学生探知”的新型模式。
从多年的人才培养经验来看,学生对实践课程更有兴趣,更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实践中探寻知识。
诸如《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实践性强的课程,教学中一定要注重增加学生的课程体验,让学生切身认知到课程内容在现实中的应用,这样可以使学生对课程知识的获取变得更加积极、主动,也可以使教学质量较传统教学中的“教师满堂灌”提升得更为显著。
(三)有效规避传统模拟法庭的“走过场”虚拟仿真教学通过“人机交互”,案件处理通过3D动画呈现,使得教学内容更具生动性、过程更具趣味性,以提高学生探知知识的兴趣。
学生通过办案流程的引导与对应任务的完成,确实熟悉与掌握民事纠纷的诉讼操作。
学生通过对案例材料的自主分析,形成自己的诉讼思路,并立足于自身的诉讼角色形成诉讼策略,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法律文书。
虚拟仿真教学的应用,有效地提升了学生的创新意识,使模拟法庭不再是千篇一律的“小品式”呈现,虚拟仿真教学可以有效地避免传统模拟法庭所存在的“走过场”弊端。
三、虚拟仿真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条件性(一)为虚拟仿真教学做好设施保障法学实践教育是一个集教学环境建设、实践课程建设、实践环节建设等为一体的系统工程。
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实现虚拟仿真,使学生通过课程所习得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得以外在表现,学院设立了“法律综合事务实训室”和“模拟法庭”。
“法律综合事务实训室”的功能立足于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前端,即由学生通过虚拟仿真平台的使用,形成案件的处理思路;“模拟法庭”的功能立足于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后端,即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就诉讼纠纷处理的庭审呈现。
上述两个实训室为虚拟仿真教学提供了强有力的设施与场地保障。
实训室的相互搭配适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为虚拟仿真教学做好课程链接学院为培养与提升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在大二上学期与《民事诉讼法》同期开设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
如上文所言,由学生自寻案件、分配角色、准备脚本及材料、最终完成模拟庭审,课程设置目的在于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同期应用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中,以实现理论知识向实践应用能力的转化。
为了规避前文所提到的模拟法庭在实施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为在课程中落实虚拟仿真教学,学院于大二下学期为学生开设了《法律文书》、《全真民事模拟审判》等课程。
《法律文书》课程的设置承接沿袭着诉讼法的课程知识,教习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的要求和规范,培养学生未来成为法律职业人的能力。
《全真民事模拟审判》在学生就诉讼思路的形成上通过虚拟仿真教学加以实施。
教师在虚拟仿真系统中预设主题案例,并向学生发送真实案件证据材料。
学生从证据材料入手,归纳案件中所存在的争议焦点,原告、被告和法官组同学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流程完成“起诉状的撰写——原告起诉——法院立案——文书送达——被告答辩……”等诉前准备工作。
(三)为虚拟仿真教学做好校企协作在《民事诉讼法》及此后的《全真民事模拟审判》课程中,企业为学校提供的仿真实训平台为顺利实施虚拟仿真教学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另外,《全真民事模拟审判》作为学院所开设的一门特色课程,采用学院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教学的形式,指派三位律师分别作为原告、被告和法官的校外指导教师,和学院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校内校外联合指导”。
学院教师发布诉讼各节点的任务,并对学生进行理论引导,根据诉讼角色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校外教师针对案件情况,以实务为视角,引导学生从实践角度出发审视案件。
课程最终以“模拟法庭”形式进行教学反馈与考核,再一次提升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进而将《民事诉讼法》虚拟仿真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真正落到实处。
四、虚拟仿真教学在民事诉讼法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虚拟仿真教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有效地将专业课程的理论传授和知识的实践应用相结合,借助实训教学软件将课堂内容与实践过程以更加生动、形象的方式加以呈现,从而创新教学方法,探索新的教学模式,进而激发学生自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以实现课程实践教学的具体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一)实现了课程知识结构的优化虚拟仿真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融入,使课程涉及到部分诉讼程序的内容由课堂转到实训平台上,在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的同时,为教师的授课余出了更多可以支配的时间,从而在课堂教学中更好、更全面地向学生讲述理论知识。
借助虚拟仿真,授课教师重新审视了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对课程内容重新梳理,对相关章节进行必要的整合,遴选出适合虚拟仿真的实践教学内容,但仍保证了课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诉讼程序的前后衔接性,努力将教材“变薄”。
(二)实现了课程教学方式的现代化虚拟仿真教学采用3D动画形式呈现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使学生能沉侵式体现课程知识的实践应用,提高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增进学生的创新思维。
虚拟仿真教学突破了教学的时空限制,使课程教学不仅仅局限于课堂学习时间中,学生可以更加自由地支配时间,更加投入的完成老师布置的教学任务。
(三)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法》中虚拟仿真教学的顺利实施,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增加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方法,将传统的理论教学转变为“课程认知——理论教学——课程体验”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