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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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教学案例

民诉教学案例

管辖【案情】张艳丽与胡志华于1988年结婚。

胡从事推销业务,经常外出,性好酗酒,回到家则对张施暴,且讽刺张名字起得美,人却长得出奇的丑。

1993年5月,张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玉明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

A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艳丽(女)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区。

被告胡志华虽然婚前曾住A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C县,他与张艳丽结婚后家安在B区。

因此,A区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B区人民法院处理。

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然安在B区,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C 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湖北C县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C县法院接到此案不久,给B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唤胡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胡志华本人亦要求回到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D县,因此,特将全部材料移送给你院查办。

”B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然从你县迁至河北D县,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移送D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县法院。

不久,河北省D县法院以胡志华已回玉明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玉明市B区法院。

B区法院以胡志华一直住在A区其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送A区法院审理。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本案中法院几次移送管辖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一问,应由湖北C县管辖。

原因:(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一案,甲方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市民因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甲、乙双方因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甲方请求返还其合法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占有甲方财产属于不当占有行为,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财产。

这个案例涉及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当占有行为,即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不当占有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当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运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要进行不当占有行为。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其中的规定。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管辖案例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

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

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

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

两厂几经协商未果。

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

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

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

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

(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
以下是一份以民事诉讼法教案为主题的教学教案:
一、教学目标
让学生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主要程序和重要原则,能够初步运用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简单案例。

二、教学重难点
重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关键环节。

难点:对一些复杂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运用。

三、教学准备
相关法律条文、案例资料。

四、教学过程
师:同学们,今天我们来学习民事诉讼法啦。

大家知道民事诉讼法是干嘛的吗?
生:不太清楚。

师:那老师简单说一下哈,民事诉讼法就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那我们先来说说民事诉讼的程序都有哪些呀?
生:起诉?
师:对啦,起诉是第一步,然后呢?
生:审理?
师:没错,还有判决。

那这里面都有哪些要注意的重难点呢?比如起诉要符合什么条件呀?
生:要有明确的被告?
师:非常好,还有呢?
生: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师:对,这都是重点哦。

那在审理过程中,有哪些特别的规定呢?
生:要公开审判?
师:对,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那大家想想,民事诉讼法这么重要,我们在生活中有哪些可能会用到呢?
生:比如借钱不还可以打官司。

师:对呀,这就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那我们来分析一个小案例吧。

(展示案例并引导学生分析讨论)
五、教学反思
通过这次教学,学生对民事诉讼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但在一些复杂概念的深入理解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可以多准备一些实际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

同时,要鼓励学生积极提问和参与讨论,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和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为大家解读《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1.起诉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递交相应的材料。

李某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人等材料,同时支付诉讼费。

2.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法院应当依法指定合适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确保公正、公平。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安排审判人员进行审理。

3.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主张和抗辩应当由当事人举证。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那么,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主张。

4.调解和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并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作出相应的裁判文书。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邀请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5.证据的采信和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法院应当将符合规定的证据采信。

对于本案,李某应提前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开庭审理前递交给法院。

法院应当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采信。

6.判决结果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履行义务。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并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李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

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教案教案教案教案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5、妨害执行的行为。

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一)拘传:教案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授课主要内容教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进行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 原告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作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 被告的答辩意见乙公司作为被告,在法庭上有权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能会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数量是可变的,甲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交货。

3. 证据的采集和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证,对对方提出的抗辩意见也应当举证。

在本案中,甲公司需要提供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交货通知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而乙公司则需要提供合同约定的可变性、货款未支付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4. 庭审程序和法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结案等环节。

在本案中,法庭将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最终作出判决。

如果甲公司能够证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能够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庭可能会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5. 判决执行和申请执行如果法庭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事诉讼教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事诉讼教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事诉讼教案一、引言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民事诉讼是一项关键性工作。

它涉及到争议解决、权益保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水平,本文将介绍一份民事诉讼教案,以帮助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该领域的挑战。

二、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是教案的开头部分,用于介绍诉讼背景并引出具体问题。

在此次案例中,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是一对好友。

两人之间因为一起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并最终导致了民事诉讼的提起。

本案的核心纠纷焦点是一笔10万元的借款问题。

三、案件分析案件分析部分应该包含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1. 案件事实梳理原告小王声称被告小李在2019年7月向其借款10万元,并设定了借款期限。

然而,到期时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借款,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2. 法律问题探讨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a) 借款是否存在合法性?b) 借款是否存在明确的还款期限?c) 由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d) 原告对借款的证据是否充分?四、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明确教案所要达到的学习目标,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1. 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过程和要素。

2. 掌握借款合同的要点和重要条款。

3. 学习如何准备和收集针对借款问题的相关证据。

4. 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借款纠纷案例。

五、教学内容教学内容部分应该有具体的章节划分,针对教学目标提供相关内容和案例分析。

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a) 民事诉讼的定义与特点b) 诉讼程序的一般流程2. 借款合同的要点和重要条款:a) 合同的定义与构成要素b)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3. 准备和收集相关借款证据的方法:a) 书面证据的种类和要求b) 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呈递4. 借款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a) 基于案例的法律分析b) 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的讨论六、教学方法教学方法部分为教师提供了一些教学建议和策略,以保证教学效果。

1.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员思考和讨论相关法律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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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摘自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原告甲在某商亭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甲的手炸伤。

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亭和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损失。

问:(1)甲应以谁为被告起诉?(2)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3)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答:甲应以生产啤酒的厂家和销售啤酒的商亭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选择啤酒制造地、啤酒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中的一个法院起诉;甲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该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手的事实;甲因手被炸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事实。

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

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夏某提出了上诉。

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

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王某提出了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虽然法院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才收到其上诉状,不影响其提出上诉行为的成立。

甲和乙是邻居。

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

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

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

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

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

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

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

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

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

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答:
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2.乙不能再次起诉。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实体上已经经过诉讼程序的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允许乙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

3.不正确;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不能上诉,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提审案件时,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原生效的判决书视为撤消。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

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

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

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

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

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

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

问:
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答:
1.张山是被告,因为他侵犯了张水与张燕的继承权;张水是原告,但死亡之后,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便发生了转移,张明和张红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而成为共同原告;张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张山、张水都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参加诉讼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反对原、被告双方;李海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告败诉,他就要返还房屋。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因为她与张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她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

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

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

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

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

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
答: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

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

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

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问:
①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②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③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答:
1.八位学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因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位学生应向甲市或乙市法院起诉。

2.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该法院行使。

3.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4.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两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两个法院经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5.如果这两个法院协商,未能确定一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则由这两个法院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6.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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