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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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诉部分案例以及仲裁真题及解答

2023年民诉部分案例以及仲裁真题及解答

案例分析:(A)敏宏企业拖欠怀剑企业印万元旳电器货款。

怀剑企业与敏宏企业多次交涉还款事宜, 并得知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企业, 德峰企业经营不善, 已拖欠敏宏企业两年房租合计15万元, 在这种状况下, 怀剑企业诉至法院规定敏宏企业还款, 并尤其阐明假如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可将出租给德峰企业旳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企业抵销敏宏企业拖欠旳印万元欠款,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到达协议, 约定被告方在六个月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

调解书送达后六个月内, 敏宏企业只还了30万元, 尚欠50万元, 怀剑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敏宏企业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企业拖欠旳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企业, 执行法院向德峰企业发出了对怀剑企业给付15万元旳告知。

请回答问题: (1999年卷四第5题, 本题7分)(1)本案诉讼过程中, 法院可否告知德峰企业作为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为何?答:可以, 由于本案处理成果与德峰企业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

本题考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

《民诉法》第56条第2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旳诉讼标旳,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祈求权, 但案件处理成果同他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旳, 可以申请参与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他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旳第三人, 有当事人旳诉讼权利义务。

”(2)假如德峰企业对执行法院发出旳履行债务旳告知有异议, 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答:执行法院应按法定程序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若理由不成立, 予以驳回;若理由成立,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本题考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加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旳提出异议旳,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旳, 予以驳回;理由成立旳,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假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假如德峰企业收到执行法院规定其履行到期债务旳告知后私自向敏宏企业还款15万元, 导致该. 15万元被敏宏企业使用而无法追回, 德峰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德峰企业因未履行指定义务, 即未依执行告知向怀剑企业支付15万元, 法院可强制其履行这一义务。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简介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意义
4.对我国民诉法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
事诉讼案件。

此案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原告戴鹏与被告大连瓦房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

戴鹏在购买被告的房屋后,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原告戴鹏认为,被告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房屋面积的误差是合理的,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处理方式,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戴鹏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此类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对我国民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合同纠纷处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消费者在合同纠纷中维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此案也揭示了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所导致的纠纷,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民诉法案例分析

民诉法案例分析
同未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诉的种类? 其诉的种类?
•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 ?同类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同类的?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 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 被告,本案中,刘某、 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合法继承人,因此, 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 而张某已死亡。 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确定被告? 确定被告? 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 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养费的要求, 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 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 士负担。另外, 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25万余元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 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 • 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 付款, 付款,且房产登记在 此案由个法院管辖? 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 她的名下。 她的名下。婚后双方 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 共同还贷。 共同还贷。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老张是个做小本生意的,专门从乡下收购一些特色农产品,然后运到城里的市场去卖。

这天,他和一个叫小李的货运司机达成了一个运输合同。

老张把自己辛苦收购来的好几箱新鲜水果交给小李,让他务必在第二天早上六点前送到城里的市场。

为啥这么着急呢?因为早上六点到八点那阵儿,市场人流量大,水果新鲜卖相好,能卖个好价钱。

小李拍着胸脯保证:“老张啊,你就放心吧,我这开车技术杠杠的,保证按时把你的水果送到。

”老张听了心里踏实了不少,还给了小李一部分定金。

可谁知道啊,第二天早上,老张在市场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小李的货车。

眼瞅着时间一点点过去,水果要是不新鲜了,可就砸手里了。

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个劲儿地给小李打电话。

好不容易打通了,小李在电话那头说:“老张啊,不好意思,车在路上出故障了,我正在修呢。

”老张一听就懵了,这可咋整啊?等小李把水果送到的时候,都已经上午十点多了。

水果因为耽搁了时间,有些都开始有点蔫儿了。

老张看着这些水果,心疼得不行,就和小李理论起来。

老张说:“小李啊,你这可不行啊,咱们说好的六点前送到,你看看现在这水果,还能卖出去多少?我得扣你运费。

”小李却不乐意了,他觉得车出故障是意外情况,自己也不想的,而且自己也费了好大劲儿才把水果送到,运费一分都不能少。

于是,老张和小李就这么吵了起来,谁也不让谁。

老张一气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院,这就引发了一场运输合同纠纷的官司。

在法庭上,老张委屈地说:“法官大人啊,我和他签了运输合同的,他没按时把货送到,我的水果都不新鲜了,我损失可大了。

按照合同,他就得承担责任,我扣他运费都是轻的。

”小李也有自己的说法:“法官,车出故障这事儿我也控制不了啊,我已经尽力去修了,而且我最后也把货送到了,他不能就这么扣我运费啊。

”法官听了他们俩的陈述后,开始仔细查看他们签订的运输合同。

合同里确实写了交货时间是早上六点前,但是对于意外情况没有详细的规定。

法官思考了一会儿后说:“小李啊,虽然车出故障是意外,但是你既然承接了这个运输业务,就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民诉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案情]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

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

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联系电话:被告:柳建真娄本奇男汉族28岁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

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2008年1月2日开庭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

民事诉讼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带您了解民诉活动中律师和法官的表现。

案例一张某因工作原因,将辆轿车交给薛某保管。

但后来,薛某将轿车卖给亲戚,并骗取买主的银行贷款钱款,随即失踪。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赔偿车辆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将车辆交予薛某保管属于委托,薛某并无可靠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置该车。

而薛某将车辆私自卖掉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张某的权益受损、薛某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并协助张某提供证据。

案例二秦某对王某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考虑到以往的道歉未果的情况,决定由秦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王某道歉。

而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的情况进行权衡,最终判决秦某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双方的权益,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律师也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购买的房屋。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争议,法院并未立即判决,而是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三次开庭,最终查明李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交售房屋。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张某总是找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情况,还连续多次向法院写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进行制止。

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并限制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法院工作区。

在该案中,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真执行职责,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律师和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负责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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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乙由于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0元。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当日,甲和乙到庭,审判员丙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到庭。

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丙开庭了结此案。

丙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乙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丙任审判长,戊和巳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丁担任。

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乙5000元,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另据查,书记员丁与乙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更换戊担任审判长,庚任审判员,与陪审员辛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庚和陪审员辛两人一致的意见不一致。

最后决定依审判长戊的意见做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题: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本案中,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己审自己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
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这属于违法行为。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

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
2.2011年2月,甲区建设公司需水泥4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400元。

同年3月,贸易公司同丙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400吨,约定货到付款。

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汽车队将3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销。

这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则甲区建设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

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

水泥厂无
奈,于同年8月向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9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及汽车队分别承担责任。

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理,发现一审在认定水泥厂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1)如果汽车队发现贸易公司已被注销,遂将水泥卖给建设公司,则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2)如果建设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水泥厂只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讼如何进行?(4)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5)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6)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答:(1)原告为水泥厂,汽车队为被告,建设公司为第三人。

(2)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

但此阶段可申请回避。

(3)先裁定中止诉讼,如果贸易公司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其参与诉讼;若没有裁定终结诉讼。

(4)反诉不能成立。

因为该反诉与原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5)经审理,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不参加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A是否进行调解,应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本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自行调解是错误的,应以判决结案。

B 二审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审理,应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

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

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

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

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
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

问:(1)如果上诉期间,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2)如果百货公司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那么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3)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4)如果贸易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人民法院补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2万元,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追加毛纺织厂为本案共同被告,判决撤销原判决,由毛纺织厂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由百货公司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请问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1)发生上述情况时,一审人民法院应先看被告是否是在上诉期限内上诉。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做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待判决生效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这时撤销会导致一审判决自动生效。

(3)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百货公司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对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5)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二审追加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妥当。

因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判决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当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虽然可以追加其参加诉讼,但必须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这种判决事实上剥夺了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上诉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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