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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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茂府办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茂府办函〔2024〕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9日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助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奋力推动茂名在市域发展、县域振兴中走在粤东粤西粤北前列。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5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2万辆,废弃电子电器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150万台(套),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三旧”改造办(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管理,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工改商”项目申请改造问题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简称“工改商”项目),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监督管理问题(一)项目改造方案获批准后,改造主体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当地县级政府或区政府签订“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协议,明确旧建筑物拆除时间、动工建设时间、完成时间、义务和责任以及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进行转让(包含股东变更)等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加快建设交通强省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加快建设交通强省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加快建设交通强省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粤办函〔2021〕259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加快建设交通强省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21〕2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推动我省加快建设交通强省,省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加快建设交通强省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研究部署交通强省建设总体工作,协调解决交通强省建设在规划编制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和重大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组长:马兴瑞省长副组长:林克庆常务副省长陈良贤副省长成员:叶牛平省政府秘书长任小铁省政府副秘书长温国辉广州市市长覃伟中深圳市市长黄志豪珠海市市长曾风保汕头市市长郭文海佛山市市长陈少荣韶关市市长何国森河源市市长马正勇梅州市市长刘吉惠州市市长逯峰汕尾市市长吕成蹊东莞市市长肖展欣中山市市长吴晓晖江门市市长李勇毅阳江市常务副市长曾进泽湛江市市长庄悦群茂名市市长许晓雄肇庆市市长双德会清远市常务副市长何广延潮州市市长支光南揭阳市市长吴泽桐云浮市常务副市长潘享清省委编办主任郑人豪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龚国平省科技厅厅长涂高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杨日华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XXX东省司法厅厅长戴运龙省财政厅厅长陈奕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光荣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鲁修禄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张少康省政协副主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李静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立新省水利厅厅长顾幸伟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张劲松省商务厅厅长汪一洋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王中丙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成省国资委主任麦教猛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吴道闻省能源局局长陈俊光省林业局局长马兵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周国繁省邮政管理局局长隋瑞政广州铁路监管局局长庄则平广东海事局局长王建华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局局长陈洪涛中国邮政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韩文胜南方航空集团总经理武勇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董事长张克俭省机场集团董事长邓小华省交通集团董事长杨显昌省港航集团董事长丘小广省铁投集团董事长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黑政调〔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企业管理,企业改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现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王一新副省长副组长:李明春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王伟东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冯伟泉省教育厅副厅长刘爱丽省科技厅副厅长官英敏省工信厅副厅长孙良君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肇劲松省人社厅副厅长姜杨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林奇昌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刘晓东省住建厅副厅长王学斌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姜保国省商务厅副厅长于峰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王忠华省应急厅副厅长张玉福省国资委副主任李忠民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郎国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朱江省营商环境局副局长杨景波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王铁寒省药监局副局长邓璐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魏哲省税务局总会计师张星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戚俊峰黑龙江银保监局副局长曹勇黑龙江证监局局长二、工作机构黑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郎国明、黑龙江证监局局长曹勇兼任。

三、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研究落实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企业上市发展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10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云府办函〔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吴泽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伟忠市政府秘书长成员:马家前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四级调研员黄沛日市委机要保密局四级调研员区惠红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冯肇刚市教育局副局长李长虹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张荣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梁业荣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泽才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曾智慧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吴少明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洪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萧劲风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叶成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陈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吴哲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汝平市水务局副局长曾庆固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黎俊杰市商务局副局长岑德洪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黄德明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蔡文戈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坚市国资委副主任谢锦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何毅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何海洋市档案馆副馆长李强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承担,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茂府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现为本市〔含各县(市、区),下同〕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一)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市直职工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原属茂石化公司职工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前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茂石化公司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后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军队企业和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以及茂名农垦局所属农场)。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资产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市(含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国有企业资产总额920.14亿元,增长25.23%;负债总额418.01亿元,增长48.53%;所有者权益502.13亿元,增长10.77%;归属母公司净资产496.63亿元,增长11.13%。

市级国有企业资产555.34亿元,增长19.84%;负债295.8亿元,增长38.10%,所有者权益259.54亿元,增长4.15%。

2022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保持平稳合理增长态势,年末资产负债率为45.43%,5年来都比较平稳,处于合理可控范围。

2.2022年度经营效益情况。

2022年度,全市企业营业收入86.82亿元,降低1.41%;实现净利润亏损0.95亿元。

2022年度利润总额亏损5382.14万元,减少115.72%。

2022年度,全市企业营业收入86.82亿元,同比降低了1.41%;实现净利润亏损0.95亿元。

市级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46亿元,利润总额-0.72亿元,净利润亏损1.07亿元。

3.市属国有资本投向、布局情况。

全市国有企业实收资本175.0亿元(其中国有资本125.6亿元),市本级实收资本57.4亿元(其中国有资本43.9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茂名市全市共有七家国有控股参股(加权平均国有持股比例为10.26%)金融类企业资产总额846.99亿元,增长4.22%;负债总额764.53亿元,增长4.06%;所有者权益82.45亿元,增长5.67%。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1.05
•【字号】茂府[2001]67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茂府[20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1]368号)的精神,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市区由原每月290元调整为每月310元,县(市、区)由原每月270元调整为每月290元。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离的实施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2•【字号】茂府办[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离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01]5号)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物业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府[20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协商,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避分离问题达成如下实施意见:一、物业划分问题按“管办分离”、“债随物业走”的原则,市区各市场的出租、经营物业划归市市场牧业管理处,与市场相连的办公场所、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的住宅房屋、培训场所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以集资方式筹资建设的市场,还本付息后不应对集资者再负其他责任,未还本付息的,也应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经营,视经营效益逐步偿还。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资与其他单位合建而产权原不属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市场物业(如粮食市场等),原则上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衔接处理。

二、人员划分问题(一)以2000年12月底止的332名干部、工人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人员分离的基数(除此之外的临工、日工等人员暂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管理)。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直属分局和经检队的人员(除个别因工作需要、本人志愿并经组织同意划归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的人员外),全部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除指令性分配的军转干部、大学毕业生外,1998年7月16日前调入的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7月17日以后进入的划归市市场物业管理处。

(三)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总编制为254名,并已将人员经费上划省财政(包括直属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和经检队人员,不包括茂南区分局、水东开发区分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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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茂府办函[2016]32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6〕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同意对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刚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程 前(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海强(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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