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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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内部为完成公务所使用的书面文件。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进行接收、审阅、签章、发放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可以减少公文处理中的失误和延误,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形象。

三、具体规定
1. 公文接收
1.1 公文接收员应具备良好的信函处理和文档管理能力,并按时接收、登记和分发公文。

1.2 接收公文后,应立即检查公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将公文送交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1.3 若发现公文内容与相关要求不符或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接收员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解决问题。

2. 公文审阅
2.1 审阅公文的人员应认真、细致地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2 审阅过程中,如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2.3 审阅完成后,应将审阅意见和建议记录在公文审阅表中,确保审阅工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公文签章
3.1 公文签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签章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2 签章人员应严格控制签章权限,避免滥用签章权力。

3.3 签章完成后,应将签章情况记录在签章登记簿中,确保签章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4. 公文发放。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茂府办函[2012]117号【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4【实施日期】2012.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办函〔201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4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坚持忠于职守、廉洁高效、认真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二章收文、退文第六条省级及以上的或其他地市来文(含电报、信件)和邮局渠道送来的文电、信函(不含平件),由市府办秘书科签收、登记。

上述文电、信函,属领导同志的,迳送领导办公室;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科保密组转相关部门或市府办相关办文科室签收办理。

第七条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及报告,要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需一式六份)送市府办综合科。

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府办综合科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处理是指对各类公文进行接收、分发、审批、归档等一系列操作的过程。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三、公文处理流程1. 公文接收(1) 公文接收人员应在接收公文时核对公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进行登记。

(2) 公文应按照紧急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并及时转交给相关责任人。

2. 公文分发(1) 公文分发人员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将公文分发给相应的责任人。

(2) 公文分发应遵循原则:快速、准确、安全。

3. 公文审批(1) 公文审批人员应仔细阅读公文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 公文审批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3) 公文审批人员应及时反馈审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4. 公文归档(1) 完成审批的公文应及时归档,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2) 公文归档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方便后续的查阅和管理。

四、公文处理要求1. 公文的格式要求(1) 公文应使用规定的公文格式,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部分,并注明发文单位、日期等信息。

(2) 公文的格式应简洁明了,内容要条理清晰,语言要准确规范。

2. 公文的及时性要求(1) 公文的处理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或搁置。

(2) 对于紧急公文,应优先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 公文的保密性要求(1) 公文涉及的机密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 公文的传输和存储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4. 公文的准确性要求(1) 公文的内容应准确无误,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

(2) 公文的编写人员应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数据,确保准确性。

五、责任与监督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茂府[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茂府〔2014〕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一届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0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处理是指对各类公文进行审批、签发、传阅、归档等一系列操作的过程。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公文处理的具体步骤、责任人和时间要求,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四、具体步骤1. 公文起草(1) 负责起草公文的部门或者人员应根据需要,准确概括公文的主题和内容,并确保语言简炼、条理清晰。

(2) 公文起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2. 公文审批(1) 公文的审批流程应明确,并根据公文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审批人员。

(2) 审批人员应子细审阅公文,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并对公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3) 审批人员应按时完成审批,并在公文上签署意见。

3. 公文签发(1) 公文签发人员应核对公文的内容和审批意见,确保签发的公文准确无误。

(2) 公文签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签发的公文得到相关人员的知晓和认可。

4. 公文传阅(1) 公文传阅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需要确定传阅范围,并记录传阅人员的姓名和单位。

(2) 传阅人员应按时传阅公文,并在公文上签署传阅意见。

5. 公文归档(1) 公文归档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归档人员应对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五、责任人(1) 公文起草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公文起草人员。

(2) 公文审批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公文审批人员。

(3) 公文签发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公文签发人员。

(4) 公文传阅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公文传阅人员。

(5) 公文归档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公文归档人员。

六、时间要求(1) 公文处理的时间要求应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确定,并在公文上明确标注。

(2) 各责任人应按时完成公文处理工作,确保公文能够及时传达和落实。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来文来电进行答复、处理和转交,以及对局内公文的起草、修改、审核、审核、印发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信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第五条具体的公文处理工作应根据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特别加强保密措施。

第七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文的保存和查询。

第二章来文来电的处理第八条对于来文来电的答复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来文来电的性质和内容确定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九条对于一般性的来文来电,应在收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需调查研究后回复的,应在收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来文来电,应优先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问题的来文来电,应按照保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及时记录,对于有关内容,应分类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其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需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章局内公文的处理第十五条局内公文的处理包括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和印发等环节。

第十六条具体的起草和审核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和重要性的公文进行制定。

第十七条公文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公文的签发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在公文上予以签名和盖章。

第十九条公文的印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在公文上注明印发部门和印发时间。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处理是指对各类公文进行收发、处理、归档等工作的过程,是组织内部沟通和信息传递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公文处理的目的1. 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的及时传递和准确处理。

2. 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保护公文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3. 统一公文处理的标准和流程,方便公文的查阅和归档。

三、公文处理的流程1. 公文的收发1.1 收文:接收来自内部或者外部的公文,登记收文编号,并进行初步审查。

1.2 发文:根据需要,起草发文稿件,并进行审批、签发、登记发文编号。

2. 公文的处理2.1 内部传阅:根据公文的内容和需要,将公文传阅给相关人员,征求意见或者进行批示。

2.2 外部转发:将需要外部单位处理的公文转发给相关单位,并跟踪处理情况。

3. 公文的归档3.1 归档:根据公文的性质和重要性,将公文进行分类归档,并记录归档位置和编号。

3.2 保管:确保归档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四、公文处理的要求1. 准确性:公文处理人员应子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 时效性:公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处理和传递,确保及时性。

3. 保密性:涉及机密信息的公文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和传递,确保信息安全。

4. 规范性:公文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遵循统一的格式和要求。

5. 效率性:公文处理应高效进行,避免迟延和重复劳动。

五、公文处理的责任分工1. 公文收发员: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和初步审查,确保公文的及时传递和准确处理。

2. 公文起草员:负责起草发文稿件,确保文稿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 公文审批员:负责对发文稿件进行审批和签发,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4. 公文传阅员:负责将公文传阅给相关人员,并征求意见或者进行批示。

5. 公文转发员:负责将需要外部单位处理的公文转发,并跟踪处理情况。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茂府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茂府办〔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府令93号),市政府决定对以市政府和市府办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市政府成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光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卢忠仁(市法制局局长)、谭克平(市府办副调研员)。

成员:杨光平(市法制局副局长)、苏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卢忠仁兼任。

二、范围和内容清理的范围:市政府、市府办1983年6月至2007年12月颁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一)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强制措施或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或失效的。

(三)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WTO规划,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时间和要求(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对本级政府及办公室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具体清理意见。

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的,每个单位要根据各自业务提出意见。

已宣布废止而又列入目录的,请予注明。

(三)请各地、各单位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911635、2911637,联系人:陈丽坚,梁雨)。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茂府办函〔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茂府办函〔2017〕6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以及《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非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行政公文相区别,另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择特定的文种和发文字号为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一)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承办人员应先行界定或商市法制局协助界定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经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在呈报领导签批稿栏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上填写“是”。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进行统一登记,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标注发文字号的规定,为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编号格式为:“茂府规〔20XX〕X号”。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编号格式为:“茂X规〔20XX〕X号”。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上述方式进行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也可以由政府(管委会)或者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本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文件、书信等文书进行审批、拟制、登记、传送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流通的顺畅和准确。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规范、效率、服务、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公文处理涉及到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公文处理的程序第六条公文处理程序包括拟制、审批、印发、传送和归档等环节。

第七条公文拟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准确地撰写文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关键性。

第八条公文审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确保文件得到及时审批。

第九条公文印发应当经过层层核对,确保印发文件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公文传送应当及时、安全地进行,确保文件的准确传达。

第十一条公文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整理和保管要求,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文处理的责任和分工第十二条公文处理工作由机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责任人是机关的公文处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根据公文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和指导机关内部公文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处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公文处理软件和工具。

第十五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

第十六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章公文处理的工作规范第十八条公文处理中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内容。

第十九条公文处理中的文书应当采用规范的用语表达,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词语。

第二十条公文处理中的文书应当注意语言的简练、准确和真实,突出重点和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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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办函〔201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4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坚持忠于职守、廉洁高效、认真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二章收文、退文第六条省级及以上的或其他地市来文(含电报、信件)和邮局渠道送来的文电、信函(不含平件),由市府办秘书科签收、登记。

上述文电、信函,属领导同志的,迳送领导办公室;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科保密组转相关部门或市府办相关办文科室签收办理。

第七条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及报告,要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需一式六份)送市府办综合科。

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府办综合科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收到非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转交市府办综合科办理。

属领导同志指示直接向其本人报送的公文,经市府办转呈的,有关单位应书面说明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有书面批示的将批示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交市府办登记。

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为市政府起草的代拟稿,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市府办综合科。

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收到职能部门直接送的代拟稿,应先交由市府办综合科按程序办理。

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或市府办领导的要求起草的代拟稿,应由市政府研究室核改的,连同电子文档迳送市政府研究室。

第九条市法制局草拟、审核需以市政府或以市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市府办综合科登记办理。

第十条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起诉(答辩)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法律文书,经各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经市法制局会签后送市府办综合科登记办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有具体处理时限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并在报送时说明;确需紧急处理而未能提前报送的,来文单位须附书面情况说明。

收文科室和人员签收文电、信函,应认真核对来文单位、格式、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办理的“请示”、“意见”、“报告”及各类代拟稿,市府办综合科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一)直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二)越级行文的。

(三)多头主送或主送单位不是市政府的。

(四)“请示”一文有多个事项,不按规定抄送的。

(五)文种使用错误的(包括“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等)。

(六)“请示”未标注签发人(会签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签发人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代拟稿未经来文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核稿或未经主要领导签发的。

(七)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未加盖单位印章的。

(八)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出日期相隔超过3个工作日的。

(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的。

(十)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

(十一)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但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十二)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未附代拟稿,或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十三)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的。

(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

第十四条经审核需作退文处理的,属格式、体例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府办综合科填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连同公文原件一并退报文单位。

第三章办理第十五条收到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办件。

凡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

有关单位抄报或抄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由市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

(二)省级及以上的来文(含电报、信件)由市府办秘书科办理,送市府办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呈市政府领导审批。

有时限要求的上级来文,秘书科要专门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领导审批,当分管领导出差时,经请示同意,可将送其未审批的文件转送其他相关领导审批。

省级及以上电话通知或督办,由接电话的科室做电话记录后呈市府办分管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及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费类请示除外),并在文中注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附各单位书面意见。

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的理由及协商的情况一并上报;市府办综合科如发现部门意见不齐的,应要求主办单位作为附件补报。

特别紧急的也可填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通知”直接转出限时征求意见,主办单位要进行跟踪催办。

主办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通知,一般要给予被征求意见单位10个工作日的回复意见时间,急件可缩短至5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回复的,要及时与主办单位联系,讲明理由并尽快回复。

(二)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或向下级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拟,或由市府办有关科室草拟。

部门代拟的公文,应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注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市府办综合科如发现部门意见不齐的,应要求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经综合科同意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府办综合科填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由科室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连同公文原件一并退报文单位。

(三)市法制局草拟或审核的,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出的规范性公文,由市府办综合科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市府办相关科室草拟的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市府办综合科会签后再由承办科室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印发。

第十七条资料齐全可以呈批的公文,由办文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并经科室负责人核签后,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再呈相关领导。

紧急、重大的事项应即办,同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公文呈批,请示件应使用“请示报告呈批表”、代拟稿应使用“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稿纸”,除密件外,一律通过OA系统办理,并将原稿通过扫描输入系统。

如以纸质呈领导审批,应将公文进行打印,并将有关附件按顺序叠放,附件一般包括:原文、有关部门意见、有关政策依据、相关资料等;有领导批示或前案的,也应予附上。

公文呈批过程、时间及领导批示等情况,承办人员应及时输入系统。

第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对请示性公文做出批示后,一般使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表”抄录领导批示或将领导批示转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对需要正式复函的,由承办人起草复函,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签发。

转出领导批示的,由承办人员通知相关单位派专人签领。

相关单位要注意保密,不能外传。

第二十条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军分区及新闻单位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应遵守以下时限要求:(一)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呈批;需要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改完毕呈批。

(二)来文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公文,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应在收齐有关单位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

(三)领导批示后,承办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秘书科发文或拟稿呈批、或用“请示报告处理表”将批示内容或批示原件(复印件)转出。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结束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工作会议纪要由部门拟稿的,承办人应在收到纪要文稿后两个工作日内呈批。

(五)收到市法制局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呈批。

(六)外事出访、捐赠报批件,资料齐全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

(七)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领导交办的公文处理事项一般应作为急件处理。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完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章呈送第二十二条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或传阅的公文,按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分管领导的批示逐级呈送,阅知件可视情况分送。

第二十三条公文呈送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按以下办法运转:(一)应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的公文,如该领导外出,由办文科室请示领导同意,直接呈秘书长审批。

(二)市府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应送协管副秘书长审核的公文,如该领导外出,事情又较紧急时,经电话请示同意,可直送秘书长或市政府领导;如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均外出, 经电话请示分管秘书长指定呈送领导。

第二十四条紧急公文或有时限性的公文,呈送时应告知领导同志或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拟发公文核稿第二十五条拟发公文文稿, 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文稿核稿,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正式文件文稿(不含规范性文件)由市府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呈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按其批示呈送有关领导签发。

(二)规范性文件,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府办综合科起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工作会议纪要,由综合科审核,呈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送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对文件的重要批示和具体交办意见,承办人应及时向原已审核该文稿的领导或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其他领导报告。

重要文件的办理、运转情况,应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反馈。

第二十七条正式文件经有关领导签发后,在付印前由承办人再次复核。

已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最后按以下分工复核文稿:(一)市府办办文科室承办人应当复核、清理文稿,改正不恰当的文字、标点,注明密级和发文范围等内容后,送秘书科复校;有原则改动的,须经办文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签发文件的领导审定后,再送市府办秘书科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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