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
菌种安全管理制度

菌种安全管理制度背景在微生物领域中,菌种作为最常见的微生物类别之一,拥有着广泛的应用领域。
例如,食品工业、医药工业、环境监测等领域都需要菌种进行相关研究和生产应用。
但是,不当的菌种管理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
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菌种安全管理制度,是科学研究和应用菌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目的制定菌种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实验室中菌种的保存、使用、转移和销毁,从而做到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避免不当操作等导致人员伤害和实验室意外的发生。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菌种的科研实验室、医药工业、食品工业和环境监测等领域。
基本要求菌种的获取和保存1.从实验室内部圈存、购买菌种时,应当确认该菌种的品种、来源和文献等基本信息,并在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2.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菌种的分类和特点,将其储存在标准的无菌培养基或冰箱中,以确保其长期保存。
3.对于已经被记录的菌种,保存时应当标注:菌种名称、来源单位、保存时间和保存方式等信息,并适当设定转接次数和周期。
4.在保存菌种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存区域的环境清洁和无菌管理,并严格执行菌种质量控制标准。
菌种的使用和转移1.在使用菌种时,应当根据菌株性质和应用需要,选择适当的培养基和操作方法。
2.在转移菌种或菌种对外输送时,应当首先检查菌株的纯度和数量,防止菌株污染。
3.在菌种转移或出售时应当提供该菌株的品种名称、来源单位、保存方式和保存时间等信息,并记录至相应的记录本中。
4.菌种转移或出售时,应当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菌种的销毁1.对于使用过的、非纯种和损坏的菌种,应当及时放弃。
2.在销毁菌种时,应当确保使用安全、热销毁或灭菌的方法,并对销毁结果进行记录。
总结菌种作为实验室和产业里面常见的一种微生物,其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
因此,制定好菌种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研究质量都是非常重要的。
羊肚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羊肚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羊肚菌菌种生产的一般要求和母种、原种、栽培种生产管理与档案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省羊肚菌制种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2728食用菌术语NY/T528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1742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NY/T1846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1935食用菌栽培基质质量安全要求SN/T1538.1培养基制备指南SN/T2632微生物菌种常规保藏技术规程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羔羊早期断奶羔羊30日龄停止母乳,使用羔羊代乳料代替母乳饲喂羔羊到90日龄。
3.2菌种Bacterialspecies生长在适宜基质上具有产生子实体的菌丝培养物,包括母种、原种和栽培种。
3.3母种Stockculture经各种方法选育得到的具有产生子实体的菌丝体纯培养物及其继代培养物,也称一级种、试管种。
原种Motherspawn由母种移植、扩大培养而成的菌丝体纯培养物,也称二级种。
3.5栽培种Plantingspawn由原种移植、扩大培养而成的菌丝体纯培养物,也称三级种,栽培种只能用于栽培、不可再次扩大繁殖菌种。
4一般要求4.1从业人员要求4.1.1应有与菌种生产级别相适应的2名以上(含2名)生产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含1名)检验人员。
4.1.2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2生产经营单位要求4.2.1从事菌种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范本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提高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菌种,是指用于生产食用菌的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食用菌菌种,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旨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维护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确保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登记机构与登记条件第五条国家食用菌菌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食用菌菌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其他经营主体资格;(二)具备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能力;(三)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品质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四)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有关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登记申请表;(二)食用菌菌种的品种特性、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价等有关资料;(三)食用菌菌种的样品或者菌株;(四)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告食用菌菌种登记信息。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食用菌菌种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食用菌菌种,应当撤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未经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食用菌菌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用菌菌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生菌类食品标准

益生菌类食品标准益生菌类食品是指含有活性益生菌的食品,通过摄入能够调节肠道微生态平衡,增强人体免疫功能,维护肠道健康的食品。
为了保证益生菌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益生菌类食品标准。
下面是一些益生菌类食品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原料要求:益生菌类食品的主要原料有发酵乳、酸奶、酸乳饮品等,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进行生产。
原料应当是新鲜、无腐败、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原料。
2. 益生菌要求:益生菌类食品中的益生菌应当是安全的、活性高的,并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菌种要求。
常见的益生菌有乳酸菌、双歧杆菌、酵母菌等。
3. 益生菌数量:益生菌类食品中的益生菌数量应当达到一定标准。
一般来说,活菌数量在每克产品中应当达到10^6 ~10^9CFU/g。
不同种类的益生菌类食品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4. 加工工艺:益生菌类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
加工工艺应当使益生菌得以活性保存,并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5. 标签要求:益生菌类食品的标签应当明确显示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成分、营养成分、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
同时,标签应当明确说明产品中的益生菌种类、数量和活性。
6. 包装与贮存:益生菌类食品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产品应当存放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以保证菌株的活性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7. 质量检测:益生菌类食品应当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益生菌数量、活性、菌株的鉴定等。
检测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8. 不允许添加致病菌:益生菌类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致病菌或有害微生物,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益生菌类食品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引导生产企业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和加工。
消费者在购买益生菌类食品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注意产品的标签信息,并储存和使用产品时要按照要求进行。
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行业内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用菌种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菌种的使用与管理、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菌种的生产。
2.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用菌种可用于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活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和酵母),经发酵培养、分离、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按照用途,分为可直接食用产品和食品发酵用产品。
原始种子批一定数量的已验明其来源、历史和生物学特性并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性良好的活菌株。
原始种子批用于制备主种子批。
主种子批一定数量的来自原始种子批的活菌菌株,每批制备时应达到一定的数量,组成均一,并经全面鉴定。
主种子批用于制备工作种子批。
工作种子批从主种子批传代而得到的活菌,用于发酵生产食品用菌种或其它相关产品。
3.选址及厂区环境选址应符合中的规定。
不应在人、动物疫苗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附近建厂。
厂区环境应符合中的规定。
厂区内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区域、生活设施等,应合理布局,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对食用菌种生产过程带来污染。
厂区内应建立有效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雨水排放系统,并保持排水系统通畅。
厂区内绿化应适当,绿化地带与生产车间应有水泥硬化地带做隔离。
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4.厂房和车间设计和布局应符合中的规定。
工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应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设计中应考虑:a)避免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b)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相邻车间受到干扰;c)便于清洗发酵罐、半成品储罐、原料储罐等罐体内部和外部,发酵、干燥等工艺取风口应设置在干燥、清洁的位置,应便于清洗,便于更换过滤设施;d)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少菌种、菌种产品接触表面或包装材料受微生物、化学品等污染的可能。
依据国标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及标识规范

依据国标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及标识规范食品用菌种,是指可用于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活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和酵母),经发酵培养、分离、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那么食品菌种包括哪些,使用时又应该怎么标示呢?对此进行了整合,供大家参考。
O1食品用菌种的范围1.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2023年8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将原《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公布之后批准公告的16个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和8个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株增补进名单,调整了部分菌种菌株名称,并更新《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菌种具体到亚种。
同时,公告规定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均需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
划重点:2024年8月25日之后,食品标签上的菌种均需按照更新后的菌种名单中的名称进行标示。
2.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根据上述公告要求,除两个名单中的菌种,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如葡萄酒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酿酒酵母等。
3.其他名单以外的菌种、新菌种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还应符合相应公告的要求。
02食品中菌种的标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On)问答(修订版)第三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使用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也可以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如图1中,标示了菌种名称的同时也标注了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图1)其他标准法规中对于菌种的标示有特殊要求的,还需符合相关规定。
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23)规定,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1),并在产品标签上标识乳酸菌含量。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n Probiotic Health Food Factory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菌种的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标识、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以及自检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3 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益生菌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而发挥有益作用,达到提高人体健康水平和健康佳态的活性微生物。
3.2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配合其他物质制成的保健食品。
3.2 主种子批指从原始菌种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3工作种子批指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4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3.5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4 人员4.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具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发酵工艺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4.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检人员。
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

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
《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
一、前言
食用菌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
为了保证食用菌的生产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定了《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
二、生产环境要求
1. 生产场地应选择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无异味的地方。
2. 场地应进行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 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确保适宜的生长条件。
三、生产设备要求
1.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保证设备和器具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
四、原料和菌种管理
1. 选用新鲜、无污染的原料进行生产。
2. 菌种的选取和培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菌种的纯度和活力。
五、操作流程规范
1. 操作人员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严格控制每个环节。
2. 避免交叉污染,保持生产过程的卫生。
3. 随时监测生产过程的温度、湿度和气体成分。
六、产品包装和贮存
1. 选择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保证产品的新鲜和安全。
2. 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要进行规范,避免变质和污染。
七、质量控制和检测
1.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
2. 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就是《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遵守这些规程,可以保证食用菌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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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行业内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用菌种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菌种的使用与管理、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菌种的生产。
2.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用菌种可用于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活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和酵母),经发酵培养、分离、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按照用途,分为可直接食用产品和食品发酵用产品。
原始种子批一定数量的已验明其来源、历史和生物学特性并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性良好的活菌株。
原始种子批用于制备主种子批。
主种子批一定数量的来自原始种子批的活菌菌株,每批制备时应达到一定的数量,组成均一,并经全面鉴定。
主种子批用于制备工作种子批。
工作种子批从主种子批传代而得到的活菌,用于发酵生产食品用菌种或其它相关产品。
3.选址及厂区环境选址应符合中的规定。
不应在人、动物疫苗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附近建厂。
厂区环境应符合中的规定。
厂区内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区域、生活设施等,应合理布局,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对食用菌种生产过程带来污染。
厂区内应建立有效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雨水排放系统,并保持排水系统通畅。
厂区内绿化应适当,绿化地带与生产车间应有水泥硬化地带做隔离。
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4.厂房和车间设计和布局应符合中的规定。
工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应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设计中应考虑:a)避免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b)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相邻车间受到干扰;c)便于清洗发酵罐、半成品储罐、原料储罐等罐体内部和外部,发酵、干燥等工艺取风口应设置在干燥、清洁的位置,应便于清洗,便于更换过滤设施;d)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少菌种、菌种产品接触表面或包装材料受微生物、化学品等污染的可能。
可通过布局与时间、位置分隔、气流分隔或其它有效方法将可能出现污染的操作与其他操作隔开。
通道要宽敞,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应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清洁和消毒。
按照不同产品生产要求,在需要设立作业区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洁净车间宜采用封闭式设计,但需保证在消毒后有足够的新风量去除有毒气体。
应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将作业区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产品富集、乳化、干燥、粉碎、混合和内包装应为清洁作业区。
准备间、缓冲间、二次更衣室应为准清洁作业区,准洁净作业区参照清洁作业区进行卫生管理,但洁净级别不作要求。
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分隔。
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保持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而造成交叉污染。
各作业区净化级别应满足食品用菌种对空气净化的需要。
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表的要求,并应定期检测。
表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控制要求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中的规定。
5.设施与设备设施供水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排水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清洁消毒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废弃物的存放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个人卫生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设施,并设置二次更衣室及生产用的工作服、手套等。
通风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如设立作业区,一般作业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过滤、调节设施,并定期清洁、更换空气过滤装置。
厂房内空气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防止产品、生产设备及内包装材料污染。
进气口应距地面2m以上,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按洁净级别要求设置空气过滤设备。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动物侵入;通风换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
在有臭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照明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
仓储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温控设施应符合中的规定。
应在冷藏(冻)库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且对温度进行适时监控,并记录。
设备生产设备一般要求应符合中的规定。
应配备发酵设备及富集设备,并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必要时配备干燥设备。
材质应符合中的相关规定。
与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表面光滑洁净的食品级不锈钢材料制成。
设计应符合中的规定。
发酵设备应配备发酵罐(可包括配料罐、种子罐、碱罐等)等设备。
必要时,配备培养基输送、搅拌、碱液输送、压缩空气(惰性气体、二氧化碳输送等)输送、自动加热、溶解氧控制、蒸汽灭菌、清洗消毒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电脑控制系统、控制柜等。
用于发酵生产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应经过滤净化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干燥设备应便于清洗、消毒。
鼓励采用蒸汽原位清洁设备。
监控设备应符合中的规定。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符合中的规定。
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影响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6.卫生管理卫生管理制度应符合中的规定。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应符合中的规定。
用于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的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物料接触面,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清洗和消毒作业时应注意防止污染原料、原料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清洁和消毒应符合中的规定。
应制定有效的清洁和消毒程序,以保证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防止产品污染。
可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选择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所有生产车间应制定清洗(或清洁)和消毒的周期表,保证所有区域均被清洁,对重要区域、设备和器具应进行特殊的清洁。
应对清洁和消毒过程进行记录,如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等。
应制定有效的监控流程,对清洁和消毒的效果进行验证,确保关键流程符合相关要求。
应保证清洁人员的数量,所有的清洁人员均应接受良好的培训,清楚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性。
预防噬菌体污染必要时,应建立噬菌体污染控制程序。
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应符合中的规定。
生产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应符合中的规定。
用于洁净作业区的工作服、帽、鞋等应严格清洗消毒,每日更换,且只允许在洁净作业区内使用,不应带出区外。
来访者应符合中的规定。
虫害控制应符合中的规定。
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中的规定。
废弃培养基和菌种应经无害化处理。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特别标识且应构造合理、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可封闭,以防止污染产品。
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并做无害化处理。
工作服管理应符合中的规定。
污水排放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7.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般要求应符合中第章的相关规定。
原料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原料的入库和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原料的不同批次分开存放。
贮藏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有变质迹象的原料。
有特别贮存条件的原料,应对其贮存条件进行控制并做好记录。
食品用菌种应使用国家相关法规允许使用的菌种。
外购的原始菌种或自行分离和收集的菌种,应进行菌种鉴定及遗传稳定性试验。
原始菌种经鉴定后应及时冻干,不能冻干的菌种应保存份或保存于份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
保存的菌种应设置适宜的保存期限,到期应重新筛选、复壮,再保存。
应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包括来源、历史、筛选、鉴定资料、保存方法、数量、启开使用等完整记录。
每支冻干菌种投产前须进行形态和纯度的确定。
应制定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操作规程。
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菌种一致,每批主种子和工作种子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应超过代,工作种子传代不应超过代。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及其他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一般要求应符合中第章的相关规定。
应参照附录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进行监控。
食品用菌种的安全控制菌种传代过程中应有适当措施防止菌种变异和杂菌污染。
应建立每个菌株的质量标准,每批主种子都应符合相应菌种的鉴定质量要求方可用于工作种子生产。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作种子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
菌种制备过程中应有适当措施防止菌种污染。
应制定菌种培养基、相关直接接触菌种的管道、容器、工具等的灭菌工艺要求,并确保接种操作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应制定每种发酵用种子液的质量要求,每批种子液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发酵生产。
应明确菌种保存的要求,一般应冷藏或冷冻保存。
培养基灭菌和发酵应制定发酵罐、接触产品的管道、阀门、过滤系统的清洁、灭菌工艺要求,并定期对无菌空气(或其它气体)是否无菌进行验证。
应制定培养基的配方、投料、补料、灭菌、培养、取样等工艺要求,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
培养基灭菌应采用原位蒸汽灭菌,并连续监控温度和时间。
发酵过程中应保持发酵罐正压,确保系统无杂菌,并对发酵液的温度、值等技术参数进行监测。
细菌菌种的接种操作应在严格无菌条件下进行,并对操作及消毒方式进行验证。
应制定发酵终点发酵液的质量要求并有效控制。
应限定到达发酵终点的发酵液至离心分离的最长储存时间,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菌体富集和干燥应制定菌体富集、乳化及冷冻干燥的操作规程,并规定菌泥的保存要求。
菌体富集前应对直接接触发酵液的管道、离心机转鼓、相关工器具进行灭菌。
乳化前应对直接接触乳化液的相关设备、容器和相关工器具进行灭菌。
冷冻干燥前应对冻干机中直接接触冻干物的部位进行消毒或灭菌。
菌体富集及乳化车间不得同时进行不同菌种的离心分离和乳化,以防交叉污染(混合菌种产品除外)。
应制定冻干菌粉(半成品)的质量要求并有效控制。
菌种复配或稀释菌种复配或稀释应在清洁作业区进行。
应制定菌种复配或稀释的工艺配方和质量要求。
复配或稀释操作应有专人负责复核。
灌装应制定产品灌装操作规程。
包装包装标签应符合的要求,标示食品用菌种的种(株),可直接食用的产品还应标示活菌总数。
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应有助于确保食品用菌种在保质期内的安全性和产品品质。
清场每批产品的每一个生产阶段完成后应进行清场,清场时直接接触产品的所有工器具、零部件等均须清洁、消毒,并填写清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