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
人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人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问题的背景中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具有重要的职能和地位。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代表性不足、立法效能低下以及民意沟通不畅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代表性不足1. 问题表现:由于我国选举方式存在一些局限,导致人大代表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充分的代表性。
现行选举方式普遍存在推举式选举和名单式选举两种模式,这使得人大代表更多地成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特定群体的代表,不能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2. 改进措施:(1)改进选举制度: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的选举制度,扩大参与决策程序权,加强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和评价标准。
(2)增加依据地方区域进行选举:根据地方情况设置必要数量和比例的区域席位,确保各地区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3)跨区域联委员会制度:设立以某一特定问题为核心的跨区域联合代表机制,确保各类群体和利益的充分代表。
三、立法效能低下1. 问题表现:人大立法在确立法律制度、规范社会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存在整顿时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公共利益受到部分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对一些热点敏感问题立法迟缓等问题。
这导致人大立法效果欠佳。
2. 改进措施:(1)加强立法程序透明度: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程序,并建立咨询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促进立法的科学和全面。
(2)提高人大议案审查质量:建立专门选派工作小组对列入人大议程的重要议案进行专题研究和评估,避免效率低下、质量不高情况存在。
(3)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并加强人大对政府或行政机关的问责力度与手段,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四、民意沟通不畅1. 问题表现:人大代表作为民意的代言人,在履行职能时需要与选区内的工商企业、农民、学生等不同背景的居民进行广泛沟通。
然而,目前存在部分地方违背底线思维,对人大代表“闭门造车”甚至“游手好闲”等现象较多。
2. 改进措施:(1)加强选区联系机制:建立人大代表和选区居民定期见面的沟通机制,深入了解选区居民需求和诉求,并将其反映到相关决策中。
对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的几点建议

对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的几点建议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大代表履职实效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代表人选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和代表本身的素质和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对于代表人选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要进行加强和改进,特别是要重视代表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背景。
此外,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培训,提高代表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从而提升代表的履职实效。
二、促进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也与他们能否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有关。
因此,在制定重要政策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让他们有更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此外,还可以采用一些互动交流的形式,如在线座谈会、专题讨论等,增强代表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三、促进代表履行监督职责人大代表也有着重要的监督职责,对于监督官员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谋求人民利益,代表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代表履职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监督力度,让代表们的监督职责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完善代表议案的制度代表议案制度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要完善代表议案制度,使代表能够更好地提出有关人民群众利益和问题的建议,并能够得到严肃的回应和处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代表提出议案的审查和措施,确保议案的实际意义和效果。
综上所述,提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需要政府、代表本身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各方面的积极推动下,人大代表履职实效才能够更好地得到体现和提升。
五、建立代表与民意沟通机制人大代表的职责之一是捍卫人民利益。
因此,建立代表与民意沟通的机制非常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比如网络问卷、信函、电话,建立起代表与民意直接沟通的渠道,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让代表真正用心代表人民利益。
六、营造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环境代表履职需要充足的时间和资源支持,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让代表在得到充分调研和思考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提交议案和发表意见。
人大代表素质亟待提高

4 1 作 为人 大 代 表 . 须 正 确 的 认 识 到 因此 必 普 通的百姓的 自身素质 比明星 、 影星 的议政 能力各方面都高 . 为 接 参 与行 使 国 家权 力 。[
什 么一 定 要 照 顾 著 名 影 星 、 星 呢 ? 歌 健 全人 大代 表 的产 生 机 制 具 体 还 应 做 到 以下 两 点 : 自己 的角 色 . 自己准 确 定 位 这样 才 能 更 好 的 行 使权 力 给
书 。何 、 两位 全 国人 大 代 表 的行 贿 事 实 随后 被 媒 体 曝 光 。 时 隔 徐 年 , 位 企 业 主 仍 是 全 国人 大 代 表 , 事 不 知 作 何 解 释 。2 1 两 这 00 年 3月 4日上 午 .原 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选 举 联 络 人 事 任 免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杨 成 勇 .因卷 入 广 东 省 韶 关 市 公 安 局 原 局 长 叶树 养 系 列 案 。 广 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出庭 受 审 。将 叶 树 养 案 和杨 成 在 勇 联 系 起 来 的 关 键 人 物 是 原 十 一 屑 全 国人 大 代 表 、韶 关 市 宜 达 燃 料 开 发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朱 思 宜 。叶树 养 “ 马 ” . 述 收 受 朱 落 后 供 思 宜 贿 赂 ; 则 供 出韶 关 市 党 委 、 大 、 协 以 及 司 法 系 统 内 的 朱 人 政 多名 官 员 . 受 其 贿 赂 后 . 他 当选 全 国人 大 代表 提 供 帮 助 。 接 为 ( ) 表 屡 屡 犯 事 2代 20 0 5年 原 辽 宁 省人 大代 表 、抚 顺 市 兴 业 机 械 化 公 司 董 事 长 侯 建 军 被 一 审 判处 死 刑 。原 九 届 全 国 人 大代 表 、 春市 吉 港 集 团 长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一)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一)论文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
但这个世界上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议会,其权力行使的效果却不甚理想,它具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却从不行使。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其原因是制度的缺陷。
人是在制度中长大的,制度造成了人,也培养了人的素质。
本文从七个方面阐述了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探讨。
关键词:人大代表制度问题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
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
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
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
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
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
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
做个合格的人大代表演讲稿

做个合格的人大代表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代表,大家好!
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我们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我们代表着人民的
利益,代表着社会的发展,代表着国家的未来。
因此,我们必须做到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勇于担当,勇于创新,努力为人民谋福祉,为国家谋发展。
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我们要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我
们要深入基层,走进群众,了解他们的所思所盼,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只有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才能更好地代表他们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为他们谋福祉。
其次,我们要不断增强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
人大代表不仅是政治代表,更是社会工作者,是政策宣传员,是民生工程师。
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政策,掌握新技能,做到知行合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再次,我们要积极参与人大工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定和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我们要积极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将他们的声音带到人大会议上,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要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为国家的发展献计献策。
最后,我们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做到清正廉洁,勇于担当。
我们要自觉接受
人民的监督,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
只有做到廉洁自律,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才能成为合格的人大代表。
各位代表,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努力,为人民谋福祉,为国家谋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区人大代表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时光荏苒,转眼间,一年又即将过去。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担任我们区的人大代表,这是我一生中最大的荣誉。
这一年,我始终牢记人民的期望和重托,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在此,我向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是你们的关心和支持,让我在工作中取得了成绩。
下面,我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做一下总结。
一、强化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人大代表,我深知自己肩负着为人民代言、为人民谋福祉的重任。
因此,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首位,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一方面,我积极参加各类人大代表培训,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另一方面,我也注重自我学习,深入研究各类政策文件,了解国家发展大局,以便更好地为人民代言。
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民意作为人大代表,我始终牢记“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和需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经常到村里、社区里去,和村民们、居民们聊天,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我还参加了多次座谈会,和各界人士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些方式,我收集到了很多valuable 的信息和意见,这些都为我在人大会议上提出建议和议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积极履行职责,建言献策在人大会议上,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建言献策,为地区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一共提出了5条建议和议案,这些建议和议案主要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方面。
其中,我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建议,得到了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的这些建议和议案,都是基于我在基层调研中了解到的问题和群众的需求,我希望通过人大这个平台,能够为人民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四、注重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作为人大代表,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随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的增强和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高涨,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但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目前的讨论中意见各异。
笔者认为,现阶段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的资格标准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作资格条件要求的区分,凡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也有被选举权,并有可能成为候选人或当选为正式代表。
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公民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但从选举实践来看,选举的目的在于从公民中挑选出既符合公民的意愿,又有能力充当代理人角色的人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毫无疑问,这些被挑选出的对象理应是公民中的相对优秀者。
因此,要求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高于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是完全必要的。
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标准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1.在年龄资格方面,应合理设定代表候选人的年龄的上限与下限。
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设定年龄上限,以致实践中出现部分人大代表(尤其是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中的代表)年龄老化的问题。
有的代表因高龄常年体弱多病,连会议都不能正常参加,即便健康状况正常,但老年人的体力、精力、活力、思维能力的衰退是自然规律,因此,代表高龄化必然影响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整体功能和质量。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年龄下限,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意味着公民年满18周岁就具备当选为代表的年龄资格。
但18周岁公民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一般不适应代表角色的资质要求,因而这种低年龄资格不利于保障代表的基本素质,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同时考虑到不同层次人大代表的不同来源和不同要求,建议将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定为25~60周岁,省级以下人大代表(候选人)定为21~55周岁。
2.在知识和能力资格方面,应适当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活动能力要求。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建设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崇高的政治使命和巨大的历史重任。
人大代表作用和效能发挥如何,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发挥,也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建设非常重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强化自身建设,夯实履职基础加强对人大代表自身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建设,是开展代表履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一)要加强思想重视程度,努力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
加强代表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客观需要。
要进一步强化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主体、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等方面的意识,增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进一步端正人大代表对政治职务和政治身份的态度和认识,树立起全心全意为国家、人民服务的意识,排除一切私心杂念。
(二)要加强业务钻研深度,不断提升代表综合能力。
加强对代表业务知识的持之以恒地学习充电是开展代表履职的基础条件。
广大代表要自觉加强对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预算法的学习;要积极加强对湖南省、郴州市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熟悉;要主动学习与地区发展紧密相关的经济领域方面的基本常识;要热心关注民生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要积极参与针对代表的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在思考、表达、撰写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要加强代表互动热度,认真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互动是代表履职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代表迅速进入角色、融入工作的捷径之一。
要建立新老代表互联互动机制,广大新代表要提高工作的参与意识,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向老代表、卸任代表虚心请教有关履职、调研、接待选民、建议意见提出等方面的业务;广大老代表和卸任代表要向新代表耐心传授经验做法和工作体会,在新老代表间建立起融洽的合作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要加强载体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保障。
要注重各级别人大机构自身的基础建设,在时间、经费、学习上为代表更好履职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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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张祥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由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大事。
国家的大政方针,要经人大代表充分讨论、表决后才能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要由人大代表决定通过后才能公布生效;国家机关的人事决定权由人大代表行使,国家的一切大事都要通过人大代表的具体活动才能实现正确的决策。
这些都说明,人大代表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主导地位,负有神圣的历史使命,享有崇高的政治待遇,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大积极探索实践,代表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作用逐步得到重视和发挥。
新修改的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法律,汲取了近年来代表工作的创新发展成果,把能够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进一步予以了确认,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对人大代表发挥职能作用创建了更加广阔宽松的空间和环境。
目前,人大代表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要求相比,与所担负的责任义务相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一是基本素质不高。
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社会阅历不丰,议政能力不强。
有的出席人代会,“见面拉拉手,会上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
有的议事漫无边际,人云亦云,空洞无物,无的放矢,缺乏对事物的分析能力,谈不出真知灼见。
甚至有的当一届代表,一次言不发,一条建议不提,使自身的存在形同虚设。
二是责任意识不强。
有的把当代表仅仅看成是一种地位和荣誉,没意识到当代表所担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把代表开展活动当作社交的手段,热衷于交际应酬,招摇过市。
有的只片面强调权利,不同时履行义务,开会举手,散会抄手,遇事缩手,为民代言、为民办事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少数身为领导干部的代表,往往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或很少参加代表活动。
有的甚至把代表工作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尽量回避,不愿作为。
三是工作方式单一。
有的代表仅限于一年出席一次人代会,不懂得运用视察、调查、询问、提出建议等人大特有的工作方式来参政议政。
四是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不够。
有的当了一届代表,除在选举前与选区的选民见过一次面外,当选后石沉大海,与选区和选民失去了联系。
有的间接选举的代表甚至一次也未与选举单位见过面。
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意愿是什么,一无所知,很难体现“代表”二字。
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识偏差。
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代表应该具有被社会所认同的超群素质,许多代表在这方面树立了典范。
但是,由于现实工作中对代表的当选条件和代表当选后的参政议政活动等往往缺乏全面考核和严格要求,习惯以代表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群众关系、工作需要等作为代表的当选条件,而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其社会政治行为能力的考核;习惯以传统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或把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等同于行业的先进生产者、劳模、强人、明星;习惯于在强调代表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和代表构成的方方面面的同时,把人大代表作为荣誉型、照顾型予以安排,致使一些人大代表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参政议政能力低。
二是缺乏监督。
代表法对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作了明确,但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没有规定,实践中无所遵循。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偏重代表的权利而忽视代表的义务,注重代表的任前选举而放弃代表的任后监督,习惯于安排代表工作而淡化对代表工作绩效的考核考察。
即使是负责代表工作的人大以及选举人,也往往对代表的工作熟视无睹充耳不闻。
由于缺乏对代表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代表产生干好干坏都一样的思想,乐得清闲,远离是非,不思作为,不愿作为,安安稳稳当太平代表。
三是职责不专。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有各自繁重的本职工作,特别是相当一部分代表,有的担负着重要领导职务,有的挂名着多个社会头衔,有的还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相交叉,代表工作无暇顾及。
甚至有时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因为参加者都是领导干部而在群众眼里走了味。
四是引导不够。
近年来,各级人大在引导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探讨了不少途径,积累了方法和经验,如延长人代会会期,给代表充分审议权;邀请代表参加有关会议,给代表知情权;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给代表充分议政权;有的还在代表中开展每个月一次集中学习,半年一次集中视察,向国家机关提一条好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活动。
有的地方还进行了设立专职代表的尝试;有的人大代表还建立了自己的工作室,开通了联系信箱和热线电话等等,收到了很好效果。
但总的来看,引导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好,特别是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的一些职权还没有得到行使,更谈不上有效组织和引导代表全面行使代表的职权。
五是社会支持不力。
部分群众甚至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对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对代表的活动尊重、支持、配合不够。
有的地方对代表经费常年没有兑现;有的党政领导对代表的约见视同群众信访;有的国家机关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敷衍塞责;侵犯代表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分析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同时,我们也不能讳言,正是宪法和代表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职权正在逐步到位,人大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少数“心术不正”之徒也正在看中“人大代表”这个光环,千方百计想撄取“人大代表”头衔,有的把“人大代表”这块金字招牌当成为自己捞取私利的政治资本;有的人本身已触犯刑律,以为有“人大代表”作为“护身符”,就可以万无一失。
这些人当选代表后,不仅不能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不会为人民利益着想,不会为群众办实事,而且必然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人大代表的形象。
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效能,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宪法规定的实现,关系到当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引起重视并得到加强和体现。
第一,引入竞争机制。
人大代表只有具备较强的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的能力,才能不负于法律赋予的崇高地位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当然应该是各个行业、各个民族、各个方面的侥侥者,但同时又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国家权力机关工作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工作的能力。
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建设的要求出发,加强对代表当选条件的宣传,让选民优中选优,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代表性,为大多数群众信赖的人选为人大代表。
要逐步推行代表竞选机制。
目前,干部选拔和村委选举已经试行了竞选,取得了好的效果,代表的竞选可以先从县乡直接选举中进行尝试。
一些代表参政热情不高,议政能力不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己当选代表有组织安排,靠平衡照顾,轻而易得。
实行竞选,可以促使代表主动思考问题,努力兑现承诺,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强化代表意识。
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
当选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职务的变化,而且是一种思想境界的升华;不仅是工作角色的转换,而且是一种政治责任的加重。
要自觉把学习放在首位,学政治、学理论、学法律、学科学、学历史、学文化,使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工作方法适应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开展工作的需要。
二是强化代表意识。
当选人大代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自觉参加代表活动,无论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还是闭会期间有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无条件参加。
二要自觉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愿望和要求,经常反映群众的呼声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三要自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情况和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在参政议政中陈实情、谋实招。
三是强化法制意识。
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法制意识的强弱决定代表工作的水平,必须坚持懂法、守法、执法。
对有关方面的法律应当学通熟知;在代表工作中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带头宣传,模范执行法律;善于发现和纠正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刚正不阿,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四是强化为民意识,时刻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积极为民执言、为民办事,做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言人和贴心人。
五是强化奉献意识。
人大代表是一种法定职务,代表权利是一种非自利性权利,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权利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需要有服务和奉献精神。
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顾大体、识大局,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
人民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人民也有权随时撤换自己的代表。
对代表进行监督是法律的规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要求,是激励代表踏实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有具体体现。
如果代表不代表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会成为一名空话。
近年来,各地人大在监督代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新闻媒体,最大限度地报道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包括代表审议各项方案的情况,提出方案和建议的情况以及人代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代表开展活动的成果,使选民随时了解自己选举的代表的一言一行和工作情况。
二是开展代表述职、评议代表活动。
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
要求代表认真报告任期内出席会议、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
选民和选举单位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称职不称职作出评价和处理。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记事制度。
有的由代表按月份或季度填报本人履行职责记事表,交本级人大常设机关记档。
有的由人大办事机构对本级人大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发言情况,参加活动情况,定期向选民或选举单位通报。
四是评选优秀代表,通过自上而下的评选,起到代表之间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监督,争先创优的作用。
五是实施刚性监督手段,对少数不履行代表职责,甚至不参加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活动的代表,责成其辞去代表职务。
六是完善罢免代表的具体规定。
现行代表法对代表何种情形应予罢免虽然也作了规定,但失之笼统,不便操作。
笔者认为,除已有的规定外,应该把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该代表的不信任作为最基本的一条理由加以规定。
主持罢免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只应对提出罢免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而不应对提出罢免的理由进行审查,就象审查代表当选资格只审查选举程序而不审查代表条件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