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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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指引(2018年)

工程竣工验收指引(2018年)

深圳市盐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指引一、竣工验收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以下文件资料交我站查验并存档: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包括所有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包括全部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包括所有监理单位)总监(包括所有总监)、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所有分包)项目经理(包括所有项目经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须与施工许可、设计文件信息相符,开工时已提交且无变更的不需提交);2、工程资料;3、建设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应大致介绍该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范围),施工单位已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注:住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永久性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使用功能和提前使用的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4、勘察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勘察文件的要求,是否及时参加对本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具有完整的勘察档案和管理资料,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5、设计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要求,是否及时参加对本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具有完整的设计档案和管理资料,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6、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重点:合同履约、己方和施工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中间验收等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7、总包单位的包括分包内容的施工总结(重点:分包情况,分包单位名称及质量负责人,包括分包工程在内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处理、合同履约、自检自评等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8、重要分(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表、会议纪要和签到表(例:边坡、桩基、基坑支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装饰装修、屋面、节能、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燃气工程等)(我站版式、见附页)(施工过程中已提交的不需提交);9、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原件(注:相关责任主体签章齐全)(我站版式、见附页)(注:住宅工程);10、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承诺书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11、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12、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13、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总监签名、盖注册章,与承诺书一致);1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章,与承诺书一致);1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章,与承诺书一致);16、工程竣工预验收会议记要原件;17、《工程竣工预验收整改意见》原件;18、《工程竣工预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原件(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章,问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完整);19、《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2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21、《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22、《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签名及盖章外其他填写完整,初验评定形成);24、《永久性标牌》内容草稿(见附表,除竣工时间,其他完整)以上资料1-24项必须提交,要求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其他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加盖监理章;经我站监督员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按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等应先经专项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备案归档。

(二)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三)督促整改。

备案机关对未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或提出处罚建议;备案机关对已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初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相应初审意见,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完善备案文件。

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绍兴市区内(含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市镜湖新区、绍兴滨海新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均实施本细则,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绍兴市区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

具体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可按工程项目组织,也可按单位工程或多个单位工程组织。

备案按单位工程组织。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或检测,初步验收后应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须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附件2);(四)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件3、4);(五)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须有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附件9);(九)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十)住宅工程已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抽查合格;(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及竣工验收管理用表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及竣工验收管理用表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及竣工验收管理用表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docx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docx

WORD格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 年 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 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 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3 〕 17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1]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年 12 月 2 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2020年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20年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作者:旧在几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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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规定
编辑
2013 年 12 月 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 171 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 142 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规定
1基本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

建质〔 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
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
[1]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 12月 2日
2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
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
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
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
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
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
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 2000〕 142 号)同时废止。

[1]
参考资料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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