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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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泡沫灭火系统 标准

船舶泡沫灭火系统 标准

船舶泡沫灭火系统标准一、概述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船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的泡沫灭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油船、客船、渔船等,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泡沫灭火系统,如机械泡沫灭火系统、化学泡沫灭火系统等。

三、设计要求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和规范,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有效灭火。

2. 系统应包括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射设备、泡沫液等组件,并根据船舶类型和火灾风险选择合适的泡沫液。

3. 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提醒船上人员疏散。

4.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系统能够正常启动。

四、制造与安装要求1. 泡沫灭火系统的组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2. 系统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系统能够正常工作,易于维护和检修。

3. 系统应设置清晰的标识和说明,便于船上人员了解和使用。

4. 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五、使用与维护要求1. 船上人员应了解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方法,熟悉紧急情况下如何操作。

2. 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

3. 系统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全。

4. 如发现系统存在问题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其他规定1.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内容,可参考相关消防法规和规范进行补充。

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标准如与本标准冲突,以本标准为准。

3.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本标准制定单位所有。

以上为本标准的全文内容,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本规范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2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计要求泡沫液,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机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1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也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绿色,2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红色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4隐蔽工程管道不可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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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设计规范:(1)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火灾风险等因素确定需要安装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区域和设备配置。

(2)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灭火设备的规范要求。

(3)确定灭火系统的喷射能力、作用时间、施工区域和声光报警方式等参数,以确保系统具有足够的灭火效果。

(4)设计应考虑系统的可靠性、灵敏性和操作便利性,保证可靠的自动灭火和手动启动。

(5)设计应提供详细的图纸、技术说明和设备清单,并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2.施工规范:(1)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标准。

(2)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3)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具备相关技能和工作经验。

(4)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5)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相关测试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3.验收规范:(1)验收前应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正常。

(2)验收包括对设备、管道、喷嘴等部件的检查和测试,以及对系统的启动、自动灭火和手动控制等功能的测试。

(3)验收过程中应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4)验收记录应详细、准确,并加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章。

(5)验收合格后,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总结而言,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系统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合格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才能确保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设计目标与系统选择首先,设计人员需要根据需要保护的区域大小、危险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需的灭火能力和系统容量。

一般来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低危险等级的区域,如办公室、商场等。

2.系统布局系统布局需要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设计。

一般来说,泡沫灭火系统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泡沫贮存设备和泡沫喷洒设备。

供水系统应能够提供足够的水压和流量,而泡沫贮存设备应能够储存足够的泡沫剂。

泡沫喷洒设备的布置应覆盖到被保护区域的每个角落,确保灭火剂能够全面喷洒到火灾现场。

3.泡沫喷洒设备的选择泡沫喷洒设备的选择应考虑被保护区域的特点和所需的灭火效果。

常见的泡沫喷洒设备包括喷头、喷洒管道和喷洒控制阀等。

喷头的选择应适合被保护区域的布局和需求,喷洒管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喷洒控制阀应能够准确控制泡沫的喷洒时间和量。

4.泡沫贮存设备的选择泡沫贮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需要保护的区域大小和灭火能力来确定。

常见的泡沫贮存设备包括泡沫液体贮存罐、增压泵和压力容器等。

泡沫液体贮存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增压泵应能够提供足够的压力,压力容器应具有足够的耐压能力。

5.系统管道和接口的设计系统管道和接口的设计应合理布置,以确保泡沫剂能够顺畅地输送到喷洒设备并喷洒到火灾现场。

管道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接口应能够稳固地连接各个部件。

此外,应为每个关键部位设置手动切断阀,以便在发生泡沫喷洒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供水系统。

6.控制系统的设计控制系统应能够准确控制泡沫喷洒设备的喷洒时间和量,以达到最佳的灭火效果。

常见的控制系统包括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可以由人工操作来控制泡沫喷洒,而自动控制则可以通过火灾探测器等设备来感知火灾并自动启动喷洒设备。

7.系统维护与检测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与检测是确保其正常工作的关键。

设计人员应确保系统设备易于维护,如喷头和喷洒管道应易于拆卸和清洗,供水和泡沫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主要用于灭火和控制火势蔓延。

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喷洒泡沫剂将火焰、燃烧区域和可能引起火灾蔓延的物质覆盖,达到灭火和控制火势的目的。

在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规范。

一、设计原则1.整体设计原则:根据灭火对象、消防对象以及工程要求,采用全面的、可靠的灭火技术和装备。

2.安全性原则:确保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使用安全可靠,杜绝泄露、爆炸等事故风险。

3.环保原则: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泡沫剂,并严格控制释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系统组成1.水源系统:确保水源供应充足,包括水泵、水箱和水管等设备。

2.发泡系统:包括泡沫发生器、混泡器和消防管道等设备。

3.控制和监测系统:采用现代化的自动控制和监测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4.泡沫储存和供给系统:确保泡沫剂的储存和供给充足,并采取相应的保养保管措施。

三、设备选择1.泡沫发生器:根据灭火对象、燃烧液体性质、空间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泡沫发生器类型和数量。

2.消防管道:根据灭火距离和水压要求,选择合适的消防管道和接口,并确保其材质和安装符合相关标准。

3.水泵和水箱:选择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的水泵和水箱,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4.控制和监测设备:选择具有自动监测和控制功能的设备,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5.电气设备:选择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电气设备,并设置相应的防爆、防水等保护措施。

四、安装要求1.组织施工:根据设计方案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2.安装位置:根据灭火对象、燃烧液体性质和泡沫类型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

同时,要保证设备易于维护和检修。

3.管道布置:合理布置消防管道,确保泡沫剂能够迅速覆盖火源,并覆盖周围的可燃物体。

4.连接方式: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确保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紧密可靠。

五、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定期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各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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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系统设计规范篇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5号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l- 92,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 8月 25日第一章总则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臵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

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臵。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4条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二、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说明」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取决于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性能。

因此,选择水源时,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

为此,将原规范一、二、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为二款。

①注: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 2.1条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自行业设臵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全面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将上述三个“规范”未包括的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场所进行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上述“规范”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所以删除本节原条文,予以重新编制。

第2.2.2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项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 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说明] 一、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二、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三、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四、对于外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

类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适用于内浮顶储罐。

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泡沫,由于泡沫会潜入水溶性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固定项储罐。

直径大于 18 m的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

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五、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近的规定。

第2.2.3条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说明]本条是根据多年的试验研究、工程应用的经验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制订的,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臵的缓冲装臵,也可以是非专门设臵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5 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第2.2.4 条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

[说明] 本条是参照 NFPA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在选用栈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综合考虑整个栈台的尺寸规格、所涉及的液体类别、临近的其他危险场所及暴露场所、排水设施、常年风向、环境温度和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2.2.5条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并能将深度大于25 mm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2.2.6条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是指发生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无路牙、防护堤、房屋墙等结构物限制的场所。

该场所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厚度限定在 2 5 mm之内。

本条是参照NFPA 11-1998《低值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M1 = A1 ·R1 ·T1 +n·Qf·t + V(3.1.l—1)式中: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1 --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m2);R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T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N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Qf--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L/min);t --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

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m2=A2·K2·T2 (3.1.1—2)式中:m2一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A2 --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m2)R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T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in)。

三、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M3=1.2A3·R3·T3 (3.1.1—3)式中:M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A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2); R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T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说明]本条第一部分是原规范第3.1.1条与第3.1.2条的合并与修改。

如执行原规范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火灾所设辅助泡沫管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对于某些多罐种和/或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共存的储罐区可能会导致错误设计,且该条语句表达不通顺。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管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为最大的一个储罐进行设计,避免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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